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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手指性侵案谈“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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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6-2015 02: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他因为用手指性侵而成功洗脱罪名;明天,就会有人用性器具性侵也无法被定罪。之后,就会有很多人以各种形式性侵而逍遥法外。之前的朱丽叶被奸杀、赵明福坠楼案件的最后判决,也让民众对法庭的判决极度不满。
问题出在哪里?是我们的法律存有太多灰色地带?法律的界限理应是黑白分明的,是我们的高智慧,为了自身的利益,一再地将黑与白混淆,灰色地带的逐步扩散将严重侵蚀社会的和谐安宁。
早前被控四度性侵15岁少女,导致对方怀孕生子而被定罪判刑的60岁男子上诉得直。上诉庭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女性私处,而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不符合强奸定义论据下,裁决被告无罪释放。全国震惊,哗然不已。

更令人不解的是,脱氧核糖核酸(DNA)亲子鉴定已经证实受害者所生孩子与被告属亲子关系,即同时证实被告曾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证据确凿。加上受害者只有15岁,属未成年,这还不足以构成强奸案?

达官显要、民间组织及平民百姓无一人赞成此判决。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斯里旺朱乃迪说:“DNA证实他是孩子的父亲,这样也能脱罪?” 马华妇女组认为司法应具有足够的成熟,不应把强奸狭隘的圈定为性器官的入侵,并促政府检讨现有法律,必要时须注明任何形式、物件的入侵人体性器官或肛门都属违法。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拿汀巴杜卡周美芬指出,若法律条文有不足之处并存有争议,应作出检讨和修改,而总检察署也应重新考虑对此案提出上诉。

众所周知,要指控他人强奸很容易,但却很难要定罪。我们撇开技术性不谈,被告已经承认他把手指插入受害者的阴道,这即是侮辱受害者的清白,违反了刑法典第354条文,17ii) 2001年儿童法案,即以暴力侵犯儿童。但是,被告还能脱罪。

近来,我们谈“中庸”,我们呼吁国家领袖实践中庸之道,其实,中庸更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中庸的中就是中正的中,即正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中庸也是道德最高的标准,含有中正、公正、平正、中和的涵义。

孔子是这样解释中庸之道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人的天性是善良的,人们自我教育之道就是按照善良的天性办事情,按照人道原则去进行修治。孔子为什么要提倡中庸?“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中庸是一种至高无尚的美德,民众缺少很久了。孔子生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当时王室衰微,诸侯崛起,战事不断,民不聊生,孔子一生都在为恢复合乎周礼的社会秩序而奋斗。

今天法律的灰色地带就是人们缺乏中庸造成的。不是因为法律有漏洞,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是司法界专才,摒弃人道原则及善良的天性,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颠覆真理、歪曲正道。15岁少女受到性侵,上诉庭却判决被告无罪,这完全违反人道原则。

现今社会中庸之道的没落,重新检讨现有法律及设定严谨的法律界定以维持社会治安乃迫在眉睫。但是只要人心一天没有匡正,无论法网如何周密,总有不法之徒能轻易脱罪。找回善心,灌输人道原则,实践中庸之道,才能真正划清法律的黑白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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