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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2011 01: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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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的我已说了;应解释的也解释了;已算仁尽义致了。如果你还是男人的话,此话题就到此为止...。
你我 ...
决战勇男 发表于 22-11-2011 01:21 PM
抄是大罪,死不认错,死要脸:@如果你还是男人的话,就应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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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2011 01: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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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做出解释了,只是遗漏一个“非”字之误;不必再炒作此话题。
如果再炒作的话....我只好把你当“ ...
决战勇男 发表于 22-11-2011 01:08 PM
如此對解某我無禮,真的不應該。解某也只是就事論事。把別人的作品稍做稍改,確實不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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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2011 06: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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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對解某我無禮,真的不應該。解某也只是就事論事。把別人的作品稍做稍改,確實不該。
解放軍 发表于 22-11-2011 01:33 PM
决战勇男的原创,证事抄袭自以下网站:
勇男大大 发表于 22-11-2011 01:01 PM
你又说慌造谣!:@:@:@
一天不说谎你会X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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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1-2011 06: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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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的我已说了;应解释的也解释了;已算仁尽义致了。如果你还是男人的话,此话题就到此为止...。
你我 ...
决战勇男 发表于 22-11-2011 01:21 PM
抄袭就是抄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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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1-2011 06: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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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就是抄袭
勇男大大 发表于 24-11-2011 06:43 PM
是吗? 你终于承认自己抄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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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1-2011 09: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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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勇男说:我看别人的文章,作为参考及吸收之用;并当为“抄袭”之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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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1-2011 09: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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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9-11-2011 09: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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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和参考不同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看:
1、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2、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3、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它侵犯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4、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参考和含义:
为了学习或研究而查阅有关资料
我这就是抄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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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1-2011 09: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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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1-2011 02: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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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后抄袭Han大大和勇男的账号,然后假装吵架,太无聊了....
Boilwater 发表于 29-11-2011 09:19 PM
有证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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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1-2011 05: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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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TUAH今天出动了两位分身,来同台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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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1-2011 08: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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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TUAH今天出动了两位分身,来同台演出
勇男大大 发表于 30-11-2011 05:46 PM
抄是大罪,死不认错,死要脸如果你还是男人的话,就应承认
勇男大大 发表于 22-11-2011 01:23 PM
错,你乱讲骗话!是三个分身同台演出,不是两位分身!
乱讲骗话是大罪,死不认错,死要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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