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erish_Ying 于 18-8-2011 01:05 AM 编辑
各位哲學思考愛好者,如對動物權的議題有興趣,來這裡發表你們的看法吧。
我先拋磚引玉,列出西方各理論學家的動物權爭議的見解。
部分摘錄書本,部分作者原創,欲轉載請事先告知。
動物實驗的爭議: http://cforum4.cari.com.my/viewthread.php?tid=2452574&extra=page%3D1
如版主覺得適合可合併。唯前幾樓保留這個帖子的內容為主。謝謝。
i)辛格的平等考量論
在動物權的爭論議題上,辛格(Peter Singer)的立論點在於對所有物種做平等的考量。他不認為承認人和動物存在明顯差異的事實,會阻礙我們把平等之基本原則的主張,延伸到人以外的動物身上。辛格舉例,男女之間的差異同樣不容否認,而且婦女解放的支持者也意識到這些差異導致了不同的權利。許多女性主義者主張,女人有權利自行決定是否墮胎。可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女性主義者鼓吹男女平等,就因而認定他們必須支持男人也有墮胎的權利。既然男人不可能墮胎,談他們墮胎的權利是沒有意義的。同理,既然狗不可能投票,談他們投票的權利也是沒有意義的。無論是婦女解放運動或是動物解放運動,都沒有必要介入這種無聊的爭論。把平等的基本原則從一個群體延伸推廣到另一個群體,並不蘊含我們須要用完全一樣的方式對待這兩個群體,或是給予兩個群體完全一樣的權利。平等的基本原則所要求的,並不是平等的或者一樣的待遇(treatment),而是平等的考量(consideration)。對不同的性別/物種運用平等的考慮,所產生的待遇方式以及權利可能並不一樣。主張平等的理由,並不依賴智力、道德能力、體能或類似的事實性的特質。平等是一種道德理念,而不是有關事實的論斷。沒有任何邏輯上的必然理由要我們假定,兩個人能力上的差異,可以證明我們對他們的需求與利益的考慮可以有程度上的差異。人類平等的原則,並不是對於人與人之間任何事實性的平等描述;相反,它是一項有關我們應該如何對待人類的規範(prescriptive)。邊沁(Jeremy Bentham)把道德平等之本質基礎,用以下的格式具體化入他的效益主義之倫理學系統中:“每一個人計為一個,沒有人可以超過一個(Each to count for one and none for more thanone)。”換言之,一件行動所影響到每個對象的利益,都應該受到考慮,並且對每個對象的利益所賦予的重要程度,應該與其他對象的類似利益一樣。一位稍後的效益主義者,西齊威克(Henry Sidgwick),以如下方式陳述這論點:“從整體宇宙觀點來看(如果容許我這麼說),任何一個個體的價值,都不高於另外一個個體的價值。”
辛格認為,一個解放運動需要我們從道德視域的擴張和平等的基本道德原則去做再解釋和擴大,把平等的基本原則應用到牲畜動物上,並不荒謬。如果細察我們對於種族和性別歧視的反對,深入探討我們的反對立場最終的依據,我們會發現,假如我們追求黑人、婦女,以及其他受壓迫人類群體的平等,卻拒絕對動物給予平等的考慮,我們的立場會站不住腳。因此,辛格認為平等原則的一項自然引申,就是我們對他者的關懷、我們考慮他們利益的意願,不應該系於他們是何許人(或生物)、或者他們有什麼能力。對於每個對象的利益做平等考慮的原則,必須施用於每個對象,無論黑人與白人、男性與女性、或是人類與非人類。
辛格認為,比照根深於某些族群意識中的種族歧視,可以從中得出同樣根深於人類意識中的物種歧視,是一種偏見、一偏頗的態度,偏袒人類成員的利益,壓制其他物種的成員。種族主義者在自己種族的利益與其他種族的利益產生衝突時,著重於自己種族成員的利益;性別主義者偏袒自己性別的利益,兩者同樣違反了平等之原則。若物種主義者認為自己物種的利益優先於其他物種成員的利益,不啻也是一種對平等原則的違背。在這三種情況中,我們看到的模式是一樣的。因此,若擁有較高的智力,並不等同賦予某人權利去使用他人達成自己的目的,因此又豈能賦予人類權利,去為了同樣的目的利用動物?
辛格舉例,人類的物種歧視最顯眼之處,就展現在餐桌上。對於大多數的人類,特別在都市、工業化的社會的人而言,和其它物種成員接觸的直接形式在於餐食時間:我們吃它們。如此做時,我們對待它們純粹做為我們的工具。我們視它們的生命和福利為附屬於我們追求美味佳餚的口味。我們審慎地說『口味』——純粹是取悅我們的味覺之事。不只殺害的行為顯示出我們為了滿足口味而隨時準備處置其它物種。當動物活著的時候,我們施加在它們身上的痛苦,或許比我們準備殺害他們,甚至更清楚地顯示出我們的物種主義。為了讓人們以能夠負擔的價格買到餐桌的肉,我們默許這樣生產肉類的方法:把動物養在擁擠、不舒適的條件中度過它們的一生。動物被對待得像把草料轉變成血肉的機器,而且任何造成更高的『轉變率』的改革皆易於被採用。言及於此,辛格認為既然這些舉措中沒有一件是為了投合我們口味快感之外的任何事,我們為了吃牲畜動物而蓄養且宰殺它們,乃是犧牲其它物種存在者最重要的利益——自由和生存的權利,去滿足我們自己瑣碎利益之最清楚的實例。因此,為了避免物種主義,我們必須停止這種措施,而且我們每個人都有道德義務來停止支持該舉措。
辛格認為,無論支持任何平等運動,都應該有共同的一致性平等理念。他舉例,我們的飲食習慣,是肉品工業所需的一切支持。決定不支持他可能很難,卻並不比一個白種南方人抗拒他的社會傳統而解放他的黑奴更困難。如果不能改變我們的飲食習慣,又如何能譴責那些奴隸主不去改變他們自己的生活方式呢?[1]
參考和摘錄自:《動物權利和人類的義務》(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辛格著,陳瑞麟譯,(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