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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奪命‧轟動馬口‧劫殺小情侶3人監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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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1-2008 11: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割喉奪命‧轟動馬口‧劫殺小情侶3人監16年!
(森美蘭‧芙蓉)森州馬口小情侶劫殺案週一(11月24日)在芙蓉高庭下判,3名被告在兩項選擇性兇殺304(a)條文下,各被判坐牢16年,刑期從逮捕日算起!

3被告被控於2004年7月27日晚上,在森州馬口萬樂鎮蓄水槽劫殺一對小情侶卜嘉文及張佩雯,結果被警方援引302謀殺條文提控,但被告律師於今年3月致函總檢察署,要求將謀殺控狀增加一項選擇性兇殺控狀後,獲得法庭批准。

法官阿都哈林週一下午宣判第一被告巴布拉(22歲),第二被告姆魯甘(20歲)及第三被告巴拉卡斯(20歲)的兩項選擇性兇殺罪名成立,分別判決16年監禁,刑期同時執行,因此,被告只須坐牢16年。

選擇性的第一控狀是指3人於2004年7月28日凌晨12時30分至凌晨2時,在馬口萬樂鎮蓄水槽殺死當年19歲的卜嘉文,抵觸刑法304a條文。

選擇性的第二控狀指3人於2004年7月28日凌晨12時30分至隔天上午8時,在馬口區弄邊的一個廢礦湖,殺死當年18歲的張佩雯,抵觸刑法304a條文。

在刑事法典304(a)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

同時還是分開?
刑期執行方式起爭辯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時,仍然環繞著主控官楊柳心副檢察司和法官拿督阿都哈林及辯護律師爭辯刑期是同時執行,還是分開執行的問題。

法官要求主控官提出案例來成立分開執行刑期的論點,主控官提呈種種論據後,法官就宣佈暫時休庭,在下午開庭下判。

週一的結案陳詞也是3名被告在俯首認罪後第9次開庭,由於之前的陳詞都是爭辯刑期的執行方式,因此,案件一拖再拖,拖至今天才有判決。

法官宣判後,3名被告的家人都露出笑臉,並輕松地與辯護律師交談,過後,被告家人也在法庭扣留所外與被告們告別。

出席者包括3名被告的的辯護律師古拉、沙菲里、凱文及親友們,但不見兩名死者的家屬。
新聞背景

3人蓄水槽劫殺小情侶

2004年7月27日晚上9時30分,男死者卜嘉文駕駛威拉國產車載女友張佩雯(女死者)到馬口萬樂鎮蓄水槽。

案發之前,第一被告從一名吸毒者買了一把刀。過後,3名被告於當晚11時30分在蓄水槽埋伏。直到凌晨12時30分,他們發現男女死者後,就走近對方的車子,迅速打開車門,以刀抵住男死者的頸部,指示他下車。

3被告把男死者帶到蓄水槽搶走錢包、手機及戒指。男死者被他們綁手及以布封嘴,甚至遭受攻擊,腹部及頸都被刺傷,過後被遺留當地,最終男死者在隔天凌晨2時15分,被公眾發現倒在傾斜坡下的道路,不久後,男死者就氣絕去世。

3名被告遺棄男死者後,重返男死者的車子,載了女死者到庇勞縣的爪西,用刀刺傷女死者的腹部及頸部。

他們把女死者載到馬口弄邊的一個廢礦湖,企圖連人帶車推進湖裡。不過,車子卡在湖邊,他們就把女死者的遺體及兇刀丟進湖裡,並搶走女死者的手機及戒指。

女死者的屍體於7月28日上午7時40分被人發現浮在湖中,車子也停在湖邊。

7月29日,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在馬口一間手機店企圖出售男死者的手機,警方接獲消息趕到現場時,2名被告已逃走,不過,警方還是在當天成功逮捕2名被告,另一名被告則在7月30日落網。

警方在第二被告的指示下,在發現女屍的湖中起獲 “藍保” 兇刀。2名死者的解剖報告,證實他們皆是被利器割喉而斃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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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1-2008 11: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不用偿命啊???难怪犯罪率居高不下,这样坏人拿里回怕??杀人都不用死,打人,伤人就更不用怕了。。。最多关几年。。当良民政府不奖励,做歹徒政府有优惠。。。
尤其是看到这:
"法官宣判後,3名被告的家人都露出笑臉,並輕松地與辯護律師交談,過後,被告家人也在法庭扣留所外與被告們告別。"


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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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1-2008 11: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人渣应该被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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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1-2008 11:3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来西亚治安现在越来越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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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1-2008 11: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tze 于 25-11-2008 11:35 AM 发表
那些人渣应该被判死刑的。。。。。。
都不知道那些人渣是不是收卖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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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1-2008 11:4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才16年,没有鞭打吗? 不是应该终生坐牢的吗,要不然更多人不怕了。。。。
算起来,他们才只做12年牢罢了。。

好可怜的遭遇。。。

[ 本帖最后由 kiang81 于 25-11-2008 11:41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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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1-2008 12: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悲哀。。。。无耻的司法,不公的判刑。无能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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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1-2008 01: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才十六而已啊!!:@ :@ :@ :@ :@
那么残忍的杀人手法才判监禁十六年。。。。
还是两条人命。。。

死者家属有没去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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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1-2008 05: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原来杀人才坐牢十多年罢了, 那以后各位大大有什么难以解决的深仇大恨,大不了可以选择杀人,反正才做牢十多年罢,又有免费提供3餐吃! 哈哈~~ 曾经得罪人的家伙可要小心咯,小心被人给杀了噢,因为法律304a条例。杀人才坐牢十多年罢了。  马来西亚法律真是好!! 住在这里真是好。      以后失业了后可以选择打抢银行杀掉金店的职员咯。     

[ 本帖最后由 KeNinLee 于 30-11-2008 06:04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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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1-2008 06: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煽动法令就可以动不动就被关。。。。:@
两条人命值16年。。。一条人命才值8年:@ :@
误杀不是不用坐牢咯。。。kanazai...Malaysia Bolehh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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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1-2008 09: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到报章的那个父亲,那是心中永远的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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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2008 03: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不知道蒙古女郎案件吗???主脑会没罪的,帮凶才有罪。。。。所以有什么仇恨,请个人帮你解决就行了。。你会没罪了。。。这就是MALAYSIA BOLEH最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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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2008 07: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选择性凶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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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2008 07:2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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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2008 09: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Fulamak, didint know malaysia is so kind to criminals, MALAYSIA "BOL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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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2008 09: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CK 于 1-12-2008 09:01 AM 发表
Fulamak, didint know malaysia is so kind to criminals, MALAYSIA "BOLEH"




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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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08 08: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公正严明”的大马法律。
真的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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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08 08: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P?! 才16年?!他们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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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08 10: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了让人心寒
为什么不是杀人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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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2008 08: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他们拥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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