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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國中女兒裸照外流 懷疑學妹幹的!狼父竟在土地公面前硬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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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3-2024 11: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桃園市一名郭姓男子,因為讀國中的女兒裸照外流,懷疑是她的學妹小萱(化名)做的,郭男便約小萱見面,要釐清事情真相,2022年2月24日晚上10時許,雙方在一處土地公廟見面後,小萱上了郭男的小客車,不料,郭男竟色慾薰心,以手指及生殖器予以強制性交得逞。


法院審理,郭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酌,郭男明知小萱當時年僅14歲,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完足的判斷性自主能力,郭男竟未能克制己身慾望,予以強制性交得逞,對於小萱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均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屬不該。

法官考量,郭男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與小萱及父親以賠償50萬元達成和解,一審判決,郭男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郭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郭男因一時衝動做出強制性交行為,且犯罪之後,於檢方偵查期間,就已與A女及其父親以50萬元成立調解,且已給付完畢,且郭男為籌措和解金,有去兼職工作賺錢,足見郭男有彌補誠意。

法官審酌,小萱和解時表明願意原諒,並希望予以從輕量刑。法官認,郭男犯罪手段並未使用兇器,或予以傷害、言語恐嚇等,也無以強暴、脅迫方式壓制,犯罪情節較暴力、慣性型的性侵害犯罪為輕。郭男的犯罪行為,是因認其女兒裸照外流與小萱有關,一時衝動做出犯行,但在案發後已深切悔悟,積極彌補小萱所受損害。

法官認,綜合犯罪情節、造成損害、犯罪動機等,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虞。日前依法撤銷一審原判,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改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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