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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之邪,邪在标榜不是宗教,却享宗教之惠。
李洪志公开宣称过法轮功不是宗教,在其经文及讲法中,“其实,我传这个东西不是宗教。”(《转法轮(卷二)“在大屿山讲法”》)“法轮大法不是宗教……传给世人目地是为了修炼,而不是为了搞宗教。”(1996年《大法金刚永纯》)“我们法轮大法不是宗教,我绝不搞宗教,我们法轮大法也绝不是宗教。”同时又提出:“我们这是佛家修炼大法,当然是修佛的。”(《转法轮》,)他一方面大肆盗取佛教名词如 “果报”、“心性”、“业力”、“法身”、“法轮”、“圆满””等,进行曲解或者编造歪理邪说,另一方面又经常借助佛教中的说教与事例,来伪装掩盖自己的说教,让弟子们感觉他的说教就是真的“佛法”,在法理上他就剽窃“佛法”,拼凑出一套“法轮教义”,为其邪教的传播打下理论基础,使得许多不明真理的人都以为李洪志讲的就是精深的佛法。1996年他在中国建立“法轮大法研究会”,后来改名为“法轮佛学会”,在组织机构上俨然以佛家人自居,后来在美国各地区注册了数十个非营利性质的“法轮大法协会”,它们的注册资料中涉及“非营利性组织分类”时,填写的全是“宗教,精神运动”。
李洪志虽然宣称不是宗教,却事事处处以宗教自居,佛法欺世,伪造法像,注册宗教,申请专利,享受世界各国宗教政策的种种优惠。因为,宗教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人性光辉的自然产物,是人性关怀的良剂药方,宗教的对人类社会的良性护维作用,不仅受到各国政府的政策上的优惠,还受到世人的尊敬。唯有以宗教自居,更有利于推行法轮事业,以此来欺骗和拉拢世人,而自己从信徒手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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