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上只不过是从历史之文明性当中的现代学科意义来理解文明与社会历史之间的内在关系。但是我们还没有深入谈到历史的文明性作为存在论意义的历史属性呢!因为即使我们是从认识论与方法论建立起历史的本体论阐释学,然而这种概括只能是学科自身的内部问题。但是关于历史的内部问题我们还没有清理出来。于是我们必须超越现代学术的思想框架,以自身的存在性来【领会】历史的文明性。即使我必须重新经历过人类历史的发展变化,并且给予它们一定的存在性的阐释意义,然而我要脱离学科或学术精神的框架来从心灵的特质来【概括】出历史的一定形式。这种形式的主要痕迹,并不是从人文主义或政治哲学的角度来说明,乃是从不同历史阶段的内部性质来【整合】出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例如以前的思想史论述,在谈论希腊文明的时候,总是从民主的角度来阐发;而现在我去要从希腊文明历史的内部特质——即生活生产方式——来概括出希腊人的存在特质。这种生活生产方式的历史阐述,并不是一种社会学或经济哲学。乃是一种存在论。于是历史的问题不再是问:一个时代到底生产了什么文化特质?而是问:为什么是希腊文明而不是别的生活意义呢?前者是实用主义的历史阐释方式,而后者却是一种存在论的领悟性质。要达到这种领悟性质,就必须回归到主体社会的心理构制当中。只有领会了社会主体的心理构制的形成过程,我们才能够明白个体如何在自身的存在中把握到什么样的形式变化?。
人的存在如果能够不经过中介的意义而外化成一定的生活实践时,那么生活实践就能够表明一定人的存在的自身的意义;然而,生活实践未必就是表明人的存在的基本意义。因为在生活实践与人之间有一个社会主体的心理构制作为两者之间的桥梁。当人在生活实践时,人们早已在生活实践中培养起一定的心理构制;而心理构制的形成过程反过来又会强化生活实践的主体意义。这种形成过程表现出这样的历史特质:当历史从人的存在内部外化成一定的对象化的形式关系时,对象化的结果就是让人在历史的内部中异化成一定的社会主体。人就是在这个社会主体的历史内部中,继续从事生活实践的生产作用。可见,生活的实践形式导致了一定的历史关系。然而,从现有的考古资料来看,我们一般所面对的历史的渊源性的考古理解,其实就是一定的文化史,例如希腊的城邦制度或中国古代文明的仰韶文化的部落村聚落等形式。于是我们对人类的一般历史特征的认识实际上就是人类学或社会学;因为历史作为一种研究,它所展现给人类思维的“框架”就是先验地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而在特定的文化形态下显明的。也就是说,研究历史,就是研究一定的组织意义及其形态;更精确地说,就是文明的组织性。可是对于“文明”之前的史料,我们倒是变成了无知的情况。——史料作为一种叙事性的中介作用,我们的无意识却将这种中介性“自动化”为与真实性相当的科学作用。——于是,唯一能够脱离史料的中介意义的认识形式,就是揭开人的存在的神秘性:透视了人的存在,就是揭开了存在的历史性和历史过程。而揭开历史的存在性,我们就必须进入到历史的存在维度之内。历史的存在维度在人身上表现出这样一个事实:人为了创造世界而赋予世界予意义;然而,当社会被建构后,存在与历史的同一性就会因为“社会”这个中介作用的基础性转换而被替换成存在与社会之间的【交错对应性】。于是,历史的存在维度的这种替换方式及其过程,让人对这个世界的意义赋予从人的存在性角度“异化”成从社会的主体性意义去“诠释”。我们对历史的文明性的作为总体性的考古理解,也就是在这种“诠释”作用下作为结果而显现的。
人为了创造世界而赋予世界一定的意义——这是生活实践的基础,也是历史的基础。但是,从生活实践中所导致的进一步的社会分工,却让历史作为一种关系异化了。也就是说,历史的异化决定了社会的分工,而社会的分工却强化了历史的异化。这种社会的分工,并不是由于首先经济的需要,乃是由于政治的需要。正如杨海峰曾经在《形而上学批判——马克思哲学的理论前提以及当代效应》说过: “只有在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形成后,创造历史的劳动才真正地形 成,这也是创造真理,创造意义的劳动”(杨海峰【著】,《形而上学批判》,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初版,页281)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的分工的历史形成的基本原因,并不是由于物质累计的结果,乃是为了占有物质生产资料而产生出来的【统治的需要】。于是,并不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乃是政治的需要决定了经济的生产“能力”。这种需要所导致的“能力”的形式,在历史过程上从结果上来说就是产生知识的支配力量。为了让主仆之间的关系能够在生产力以及生产关系中“固定”下来,就必须要有一套话语模式。于是知识上的【规则】之内部形式就决定了社会游戏的运作方式。现在我们就拿西方历史以来的启蒙意义以及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特征来强化以上的说法或观点。
西方文明从古希腊以来就忘不了:法律下的自由以及政治与社会的不同角色和功能的定位——启蒙精神也继承了类似的或相关的政治哲学。然而罗马帝国以来,西方的社会与政治都已经“被固定”在原型的权力组织这种“功能性”中,要不然为什么中古世界的教会能够凭借法律精神及其相伴随的制度体制来组织教会与社会,以至于掌握罗马帝国分裂后的世俗权力呢?这也可以说明往后:教会与王侯之间,王侯与贵族之间,教会与封建贵族之间,甚至后来“分化”出来的国王,贵族,封建大地主,资产阶级,民众之间为什么在各种改革上常常会因为冲突矛盾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革命运动!可见,我们可以从“思想权力”来看出各个时代中理想与现实,精神与制度之间所存在着的紧张关系;用哲学术语来说,就是“矛盾统一”,“合理化过程”等等——但是这种术语,这种关系只是表面的,因为都是反映了霍布斯所说的【潜在战争状态】这种“历史实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象征内的一切理想属性或理想性质都是“传统的”——也就是【权力的】,【传承的】——从传统所继承的思想形式“都是”修正主义。因此,革命所代表着的权力斗争“现象”都跟理想精神一样都是修正主义的。换句话说,我们的现在——我们的现实——也就是“文明的”现实都是:修正主义的精神。我们的改革,革命,反思,批判,社会实践等等都是离不开这种【历史修正主义】的社会悖论。从这种社会悖论反观西方历史的进程就会看到一个潜在的事实:现在的国家仍然是专制主义的——不是作为一种制度而是作为“历史心理”(也就是“历史影响力”)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内在行为中。选举,人民示威,军队镇压,协商体制,金融体系,都市化,现代官僚体系等等的【文化霸权】不正好是从早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分化”出来的所谓民主进程吗?——而君主立宪制不是为了反抗王权统治而由贵族从王权制度中“解放”的么?——解放的结果呢?不是自己独占权力的象征吗?——这才导致了以后资产阶级或都市中的财富“集团”(非集团意义上的)在自由主义的发展阶段与国会的“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关系。为了反抗王权体制,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然而,君主立宪制中的“君主”角色就实实在在地说明了这种制度在形式上依然保留了王权的退化形式——虽然今日的英国国王只是一种【象征】;但是这种“象征”正好说明了人类对专制主义的保存形式的“原始心理”或“原始记忆”。另外一方面,当法国大革命发生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不是与当时其他欧洲(如普鲁士,德意志等)的君主专制“串谋也串供”地要消灭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民主“风气”么?四国同盟的成立,不是反映了保守主义与君主专制主义之间的同当关系?虽然分别在1827年和1830年发生的希腊独立和法国七月革命,英国惠格党要求“国会改革”这么三件事代表了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胜利,但换来的是国际社会对政治控制的强化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