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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宪法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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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都可以在报章上看到我们伟大的友族大大小小领袖声嘶力竭的高喊“国内任何一个种族都不能质疑友族与土著特权,因为这已经被清楚列明在宪法第153条款下,如果还是有人质疑友族特权,就等同于质疑宪法,可在1948年煽动法令下被提控。”听起来名正言顺,威不可侵。然而,在使用这些字眼的政客们,究竟有多少人曾经熟读宪法,以查明究竟自己的权利,是哪些权利呢?事实上,如果认真阅读宪法,或许会令你感到惊奇的是,你完全找不到那神圣不可侵犯的字眼,即:友族“特殊权利”,友族“特权”,或“友族权利”等。任何人只要细读第153条款的话,就会发现,对友族有利的条款所采用的字眼,颇为温和,完全不像政客所说的那样尖銳,牵涉层面也没那么广。
第153(1)条款说:“元首有责任根据此条款的规定,维护友族的特殊地位和其他族群的合法利益。”要注意的是:宪法使用的字眼是“维护”和“特殊地位”(不是“特殊权利”或“特权”),目的不是为了赐予种族特权,或制造特权阶级,而是为了维护他们,使他们有朝一日能和其他族群“并驾齐驱”,在同一个平台上和平竞爭,因为在半个世纪前,草拟《宪法》时友族在经济上和教育上比其他种族较为落后,因此有必要“保障”或“维护”,以免友族被其他种族所吞并。
第153(2)条款规定,首相必须通过在公共服务业、教育设施和商业执照等方面,保留他认为合理比例的职位,以保障友族的特殊地位。
第153(3)和(6)条款指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相可发出一般指示给有关当局,当局必须遵守这类指示。
这些宪法条款根本不可能达致结论说:友族“特权”是友族所拥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权。宪法更没有规定如“友族主导权”范围內的种族特权,因此作这种结论不符合宪法精神。因此,宪法第153条款所规定的友族特殊地位,只是在三个领域:公共服务、教育学额和商业执照方面,保留合理固打而已。
再说,第153(1)条款和第153(2)条款中的小标题是:“保留服务业,执照等固打给友族和沙巴和砂拉越土著”。意思是沙砂两州的土著也应享有和我们伟大的友族同胞一样的利益,但但两者享有的资源实际上却有天渊之别。要知道,东马许多原住民到了今时今日甚至还活在没有水电供应的深山野岭中,无论是基本设施或是卫生条件,皆是惨不忍睹。原住民虽贵为“土著”,但向来没法与友族同享土著特权;反之,原住民人权遭蚕食的状况时而有之。尊贵的友族领袖,你们在维护自己的“特殊地位”之余,能不能拨点时间关心关心和你们有“书面上相同地位”的原住民同胞呢?
补充一点,为什么当初会有新经济政策的出现?因为友族领袖认为他们(土著)的平均收入不及华印两族,及还有不少土著在赤贫线下。那么,在新经济政策推行了那么久后的今天,为什么土著人均收入依然在华族及印族同胞之下呢?因为政府计算贫穷率时,把一直被政府政策边缘化的原住民与备受眷顾的友族同归类为“土著”。想想,一个小岛国如果只住两个人,一个是坐拥100万元家产的富翁,另一个是一文不名的穷光蛋。虽然说该国有一半人口没钱开饭,但人均收入却是50万元。看到这里,你们应该可以明白为什么老查可以建出个查氏皇宫,而官方纪录上,友族同胞的收入却永远比不上其他族群吧?
[ 本帖最后由 psynce 于 2-3-2009 11:03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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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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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谢谢您的分享。此帖,神凤为您的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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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9: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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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psynce 的帖子
谢谢你对宪法153条精辟的分享,很棒!
我一直都认同友族过於神圣化这宪法153条,甚至走火入魔至“不可侵犯“的限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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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1: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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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synce 于 28-2-2009 11:04 PM 发表
常常都可以在报章上看到我们伟大的友族大大小小领袖声嘶力竭的高喊“国内任何一个种族都不能质疑友族与土著特权,因为这已经被清楚列明在宪法第153条款下,如果还是有人质疑友族特权,就等同于质疑宪法,可在1948年煽 ...
原住民往往都被政治人物所忽略的,在我国种族主义依然强盛,不管是国阵还是民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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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1: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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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1: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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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请不要灌水.....
发表与主题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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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1: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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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为马来族及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保留服务、执照等的份额
(一)最高元首负责依据本条的规定,保护马来族与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除第四十条及本条的规定外,最高元首得不受本宪法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按必要的方式执行本宪法及联邦法律赋予的职权,保护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并确保在公共服务的职位(州的公共服务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联邦政府给予或提供的其他类似的教育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的比例份额;并在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营业许可证或执照时,须依照该项法律及本条的规定,在许可证及执照方面,保留其认为合理的比例份额。
(三)为保证按第二款规定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在公共服务职位、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教育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的权利,最高元首得向按第十章规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负责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或负责提供其他教育或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的任何机关发出必要的指令,上述有关委员会或机关对于上述指令应遵照执行。
(四)最高元首依据第一款至第三款行使本宪法与联邦法律赋予的职权时,不得剥夺任何人担任的公职,或其所继续享有的任何奖学金、助学金或其它教育或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
(五)不得因本条而削弱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六)现行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许可证或执照时,最高元首得按必要的方式行使该项法律赋予的职权,向负责颁发营业许可证或执照的法定机关发出指令,以保证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份额的许可证或执照,有关机关对于上述指令必须遵行。
(七)不得因本条而剥夺或授权剥夺任何人已获得、享有或持有的任何权利、特权、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按正常情况应予更换或发给许可证或执照时,也不得因本条而授权拒绝任何人更换或拒绝向其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拒绝向任何经营者的子嗣、继承人或受让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八)不论本宪法有何规定,如果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许可证或执照时,该项律得规定将一定份额的上述许可证或执照保留给马来族或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土著,但任何上述法律不得为此而:
1.剥夺或授权剥夺任何人已经获得、享有或持有的任何权利、特权、许可证或执照;
2.依据该项法律的其他规定,按正常情况应予更换或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时,授权拒绝任何人更换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向任何经营者的子嗣、继承人或受让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阻止任何经营者将可转让的营业执照连同其所经营的行业或商业转让他人;
3.如涉及以前不需要许可证或执照即可经营的行业或商业时,授权拒绝向在该项法律生效前夕业已从事该行业或商业的经营者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者依照该项法律的其他规定,按正常情况应予更换或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时,授权拒绝任何经营者更换营业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向任何经营者的子嗣、继承人或受让人颁发营业许可证或执照。
(八)(甲)不论本宪法有何规定,如果颁发马来西亚教育文凭或其等效文凭的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当局对上述院校规定的任何学科的名额少于有资格申请入学者时,最高元首拥有法定权力依据本条向有关当局发出必要的指令,以保证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的入学名额,有关当局对于上述指令必须遵行。
(九)本条不得单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的保留权而授权议会限制商业或行业。
(九)(甲)本条所说的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其涵义与第一百六十一条(甲)所指的涵义相同。
(十)有统治者的各州州宪法,得制定与本条相应的规定(及必要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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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3-2009 1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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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e5801 于 1-3-2009 01:30 PM 发表
第一百五十三条为马来族及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保留服务、执照等的份额
(一)最高元首负责依据本条的规定,保护马来族与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除第四十条及本条的规定外, ...
谢谢kee5801兄补充了完整的宪法第153条,这样就可以互相参照来辅助我的论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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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009 11: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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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psynce 的帖子
有没办法找到国文版的?
这样就可以双语对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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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009 11: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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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09 11: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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