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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宪法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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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2-2009 11: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常都可以在报章上看到我们伟大的友族大大小小领袖声嘶力竭的高喊“国内任何一个种族都不能质疑友族与土著特权,因为这已经被清楚列明在宪法第153条款下,如果还是有人质疑友族特权,就等同于质疑宪法,可在1948年煽动法令下被提控。”听起来名正言顺,威不可侵。然而,在使用这些字眼的政客们,究竟有多少人曾经熟读宪法,以查明究竟自己的权利,是哪些权利呢?事实上,如果认真阅读宪法,或许会令你感到惊奇的是,你完全找不到那神圣不可侵犯的字眼,即:友族“特殊权利”,友族“特权”,或“友族权利”等。任何人只要细读第153条款的话,就会发现,对友族有利的条款所采用的字眼,颇为温和,完全不像政客所说的那样尖銳,牵涉层面也没那么广。

1531)条款说:“元首有责任根据此条款的规定,维护友族的特殊地位和其他族群的合法利益。”要注意的是:宪法使用的字眼是“维护”和“特殊地位”(不是“特殊权利”或“特权”),目的不是为了赐予种族特权,或制造特权阶级,而是为了维护他们,使他们有朝一日能和其他族群“并驾齐驱”,在同一个平台上和平竞爭,因为在半个世纪前,草拟《宪法》时友族在经济上和教育上比其他种族较为落后,因此有必要“保障”或“维护”,以免友族被其他种族所吞并。

1532)条款规定,首相必须通过在公共服务业、教育设施和商业执照等方面,保留他认为合理比例的职位,以保障友族的特殊地位。


1533)和(6)条款指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相可发出一般指示给有关当局,当局必须遵守这类指示。

这些宪法条款根本不可能达致结论说:友族“特权”是友族所拥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权。宪法更没有规定如“友族主导权”范围內的种族特权,因此作这种结论不符合宪法精神。因此,宪法第153条款所规定的友族特殊地位,只是在三个领域:公共服务、教育学额和商业执照方面,保留合理固打而已。

再说,第1531)条款和第1532)条款中的小标题是:“保留服务业,执照等固打给友族和沙巴和砂拉越土著”。意思是沙砂两州的土著也应享有和我们伟大的友族同胞一样的利益,但但两者享有的资源实际上却有天渊之别。要知道,东马许多原住民到了今时今日甚至还活在没有水电供应的深山野岭中,无论是基本设施或是卫生条件,皆是惨不忍睹。原住民虽贵为“土著”,但向来没法与友族同享土著特权;反之,原住民人权遭蚕食的状况时而有之。尊贵的友族领袖,你们在维护自己的“特殊地位”之余,能不能拨点时间关心关心和你们有“书面上相同地位”的原住民同胞呢?

补充一点,为什么当初会有新经济政策的出现?因为友族领袖认为他们(土著)的平均收入不及华印两族,及还有不少土著在赤贫线下。那么,在新经济政策推行了那么久后的今天,为什么土著人均收入依然在华族及印族同胞之下呢?因为政府计算贫穷率时,把一直被政府政策边缘化的原住民与备受眷顾的友族同归类为“土著”。想想,一个小岛国如果只住两个人,一个是坐拥100万元家产的富翁,另一个是一文不名的穷光蛋。虽然说该国有一半人口没钱开饭,但人均收入却是50万元。看到这里,你们应该可以明白为什么老查可以建出个查氏皇宫,而官方纪录上,友族同胞的收入却永远比不上其他族群吧?



[ 本帖最后由 psynce 于 2-3-2009 11:03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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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凤 + 34 楼主,谢谢您的分享。此帖,神凤为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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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9: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psynce 的帖子

谢谢你对宪法153条精辟的分享,很棒!
我一直都认同友族过於神圣化这宪法153条,甚至走火入魔至“不可侵犯“的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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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1: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synce 于 28-2-2009 11:04 PM 发表
常常都可以在报章上看到我们伟大的友族大大小小领袖声嘶力竭的高喊“国内任何一个种族都不能质疑友族与土著特权,因为这已经被清楚列明在宪法第153条款下,如果还是有人质疑友族特权,就等同于质疑宪法,可在1948年煽 ...


原住民往往都被政治人物所忽略的,在我国种族主义依然强盛,不管是国阵还是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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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1: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笔写写都那么好了,期待你更多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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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1: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请不要灌水.....

发表与主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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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9 01: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为马来族及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保留服务、执照等的份额
(一)最高元首负责依据本条的规定,保护马来族与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除第四十条及本条的规定外,最高元首得不受本宪法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按必要的方式执行本宪法及联邦法律赋予的职权,保护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并确保在公共服务的职位(州的公共服务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联邦政府给予或提供的其他类似的教育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的比例份额;并在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营业许可证或执照时,须依照该项法律及本条的规定,在许可证及执照方面,保留其认为合理的比例份额。
(三)为保证按第二款规定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在公共服务职位、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教育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的权利,最高元首得向按第十章规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负责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或负责提供其他教育或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的任何机关发出必要的指令,上述有关委员会或机关对于上述指令应遵照执行。
(四)最高元首依据第一款至第三款行使本宪法与联邦法律赋予的职权时,不得剥夺任何人担任的公职,或其所继续享有的任何奖学金、助学金或其它教育或训练特权或特别设施。
(五)不得因本条而削弱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六)现行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许可证或执照时,最高元首得按必要的方式行使该项法律赋予的职权,向负责颁发营业许可证或执照的法定机关发出指令,以保证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份额的许可证或执照,有关机关对于上述指令必须遵行。
(七)不得因本条而剥夺或授权剥夺任何人已获得、享有或持有的任何权利、特权、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按正常情况应予更换或发给许可证或执照时,也不得因本条而授权拒绝任何人更换或拒绝向其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拒绝向任何经营者的子嗣、继承人或受让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八)不论本宪法有何规定,如果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种行业或商业需办理许可证或执照时,该项律得规定将一定份额的上述许可证或执照保留给马来族或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土著,但任何上述法律不得为此而:
1.剥夺或授权剥夺任何人已经获得、享有或持有的任何权利、特权、许可证或执照;
2.依据该项法律的其他规定,按正常情况应予更换或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时,授权拒绝任何人更换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向任何经营者的子嗣、继承人或受让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阻止任何经营者将可转让的营业执照连同其所经营的行业或商业转让他人;
3.如涉及以前不需要许可证或执照即可经营的行业或商业时,授权拒绝向在该项法律生效前夕业已从事该行业或商业的经营者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者依照该项法律的其他规定,按正常情况应予更换或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时,授权拒绝任何经营者更换营业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向任何经营者的子嗣、继承人或受让人颁发营业许可证或执照。
(八)(甲)不论本宪法有何规定,如果颁发马来西亚教育文凭或其等效文凭的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当局对上述院校规定的任何学科的名额少于有资格申请入学者时,最高元首拥有法定权力依据本条向有关当局发出必要的指令,以保证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土著保留其认为合理的入学名额,有关当局对于上述指令必须遵行。
(九)本条不得单为马来族及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的保留权而授权议会限制商业或行业。
(九)(甲)本条所说的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其涵义与第一百六十一条(甲)所指的涵义相同。
(十)有统治者的各州州宪法,得制定与本条相应的规定(及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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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为出发点 + 5 谢谢宪法153条的内容。有国文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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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2009 11: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e5801 于 1-3-2009 01:30 PM 发表
第一百五十三条为马来族及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保留服务、执照等的份额
(一)最高元首负责依据本条的规定,保护马来族与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除第四十条及本条的规定外, ...


谢谢kee5801兄补充了完整的宪法第153条,这样就可以互相参照来辅助我的论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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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009 11: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psynce 的帖子

有没办法找到国文版的?
这样就可以双语对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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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009 11: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synce 于 2-3-2009 11:10 PM 发表


谢谢kee5801兄补充了完整的宪法第153条,这样就可以互相参照来辅助我的论证了。

第二章基本自由权

第五条人身自由
(一)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
(二)高等法院或其法官在接到有人遭到非法拘留的申诉后应进行调查,如认为上述拘留为合法应下令将被拘留者移送法院。否则,应下令予以释放。
(三)对于任何被逮捕者应尽快将逮捕的理由告知其本人,并允许由其本人所选择的律师为其辩护。
(四)对于任何未获释放的被逮捕者,应在二十四小时(不包括路程所耗时间)内,移送预审法官处理,不得无理拖延;非根据预审法官的命令,不得继续予以拘留;
但是,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根据限制拘留的现行法律所逮捕或拘留的人员。并且本款的全部规定应视为自独立日起即已成为本条的组成部分。
(五)第三及第四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敌对国的外侨。
第六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
(一)任何人不受奴役。
(二)禁止多种形式的强迫劳动,但议会得以法律规定各种为国家利益需要的义务服务。
(三)根据法院判决服徒刑期间所规定的劳动,不得视为本条所说的强迫劳动。
(四)任何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公共机关依据成文法的规定,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能交由另一公共机关执行时.为执行上述职能,前一公共机关的雇员必须为后一公共机关服务。这种为后一公共机关的服务,不得视为强迫劳动,上述雇员也不得因调职而向前一公共机关或后一公共机关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第七条关于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和不得重复审判的保障
(一)任何人不得因按当时施行的法律不受处罚的行为或非行为而受处罚。对任何人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不得重于犯罪当时施行的法律所规定的处罚。
(二)任何人如已因某项犯罪而被宣判为无罪或有罪后,不得因同一罪名再度受审判,但因上级法院推翻原判下令重审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平等权利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
(二)除本宪法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法律、任何公共机关职位的任命或聘任,或在关于财产的获得持有或处置、关于创办经营任何贸易、企业,或关于从事任何专业、职业或就业的法律的实施方面,不得仅以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为理由对公民实行歧视。
(三)不得以任何人为任何州的统治者臣民为理由,而规定其破格优待。
(四)任何公共机关不得对任何人以其在联邦境内的居住地区或营业地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为由而实行歧视。
(五)本条规定并不禁止下述各项规定或使之无效:
1.有关个人身份法的任何规定;
2.关于任何宗教事务或任何宗教管理机构的职位或执事人员只限于由信奉该宗教的人员担任的任何规定或惯例;
3.关于马来半岛土著居民的保护、福利或发展 (包括土地的保留)的规定,或关于为土著居民保留适当公务员职位的合理比例的规定。
4.关于必需居住在某州境内才有资格在该州参加竞选、投票或被任命担任该州公职的规定。
5.任何州宪法中的规定等于或相应于独立日前夕有效的规定。
6.关于只招募马来人参加的马来军团的规定。


这条和153条有很大的冲突。
仔细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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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09 11: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土著在宪法的诠释

第十二章(甲)对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额外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沙巴州与沙捞越州使用英语及当地语言
(一)任何旨在终止或限制依据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在任何一用途上使用英语的议会法令,对于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使用英语的情况,应在马来西亚日后满十年方可生效。
(二)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
1.代表或来自沙巴州或沙捞越州的议员,在议会任何一院使用英语;
2.在婆罗州高等法院、或在沙巴州或沙捞越州下级法院的诉讼中,或在第四款所规定的联邦法院诉讼中,使用英语;
3.在沙巴州马沙捞越州的立法议会或其他官方活动(包括联邦政府的官方活动)中使用英语。
(三)在不影响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凡涉及第一款所说的在婆罗州高等法院的诉讼、或第四款所规定的联邦诉讼中使用英语的议会法令或其有关规定,非经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立法机关分别立法通不得生效;凡涉及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项所述在沙巴州或沙捞越州使用英文的其他情况的上述议会法令或其有关规定,非经各该州的立法机关立法通过不得生效。
(四)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说的联邦法院诉讼,指对婆罗州高等法院或其法官的判决提出的任何上诉,以及依据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联邦法院裁决的婆罗州高等法院或沙巴州或沙捞越州下级法院诉讼中产生的疑问。
(五)不论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何规定,在沙巴州或沙捞越州通用的地方语言可在地方法庭,或任何地方法和习惯法的法典中使用;在沙捞越州,在州立法机关另行立法规定以前议员在立法议会或其任何所属委员会中可以使用地方语言。
第一百六十一条(甲)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
(一)(已废除)
(二)(已废除)
(三)(已废除)
(四)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州宪法可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必要的修改)。
(五)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沙巴州与沙捞越州,不得依据第八条的规定而使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关于为本州土著保留或分发土地,或在分发州土地方面给予优先待遇的任何州法律的规定无效或禁止其施行。
(六)本条所说的“土著”:
1.在沙捞越州,指属于第七款所规定的该州本地部族之一、或纯本地部族混血儿的公民;
2.在沙巴州,指沙巴本地部族的子孙、以及在沙巴出生(不论是否在马来西亚或以后)或当其出生时其父定居在沙巴州的公民。
(七)按第六款所说的“土著”定义,被视为沙捞越本地部族的有:
布吉丹族、比沙耶族、杜顺族、海达雅族、陆达雅族、加达扬族、加拉必族、加央族、凯尼亚族(包括沙卜族及西平族)、加章族(包括锡加班族、克詹曼族、拉汉南族、本纳族、丹绒族及干偌威族)、鲁吉族、刊森族、马来族、美兰诺族、慕律族、比纳族、新安族、达加族、打班族及乌吉族。

第一百六十一条(乙)对非居民在沙巴州与沙捞越州法院执业权利的限制
(一)凡涉及撤销或改革居留限制使以前不准在沙巴州与沙捞越州法院执业人员可以享有该等权利的议会法令或依据议会法令作出的任何规定,在各该州的州立法机关立法通过以前不得生效。
(二)本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联邦法院在沙巴州与沙捞越州开庭审讯时、受理对婆罗州高等法院或其法官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时,以及依据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婆罗州高等法院、沙巴州或沙捞越州下级法院诉讼中产生的疑问时的律师执业权。




这是我在仔细读后才发现的。。
我会再作研究看土著论只代表东马还是全马都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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