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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監警會報告披露,多宗警員違規個案,包含警員被投訴涉揑造販運危險藥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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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ronx 于 14-12-2019 08:45 PM 编辑
最新監警會報告披露,多宗警員違規個案
個案一「揑造販運危險藥物案」
警員被投訴涉揑造販運危險藥物案,報告提及,警員在搜車期間發現兩包疑似危險藥物。但投訴人的司機友人供稱,他打開車門後被兩名警員截停並取走車匙,再交給另一名警員。但該警員再截停折返車輛的投訴人時,要求投訴人將車匙放入袋口,再從其身上撿取車匙。投訴人拘留期間已作投訴,指警員將車匙交給他是插贓嫁禍,而投訴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亦不成立。
投訴人獲判無罪後,投訴警察課一度以投訴人失去聯絡為由,將投訴列作「無法追查」。惟監警會發現,法官曾批評警方處理案件的手法,並對警員供詞表示懷疑。監警會認為,涉事警員截查過程有不合理,警員就發現車匙過程的口供亦與記事冊紀錄不符。投訴警察課最終將個案列作「無法完全證明屬實」,最終只對三名涉事警員作出警告,但毋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個案二 「總督察草率舉報車輛違規」
一名休班總督察舉報一架車輛有違規情況,但該車輛經檢驗後並無發現有缺點或經過非法改裝。當時駕駛車輛的投訴人不滿該總督察單憑主觀印象舉報,涉「濫用職權」。
該總督察聲稱該車排氣聲遠超其他車輛,是憑常理和自己23年的駕駛經驗作此懷疑;投訴警察課亦認為該總督察做法合理,並無作失實指控,又反指投訴人誤解警務人員職權,將指控分類為「無法證實」
監警會認為該總督察舉報時只單憑評估,沒作調查,做法實屬不足;亦未有遵照有關警方指引詳細記錄觀察結果,所作決定過於草率,應將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投訴警察課最終要該總督察接受訓諭,但毋須將事件記入分區報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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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2019 08: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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