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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想象,开放的德国在20多年前还有男性要为婚前性行为支付赔偿金吗?而在更久之前,女性还要因为没有“性趣”而对婚姻失败负责?以及还有哪些现在看来甚为奇葩的法规?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1300条规定,如双方订婚并同居后,男方抛弃女方,女方有权因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而向男方索要赔偿金。
二战前,不少法院还会批准被抛弃的新娘获赔数千马克。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赔偿金的数额也在不断减少,最少至数百马克。
90年代初,一名来自德国南部的女性将提出和她分手的未婚夫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支付1000马克的赔偿金。她的理由是,自己认识一些有处女情节的男性,她担心自己再也嫁不出去了。然而,这名女性最终却空手而归。因为明斯特地方法院法官于1993年宣布,《德国民法典》第1300条规定违宪。法官解释说,因为宪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受到歧视或优待。
据当时的德国媒体报道,这名女法官还表示,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了,单身女性如今可以从事各类职业、接受各种教育。而且她认为男性也有感情:他们的爱的能力并不比女性的差。
1998年5月4日,这条被认为过时的法律条文才被正式废除。值得一提的是,在前东德,这条法规于1957年就已被废除。
男女平等漫漫长路
1977年前,做家务是妻子的义务
同样是1957年,联邦德国颁布《男女平等法》。在该法出台之前,依据旧法,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拥有管理权,夫妻发生纠纷,丈夫说了算。1957年当年,联邦法院还判定一名将妻子告上法庭的男子胜诉。该丈夫认为妻子应该因没有"性趣"而对婚姻失败负责。
这些旧规看上去不可思议,但在德国,婚姻关系中女性的地位确实是近几十年才得以提高的。
1976年开始,妻子不一定要冠夫姓,丈夫也可以随妻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要自动被冠夫姓。直到199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才宣布,自动冠夫姓是违宪的。此后,德国人结婚,双方均可保留各自的姓,但是如今不少人依旧会自愿选择一个家庭一个姓的传统。
1977年德国婚姻家庭法改革之前,做家务是妻子的义务,只有不影响做家务的情况下,妻子才能出去工作。丈夫可以在不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代替她辞去工作。
1977年之前,妻子提出和丈夫离婚,即使是因为遭遇家暴或男方劈腿,都被视作"有恶意的离弃"。因此女方无法从男方那里获得任何抚养费,同时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权也被剥夺。
近年来,德国出现更多的是有关增加领导层中女性占比和消除男女收入差距等讨论。看来,有关男女平等的问题已逐渐从两性关系延伸到职场社会中,这也可谓是一种进步吧。
http://www.aboluowang.com/2016/0412/722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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