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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fujiki

關於中文限定同人點滴的問題與討論,歡迎加入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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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VICTALEN1942 于 31-1-2009 11:10 PM 发表
老朋友,少在那里胡扯了,把天长拉拢回来再说吧。你现在到底躲在哪里?我正要找你!

其实同人志社的一切活动要怎么搞都无所谓,最重要是要认清自己要走的方向,还有认清自己的目标。漫画并不是会画就能了事的。



哦哦~~换这样说就是反正只要秉着:
我只要我的同人社壮大就可以不管啥道德!!

看来啥人和啥混果然有理啊~~~


前辈,那些所谓的共勉之都是好看然后自己圆自己的理由的啊。
让人觉得受教啊。(可是很抱歉不包括我。)

这个问题拿到哪里只要真的在同人里面混很久的大手都会直接无法忍受然后讨伐啊。
所以说~~漫画或者同人还是有差?
还是人心有差啊。

话说Sfujiki楼主你形容出来的那位某“国际”同人领袖我也大概知道是谁了。(实在太好猜了。)
难道就是因为这个所以前辈开始偏差啊??(歪头)












[ 本帖最后由 sunique 于 1-2-2009 12:14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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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VICTALEN1942 于 31-1-2009 11:10 PM 发表
老朋友,少在那里胡扯了,把天长拉拢回来再说吧。你现在到底躲在哪里?我正要找你!

其实同人志社的一切活动要怎么搞都无所谓,最重要是要认清自己要走的方向,还有认清自己的目标。漫画并不是会画就能了事的。


前辈...这就是说翻版无罪的意思吗...?
虽然只是区区的本子,可毕竟也是他人的心血跟作品...
望前辈能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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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羊aHfun羊 于 31-1-2009 11:15 PM 发表
因为如果有申请到版权,就可以狠狠地让他了解:"什么叫copyright"

完全无法理解同样是同人同志还做得出这种事情

cosplay也是时常就会有被滥用照片的事情 ...



这个就是牵扯到所谓的道德啊。
好像一个牌子写明叫你“不能丢垃圾”还是会有人将垃圾尽往那丢。
就因为~他高兴他爽快他觉得顺手~~~~

道德嘛??反正他高兴就可以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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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6# Markie 的帖子

你这句话的确说得一点也没错><~是看自己要怎么看待这种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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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1-2009 11: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已經不是說要怎樣做還是怎樣搞,也不是只限於同人而已,這是一個常識,一個尊重他人的常識.
就算有一天你畫了一張圖是要當海報免費送人的,有一個人拿到了海報就擅自幫你複印很多份還當起義工幫我派,前提是完.全.沒.有.通.知.你!!也會生氣的!:@   為什麼生氣阿你反正都要免費送人的阿??

就是這個poi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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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1# sfujiki 的帖子

的确~我们要有尊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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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fujiki 于 31-1-2009 11:28 PM 发表
這已經不是說要怎樣做還是怎樣搞,也不是只限於同人而已,這是一個常識,一個尊重他人的常識.
就算有一天你畫了一張圖是要當海報免費送人的,有一個人拿到了海報就擅自幫你複印很多份還當起義工幫我派,前提是完.全.沒.有 ...


有句话说的很好的~火还没烧到你你当然不觉得痛。
所以旁人可以暂时没有道德,等到自己处在那个处境就会开始说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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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3# sunique 的帖子

只要站在别人的立场想,相信都会有同一类的感觉,虽然不是完全的一样

翻印还要印到烂才叫人更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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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问...如果人物设计被抄袭~那又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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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6# Eorry 的帖子

首先找出证据,再拿你的作品跟那个抄袭品作比较,最好也请教他人。如果确实的话,就去理论。不过有的人就算有证据,也会死不承认。还有一点,最近很流行把抄袭当借鉴。

有不足的地方望大家补充。

[ 本帖最后由 弗星 于 31-1-2009 11:53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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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1-2009 11: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7# 弗星 的帖子

毆買軋~~回得好好,贊同~~確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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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问题呢 ~这个又不能算做版权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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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5# fishball51 的帖子

那个就别再说了。。。。。。。。orz

回erroy大,基本上没有版权,也不会有人会怕被人说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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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09 11: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orry 于 31-1-2009 11:56 PM 发表
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问题呢 ~这个又不能算做版权的说


视乎尊重的问题?

只要自己不要去做这种抄袭就可以了。
人家要用抄袭来贬低自己是他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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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009 12: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9# Eorry 的帖子

老实说,就算有版权又 能怎样?
法律的存在只能束缚行为但不是人心(对不起我不懂法律但这是比喻)。
如果自己不能约束自己,尊敬别人,光有一堆规则什么都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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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009 12: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各位的高见在下明白了~ 也对~我们只能默默哀求这种事不要发生在自己身上罢了~
现实往往就是那么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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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009 12: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2# 弗星 的帖子

有法律至少不会令人抄袭得这么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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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009 12: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羊aHfun羊 的帖子

可以不用版权法,可以引用智慧财产权侵犯

基本上你只要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个是你的东西,然后被某些人牟取暴利,就可以了。

当然前提1)内容要完全一模一样
              2)你有钱请律师 (不过我不知道消费仲裁庭有没有包这个,有包这个就好办了,当然最好是有几个律师朋友做你的军师啰)
              3)基本上智慧产权比较难打,尤其是非自创同人,要有打定输数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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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009 01: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5# 12341234 的帖子

知道的好多>.<
[中学没念过这个XD ]

打官司就少不了丢钱吧

为什么同人比较难打?因为不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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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009 01: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6# 羊aHfun羊 的帖子

我…………我我…………也没有念过…………只是偶尔听别人谈起而已

我说的同人基本上是说非自创同人,比如说黑执事同人,因为其实最原始的著作权不在你们身上,是在原作者身上。

基本上智慧财产权有分为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基本上专利法跟商标法比较需要版权,因为独家产品跟商标对生意的影响钜深,所以商标和专利一定要注册版权
甚至我们可以细分到种植物的品种专利,跟食品的秘方专利。

版权在创作上就没有那样严格,基本上没有可能每一本书都申请版权,这样出版社一定倒,在著作权上的版权主要功能是让你的销量的所得会分给你,比如说出版社卖了你一本书要给回你多少钱,所以如果在协议下他卖你的创作,你们有协议,而且有分回钱给你,你也同意这个做法,那出版的人就没有侵犯著作版权了。

这里就有一个疑问了,那为什么同人本就没有这个问题呢?

因为同人本的主旨是“共同兴趣的创作”,并非盈利组织,售卖的钱也可以说是为了组织的运作跟取回制作成本,当然其实现在很多的日本同人组织可以当作一门职业来做了,这里的细节我们就不清楚了。而且同人本是一种变相的代表原作者人气的东西,比如说FF7同人历久不衰,因为它有人气,所以不会说严重的打压。而且其实有还有一个法令为衍生著作,比如说白蛇新传之类的,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著作。

就在这里引用一下中华民国(马来西亚的我看不懂)著作权法的其中几则。
著作權法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所以基本上那个人犯了复制与散布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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