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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地契及与发展商签署的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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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1 11: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賴金龍:Anjung Hijau判決成案例‧管理機構無權拆公寓外設施 2011-04-01 11:24
  • 賴金龍:高庭的裁決成為先例,規定了管理機構權力的界限。(圖:星洲日報)




(吉隆坡31日訊)代表武吉加里爾Anjung Hijau公寓居民起訴公寓管理機構私自拆除業主在單位以外設施的律師賴金龍表示,高庭針對這宗訴訟做出的判決,厘清了公寓管理機構的權力。

他說,高庭昨日裁決居民勝訴,已經成為一項案例,即意味所有的管理機構,無權利拆除業主在單位以外的設施,如冷氣排廢氣裝置。


他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指出,該公寓的管理機構,是去年11月及12月,在沒有獲得業主同意之下,私自拆除公寓單位的冷氣機排廢氣裝置。

居民對此不滿入稟法庭。他說,高庭昨日裁決公寓管理機構的行動不合法,並指示該機構賠償一切的損失,包括律師費,和8%的利息。

他表示,隨著法庭的判決,意味著根據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下,一旦公寓25%的居民已經拿到分層地契,公寓管理機構將在該法令下自動成立,而所有公寓管理機構必須根據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行事。同時之前與發展商簽署的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將自動失效。


请问大家对此事件有何看法?尤其是分层地契与大厦公契之间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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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11 12: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意见咯,因为没有自己的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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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12: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意见咯,因为没有自己的地产。
點解又系我 发表于 30-8-2011 12:52 AM



很好!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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