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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eemen0722

收到停学信还可以上诉吗?而且怀孕了的我可还有机会重返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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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hink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11-2006 04: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秋天的楓葉 于 19-11-2006 04:11 PM 发表



偶觉的你们远离话题了, 版主是时候行动了。

如果你说盗窃, 我想你也是在盗窃别人的东西, 因为这也在使用你女朋友的照片, 也不是你的, 所以也属于盗窃别人的东西。

你都在讲明分享, 如果你的分享 ...


可是他的女朋友同意吧
而幽冥天子对他来说是个陌生人,她当然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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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小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11-2006 04: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03:53 PM 发表



公开是分享不是要你盗用。你认为你这句话是不是有问题。你们的意思是不是女人被强奸是因为她们穿得暴露,引人犯罪?人和畜生的分别是人有制止能力,有思想与道德。如果你认为女人被强奸是因为她们穿得暴露,引人犯罪,好好反省你自己所讲的话。
君子有为有所不为。




根本就是两回事嘛?那他人引用也可说是分享咯!!
你又没有注册商票!!, 你到底懂不懂 cyber laws 的, 不懂的话, 就不要在这撒野!!!

[ 本帖最后由 勇敢的小子 于 19-11-2006 05:00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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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小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11-2006 04: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onThink 于 19-11-2006 04:20 PM 发表


可是他的女朋友同意吧
而幽冥天子对他来说是个陌生人,她当然不爽




证据??? 有可能此人还不知道发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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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4: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再离题,此楼就关咯!
楼主心理准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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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4: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勇敢的小子 于 19-11-2006 04:20 PM 发表




根本就是两回事嘛?那他人引用也可说是分享咯!!
你又没有注册商票!!, 你到底懂不懂 ciber laws 的, 不懂的话, 就不要在这撒野!!!

哈哈,我看撒野的人是你,幼稚讲话没经大脑,怀疑你的教育程度。
你真的要去读读法律了。根据民事法律(Civil Laws),任何人未得当事人同意,不可擅自盗用别人的肖像,财产。这是可以构成民事罪行,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律控诉。肖像属於私人财产,是不许要注册商标。任何人擅自盗用就是犯了民事罪。我在TAYLORS COLLEGE进修一个学期的法律系,请问你那里上法律课,我想找你的讲师谈谈。
还有马来西亚应用法律是COMMON LAWS 和 CIVIL LAWS。从来没听够什么CIBER LAWS,你到底懂不懂法律?
请你做足功课才发言。不要好像无赖这样在这里大喊大叫,请尊敬楼主与其他网友。
这里超级仁子杰的公告

[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05:04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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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4: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秋天的楓葉 于 19-11-2006 04:11 PM 发表



偶觉的你们远离话题了, 版主是时候行动了。

如果你说盗窃, 我想你也是在盗窃别人的东西, 因为这也在使用你女朋友的照片, 也不是你的, 所以也属于盗窃别人的东西。

你都在讲明分享, 如果你的分享 ...

你想想你讲的话在来向我训话吧。我用是因为我经过我女朋友的同意。看看我205楼的帖。我所有的话都是有根据。你的一番话是根据那一个LAW ACT?你现在讲话就是像不讲理的流氓。
这里超级仁子杰的公告

[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05:02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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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4: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太平洋 于 19-11-2006 04:51 PM 发表


他所谓的cyber law 是

1.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
2. Computer Crime Act 1997
3. Telemedicine Act 1997.
4. Copyright (Amendment) 1997
5. Communications & Multimedia Act 1998
6. Mal ...

这是CYBER LAWS,懂法律的人当然知道,可是那位网友讲的是CIBER LAWS,请问有人知道吗?
大家请来这里

[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05:14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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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5: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16:57 发表

这是CYBER LAWS,懂法律的人当然知道,可是那位网友讲的是CIBER LAWS,请问有人知道吗?
大家请来这里照片被盗用是活该(征求大家的意见)不要沾污楼主的楼。



谢谢carlos兄的合作,这楼还是留来讨论楼主的近况吧,至于carlos放在jizha的贴,虽然会很多回复,不过不能肯定全部会是有建设性的贴,如果可以,放在疑难杂症那里,比较会得到有建设性的回复吧!!

P/S:如版主看到我这贴,希望能删除一些无关此楼的贴,会把它们转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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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5: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wf1219 于 19-11-2006 05:03 PM 发表



谢谢carlos兄的合作,这楼还是留来讨论楼主的近况吧,至于carlos放在jizha的贴,虽然会很多回复,不过不能肯定全部会是有建设性的贴,如果可以,放在疑难杂症那里,比较会得到有建设性的回复吧!!

P/S:如版主看到我这贴,希望能删除一些无关此楼的贴,会把它们转移 . . .  

同意,请版主把想关的帖移去这里

[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05:18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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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小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11-2006 05: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04:39 PM 发表

哈哈,我看撒野的人是你,幼稚讲话没经大脑,怀疑你的教育程度
你真的要去读读法律了。根据民事法律(Civil Laws),任何人未得当事人同意,不可擅自盗用别人的肖像,财产。这是可以构成民事罪行,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律控诉。肖像属於私人财产,是不许要注册商标。任何人擅自盗用就是犯了民事罪。我在TAYLORS COLLEGE进修一个学期的法律系,请问你那里上法律课,我想找你的讲师谈谈。
还有马来西亚应用法律是COMMON LAWS 和 CIVIL LAWS。从来没听够什么CIBER LAWS,你到底懂不懂法律?



那你就提出法律控诉咯,看看结果如何?? 很期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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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5: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勇敢的小子 于 19-11-2006 05:20 PM 发表



那你就提出法律控诉咯,看看结果如何?? 很期待类。。。。

看你自己在讲什么话,跟你辩论就是在侮辱我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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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小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11-2006 05: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05:27 PM 发表

看你自己在讲什么话,跟你辩论就是在侮辱我的智慧




谁跟你辩论?又有谁侮辱您的智慧? ?智慧是如何被侮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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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天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11-2006 05: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eemen0722 于 19-11-2006 02:19 AM 发表
咦,原来还在讨论我的问题啊。。。真不好意思哦,我还没有校方消息,一有,会马上update,谢谢大家关注我的问题。

carlos和他女友是我老友,他挺我,为老友据理力争是人之常情,我是知道的。。。

其实,,, ...

楼主应该只有这方法了...
我看问题在于有关当局受理不受理.

我有点后悔进这里发帖,惹祸上身

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后悔也来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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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5: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幽灵天子 于 19-11-2006 05:32 PM 发表

楼主应该只有这方法了...
我看问题在于有关当局受理不受理.

我有点后悔进这里发帖,惹祸上身

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后悔也来不急...

我知道你已经被版主警告。你为什么做错事不承认,还把责任推在别人的身上。你盗用照片和来这里发帖有什么关系?不讲话没经大脑的人,思想一点都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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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天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11-2006 05: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勇敢的小子 于 19-11-2006 05:32 PM 发表




谁跟你辩论?又有谁侮辱您的智慧? ?智慧是如何被侮辱的??

你大可不必理会,人品不同就是不同.
我们该有自己的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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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hink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11-2006 05: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勇敢的小子 于 19-11-2006 04:26 PM 发表




证据??? 有可能此人还不知道发什么事??


楼主也这么说了呀,已经有楼主替他证实了,
希望大家互相尊重!
不要用言语冒犯他人。
不管cyber law怎样,希望大家在这里可以互相尊重,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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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5: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会有更好的沟通方式的。。。

再酱下去大家都很累、心情很糟吧。。。

休息一下,冷静下来。。。

包容-- 会让自己的心情好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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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天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11-2006 05: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onThink 于 19-11-2006 05:41 PM 发表


楼主也这么说了呀,已经有楼主替他证实了,
希望大家互相尊重!
不要用言语冒犯他人。
不管cyber law怎样,希望大家在这里可以互相尊重,包容。

我看我还是去其他forum了。。。
此地不留人,自有留人出。

我想我。。。,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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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5: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04:42 PM 发表

你想想你讲的话在来向我训话吧。我用是因为我经过我女朋友的同意。看看我205楼的帖。我所有的话都是有根据。你的一番话是根据那一个LAW ACT?你现在讲话就是像不讲理的流氓。
看这里超级仁子杰的公告



能识别个人或团体的照片, 看清楚这行字眼, 你的照片根本就不能识别个人, 而且你所谓的证据, 根本就是两个人在说而已, 这也所谓的证据吗? 真是好笑及了。

[ 本帖最后由 秋天的楓葉 于 19-11-2006 05:57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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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06 05: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勇敢的小子 于 19-11-2006 05:32 PM 发表




谁跟你辩论?又有谁侮辱您的智慧? ?智慧是如何被侮辱的??

我可以打个比例,记住,是个比例:如果你妈妈,妹妹或姐姐,女朋友出外。很不幸运被人打劫或强奸。我可不可以说这是因为你让他们出外,引人犯罪。那个犯罪者没有罪。我可以这样说吗?
请记着,这是一个例子
不高兴的事情过去了。我不要再和一些不成熟的人交谈。就让他们自以为是,总有一天他们会为自己的行为附上责任。
请大家尊敬楼主,尽力帮助她。楼主是一个好学,品德优秀的好"师奶"。我们一起为楼主打油。

[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9-11-2006 05:57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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