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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MC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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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13 05: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就是上了贼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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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13 10: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不可能花时间告你啦,虽然我是这么觉得,但是什么后果自己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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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13 10: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可以不用理会,不可能由老板这么无聊为了这么无关痛痒的事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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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13 11: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天,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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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1: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签了就是签了~
不知道能不能waive掉他~
是被占便宜了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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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1: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ni做什mo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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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1: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去別家做多久?永远,这个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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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7: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资少到太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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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11: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月才RM689... 不用理他... 他打来就直接说 "外劳工钱都好过我.. 小心我去投诉你.." SETTLED!
安心好! 他不会告你的! 在马来西亚, 法律是有钱人玩的.. 叫他看少点港剧吧...

这PK的东西都敢写出来.. 别笑7死个法官.. 不用感觉难受.. 下次冷静点就好! 别随便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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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12: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1)使用期有长有短,主要是看你的工作种类,以前我试过半年的使用期啊。
2,3)请问你是做什么类型性的工作呢?
个人觉得(3)的部分很奇怪,因为一般试用期的员工一般都只是一个月通知,旧员工上个月,再上去高职位就是另一种算法。

至于(2),没人回复你或许是因为你解释得不够清楚。
大致上可以这么看,就看你的工作性质是什么。
如果你的工作是关于产品开发那种比较隐私又需要守保密的工作,那他们这么做则无可厚非,
但如果是一般的普通类型的工作你就别鸟他,市面上有很多这种小眉小眼的臭公司。

对了,如果有带合约副本回来,可以给家里的长辈看一下,他们会帮你的。
别担心,所有问题都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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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4:31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MC0362 发表于 28-12-2013 05:37 PM
謝謝網友們的意見
昨天做了就辭職了

现在我比较有兴趣知道,老板有没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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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5: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1. RM26.50 x 26工作天 = RM689
明显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薪金RM900,应该已经违法了。

2 & 3 请参考
http://cforum3.cari.com.my/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46953

记住,劳工部是永远站在你这边的,
当你感到不安,去找劳工部帮你出头!
劳工部会代表你去跟他的律师玩的(如果他真傻到去请律师)。

其实几乎每个雇主,或多或少、有意无意,都会侵犯到劳工法,
所以根本不用怕他,就算你在某条规定上斗不过他,
劳工部也还有大把机会玩死他!

不过话说回头,对新鲜人找工作,有以下建议:
1。最重要是这份工有无长远发展或特殊知识可学
2。不要太在意起薪,能活就好。
3。不要怕辛苦,轻松的工作通常学不到本领。
4。毅力!毅力!一旦开始上班,没有尝试个半年以上,千万别轻易辞职弄花自己的履历!
5。如果已经决定在这行发展,每间公司的任职最好不要少过三年,否则无法深入,流于表面。
6。工作前五至十年,就算经济许可,也别轻易买大车,小心掉入中等收入陷阱。
7。尽忠职守——态度好、有职业道德。
8。做到了第7点的同时,别忘记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今天好景可以捧你上天,明天不掂可以随时炒你,be prepare!








本帖最后由 无胆刁民 于 29-12-2013 06:23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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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6: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去。。老板才没有时间告你,关电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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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6: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应该上错船了,第二条规有点够力,就是绝了你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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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8: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打电话去说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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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08: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第二条根本下不了手哦……没有其他工可以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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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12-2013 09: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胆刁民 发表于 29-12-2013 05:56 PM
1. RM26.50 x 26工作天 = RM689
明显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薪金RM900,应该已经违法了。


謝謝你讓我學到了更多的知識!!!感恩!!


真的很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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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12-2013 09: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nchichi11 发表于 29-12-2013 06:55 PM
我觉得你应该上错船了,第二条规有点够力,就是绝了你的后路

當時就察覺到試著不要了
問他他說:"照理當然是法律對付,可是我不可能怎麼做“
所以最後還是懵懵懂懂的去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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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12-2013 09: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edCMBoy 发表于 29-12-2013 08:09 PM
看到第二条根本下不了手哦……没有其他工可以选了吗?

說實話因為在家呆了快半年了
想快點找東西貼補家用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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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3 10: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MC0362 发表于 29-12-2013 09:53 PM
說實話因為在家呆了快半年了
想快點找東西貼補家用
所以。。。。。

明白了,就是急着想要工作,等不及好好思考吧?我也想看看各位网友有什么建议,万一我以后自己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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