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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快点修改联邦宪法,禁止总检察署撤控或停控,以及改革总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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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2023 09:05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MNUTsucks 于 12-9-2023 09:07 PM 编辑

扎希47项控罪被撤控,团结政府的人说是总检察署的决定。既然知道联邦宪法给总检察署那么大的权力,还不赶快修改联邦宪法,还在等什么?

这个时候应该马上修改联邦宪法、刑事法典:

1. 撤除总检察暑撤控的权力。一旦提控了,不能撤控。
2. 只要手头上的证据足以证明表罪成立,无论嫌犯如何解释,都必须提控。
3. 如果正在审讯中的案件需要执法人员做进一步调查,法官只能下令继续调查,在调查结果还未出炉之前,不可以判DNAA,也不可以判无罪释放。

应该马上采取行动,还在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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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2023 09: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男人婆有説啊,放人之後也得做戲一下忽悠觀衆吧

fakenam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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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2023 09:37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很久以前有一次国会议员要通过提升薪水还是津贴之类的,那次是最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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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2023 10: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現在是DNAA , 就算之前总检長犯錯放人也好,
但是新的總檢長可以馬上立案再度提控。


火箭把一切責任推去給前總檢長,根本當(華)人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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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9-2023 10:26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DumSpiroSpero 发表于 12-9-2023 09:34 PM
男人婆有説啊,放人之後也得做戲一下忽悠觀衆吧

我砂拉越这里也有本土反对党的。来皆砂拉越选举前我必须看到扎希继续被控、我在开贴时所提到的法律已生效、以及其它有益的改革,否则就不要怪我在来皆砂拉越选举不把票投给团结政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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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9-2023 10:3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弱水3000 发表于 12-9-2023 10:17 PM
現在是DNAA , 就算之前总检長犯錯放人也好,
但是新的總檢長可以馬上立案再度提控。


所以必须立刻修改联邦宪法及相关法律。只要我在开贴时提到的那三个法律生效,总检察署就必须继续控扎希。不只如此,国盟的那几个法庭帮也无法要求总检察署撤控。

不只政府的议员可以动议修改法律,反对党的议员也可以提呈动议修改法律。看他们要不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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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9-2023 12: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希盟没资格发言啦,过主啦, 好好当你们的官, 有的享受就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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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9-2023 08: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证据 证明人家是清白的 或证据不足。
那就放过人家吧。
人家能得到今天的释放 也是凭人家的实力和努力。

不要眼红。 努力 你也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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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9-2023 08:59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ndMania 于 13-9-2023 09:00 AM 编辑

说不通
1。总检察署既然可以提供,自然能撤控。就如老板能请人也能炒人那样,难道老板请人就不能炒人吗?
2。控告是总检查署的任务,既然检察署不再控告了,那就放人。
3。法官是执行任务而已,总检察署才是命令方。就如一个project那样,project被董事局喊停了,”经理”继续跟进project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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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9-2023 09: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修改一些漏洞需要时间,不能贸贸然修改,不然将来可能会制造非常好笑的场景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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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9-2023 09: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frozenthrone 发表于 12-9-2023 09:37 PM
我记得很久以前有一次国会议员要通过提升薪水还是津贴之类的,那次是最效率的 ...

记得!那时飞速的全体国会(朝野)一致通过,

个个还歌颂提升薪水津贴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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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9-2023 09: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等他再度耍把戏,在还没有国会通过以前,
难道政府没有办法实行“紧急亡羊补牢”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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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9-2023 01:25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MNUTsucks 于 13-9-2023 01:38 PM 编辑
FundMania 发表于 13-9-2023 08:59 AM
说不通
1。总检察署既然可以提供,自然能撤控。就如老板能请人也能炒人那样,难道老板请人就不能炒人吗?
2 ...


老板聘请或开除下属、项目喊停等,这些都不能和总检察署相提并论。总检察署提控的是罪案。

当警方或反贪会建议提控嫌犯,也就是说警方或反贪会掌握的证据对嫌犯不利,甚至有可能足以令嫌犯表罪成立。当总检察署提控嫌犯,也就是说总检察署认为掌握的证据足以让嫌犯表罪成立。既然所掌握的证据足以让嫌犯表罪成立,就应该继续提控,没有必要撤控。

试想像一下,你的家发生了灭门惨案,凶手杀死你全家,你是唯一的幸存者。你所爱的老婆、孩子、父母、兄弟姐妹们,无一幸免,全部被杀。你的老婆、女儿等被杀前还被强奸。警方抓到凶手,也找到杀人证据。证人、杀人证据、动机等,样样齐全。但是,总检察署撤案。凶手继续逍遥法外,继续大摇大摆地在街上走。你什么感想?

所以,一定要修改联邦宪法,确保总检察署没有权力撤控。同时,也必须确保,只要所掌握的证据达到入罪条件或能让嫌犯表罪成立,必须提控。

不要跟我讲被告的权益。根据现有的法律程序,法官在判被告表罪成立后须让被告自辩。被告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辜,可以在自辩时提出来,然后让法官定夺,而不是要求总检察署撤案。就算被告被判罪名成立,还有两次上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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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9-2023 02: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12-9-2023 10:26 PM
我砂拉越这里也有本土反对党的。来皆砂拉越选举前我必须看到扎希继续被控、我在开贴时所提到的法律已生效 ...

哪一個反對黨?黃校長還是肯雅蘭黨?

黃校長要退休了,黨都要跟 kong kali kong 合并了,不會去理這件事。肯黨也對這件事沒有興趣。

我看到溫夏妮提起這件事,結果就被一大堆人罵叫她不要去批評團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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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9-2023 08: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13-9-2023 01:25 PM
老板聘请或开除下属、项目喊停等,这些都不能和总检察署相提并论。总检察署提控的是罪案。

当警方或反贪 ...


同樣繼續用老闆論來作比喻。
老闆錄用人也是認為該員工可以勝任工作的,但老闆還是可以炒人,甚至不需任由合適理由。這是老闆的權利。

證據有時也不是准的。國外曾經有過這個的案例,嫌疑犯“殺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那國沒死刑)。
數年後,”被殺的那個人’突然出現在人間,人竟然沒死,試問當年的殺人證據是如何來的呢?人沒死卻證明殺人,還罪名成立。。。。?
最後那人被釋放了。

又,你的滅門案有很多問題:
一,如何證明兇手就是主犯?可能只是專業殺手,又或是頂包的,甚至是嫁禍。主犯還是可以逍遙法外的。
二,我國不是中共。中共是當罪犯被告上法庭,他是有罪的,罪犯必須證明自己無罪。
我國是嫌疑而已,法官未判罪名成立前,疑犯都是無罪的。法庭需要證明嫌疑犯有罪。


最後,就算罪名成立又如何?我國阿公還有特赦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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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9-2023 09:24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MNUTsucks 于 13-9-2023 09:30 PM 编辑
FundMania 发表于 13-9-2023 08:11 PM
同樣繼續用老闆論來作比喻。
老闆錄用人也是認為該員工可以勝任工作的,但老闆還是可以炒人,甚至不需任 ...


你要辩证据准不准,去法庭上慢慢跟法官和控方律师辩。我认为总检察署在决定是否提控方面,只需考虑手头上的证据是否足以让嫌犯表罪成立,这就行了!你所提出的那些问题,包括凶手是否主谋等,总检察署无需考虑。

假设你是杀手,有人指示你去杀人。受人指示去杀人也是犯法。你还是需要被控。如果你想要有理由可以向法官求情的话,你就自首,向警方供出主谋,把所知道的事情都供出来,而且愿意在法庭上当污点证人。你的律师就可以以这点来向法官求情,控方也可以为你求情。法官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这些。但是,你诺不合作,不认罪,不要怪执法人员、总检察署、法官对你无情。

另外,马来西亚也有法律监管雇主。老板要开除职员也必须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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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9-2023 08:52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ndMania 于 14-9-2023 08:56 AM 编辑
TMNUTsucks 发表于 13-9-2023 09:24 PM
你要辩证据准不准,去法庭上慢慢跟法官和控方律师辩。我认为总检察署在决定是否提控方面,只需考虑手头上 ...


控方就是检察署的人。既然检察署不再控告,自然就没有控告的需要,法官也只是按法庭上的证据审判。没控方,法官也可以回家。
这又如庭外何解那样,证据确凿还是可以庭外何解的。
当然,刑事另说。

又,杀手也可以“造假诬赖”。可以说你就是主谋,要抓你去审判吗?人证物证都有了,你还不“死”定......

又,hr经理可能会按准则工作, 这是它们的专业。但老板就不一定,老板可以suka suka,最多不就给遣散费,没有说员工可以“赖死”不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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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4-9-2023 11:11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undMania 发表于 14-9-2023 08:52 AM
控方就是检察署的人。既然检察署不再控告,自然就没有控告的需要,法官也只是按法庭上的证据审判。没控方 ...
控方就是检察署的人。既然检察署不再控告,自然就没有控告的需要,法官也只是按法庭上的证据审判。没控方,法官也可以回家。
这又如庭外何解那样,证据确凿还是可以庭外何解的。
当然,刑事另说。


所以必须修改法律,禁止检察署撤控刑事案。

又,杀手也可以“造假诬赖”。可以说你就是主谋,要抓你去审判吗?人证物证都有了,你还不“死”定......


被告律师可以在控方举证阶段盘问控方证人,制造疑点。在被判表罪成立后有机会自辩,传召辩方证人来证明自己无辜,同时可以提呈相关证据。就算最终还是被判有罪,还有两次上诉的机会。

所以,我现在宣布,以上你提出的借口,不是反对禁止检察署撤控的合理借口。所以,你提出的以上借口,OUT。

又,hr经理可能会按准则工作, 这是它们的专业。但老板就不一定,老板可以suka suka,最多不就给遣散费,没有说员工可以“赖死”不走的。


居于老板开除职员的事情和总检察署撤控课题、本贴主要讨论的课题毫无关系,以上的借口不会被考虑,OUT。

居于你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来反对禁止检察署撤控、反对规定检察署在证据足以让嫌犯表罪成立的情况下必须提控、以及反对规定法官在案件需要再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不能判DNAA也不能判无罪释放等,我现在宣布,反对无效。

政府必须做以下事情:

1. 撤除总检察暑撤控的权力。一旦提控了,不能撤控。
2. 只要手头上的证据足以证明表罪成立,无论嫌犯如何解释,都必须提控。
3. 如果正在审讯中的案件需要执法人员做进一步调查,法官只能下令继续调查,在调查结果还未出炉之前,不可以判DNAA,也不可以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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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4-9-2023 11:26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undMania 发表于 14-9-2023 08:52 AM
控方就是检察署的人。既然检察署不再控告,自然就没有控告的需要,法官也只是按法庭上的证据审判。没控方 ...

顺便告诉你,在有受害者被伤害、强奸、杀害等的刑事罪案里,我只会考虑受害者,也只会。施害者的苦衷、过往的经历、是否已改过自新等,不会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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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9-2023 01:11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14-9-2023 11:11 AM
所以必须修改法律,禁止检察署撤控刑事案。



還是那句,提控是檢察署,那是絕對的權利。

或許你推“伊斯蘭法”吧,伊斯蘭法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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