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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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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11 08: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1后节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2前节丈夫还活着。。。。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3节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


~丈夫还活着:活着就是“为人”,也就是“为合一”;所谓的活着,指的就是【合一的身心】行动。神使人活着,就是叫人合一,也就是叫人活在【与神与人合一的活着】当中——而这种“灵里合一的活着”,就是律法的基础。女人在丈夫活着时被律法约束,这律法就称之为【活的约束】也就是【合一的约束】或简称为“被约束的合一”

同样,律法当中如果没有或失去“合一的灵”的见证,那么律法本身就是去了【活着】的约束见证。人与人之间,因为没有在信上与上帝合一,所以他们的灵里彼此之间就破坏了【活着的合一】,所以他们【灵里的死亡】就“一同脱离律法的约束”,但仍然活在律法之下~不受律法管束,并不意味着没有活在律法之下因为人的灵死了,但他的心还活着,所以在死亡的灵里脱离了律法,但是活着的心却见证了自己的灵在脱离了律法后【心是“活”在罪的律之中】,以至于灵死脱离律法,但心活却仍然在律法之中,只不过此时的律法功能主要表现在【自己归于自己】,也就是归于自己的罪恶“这个别人”之中;所以保罗就说“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710节)又说“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我死了,罪就活了,所以人在律法上死了,就等于【活在罪恶之下】,“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78后节)~因为罪本来就是死的;叫人死的罪,就见证了【罪是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神赐律法给我们,就是叫我们没有律法,也就是叫我们在律法上死去,并借着“律法上的死去”忘记律法上的指控,因为我们是为神而活,而不是【为律法】而活,从而显明了也就是应验经上所说的“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相互较量”(罗马书215节)——这就是为什么保罗说“律法是属乎灵的”(罗714前节)这句话的实质属灵含义及其原因了。因为所有的是非之心,所有的见证,以至于所有的较量,“都是关乎灵的”,是【灵里的行动关系】只有这种【关系的灵】,才能使我们的心【就是有灵的心】,以至从律法我们“心的灵”里面【生发】出是非的功用,见证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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