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舉抵觸刑事法典302條文,在此條文之下,一旦罪名成立將面對死刑判決。
同時,17歲被告也被控上一項企圖謀殺的罪名,即他在本月3日早上7時,疑用鐵錘企圖謀殺林志祐。
此舉抵觸刑事法典307條文,在此條文之下,任何人蓄意作出任何行動,且明知此行動可導至他人死亡時,他必需判處最高達10年之監禁,並可另加罰款。如果該項行動已導致任何人受傷,犯者可被判處可高達20年之監禁。
17歲被告被控後,於約10時被帶離地庭,再被扣押入扣留所。此案將於今年2月29日過堂。
另外,警方援引刑事程序法典118條文,即警官可以規定原告及證人擔保出庭,讓孫母保外。
每月須到警局報到
孫母是在少年被告被帶離法庭約數分鐘後,從地庭走出來,當時她的手銬已被解開。較後,一名警員向她表示,她可以被保外,但必須由1萬令吉的擔保金及1名擔保人保釋,而她也須每月到詩巫中央警署報到。
此時,孫父向查案官德加助理警監表示,他可當太太的擔保人。大約11時,孫父為孫母處理簽保手續後,兩人齊齊步行離開法庭。
此案今早在內庭過堂。
(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