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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 浅译 (进度 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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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6-2026 11: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开卷有益 于 16-6-2026 12:30 AM 编辑

釋僧叡序

《中論》有五百偈,龍樹菩薩之所造也。以中為名者,照其實也;以論為稱者,盡其言也。實非名不悟,故寄中以宣之;言非釋不盡,故假論以明之。其實既宣、其言既明,於菩薩之行、道場之照朗然懸解矣。夫滯惑生於倒見,三界以之而淪溺;偏悟起於厭智,耿介以之而致乖。故知大覺在乎曠照、小智纏乎隘心,照之不曠則不足以夷有無一道俗、知之不盡則未可以涉中途泯二際,道俗之不夷、二際之不泯,菩薩之憂也。是以龍樹大士,析之以中道,使惑趣之徒望玄指而一變;括之以即化,令玄悟之賓喪諮詢於朝徹。蕩蕩焉,真可謂坦夷路於沖階、敞玄門於宇內,扇慧風於陳枚、流甘露於枯悴者矣。夫百樑之搆興則鄙茅茨之仄陋,覩斯論之宏曠則知偏悟之鄙倍。幸哉此區之赤縣,忽得移靈鷲以作鎮;險陂之邊情,乃蒙流光之餘惠。而今而後,談道之賢始可與論實矣。云天竺諸國敢預學者之流,無不翫味斯論以為喉衿,其染翰申釋者甚亦不少。今所出者,是天竺梵志名賓伽羅、秦言青目之所釋也。其人雖信解深法而辭不雅中,其中乖闕煩重者法師皆裁而裨之,於經通之理盡矣,文或左右未盡善也。《百論》治外以閑邪,斯文袪內以流滯,《大智釋論》之淵博,《十二門觀》之精詣,尋斯四者,真若日月入懷,無不朗然鑒徹矣。予翫之味之,不能釋手,遂復忘其鄙拙託悟懷於一序,并目品義題之於首。豈期能釋耶?蓋是欣自同之懷耳。


釋僧叡為《中論》所作的序言中提到,《中論》共有五百首偈頌,是龍樹菩薩所造。之所以命名為「中」,是為了彰顯其真實義;之所以稱為「論」,是因為它窮盡了言說的道理。真實的義理若沒有名稱就無法領悟,所以藉由「中」來宣揚;言說若沒有解釋就無法透徹,所以藉由「論」來闡明。當真實義理既已宣揚,言說也已明晰,那麼對於菩薩的修行與道場的觀照,就能豁然開朗,心中的疑惑也隨之解開。

凡夫的執著與迷惑,皆源於顛倒的見解,導致在三界中沉淪;偏頗的領悟,則起於狹隘的智慧,使得心性耿介者反而背離了正道。因此可知,大覺悟在於廣闊的觀照,而小智慧則困於狹隘的心境。觀照若不廣闊,就不足以平息有無的對立,使道俗融為一體;對道理若不能窮盡,就無法涉入中道,泯除二際的差別。道俗不能平齊,二際不能泯除,這正是菩薩所憂慮的。因此,龍樹大士以中道剖析,使那些迷惑的眾生見到玄妙的指引而改過自新;以「即」的教化來總括,使那些已有玄悟的人不再需要四處諮詢,而能達到徹悟。這真是廣闊坦蕩,可以說是為沖虛的階位開闢了平坦的大道,為世間敞開了玄妙的門戶,為陳舊的觀念扇動了智慧之風,為枯槁的心靈流注了甘露。

當宏偉的百樑建築興起,人們便會鄙棄茅草屋的狹陋;見識了這部論著的宏大開闊,便知曉偏頗領悟的鄙陋與乖違。幸運的是,我們這片赤縣神州,竟然能將靈鷲山的佛法移來作為鎮守,邊遠地區的情懷,也蒙受了佛法流光的餘惠。從今以後,談論佛道的賢達之士,才真正可以與之探討真實的義理。聽說在天竺諸國,凡是自認為是學者的人,無不研讀玩味這部論著,將其視為修行的喉衿。那些提筆註釋的人也非常多。現在所出版的,是天竺婆羅門賓伽羅(青目)所作的註釋。此人雖然對深奧的佛法有深刻的信解,但文辭不夠典雅,其中有乖違、缺漏、冗長重複之處,法師都一一刪減並補足,使經文通達,義理窮盡。雖然文辭或許還有不夠完善之處,但這已是盡善盡美了。

《百論》治理外道以防範邪見,這部《中論》則祛除內心的執著以疏通滯礙。《大著,真如同日月入懷,沒有什麼不能朗然照徹的。我研讀玩味,愛不釋手,以至於忘記了自己的鄙陋與拙劣,將心中的感悟寄託於這篇序言中,並將各品的義理標註在篇首。這哪裡是期望能解釋什麼呢?不過是欣喜於自己與聖賢心意相通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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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6-2026 11: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論觀因緣品第一(十六偈)

龍樹菩薩造梵志青目釋

姚秦三藏鳩摩羅什譯

[不生亦不滅,          不常亦不斷,
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出。
能說是因緣,          善滅諸戲論,
我稽首禮佛,          諸說中第一。

不生亦不滅, 不常亦不斷, 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出。
能宣說此因緣法, 善於滅除一切戲論, 我向佛陀頂禮, 祂是所有說法者中最殊勝的。

問曰:何故造此論?


答曰:有人言萬物從大自在天生、有言從韋紐天生、有言從和合生、有言從時生、有言從世性生、有言從變生、有言從自然生、有言從微塵生。有如是等謬故,墮於無因、邪因、斷常等邪見,種種說我我所,不知正法。佛欲斷如是等諸邪見令知佛法故,先於聲聞法中說十二因緣,又為已習行有大心堪受深法者以大乘法說因緣相,所謂一切法不生不滅、不一不異等,畢竟空、無所有。如《般若波羅蜜》中說:佛告須菩提:「菩薩坐道場時,觀十二因緣,如虛空不可盡。」佛滅度後,後五百歲像法中,人根轉鈍、深著諸法,求十二因緣、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等決定相,不知佛意,但著文字,聞大乘法中說畢竟空,不知何因緣故空,即生疑見:若都畢竟空,云何分別有罪福報應等?如是則無世諦、第一義諦。取是空相而起貪著,於畢竟空中生種種過。龍樹菩薩為是等故,造此中論。

問:為什麼要造這部論呢?
答:有人說萬物是從大自在天(Mahêśvara)所生,有人說從韋紐天(Viṣṇu)所生,有人說從和合所生,有人說從時間所生,有人說從世性所生,有人說從變化所生,人們墮入無因論、邪因論、斷滅論、常見論等邪見,並對「我」與「我所」產生執著,而不了解真正的佛法。

佛陀為了斷除這些邪為了那些已經修行、具備大乘心且能承受深奧教法的人,以大乘法宣說了因緣的實相,也就是說一切法本來不生不滅、不一不異,本質上是畢竟空、無所有,正如《般若波羅蜜》中所說的。


佛陀告訴須菩提(Subh度後,在後五百歲的像法時期,眾生的根器變得遲鈍,深深執著於各種現象,在探求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等法時,執著於它們有決定性的實體,而不了解佛陀的本意,只執著於文字。當聽到大乘法中說「畢竟空」時,因為不了解為什麼說是「空」,便產生了懷疑與邪見,認為如果一切都是畢竟空,那怎麼還會有罪福報應的差別呢?這樣一來,豈不是否定了世俗諦與第一義諦?他們執著於這種「空」的表相,反而生起貪著,在畢竟空中產生了種種過失。龍樹菩薩(Nāgârjuna Bodhisattva)正是為了這些人,才造了這部《中論》。

「不生亦不滅,          不常亦不斷,
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出。
能說是因緣,          善滅諸戲論,
我稽首禮佛,          諸說中第一。」


以此二偈讚佛,則已略說第一義。

不生也不滅,不常也不斷,不一也不異,不來也不去。佛陀宣說了這一切緣起,善於止息所有的戲論。我向佛陀頂禮,他是所有說法者中最殊勝的。
以此兩首偈頌讚嘆佛陀,便已簡要地闡述了第一義諦。

問曰:諸法無量,何故但以此八事破?

答曰:法雖無量,略說八事則為總破一切法。不生者,[21]諸論師種種說生相,或謂因果一、或謂因果異、或謂因中先有果、或謂因中先無果、或謂自體生、或謂[22]從他生、或謂共生、或謂有生、或謂無生。如是等說生相皆不然,此事後當廣說。生相決定不可得,故不生。不滅者,若無生何得有滅?以無生、無滅故,餘六事亦無。

問曰:不生、不滅已總破一切法。何故復說六事?


答曰:為成不生不滅義故。有人不受不生不滅,而信不常不斷。若深求不常不斷,即是不生不滅。何以故?法若實有則不應無,先有今無是即為斷,若先有性是[1]則為常,是故說不常不斷,即入不生不滅義。有人雖聞四種破諸法,猶以四門成諸法。是亦不然。若一則無緣,若異則無相續,後當種種破,是故復說不一不異。有人雖聞六種破諸法,猶以來出成諸法。來者言諸法從自在天、世性、微塵等來,出者還去至本處。復次萬物無生。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劫初穀不生。何以故?離劫初穀,今穀不可得。若離劫初穀有今穀者則應有生;而實不爾,是故不生。

問:諸法無量,為何只用這八件事來破除?
答:法雖然無量,但簡略地說這八件事,就足以總括地破除一切法。所謂「不生」,是因為諸論師對於「生」的相狀有種種說法:有的認為因與果是一體的,有的認為因與果是不同的,有的認為因中先已有果,有的認為因中先無果,有的認為是自體生,有的認為是從他生,有的認為是共同生,有的認為是有生,有的認為是無生。像這類關於「生」的相狀的說法,都不正確,這件事後面會詳細說明,因為「生」的相狀決定是不可得的。 所謂「不生不滅」,如果沒有「生」,怎麼會有「滅」呢?因為沒有「生」也沒有「滅」,所以其餘的六件事也就不存在了。

問:既然「不生不滅」已經總括地破除了一切法,為什麼還要再說那六件事呢?
答:這是為了成就「不生不滅」的義理。有人不接受「不生不滅」,卻相信「不常」與「不斷」。如果深入探究「不常」與「不斷」,其實就是「不生不滅」。為什麼呢?如果法是實有的,就不應該「先有今無」,那樣就是「斷」;如果法先有自性,那就是「常」。所以說「不常不斷」,就進入了「不生不滅」的義理。 有人雖然聽聞了用四種方式破除諸法,仍然試圖用四門來成立諸法,這也是不對的。如果是一體,就沒有因緣;如果是異體,就沒有相續。這些後面會詳細破除,所以才又說了「不一不異」。 有人雖然聽聞了用六種方式破除諸法,仍然試圖用「來」與「出」來成立諸法。「來」是指諸法從大自在天、世性、極微等處而來;「出」是指又回到原本的地方。 再者,萬物是不生的。為什麼呢?因為世間現見的緣故。世間人親眼看見劫初的穀物是不生的。為什麼呢?因為離開了劫初的穀物,就無法得到現在的穀物。如果離開了劫初的穀物,卻有現在的穀物,那才應該有「生」,但事實並非如此,所以是不生的。

問曰:若不生則應滅。

答曰:不滅。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劫初穀不滅。若滅,今不應有穀;而實有穀,是故不滅。

問曰:若不滅則應常。

答曰:不常。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常,如穀芽時種則變壞,是故不常。

問曰:若不常則應斷。

答曰:不斷。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斷,如從穀有芽,是故不斷;若斷,不應相續。

問曰:若爾者,萬物是一。


答曰:不一。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一,如穀不作芽、芽不作穀。若穀作芽、芽作穀者應是一;而實不爾,是故不一。

問:如果事物不產生,那麼就應該會消滅。
答:事物並不會消滅。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在世間可以親眼看見。世間的人用眼睛觀察,可以看到劫初時的穀物並沒有消滅。如果穀物消滅了,現在就不應該有穀物,但實際上穀物是存在的,所以說它不會消滅。

問:如果事物不消滅,那麼就應該是永恆不變的。
答:事物並非永恆不變。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在世間可以親眼看見。世間的人用眼睛觀察,可以看到萬物都是無常的。例如穀物長出芽時,種子本身就會發生變化而毀壞,所以說它不是永恆的。

問:如果事物是無常的,那麼就應該是斷滅的。
答:事物並非斷滅。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在世間可以親眼看見。世間的人用眼睛觀察,可以看到萬物並非斷滅。例如從穀物中長出芽,所以它不是斷滅的。如果事物是斷滅的,就不會有相續的過程。


問:如果這樣說的話,那麼萬物就是同一的了。
答:萬物並非同一。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在世間可以親眼看見。世間的人用眼睛觀察,可以看到萬物並非同一。例如穀物並不會變成芽,芽也不會變成穀物。如果穀物變成了芽,芽又變成了穀物,那它們就應該是同一的,但實際上並非如此,所以說萬物並非同一。

問曰:若不一則應異。

答曰:不異。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異。若異者,何故分別穀芽、穀莖、穀葉?不說樹芽、樹莖、樹葉,是故不異。

問曰:若不異,應有來。

答曰:無來。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來,如穀子中芽無所從來。若來者,芽應從餘處來,如鳥來栖樹;而實不爾,是故不來。

問曰:若不來,應有出。


答曰:不出。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出。若有出,應見芽從穀出,如蛇從穴出;而實不爾,是故不出。

問:如果不是「一」,那麼應該就是「異」吧?
答:並非「異」。為什麼呢?因為世間的經驗顯而易見,世間人透過觀察,能看見萬物並非「異」。如果萬物是「異」的,為什麼我們只會區分穀芽、穀莖、穀葉,卻不會說那是樹芽、樹莖、樹葉呢?因此,萬物並非「異」。

問:如果不是「異」,那麼應該有「來」吧?
答:並沒有「來」。為什麼呢?因為世間的經驗顯而易見,世間人透過觀察,能看見萬物並非「來」。就像穀子裡的芽,並沒有從什麼地方來。如果芽是「來」的,那麼它應該從其他地方過來,就像鳥飛來棲息在樹上一樣;但事實並非如此,因此並沒有「來」。


問:如果沒有「來」,那麼應該有「出」吧?
答:並沒有「出」。為什麼呢?因為世間的經驗顯而易見,世間人透過觀察,能看見萬物並非「出」。如果真有「出」,我們應該能看見芽從穀子裡出來,就像蛇從洞穴裡鑽出來一樣;但事實並非如此,因此並沒有「出」。

問曰:汝雖釋不生不滅義,我欲聞造論者所說。

答曰:

「諸法不自生,  亦不從他生,
不共不無因,  是故知無生。」
不自生者,萬物無有從自體生,必待眾因。復次若從自體生,則一法有二體:一謂生、二謂生者。若離餘因從自體生者,則無因無緣。又生更有生,生則無窮。自無故,他亦無。何以故?有自故有他。若不從自生,亦不從他生,共生則有二過:自生、他生故。若無因而有萬物者,是則為常。是事不然。無因則無果,若無因有果者,布施持戒等應墮地獄、十惡五逆應當生天,以無因故。復次:

「如諸法自性,  不在於緣中,
以無自性故,          他性亦復無。」

諸法自性不在眾緣中,但眾緣和合故得名字。自性即是自體,眾緣中無自性。自性無故不自生,自性無故他性亦無。何以故?因自性有他性,他性於他亦是自性。若破自性即破他性,是故不應從他性生。若破自性、他性,即破共義。無因則有大過,有因尚可破,何況無因!於四句中生不可得,是故不生。

問曰:你雖然解釋了「不生不滅」的義理,但我希望能聽聽造論者本人的說法。

答曰:一切法並非從自身產生,也不是從他物產生,既非共同產生,也非無因產生,因此可知一切法本無生。

所謂「不自生」,是指萬物並非從自身產生,必然要依賴眾多因緣。再者,如果從自身產生,那麼一法就有了兩個體:一是「生」的動作,二是「生者」的主體。如果脫離了其他因緣而從自身產生,那就成了無因無緣。而且,如果生了之後又有生,就會陷入無窮的過失。因為自身本無自性,所以他性也就不存在。為什麼呢?因為有了自性,才會有他性。如果不是從自身產生,也不是從他物產生,那麼「共同產生」也就有了上述兩種過失,即同時包含了自生與他生的問題。如果認為萬物是無因而有的,那麼萬物就應該是恆常不變的,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沒有原因卻有結果,那麼布施、持戒等善行就應該墮入地獄,而十惡、五逆等惡行就應該生到天界,因為這一切都成了無因的緣故。


再者,諸法的自性並不在因緣之中。因為沒有自性,所以他性也就不存在。諸法的自性並不在眾緣之中,只是因為眾緣和合,才有了名稱。自性就是自身體性,在眾緣之中並沒有自性。因為沒有自性,所以不會自生;因為沒有自性,所以他性也不存在。為什麼呢?因為有了自性才有他性,而他性對於他物而言,其實也是自性。如果破除了自性,也就破除了他性,所以不應該從他性產生。如果破除了自性與他性,也就破除了共同產生的義理。如果沒有原因,就會產生巨大的過失;連有原因的說法尚且可以被破除,何況是無因的說法呢?在四句邏輯中,生是不可得的,因此說一切法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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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6-2026 11: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开卷有益 于 15-6-2026 11:53 PM 编辑

問曰:阿毘曇人言「諸法從四緣生」,云何言不生?何謂四緣?

「因緣次第緣,  緣緣增上緣,
四緣生諸法,          更無第五緣。」
一切所有緣,皆攝在四緣,以是四緣萬物得生。因緣名一切有為法;次第緣除過去現在阿羅漢最後心心數法,餘過去現在心心數法;緣緣、增上緣一切法。

答曰:

「果為從緣生,  為從非緣生?
是緣為有果,          是緣為無果?」
若謂有果,是果為從緣生、為從非緣生?若謂有緣,是緣為有果、為無果?二俱不然。何以故?

「因是法生果,  是法名為緣;
若是果未生,          何不名非緣?」
諸緣無決定。何以故?若果未生,是時不名為緣;但眼見從緣生果,故名之為緣。緣成由於果,以果後、緣先故。若未有果,何得名為緣?如瓶以水土和合故有瓶生,見瓶故知水土等是瓶緣。若瓶未生時,何以不名水土等為非緣?是故果不從緣生。緣尚不生,何況非緣。復次:

「果先於緣中,  有無俱不可。
先無為誰緣,          先有何用緣。」
緣中先非有果、非無果。若先有果,不名為緣,果先有故。若先無果,亦不名為緣,不生餘物故。

問:阿毘曇學者說,一切法都是由四種緣所生,為什麼又說緣起是不生的呢?什麼是四緣?即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

四緣生諸法,沒有第五種緣。一切緣都包含在這四緣之中,萬物因此得以產生。所謂「因緣」,是指一切有為法;「次第緣」,除了過去、現在阿羅漢最後的心與心所法之外,其餘過去、現在的心與心所法;「緣緣」與「增上緣」,則包含了一切法。

答:果究竟是從緣生的,還是從非緣生的?這「緣」是有果的,還是無果的?如果說有果,那麼這果是從緣生的,還是從非緣生的?如果說有緣,那麼這緣是有果的,還是無果的?這兩種情況都不合理。為什麼呢?因為這法能生果,這法才被稱為「緣」。如果果還沒有產生,為什麼不稱它為「非緣」呢?

各種緣並沒有決定性。為什麼呢?如果果還沒有產生,這時就不應該被稱為「緣」。只是因為我們親眼看見果是從緣產生的,所以才稱之為「緣」。緣的成立是依賴於果的,因為果在後而緣在前。如果果還沒有產生,怎麼能稱之為「緣」呢?就像瓶子,是因為水、土等和合,才有了瓶子的產生;因為看見了瓶子,才知道水、土等是瓶子的緣。如果瓶子還沒有產生,為什麼不稱水、土等為「非緣」呢?所以,果並不是從緣生的。連緣都無法產生,更何況是非緣呢?

再者,如果說果在緣中先已存在,或者先不存在,這兩種說法都不成立。如果果先不存在,那緣是為誰而存在?如果果先已存在,那又何需緣呢?在緣之中,果既不是先已存在,也不是先不存在。如果果先已存在,就不稱為「緣」,因為果已經先有了;如果果先不存在,也不稱為「緣」,因為它無法產生其他事物。

問曰:已總破一切因緣,今欲聞一一破諸緣。

答曰:

「若果非有生,  亦復非無生,
亦非有無生,          何得言有緣?」
若緣能生果,應有三種:若有、若無、若有無。如先偈中說,緣中若先有果,不應言生,以先有故。若先無果,不應言生,以先無故,亦應與非緣同故。有無亦不生者,有無名為半有半無,二俱有過。又有與無相違,無與有相違,何得一法有二相?如是三種求果生相不可得故,云何言有因緣?次第緣者:

「果若未生時,  則不應有滅,
滅法何能緣?          故無次第緣。」
諸心心數法於三世中次第生。現在心心數法滅,與未來心作次第緣。未來法未生,與誰作次第緣?若未來法已有,即是生,何用次第緣?現在心心數法無有住時,若不住,何能為次第緣,若有住,則非有為法。何以故,一切有為法常有滅相故。若滅已,則不能與作次第緣。若言滅法猶有則是常,若常則無罪福等。若謂滅時能與作次第緣,滅時半滅半未滅,更無第三法名為滅時。又佛說:一切有為法念念滅,無一念時住。云何言現在法有欲滅未欲滅?汝謂一念中無是欲滅未欲滅,則破自法。汝阿毘曇說:有滅法、有不滅法;有欲滅法、有不欲滅法。欲滅法者,現在法將欲滅。未欲滅[5]法者,除現在將欲滅法,餘現在法及過去未來無為法,是名不欲滅法。是故無次第緣。緣緣者:

「如諸佛所說,  真實微妙法,
於此無緣法,          云何有緣緣?」
佛說大乘諸法,若有色無色、有形無形、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諸法相入於法性,一切皆空無相無緣。譬如眾流入海同為一味。實法可信,隨宜所說不可為實,是故無緣緣。增上緣者:

「諸法無自性,          故無有有相;
說有是事故,          是事有不然。」
經說十二因緣,是事有故是事有。此則不然。何以故?諸法從眾緣生故自無定性,自無定性故無有有相。有相無故,何得言是事有故是事有?是故無增上緣,佛隨凡夫分別有無故說。復次:

「略廣因緣中,  求果不可得;
因緣中若無,          云何從緣出?」
略者,於和合因緣中無果。廣者,於一一緣中亦無果。若略廣因緣中無果,云何言果從因緣出?復次:

「[若謂緣無果,  而從緣中出;
是果何不從,          非緣中而出?」
若因緣中求果不可得,何故不從非緣出?如[11]泥中無瓶,何故不從乳中出?復次:

「[若果從緣生,  是緣無自性,
從無自性生,          何得從緣生?
[果不從緣生,   不從非緣生,
以果無有故,          緣非緣亦無。」

果從眾緣生,是緣無自性。若無自性則無法,無法何能生?是故果不從緣生。不從非緣生者,破緣故說非緣。實無非緣法,是故不從非緣生。若不從二生,是則無果。無果故,緣非緣亦無。

問:剛才已經總體破斥了一切因緣,現在想聽聽如何一一破斥各種緣。

答:如果果不是從「有」而生,也不是從「無」而生,更不是從「亦有亦無」而生,怎麼能說有緣呢?

如果緣能產生果,應該有三種情況:即果是「有」、果是「無」、或者果是「亦有亦無」。正如先前的偈頌所說:如果緣中預先已經有了果,就不應該說它是「生」出來的,因為它本來就已經存在了;如果緣中預先沒有果,也不應該說它是「生」出來的,因為它本來就不存在,這樣的話,它就應該和「非緣」沒有什麼區別了。

至於說「從亦有亦無中生」,所謂「亦有亦無」,是指一半是有、一半是無,這兩種情況都有過失。況且,「有」與「無」是相互違背的,怎麼可能讓同一個法同時具備這兩種性質呢?像這樣,從這三種途徑去尋求果產生的相狀,都是不可得的,所以怎麼能說有因緣呢?

關於「次第緣」,如果果還沒有產生,就不應該有滅,既然沒有滅法,又怎麼能成為緣呢?所以並沒有次第緣。

一切心與心所法在三世中次第生起。現在的心與心所法滅去時,作為未來心生起的次第緣。然而,未來的法尚未生起,它能與誰構成次第緣呢?如果未來的法已經存在,那它就已經是「生」了,又何必再需要次第緣呢?現在的心與心所法並沒有停留的時間。如果它們不住,又怎能作為次第緣呢?如果它們有停留,那就不是有為法了。為什麼呢?因為一切有為法都有隨時滅去的相狀。如果已經滅去,就不能再作為次第緣。如果說滅去的法依然存在,那它就是常住的;如果它是常住的,那麼世間就不會有罪福等因果報應。如果說在滅的當下能作為次第緣,那麼所謂「滅時」,一半是已滅,一半是未滅,除此之外並沒有第三種狀態可以稱為「滅時」。

此外,佛陀說一切有為法都是剎那生滅的,沒有一剎那是停留的,怎麼能說現在法中有「欲滅」與「未欲滅」的區別呢?如果你說在一個念頭中沒有這種「欲滅」與「未欲滅」的區別,那就推翻了你們自己的理論。你們阿毘曇學派說有「滅法」、有「不滅法」、有「欲滅法」、有「不欲滅法」。所謂「欲滅法」,是指現在法即將滅去;所謂「不欲滅法」,是指除了現在即將滅去的法之外,其餘的現在法、過去法、未來法以及無為法,都稱為「不欲滅法」。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次第緣。所謂「緣緣」,正如諸佛所說的真實微妙法,在這些無緣的法中,怎麼可能會有「緣緣」呢?

佛陀宣說大乘諸法,無論是有色、無色、有形、無形、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一切法相,一旦契入法性,皆是空無,無相且無緣。譬如眾多河流匯入大海,皆成同一鹹味,這才是真實可信的法。佛陀隨眾生根器所說的教法,不可執以為實,因此說「無緣之緣」。所謂「增上緣」,是指諸法本無自性,所以沒有所謂「有相」的存在。若說「因為有此法,所以有彼法」,這是不正確的。經中所說的十二因緣,若認為「因為有此因緣,所以有此結果」,這也是不正確的。為什麼呢?因為諸法皆由眾緣和合而生,本身並無固定的自性;既然無自性,便沒有所謂「有相」的存在。既然沒有「有相」,怎麼能說「因為有此法,所以有彼法」呢?因此,並不存在所謂的「增上緣」。佛陀是因為隨順凡夫對有無的執著分別,才這樣說的。

再者,無論是簡略還是詳細地推求因緣,都無法得到果。如果在因緣中尚且沒有果,果又是如何從因緣中產生的呢?所謂「簡略」,是指在和合的因緣中找不到果;所謂「詳細」,是指在每一種單一的因緣中也找不到果。如果簡略或詳細地推求因緣都找不到果,怎麼能說果是從因緣中產生的呢?再者,如果認為果在因緣中本來沒有,卻又從因緣中產生,那麼這個果為什麼不從非因緣中產生呢?


如果從因緣中尋求結果卻不可得,為什麼結果不從非因緣中產生呢?就像泥土中沒有瓶子,為什麼瓶子不從牛奶中產生呢?進一步說,如果結果是從因緣產生的,那麼這個因緣本身就沒有自性。既然是從沒有自性的因緣中產生,又怎麼能說是從因緣中產生的呢?結果並非從因緣產生,也並非從非因緣產生。因為結果本身就不存在,所以因緣與非因緣也就不存在了。

結果是由眾多因緣和合而生的,但這些因緣本身並沒有自性。如果沒有自性,那它就是不存在的;既然不存在,又怎麼能產生結果呢?因此,結果並不是從因緣產生的。至於說「不從非因緣產生」,是因為因緣已經被否定了,所以才說「非因緣」,但實際上並不存在所謂的「非因緣法」,所以說它不從非因緣產生。如果結果既不是從因緣產生,也不是從非因緣產生,那麼就沒有結果;因為沒有結果,所以因緣與非因緣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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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6-2026 12: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論觀去來品第二(二十五偈)

問曰:世間眼見三時有作:已去、未去、去時。以有作故,當知有諸法。

答曰:

「已去無有去,  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          去時亦無去。」
已去無有去,已去故。若離去有去業,是事不然。未去亦無去,未有去法故。去時名半去半未去,不離已去、未去故。

問:世間人眼見有「已去」、「未去」、「去時」這三種時間的動作,因為有這些動作,所以應該知道諸法是存在的。

答:已經過去的沒有「去」,還沒過去的也沒有「去」。離開了已過去和未過去,「正在過去」的時候也沒有「去」。

已經過去的沒有「去」,是因為已經過去了。如果離開了「去」的動作,卻還有「去」的業用,這是不合理的。還沒過去的也沒有「去」,是因為還沒有產生「去」的法。所謂「去時」,是指一半已經過去、一半還沒過去,因為它離不開已過去和未過去的狀態。

問曰:

「動處則有去,  此中有去時,
非已去未去,          是故去時去。」
隨有作業處,是中應有去。眼見去時中有作業、已去中作業已滅、未去中未有作業,是故當知去時有去。

答曰:

「云何於去時,  而當有去法?
若離於去法,          去時不可得。」
去時有去法,是事不然。何以故?離去法去時不可得。若離去法有去時者,應去時中有去,如器中有果。復次:

「若言去時去,  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時,          去時獨去故。」
若謂已去未去中無去、去時實有去者,是人則有咎。若離去法有去時,則不相因待。何以故?若說去時有去,是則為二;而實不爾,是故不得言離去有去時。復次:

「若去時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為去時,          二謂去時去。」

若謂去時有去,是則有過,所謂有二去:一者因去有去時;二者去時中有去。

問:動作發生的處所即有「去」,這其中有「去時」。既不是已過去,也不是未過去,所以說在「去時」有「去」。凡是有動作發生的處所,其中就應該有「去」。我們親眼看見在「去時」之中有動作,已過去的動作已經消滅,未過去的還沒有動作,所以應當知道「去時」有「去」。

答:怎麼能在「去時」之中,還有一個「去」的法呢?如果離開了「去」的法,就無法得到「去時」。說「去時」有「去」的法,這是不對的。為什麼呢?因為離開了「去」的法,就沒有「去時」。如果離開了「去」的法而有「去時」,那麼「去時」之中就應該有「去」,就像容器之中有果實一樣。

再者,如果說在「去時」之中有「去」,這個人就有過失。離開了「去」的法,單獨有「去時」,因為「去時」本身就是獨自的「去」。如果認為在已過去和未過去之中沒有「去」,而認為在「去時」之中確實有「去」,這個人就有過失。如果離開了「去」的法而有「去時」,那麼兩者就不會相互依存。為什麼呢?如果說「去時」之中有「去」,這就變成了兩個,但實際上並非如此,所以不能說離開了「去」的法而有「去時」。

再者,如果「去時」之中有「去」,那麼就有兩種「去」:第一種是指「去時」本身,第二種是指「去時」之中的「去」。如果認為「去時」之中有「去」,這就有過失,所謂有兩種「去」:一是因為有「去」才有了「去時」,二是「去時」之中又有「去」。

問曰:若有二去,有何咎?

答曰:

「若有二去法,  則有二去者;
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何以故?因去法有去者故。一人有二去二去者,此則不然,是故去時亦無去。

問曰:離去者無去法,可爾。今三時中定有去者。

答曰:

「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以無去法故,          何得有去者?」
若離於去者,則去法不可得。今云何於無去法中言三時定有去者?復次:

「去者則不去,  不去者不去;
離去不去者,          無第三去者。」

無有去者。何以故?若有去者,則有二種:若去者、若不去者。若離是二,無第三去者。

問:如果存在兩種「去」,有什麼過失呢?

答:如果存在兩種「去」的法,就會有兩個「去者」。因為離開了「去者」,就無法得到「去」的法。如果存在兩種「去」的法,就會有兩個「去者」,為什麼呢?因為是依據「去」的法才有了「去者」。如果一個人同時有兩種「去」,或者有兩個「去者」,這是不合理的。因此,在「正在過去」的時候,也沒有「去」。

問:離開了「去者」沒有「去」的法,這還可以理解,但現在在三時(過去、未來、現在)中,應該確定有「去者」吧?

答:如果離開了「去者」,就無法得到「去」的法。因為沒有「去」的法,怎麼能有「去者」呢?如果離開了「去者」,就無法得到「去」的法,現在怎麼能在沒有「去」的法的情況下,說三時中一定有「去者」呢? 此外,「去者」本身並不「去」,「不去者」也不「去」。離開了「去者」與「不去者」,沒有第三種「去者」。為什麼呢?如果存在「去者」,就會有兩種情況:要麼是「去者」在去,要麼是「不去者」在去。如果離開了這兩者,就沒有第三種「去者」。

問曰:若去者去,有何咎?

答曰:
「若言去者去,  云何有此義?
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若謂定有去者用去法,是事不然。何以故?離去法,去者不可得故。若離去者定有去法,則去者能用去法;而實不爾。復次:

「若去者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去者去,          二謂去法去。」
若言去者用去法,則有二過,於一去者中而有二去:一以去法成去者、二以去者成去法。去者成已然後用去法,是事不然。是故先三時中謂定有去者用去法,是事不然。復次:

「若謂去者去,  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者,          說去者有去。」
若人說去者能用去法,是人則有咎,離去法有去者。何以故?說去者用去法,是為先有去者後有去法。是事不然,是故三時中無有去者。復次,若決定有去、有去者,應有初發。而於三時中求發不可得。何以故?

「已去中無發,  未去中無發,
去時中無發,          何處當有發?」
何以故三時中無發?

「未發無去時,          亦無有已去,
是二應有發,          未去何有發?
無去無未去,          亦復無去時,
一切無有發,          何故而分別?」

若人未發則無去時亦無已去;若有發當在二處:去時、已去中。二俱不然,未去時未有發故。未去中何有發?發無故無去,無去故無去者,何得有已去、未去、去時。

問:如果說「去者」在進行「去」的動作,這有什麼過失嗎?

答:如果說「去者」在進行「去」的動作,這怎麼可能成立呢?因為離開了「去」的動作,就沒有所謂的「去者」。如果認為「去者」是確定存在的,並且正在進行「去」的動作,這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因為離開了「去」的動作,就無法找到「去者」;如果離開了「去者」,卻認為「去」的動作是確定存在的,那麼「去者」就能進行「去」的動作,但事實並非如此。 此外,如果說「去者」在進行「去」的動作,就會產生兩種「去」:一種是指「去者」本身在去,另一種是指「去」的動作在進行。如果說「去者」在進行「去」的動作,就會有兩個過失:在同一個「去者」身上,會有兩種「去」的動作:第一,以「去」的動作來成就「去者」;第二,以「去者」來成就「去」的動作。如果認為「去者」已經成就了,然後才進行「去」的動作,這是不合理的。因此,在過去、現在、未來這三時中,認為「去者」確定存在並進行「去」的動作,這是不合理的。 再者,如果說「去者」在進行「去」的動作,這個人就有過失。因為這等於是說在離開了「去」的動作之外,還有一個「去者」,並宣稱這個「去者」在進行「去」的動作。

如果有人說「行者」能夠運用「行」的動作,這個人就有過失。因為如果離開了「行」的動作,哪裡還有「行者」呢?為什麼呢?因為說「行者」運用「行」的動作,這就意味著先有「行者」,後來才有了「行」的動作,這是不合理的。因此,在過去、未來、現在這三個時間段中,都不存在所謂的「行者」。

此外,如果確定有「行」的動作和「行者」,那麼就應該有一個最初的發動,但在這三個時間段中去尋找這個發動,卻是不可得的。為什麼呢?因為在「已行」中沒有發動,「未行」中沒有發動,「正行」中也沒有發動。哪裡會有發動呢?為什麼在三個時間段中都沒有發動呢?因為在還沒有發動的時候,就沒有「正行」的時間,也沒有「已行」的狀態。如果說這兩者之中應該有發動,那麼在「未行」之中又怎麼會有發動呢?既然沒有「行」,也沒有「未行」,也就沒有「正行」的時間。一切都沒有發動,為什麼還要進行分別呢?

如果一個人還沒有開始行動,那麼就沒有「正行」的時間,也沒有「已行」的狀態。如果說有發動,那應該存在於「正行」或「已行」這兩個地方,但這兩者都不合理。因為在還沒有行動的時候,還沒有發動,那麼在「未行」之中,怎麼會有發動呢?因為沒有發動,所以沒有「行」;因為沒有「行」,所以沒有「行者」。既然如此,怎麼可能會有「已行」、「未行」和「正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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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6-2026 12: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問曰:若無去、無去者,應有住、住者。

答曰:

「去者則不住,  不去者不住,
離去不去者,          何有第三住?」
若有住、有住者,應去者住、若不去者住。若離此二,應有第三住。是[21]事不然。去者不住,去未息故,與去相違名為住。不去者亦不住。何以故?因去法滅故有住,無去則無住。離去者不去者,更無第三住者。若有第三住者,即在去[1]者、不去者中。以是故,不得言去者住。復次:

「去者若當住,  云何有此義?
若當離於去,          去者不可得。」
汝謂去者住。是事不然。何以故。離去法,去者不可得。若去者在去相,云何當有住?去住相違故。復次:

「去未去無住,  去時亦無住,
所有行止法,          皆同於去義。」
若謂去者住,是人應在去時、已去、未去中住。三處皆無住,是故汝言去者有住,是則不然。如破去法、住法,行、止亦如是。行者,如從穀子相續至芽莖葉等。止者,穀子滅故芽莖葉滅。相續故名行,斷故名止。又如無明緣諸行乃至老死是名行,無明滅故諸行等滅是名止。

問:如果沒有「去」的動作,也沒有「去者」,那麼應該有「住」的狀態和「住者」吧?

答:去者是不會住的,不去者也不會住。離開了去者與不去者,哪裡還有第三種住者呢?如果說有住的狀態和住者,那應該是去者在住,或者不去者在住。如果離開這兩者,應該有第三種住者,但這是不合理的。去者不會住,因為他的「去」還沒有停止;與「去」的狀態相違背的,才稱為「住」。不去者也不會住,為什麼呢?因為「住」是建立在「去」的法滅除之後,如果沒有「去」,也就沒有「住」。離開了去者和不去者,更沒有第三種住者。如果有第三種住者,那也必然包含在去者或不去者之中。因此,不能說去者在住。

再者,如果說去者在住,這怎麼講得通呢?如果離開了「去」的法,就沒有所謂的去者。你認為去者在住,這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因為離開了「去」的法,就找不到去者;如果去者處於「去」的狀態中,怎麼可能會有「住」呢?因為「去」與「住」的狀態是互相違背的。

再者,還沒去的時候沒有住,已經去了的時候也沒有住,正在去的時候也沒有住。所有關於「行」(動作)與「止」(停止)的法,道理都和「去」一樣。如果你說去者在住,那麼這個人應該是在「正在去」、「已經去」或「還沒去」這三種狀態中住,但這三處都沒有住的可能。所以你說去者有住,這是不對的。


就像破除「去法」與「住法」一樣,對於「行」與「止」的破除也是如此。「行」就像從穀子的種子相續生長到芽、莖、葉等;「止」就像因為穀子的種子滅了,所以芽、莖、葉也跟著滅了。因為相續不斷,所以稱為「行」;因為斷絕了,所以稱為「止」。又好比因為無明為緣而產生諸行,乃至產生老死,這稱為「行」;因為無明滅了,所以諸行等也跟著滅了,這稱為「止」。

問曰:汝雖種種門破去去者、住住者,而眼見有去住。

答曰:肉眼所見不可信。若實有去去者,為以一法成?為以二法成?二俱有過。何以故?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若去法、去者一,是則不然,異亦不然。

問:你雖然透過各種方式破斥了「去」、「去者」、「住」、「住者」的概念,但我們肉眼確實能看見「去」與「住」的現象。


答:肉眼所見的現象並不可信。如果「去」與「去者」是真實存在的,那麼它們究竟是透過「一法」而成立,還是透過「二法」而成立呢?這兩種假設都有過失。為什麼呢?如果說「去法」即是「去者」,這是不合理的;如果說「去法」與「去者」是不同的,這也是不合理的。若認為「去法」與「去者」是一體,這不合理;若認為兩者是異體,同樣也不合理。

問曰:一、異有何過?

答曰:

「若謂於去法,  即為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          是事則為一。
若謂於去法,          有異於去者;
離去者有去,          離去有去者。」
如是二俱有過。何以故?若去法即是去者,是則錯亂,破於因緣。因去有去者,因去者有去。又去名為法,去者名[10]為人,人[11]常法無常。若一者,則二俱應常、二[12]俱無常。一中有如是等過。若異者則相違。未有去法應有去者,未有去者應有去法,不相因待,一法滅應一法在。異中有如是等過。復次:

「[去去者是二,  若一異法成,
二門俱不成,          云何當有成?」
若去者、去法有,若以一法成、若以異法成,二俱不可得;先已說無第三法成。若謂有成,應說因緣。無去無去者,今當更說。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先無有去法,          故無去者去。」
隨以何去法知去者?是去者不能用是去法。何以故?是去法未有時無有去者,亦無去時、已去、未去。如先有人、有城邑,得有所起。去法、去者則不然,去者因去法成,去法因去者成故。復次: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異去,
於一去者中,          不得二去故。」
隨以何去法知去者,是去者不能用異去法。何以故?一去者中二去法不可得故。復次:

「決定有去者,  不能用三去;
不決定去者,          亦不用三去。
去法定不定,          去者不用三,
是故去去者,          所去處皆無。」

決定者,名本實有,不因去法生。去法名身動。三種名未去、已去、去時。若決定有去者,離去法應有去者,不應有住,是故說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若去者不決定,不決定名本實無,以因去法得名去者,以無去法故不能用三去。因去法故有去者,若先無去法則無去者。云何言不決定去者用三去?如去者,去法亦如是。若先離去者決定有去法,則不因去者有去法,是故去者不能用三去法。若決定無去法,去者何所用?如是思惟觀察,去法、去者、所去處,是法皆相因待。因去法有去者,因去者有去法,因是二法則有可去處,不得言定有、不得言定無,是故決定知,三法虛妄,空無所有,但有假名,如幻如化。

問:如果認為「去法」(動作)與「去者」(行動者)是同一的,有什麼過失?

答:如果認為「去法」就是「去者」,那麼「作者」(行動者)與「作業」(動作)就變成了一體。如果認為「去法」與「去者」是不同的,那麼離開了「去者」就有「去法」,離開了「去法」就有「去者」。這兩種說法都有過失。為什麼呢?如果「去法」就是「去者」,這就混亂了,破壞了因緣。因為有「去法」才會有「去者」,因為有「去者」才會有「去法」。此外,「去」被稱為「法」,「去者」被稱為「人」,「人」是常住的,「法」是無常的。如果兩者是一樣的,那麼兩者都應該是常住的,或者兩者都應該是無常的。認為兩者相同,會有這樣的過失。如果認為兩者是不同的,那麼它們就是互相違背的。在還沒有「去法」的時候,就應該有「去者」;在還沒有「去者」的時候,就應該有「去法」,兩者互不依待。如果一個法滅了,另一個法還應該存在。認為兩者不同,會有這樣的過失。


此外,「去」與「去者」這兩者,無論是視為相同還是不同,這兩種途徑都無法成立,怎麼能說它們成立呢?如果認為「去者」與「去法」存在,無論是視為相同還是不同,這兩種情況都無法得到。之前已經說過,沒有第三種法可以成立。如果認為它們可以成立,就應該說明其因緣。因為沒有「去」,也沒有「去者」,現在再進一步說明:不能因為有「去」而知道有「去者」,也不能因為有「去者」而知道有「去」。因為在「去」之前,原本就沒有「去法」,所以不存在「去者」去進行「去」的動作。

無論透過何種「去法」來認知「去者」,該「去者」都無法使用該「去法」。為什麼呢?因為在該「去法」尚未產生時,並不存在「去者」,也不存在「去時」、「已去」或「未去」。這不像先有人、後有城邑,人可以前往城邑那樣;「去法」與「去者」的關係並非如此。因為「去者」是依賴「去法」而成立的,而「去法」也是依賴「去者」而成立的。

此外,若因「去法」而認知「去者」,則該「去者」無法使用另一種「去法」,因為在同一個「去者」身上,不可能同時存在兩種「去法」。無論透過何種「去法」來認知「去者」,該「去者」都無法使用另一種「去法」,為什麼呢?因為在同一個「去者」身上,無法同時獲得兩種「去法」。

再者,若「去者」是實有的,則無法使用三種「去法」;若「去者」非實有,也無法使用三種「去法」。無論「去法」是確定還是不確定,「去者」都無法使用這三種「去法」。因此,「去法」、「去者」以及「所去處」皆不存在。

所謂「決定者」,是指本質上實有,並非因「去法」而產生。「去法」是指身體的動作,分為三種:未去、已去、去時。如果「去者」是決定實有的,那麼離開了「去法」,也應該有「去者」存在,且不應有「住」的狀態,所以說決定實有的「去者」無法使用三種「去法」。如果「去者」是不確定的,那麼「不確定」即意味著本質上無。因為依賴「去法」才能被稱為「去者」,既然沒有「去法」,就無法使用三種「去法」。因為有「去法」,才會有「去者」;如果最初沒有「去法」,就不會有「去者」。怎麼能說不確定的「去者」能使用三種「去法」呢?

「去法」的情況也與「去者」相同。如果最初離開了「去者」,而「去法」卻決定實有,那麼「去法」就不會依賴「去者」而存在。因此,「去者」無法使用三種「去法」。如果「去法」決定不存在,那麼「去者」又有什麼用呢?


像這樣思惟觀察,「去法」、「去者」與「所去處」,這些法都是相互依存的。因為有「去法」,所以有「去者」;因為有「去者」,所以有「去法」。因為這兩者,才有了「可去處」。不能說它們是絕對存在的,也不能說它們是絕對不存在的。因此,應當確知這三種法都是虛妄的、空的、沒有實體的,僅僅是有個假名而已,就像幻影與化現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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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6-2026 12:1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論觀六情品第三(八偈)

問曰:經中說有六情,所謂:

「眼耳及鼻舌、  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          行色等六塵。」
此中眼為內情、色為外塵,眼能見色,乃至意為內情、法為外塵,意能知法。

答曰:無也。何以故?

「是眼則不能,  自見其己體;
若不能自見,          云何見餘物?」
是眼不能見自體。何以故?如燈能自照亦能照他。眼若是見相,亦應自見亦應見他。而實不爾,是故偈中說「若眼不自見,何能見餘物?」

問:經典中提到有六情,也就是眼、耳、鼻、舌、身、意這六種感官。這六種感官分別對應色、聲、香、味、觸、法這六種外境。其中,眼是內感官,色是外境,眼睛能看見色;乃至意是內感官,法是外境,意能認知法。這說法對嗎?

答:不對。為什麼呢?因為眼睛無法看見它自己的本體。如果連自己都看不見,又怎麼能看見其他的東西呢?眼睛既然不能看見自身,為什麼會這樣呢?有人認為眼睛就像燈火一樣,既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人。如果眼睛具有「看見」的特性,那麼它應該既能看見自己,也能看見他人。但事實並非如此,所以偈頌中才說:如果眼睛不能看見自己,又怎麼能看見其他的東西呢?

問曰:眼雖不能自見,而能見他。如火能燒他,不能自燒。

答曰:

「火喻則不能,  成於眼見法;
去未去去時,          已總答是事。」
汝雖作火喻,不能成眼見法。是事〈去來品〉中已答,如已去中無去、未去中無去、去時中無去;如已燒、未燒、燒時俱無有燒,如是已見、未見、見時俱無見相。復次:

「見若未見時,  則不名為見;
而言見能見,          是事則不然。」
眼未對色則不能見,爾時不名為見,因對色名為見。是故偈中說「未見時無見」,云何以見能見?復次二處俱無見法。何以故?

「見不能有見,  非見亦不見;
若已破於見,          則為破見者。」
見不能見,先已說過故。非見亦不見,無見相故。若無見相,云何能見?見法無故,見者亦無。何以故?若離見有見者,無眼者亦應以餘情見。若以見見,則見中有見相。見者無見相,是故偈中說「若已破於見,則為破見者。」復次:

「離見不離見,          見者不可得;
以無見者故,          何有見可見?」
若有見,見者則不成;若無見,見者亦不成。見者無故,云何有見可見?若無見者,誰能用見法分別外色?是故偈中說「以無見者故,何有見可見?」復次:

「見可見無故,  識等四法無;
四取等諸緣,          云何當得有?」
見、可見法無故,識、觸、受、愛四法皆無。以無愛等故,四取等十二因緣分亦無。復次:

「耳鼻舌身意,  聲及聞者等,
當知如是義,          皆同於上說。」

如見、可見法空,屬眾緣故無決定。餘耳等五情聲等五塵,當知亦同見可見法,義同故不別說。

問:眼睛雖然不能看見自己,但卻能看見其他事物,就像火能燒毀其他事物,卻不能燒毀自己一樣。

答:用火來作比喻,並不能成立眼睛具有「看見」的功能。關於「已去」、「未去」、「去時」的道理,在《觀去來品》中已經作了總體的回答。就像在「已去」中沒有去,「未去」中沒有去,「去時」中也沒有去一樣;如同「已燒」、「未燒」、「燒時」這三種狀態中,都不存在所謂的「燒」的實體。同樣地,在「已見」、「未見」、「見時」這三種狀態中,也都沒有「見」的相狀。

此外,如果「見」還沒有發生作用時,就不能稱之為「見」;而說「見」能夠去「見」,這是不合理的。

眼睛在尚未接觸到色塵時,無法產生看見的作用,因此那時不能稱為「見」。是因為接觸了色塵,才被稱為「見」。所以偈頌中說:「在還沒看見的時候,並沒有『見』的作用,怎麼能說『見』本身能看見呢?」

其次,在「見」與「被見」這兩處,都不存在「見」的實體。為什麼呢?因為「見」本身不能再看見「見」,而「非見」也無法看見。如果「見」的作用已經被破除,那麼所謂的「見者」(看見的主體)也就被破除了。

「見」本身不能看見,因為前面已經說明過這個過失了。而「非見」也不能看見,因為它沒有「見」的相狀。如果沒有「見」的相狀,怎麼能看見呢?既然沒有「見」的法,也就沒有「見者」。為什麼呢?如果離開了「見」的作用而另外有「見者」,那麼沒有眼睛的人也應該能用其他的感官來「看見」。如果說是用「見」來進行看見,那麼「見」之中就有了「見」的相狀,而「見者」本身反而沒有「見」的相狀了。所以偈頌中說:「如果『見』的作用已經被破除,那麼『見者』也就被破除了。」

其次,無論是離開「見」還是不離開「見」,都無法得到「見者」的實體。因為沒有「見者」,哪裡還有可以被看見的「見」呢?

若有「見」,則「見者」無法成立;若無「見」,「見者」也無法成立。既然沒有「見者」,又怎麼會有可見的「見」呢?如果沒有「見」,誰又能運用「見法」來分別外在的色塵呢?因此偈頌中說:「因為沒有見者,哪裡會有可見的見呢?」

其次,因為「見」與「可見」都不存在,所以「識」等四法也就沒有了。既然「識」等四法都沒有,那麼「取」等諸緣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因為「見」與「可見」之法皆不存在,所以「識」、「觸」、「受」、「愛」這四法也都沒有了;因為沒有「愛」等,所以「取」等十二因緣的各個環節也都不存在了。

再者,關於耳、鼻、舌、身、意這五根,以及聲塵與聽者等,應當知道其道理都與上面所說的一樣。如同「見」與「可見」之法因依賴眾緣而本性空寂,沒有決定不變的實體一樣,其餘的耳等五根與聲等五塵,也應當知道同樣是「見」與「可見」之法的道理,因為意義相同,所以就不再分別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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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6-2026 12: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論觀五陰品第四(九偈)

問曰:經說有五陰。是事云何?

答曰:

「若離於色因,  色則不可得;
若當離於色,          色因不可得。」
色因者,如布因縷,除縷則無布,除布則無縷。布如色,縷如因。

問:經中提到有五陰,這究竟是什麼意思?

答:如果離開了色的因,就無法得到色;如果離開了色,也無法得到色的因。所謂色的因,就像布的因是絲線一樣,除去絲線就沒有布,除去布也就沒有絲線。布就像色,絲線就像因。

問曰:若離色因有色,有何過?

答曰:

「離色因有色,  是色則無因;
無因而有法,          是事則不然。」
如離縷有布,布則無因。無因而有法,世間所無有。

問曰:佛法、外道法、世間法中皆有無因法。佛法有三無為,無為常故無因。外道法中虛空、時、方、神、微塵、涅槃等。世間法虛空、時、方等。是三法無處不有故名為常,常故無因。汝何以說無因法世間所無?

答曰:此無因法但有言說,思惟分別則皆無。若法從因緣有,不應言無因。若無因緣,則如我說。

問曰:有二種因:一者作因、二者言說因。是無因法無作因,但有言說因,令人知故。


答曰:雖有言說因,是事不然。虛空如六種中破,餘事後當破。復次現事尚皆可破,何況微塵等不可見法?是故說無因法世間所無。

問:如果離開了色的因緣而有色,有什麼過失呢?

答:如果離開了色的因緣而有色,那麼這個色就是沒有原因的。如果沒有原因卻有法存在,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就像離開了線就沒有布,布如果沒有原因,那麼沒有原因卻有法存在,這是世間所沒有的。

問:在佛法、外道法以及世間法中,都有「無因法」。佛法中有三種無為法,因為無為法是常住的,所以是無因的;外道法中有虛空、時間、方位、神、微塵、涅槃等;世間法中有虛空、時間、方位等。這三種法在任何地方都存在,所以稱為「常」,因為是常住的,所以是無因的。你為什麼說世間沒有無因法呢?

答:這些所謂的「無因法」,僅僅是有語言文字的說法而已,如果深入思維與分別,其實都是不存在的。如果法是從因緣而有的,就不應該說它是無因的;如果沒有因緣,那就如同我所說的(是不合理的)。

問:因有兩種:一種是「作因」(產生結果的實質原因),一種是「言說因」(用語言來定義或指稱)。這些無因法雖然沒有作因,但有言說因,是為了讓人們能夠認知它,所以才這樣說。

答:雖然有言說因,但這種情況依然是不合理的。關於虛空,在六種破斥中已經破除過了,其餘的事物以後也會破除。況且,連現前可見的事物尚且都可以被破除,更何況是微塵等不可見的法呢?因此說,世間並沒有無因法。

問曰:若離色有色因,有何過?

答曰:

「若離色有因,  則是無果因;
若言無果因,          則無有是處。」
若除色果但有色因者,即是無果因。

問曰:若無果有因,有何咎?

答曰:無果有因,世間所無。何以故?以果故名為因。若無果,云何名因?復次若因中無果者,物何以不從非因生?是事如〈破因緣品〉中說。是故無有無果因。復次:

「若已有色者,  則不用色因;
若無有色者,          亦不用色因。」

二處有色因,是則不然。若先因中有色,不名為色因;若先因中無色,亦不名為色因。

問:如果離開了色法而有色的因,有什麼過失呢?

答:如果離開了色法而有因,那就是沒有果的因。如果說有「沒有果的因」,這是不合理的。如果除去色法的果,而單獨存在色的因,這就是沒有果的因。

問:如果沒有果卻有因,有什麼過失呢?

答:沒有果卻有因,這在世間是不存在的。為什麼呢?因為有了果,才稱之為因。如果沒有果,怎麼能稱之為因呢?再者,如果因之中沒有果,那麼事物為什麼不從非因中產生呢?這件事在《破因緣品》中已經說過了,所以不存在「沒有果的因」。 再者,如果已經有了色法,就不需要色的因;如果還沒有色法,也不需要色的因。這兩種情況下有色的因,都是不合理的。如果原本因中就有色法,那就不叫作色的因;如果原本因中沒有色法,也不叫作色的因。

問曰:若二處俱不然,但有無因色,有何咎?

答曰:

「無因而有色,  是事終不然。
是故有智者,          不應分別色。」
若因中有果、因中無果,此事尚不可得,何況無因有色。是故言「無因而有色,是事終不然。是故有智者,不應分別色。」分別名凡夫,以無明愛染貪著色,然後以邪見生分別戲論,說因中有果、無果等。今此中求色不可得,是故智者不應分別。復次:

「若果似於因,          是事則不然;
果若不似因,          是事亦不然。」
若果與因相似,是事不然,因細果麁故。因果色力等各異,如布似縷則不名布,縷多布一故。不得言因果相似。若因果不相似,是亦不然。如麻縷不成絹,麁縷無出細布,是故不得言因果不相似。二義不然,故無色、無色因。

「受陰及想陰、  行陰識陰等,
其餘一切法,          皆同於色陰。」
四陰及一切法,亦應如是思惟破。又今造論者欲讚美空義故而說偈:

「若人有問者,  離空而欲答,
是則不成答,          俱同於彼疑。
若人有難問,          離空說其過,
是不成難問,          俱同於彼疑。」

若人論[議時各有所執,離於空義而有問答者,皆不成問答,俱亦同疑。如人言:「瓶是無常。」問者言:「何[以故無常?」答言:「從無常因生故。」此不名答。何以故?因緣中亦疑,不知為常、為無常?是為同彼所疑。問者若欲說其過,不依於空而說諸法無常,則不名問難。何以故?汝因無常破我常,我亦因常破汝無常。若實無常則無業報,眼耳等諸法念念滅,亦無有分別。有如是等過,皆不成問難,同彼所疑。若依空破常者,則無有過。何以故?此人不取空相故。是故若欲問答,尚應依於空法,何況欲求離苦寂滅相者。

問:如果這兩種情況都不成立,那麼單純主張「無因有色」又有什麼過失呢?

答:主張「無因有色」,這件事終究是不合理的。因此,有智慧的人不應對「色」進行分別。

如果說「因中有果」或「因中無果」,這兩種情況尚且無法成立,更何況是「無因有色」呢?所以說:「無因而有色,這件事終究是不合理的。因此,有智慧的人不應對『色』進行分別。」所謂「分別」,就是指凡夫因為無明與愛染而對「色」產生貪著,隨後又因邪見而生起分別與戲論,主張什麼「因中有果」、「因中無果」等等。如今在這些觀點中,根本無法求得真實的「色」,因此有智慧的人不應進行分別。

再者,如果說「果與因相似」,這是不合理的;如果說「果與因不相似」,這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說果與因相似,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因是細微的,果是粗顯的,因與果在色相、力量等方面各不相同。例如布與縷(線),布是由許多縷組成的,而縷是單一的,所以不能說因與果是相似的。如果說因與果不相似,這也是不合理的,因為麻縷無法織成絹,粗縷也無法織出細布,所以不能說因與果是不相似的。既然這兩種解釋都不成立,因此既沒有「色」,也沒有「色的因」。

受陰、想陰、行陰、識陰以及其餘一切法,都與色陰相同。四陰及一切法也應當如此思惟並加以破除。

現在造論者為了讚美空義,因此說偈道: 若有人提出問題,卻離開空義而想要回答,這便不能算是回答,同樣落入對方的疑難之中。 若有人提出難問,卻離開空義來指責對方的過失,這便不能算是難問,同樣落入對方的疑難之中。

若有人在論議時,各自執著己見,離開空義而進行問答,這些都不能算是真正的問答,同樣都落入疑難。就像有人說:「瓶子是無常的。」問者說:「為什麼是無常的?」答者說:「因為它是從無常的因緣所生。」這不能稱為回答。為什麼呢?因為對於因緣本身,也同樣存在疑惑,不知道它究竟是常還是無常,這就與對方所疑的內容相同了。

若問者想要指出對方的過失,卻不依據空性而說諸法無常,這便不能稱為難問。為什麼呢?你因為無常而破斥我的常,我也因為常而破斥你的無常。如果真的存在無常,那麼就沒有業報,眼、耳等諸法在念念之間生滅,也就沒有分別可言。有這類過失,都不能構成難問,同樣落入對方所疑的境地。


若依據空性來破斥常,則沒有過失。為什麼呢?因為此人並不執著於空的相狀。因此,若想要進行問答,尚且應當依據空法,更何況是那些想要追求離苦、寂滅相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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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6-2026 12: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論觀六種品第五(八偈)

問曰:六種各有定相,有定相故則有六種。

答曰:

「空相未有時,  則無虛空法;
若先有虛空,          即為是無相。」
若未有虛空相先有虛空法者,虛空則無相。何以故?無色處名虛空相。色是作法無常,若色未生,未生則無滅,爾時無虛空相。因色故有無色處,無色處名虛空相。

問:這六種事物各有其確定的相狀,正因為有確定的相狀,所以才存在這六種事物。


答:如果虛空的相狀尚未出現,那麼虛空法也就不存在。如果虛空在相狀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那麼它就是沒有相狀的。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無色處」(沒有物質的空間)才被稱為虛空的相狀。物質是造作而成的,因此是無常的。如果物質尚未產生,既然沒有產生,也就不會有滅亡,那麼在那個時候,虛空的相狀也就不存在。正是因為有了物質,才有了「無色處」,而「無色處」正是虛空的相狀。

問曰:若無相有虛空,有何咎?

答曰:

「是無相之法,  一切處無有;
於無相法中,          相則無所相。」
若於常無常法中,求無相法不可得。如論者言,是有是無,云何知各有相?故生住滅是有為相,無生住滅是無為相。虛空若無相,則無虛空。若謂先無相、後相來相者,是亦不然。若先無相,則無法可相。何以故?

「有相無相中,  相則無所住;
離有相無相,          餘處亦不住。」
如有峯有角、尾端有毛、頸下垂𩑶,是名牛相。若離是相則無牛。若無牛,是諸相無所住。是故說於無相法中相則無所相。有相中相亦不住,先有相故。如水相中火相不住,先有自相故。復次若無相中相住者,則為無因,無因名為無法而有相。相、可相、常相,因待故。離有相無相法,更無第三處可相。是故偈中說「離有相無相,餘處亦不住。」復次:

「相法無有故,  可相法亦無;
可相法無故,          相法亦復無。」
相無所住故,則無可相法;可相法無故,相法亦無。何以故?因相有可相,因可相有相,共相因待故。

「是故今無相,  亦無有可相;
離相可相已,          更亦無有物。」

於因緣中本末推求,相、可相決定不可得。是二不可得故,一切法皆無。一切法皆攝在相、可相二法中,或相為可相、或可相為相。如火以烟為相,烟亦復以火為相。

問:如果說「無相」就是虛空,那有什麼過失呢?

答:這種「無相」的法,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在無相的法中,相本身就沒有可以依附的對象。如果在常法與無常法中去尋求無相法,是無法得到的。正如論者所說:「是有還是無,怎麼知道呢?因為各有各的相。」生、住、滅是有為法的相,不生、不住、不滅則是無為法的相。如果虛空是無相的,那麼虛空就不存在。如果認為最初是無相,後來才有相產生,這也是不對的。如果最初無相,就沒有可以被賦予相的法。為什麼呢?因為在有相與無相之中,相本身就沒有安住的地方;離開了有相與無相,在其他地方也同樣無法安住。

例如有隆起的背峰、有角、尾端有毛、頸下垂著肉贅,這被稱為牛的相。如果離開了這些相,就沒有牛;如果沒有牛,這些相也就沒有安住的地方。因此說,在無相的法中,相本身並沒有可以依附的對象。在有相的法中,相也無法安住,因為相是預先存在的。就像在水的相中,火的相無法安住,因為各自有其自相。其次,如果說相安住在無相之中,那就成了無因。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實體法卻有相,因為「相」與「可相」(被標示的對象)總是互相依存的。

離開了有相法與無相法,再也沒有第三處其次,因為相法不存在,所以可相法也不存在;因為可相法不存在,所以相法也不存在。因為相沒有安住的地方,所以就沒有可相法;因為沒有可相法,所以相法也就沒有了。為什麼呢?因為相是依於可相而有,可相是依於相而有,兩者是互相依存的。因此,現在既沒有相,也沒有可相。離開了相與可相,也就沒有其他的實體了。在因緣之中,從根本到末梢詳細推求,相與可相都是決定不可得的。因為這兩者不可得,所以一切法皆無。一切法都攝在相與可相這兩種法之中,有時以相作為可相,有時以可相作為相,就像火以煙為相,煙也以火為相。

問曰:若無有有,應當有無。

答曰:

「若使無有有,  云何當有無?
有無既已無,          知有無者誰?」
凡物若自壞、若為他壞,名為無。無不自有,從有而有。是故言「若使無有有,云何當有無?」眼見耳聞尚不可得,何況無物。

問曰:以無有有故無亦無,應當有知有無者。

答曰:若有知者,應在有中、應在無中?有無既破,知者亦同破。

「是故知虛空,  非有亦非無,
非相非可相,          餘五同虛空。」

如虛空種種求相不可得,餘五種亦如是。

問:如果沒有「有」,那麼「無」也應該不存在。

答:如果沒有「有」,怎麼會有「無」呢?既然「有」與「無」都已經不存在了,那麼又是誰在認知「有」與「無」呢?凡是事物,若非自身毀壞,就是被他物毀壞,這才稱為「無」。然而「無」並非憑空自存,而是依賴於「有」才顯現出來。所以說:「如果沒有『有』,怎麼會有『無』呢?」連眼見耳聞的事物尚且不可得,何況是「無」這種東西呢?

問:因為沒有「有」,所以「無」也不存在,那麼應該有一個認知「有」與「無」的知者存在吧?

答:如果有這個知者,他應該存在於「有」之中,或者存在於「無」之中。既然「有」與「無」都已經被破除,那麼這個知者也同樣被破除了。因此可知,虛空既非「有」,也非「無」。它既沒有相,也不是可被標示的對象,其餘五種元素也像虛空一樣。就像在虛空中尋求各種相狀都不可得,其餘五種元素也是如此。

問曰

虛空不在初、不在後。何以先破?

答曰:地、水、火、風眾緣和合,故易破。識以苦樂[31]因故知無常變異,故易破。虛空無如是相,但凡夫悕望為有,是故先破。復次虛空能持四大,四大因緣有識,是故先破根本,餘者自破。

問曰:世間人盡見諸法是有是無,汝何以獨與世間相違,言無所見?

答曰:

「淺智見諸法, 若有若無相,
是則不能見,  滅見安隱法。」

若人未得道,不見諸法實相,愛見因緣故種種戲論。見法生時謂之為有,取相言有;見法滅時謂之為斷,取相言無。智者見諸法生即滅無見,見諸法滅即滅有見,是故於一切法雖有所見,皆如幻如夢,乃至無漏道見尚滅,何況餘見。是故若不見滅、見安隱法者,則見有見無。

問:虛空既不在最初,也不在最後,為什麼要先破除它呢?

答:地、水、火、風四大元素是由眾多因緣和合而成的,所以容易破除;識蘊因為有苦、樂等因緣,所以知道它是無常變異的,也容易破除。虛空卻沒有這些特徵,只是凡夫因為心生希求,才執著以為它存在,所以要先破除它。再者,虛空能承載四大,而四大又是識蘊生起的因緣,所以要先破除虛空,其餘的法自然就會被破除。

問:世間人都認為諸法要麼是有,要麼是無,你為什麼獨獨與世間人的看法相違背,說什麼都沒有見到呢?


答:智慧淺薄的人觀察諸法,若執著於「有」或「無」的相,就不能見到滅除見解、獲得安穩的真理。如果一個人還沒有得道,就無法見到諸法的實相。因為愛著與偏見的緣故,產生了種種戲論:見到法生起時,就執取相狀說它是「有」;見到法滅去時,就執取相狀說它是「斷滅」。有智慧的人,見到諸法生起,就滅除「無」的見解;見到諸法滅去,就滅除「有」的見解。因此,對於一切法,雖然有所見,但都如同幻影、如同夢境。連對於無漏道的見解尚且要滅除,更何況是其他的見解呢?所以,如果不滅除這些見解而獲得安穩的真理,就會陷入「有」與「無」的執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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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6-2026 12:2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論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問曰:經說貪欲、瞋恚、愚癡是世間根本。貪欲有種種名,初名愛、次名著、次名染、次名婬欲、次名貪欲,有如是等名字。此是結使,依止眾生眾生名染者,貪欲名染法。有染法、染者故,則有貪欲。餘二亦如是,有瞋則有瞋者、有癡則有癡者。以此三毒因緣起三業,三業因緣起三界,是故有一切法。

答曰:經雖說有三毒名字,求實不可得。何以故?

「若離於染法,  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          應生於染法;
若無有染者,     云何當有染?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如是。」
若先定有染者,則不更須染,染者先已染故。若先定無染者,亦復不應起染,要當先有染者然後起染。若先無染者,則無受染者。染法亦如是,若先離人定有染法,此則無因,云何得起?似如無薪火。若先定無染法則無有染者,是故偈中說「若有若無染,染者亦如是。」

問:經中說貪欲、瞋恚、愚癡是世間的根本。貪欲有各種名稱,最初叫愛,其次叫著,再其次叫染,又叫婬欲,最後叫貪欲,有諸如此類的名稱。這些都是依附於眾生的結使(煩惱)。眾生被稱為「染者」,貪欲被稱為「染法」。因為有染法和染者,所以才會有貪欲,其餘的瞋恚與愚癡也是如此。有瞋恚則有瞋者,有愚癡則有愚癡者。以此三毒為因緣,生起三業;以三業為因緣,生起三界;因此才有一切法。


答:經中雖然說了這三毒的名稱,但若探求其實質,卻是不可得的。為什麼呢?如果離開了染法,難道先有染者嗎?因為有了染欲者,才應當生起染法;如果沒有染者,又怎麼會有染法呢?若染法與染者,無論是存在還是不存在,道理都是一樣的。如果預先確定有染法,那麼就不需要再有染法,因為染者已經被染污了;如果預先確定沒有染法,那麼也不應該生起染法,必須先有染者,然後才能生起染法。如果預先沒有染者,那麼就沒有承受染污的人,染法也是如此。如果預先離開人而單獨存在染法,這就沒有因緣,怎麼能生起呢?就像沒有柴火就沒有火一樣。如果預先確定沒有染法,那麼也就沒有染者。所以偈頌中說:若有或無染法,染者也是如此。

問曰:若染法、染者先後相待生,是事不可得者。若一時生,有何咎?

答曰:

「染者及染法,  俱成則不然;
染者染法俱,          則無有相待。」
若染法、染者一時成,則不相待,不因染者有染法。不因染法有染者,是二應常,已無因成故。若常則多過,無有解脫法。復次今當以一異法破染法、染者。何以故?

「染者染法一,  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異,          異法云何合?」
染法、染者,若以一法合、若以異法合。若一則無合。何以故?一法云何自合?如指端不能自觸。若以異法合,是亦不可。何以故?以異成故。若各成竟,不須復合,雖合猶異。復次一異俱不可。何以故?

「若一有合者,  離伴應有合;
若異有合者,          離伴亦應合。」

若染、染者一,強名為合者,應離餘因緣而有染、染者。復次若一,亦不應有染、染者二名,染是法、染者是人。若人法為一,是則大亂。若染、染者各異而言合者,則不須餘因緣而有合。若異而合者,雖遠亦應合。

問:如果說「染法」與「染者」前後相待而生是不可得的,那麼如果它們同時產生,又有什麼過失呢?

答:染者與染法若同時成立,這是不合理的。因為若同時存在,兩者之間就沒有相待的關係。如果染法與染者同時成立,它們就不會互相依賴;不是因為有染者才產生染法,也不是因為有染法才產生染者。如果這樣,這兩者就應該是恆常的,因為它們不需要因緣就能成立。如果它們是恆常的,就會產生許多過失,且沒有解脫的法。

此外,現在我要用「一」與「異」的邏輯來破斥染法與染者。為什麼呢?如果染者與染法是一體的,同一法如何能與自身結合?如果染者與染法是不同的,不同的法又如何能結合?

染法與染者,若以「一」來結合,或以「異」來結合,若是一體,則無法結合。為什麼呢?同一法如何能與自己結合?就像指尖不能觸碰自己一樣。若以「異」來結合,這也是不可得的。為什麼呢?因為它們各自獨立成立。如果各自已經成立,就不需要再結合;即使結合了,它們依然是不同的。

再者,無論是「一」還是「異」,都無法結合。為什麼呢?如果「一」可以結合,那麼離開了伴侶也應該有結合;如果「異」可以結合,那麼離開了伴侶也應該有結合。


如果強行說染法與染者是一體的,所以稱之為結合,那麼它們應該不需要其他的因緣就能存在。再者,如果是一體的,就不應該有「染法」與「染者」這兩個名稱。染法是法,染者是人;如果人與法是一體的,那就會造成極大的混亂。如果說染法與染者各不相同,卻又說它們結合,那麼它們就不需要等待其他因緣就能結合。如果不同的事物可以結合,那麼即使相隔遙遠,也應該可以結合。

問曰:一不合,可爾;眼見異法共合。

答曰:

「若異而有合,  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異,          然後說合相。」
若染、染者先有決定異相而後合者,是則不合。何以故?是二相先已異,而後強說合。

復次:

「若染及染者,  先各成異相,
既已成異相,          云何而言合?」
若染、染者先各成別相,汝今何以強說合相?

復次:

「異相無有成,  是故汝欲合;
合相竟無成,          而復說異相。」
汝已染、染者異相不成故,復說合相。合相中有過,染、染者不成。汝為成合相故,復說異相。汝自已為定,而所說不定。何以故?

「異相不成故,  合相則不成;
於何異相中,          而欲說合相?」
以此中染、染者異相不成故,合相亦不成。汝於何異相中而欲說合相?

復次: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

如染,恚癡亦如是。如三毒,一切煩惱、一切法亦如是。非先非後、非合非散等,因緣所成。

問:如果說「不合」是可以理解的,但眼睛所見的各種不同事物卻是共同結合在一起的。

答:如果說事物因為不同而能結合,那麼「染污」與「染污者」之間又是怎麼回事呢?這兩種特徵是先有差異,然後才說它們有結合的相狀嗎?如果「染污」與「染污者」是先已經有了確定的差異,然後才結合,那麼這其實是不會結合的。為什麼呢?因為這兩種特徵既然已經先有了差異,之後再勉強說它們結合,是不合理的。

再者,如果「染污」與「染污者」在結合之前,各自已經形成了不同的特徵,既然已經形成了差異,怎麼還能說它們結合呢?如果「染污」與「染污者」在結合之前,各自已經形成了個別的特徵,你現在為什麼要勉強說它們有結合的相狀呢?


再者,如果差異的特徵無法成立,你卻想要說它們結合;如果結合的相狀根本無法成立,你卻又回過頭來說它們有差異。

既然你已經說過「染污」與「染污者」之間的差異相無法成立,卻又轉而談論「合相」。然而,合相本身也有過失,因為染污與染污者依然無法成立。你為了要讓合相成立,又回過頭來說有差異相,這等於是你自己先設定了標準,但所說的內容卻前後矛盾。為什麼呢?因為差異相無法成立,所以合相也就無法成立。你究竟是在什麼樣的差異相之中,想要談論合相呢?

以此來看,這裡的染污與染污者,因為差異相無法成立,所以合相也無法成立。你究竟是在什麼樣的差異相之中,想要談論合相呢?


再者,像這樣染污與染污者,既非結合,也非不結合。一切法也是如此,既非結合,也非不結合。如同貪欲、瞋恚、愚癡一樣,三毒以及一切煩惱、一切法,也都是如此,並非先有、並非後有,也非結合、非分散等因緣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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