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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ofapril

到底佳礼论坛会否保护网友的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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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08 06: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空出席
网管是否可以整理内容,
然后贴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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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08 08: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7-11-2008 06:23 PM 发表


leeching,

知道为什么<佳礼>没有委任代表律师吗?

见Pg 6:http://www.penangbar.org/dl/chamberlist-mt4-081104.doc


你要說的是不是Pg 6空空無字是說, CARI沒有律師, 沒有保護网友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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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08 01: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战神蚩尤 的帖子

我想出席,对于这个课题我很早就有深入研究,我能够提供给佳礼非常宝贵的意见。
http://cforum2.cari.com.my/viewt ... &extra=page%3D1
但是,我担心我的生命安全,所以正在考虑要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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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08 04: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link 于 7-11-2008 09:37 PM 发表
很奇怪的帖子, 论坛底部不是早就写了吗?

重要声明:本讨论区是以即时上载留言的方式运作,Cari.com.my对所有留言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立场等,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网友言论不代表本网站之立场,网友自负言论及法 ...


对咯。。。对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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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08 09: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叔我查到事发的经过了。。


在2006 年 7 月 25 号 (25/7/2006) ,有个家伙在佳礼的槟城论坛发了一个新帖。。那个家伙在新帖里面放了一张梁宗宝的照片(blur photograph) ,然后在帖子里面写道:有一个在 2006 年七月得到槟城州元首颁发 “准拿督” (Darjah JohanNegeri) 的人,涉及非法活动 (vice activities)以及被警方在一次扫荡酒吧的行动中逮捕。过后其他网友就你一句、他一句,在那个帖子里面讲这个起诉人的事情。。


这个起诉人是当时其中一个姓 “梁” 的准拿督,所以他认定那个帖子讲的人就是他。过后他在 2006 年八月和九月发了三封律师信给 Cari 公司,要求 Cari 将那个发帖的家伙,以及其他参与讨论的网友的个人资料和 IP ,不过佳礼老板没有理会他。


到了 2007 年 11 月左右,这个梁宗宝的律师去槟城民事高庭 file 一个 Originating Summons ,把 CariInternet Sdn Bhd 列为答辩人。梁宗宝的律师在一个月后取得已经有法庭盖印的 sealed copy ,然后将有关文件 serve给 Cari 公司。之后梁宗宝的律师在 Pleading period 结束后, file 了 Notis Temu Janji 进行初期审讯。案件在 2008 年五月尾过堂 (Sebutan) ,法官设下起诉和答辩双方互相交换 Affidavit (宣誓书) 的日期,然后在 11 月 5 号在法官的内庭 (Chamber) 进行审讯 (bicara / trial) 。


Cari公司并没有聘请律师,也没有 file 任何 Affidavit In-Reply 。不过在 11 月 5 号当天, Cari 公司其中一个董事Liew Chew Keat 有出庭听审。由于Cari 公司没有 file 任何 Affidavit In-Reply来反驳起诉人的论点,法官直接批准起诉人的 Summons In-Chamber 申请,发出庭令 (Perintah) 命令 Cari 公司在14 天内将有关发帖者和其他有在那个帖子发言的网友资料交给起诉人 (梁宗宝) 。


法官是根据英国 House of Lords 的 Norwich Pharmacal Doctrine 来批准有关揭露网友个人资料和 IP 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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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08 09: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根据英国 House of Lords 的 Norwich Pharmacal Doctrine 来批准有关揭露网友个人资料和 IP 的申请。


House of Lords case of  Norwich Pharmacal Co v Customs & Excise Commissioners [1974] AC 133, it was held that in the special circumstances of that case an action for discovery alone can exist.


An action for discovery alone does not lie against a defendant who is not himself a wrongdoer and has no connection with the wrongdoing. But where a defendant through no fault of his own (and whether voluntarily or not) ‘has got mixed up in the tortious acts of others so as to facilitate their wrongdoing he may incur no personal liability but he comes under a duty to assist the person who had been wronged by giving him full information and disclosing the identity of thewrongdoers’.  


I do not think that it matters whether he became so mixed up by voluntary action on his part or because it was his duty to do what he did. It maybe that if this causes him expense the person seeking the information ought to reimburse him. But justice requires that he should co-operate in righting the wrong if he unwittingly facilitated its perpetration.   


It is not suggested that in ordinary circumstances a court would require someone to impart to another some information which he may happen to have and which the latter would wish to have for the purpose of bringing some proceedings. At the very least the person possessing the information would have to have become actually involved (or actively concerned) in some transactions or arrangements as a result of which he has acquired the information.



[ 本帖最后由 濠江龙! 于 8-11-2008 09:52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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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1-2008 07: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i页面下面写得很清楚了。。。

重要声明:本讨论区是以即时上载留言的方式运作,Cari.com.my对所有留言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立场等,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网友言论不代表本网站之立场,网友自负言论及法律责任。用户应判断内容之真实性,于有关情形下,用户应寻求专业意见(如涉及医疗、法律或投资等问题)。由于本讨论区受到“即时上载留言”运作方式所规限,故不能完全监察所有留言,Cari.com.my有权删除任何留言及拒绝任何人士上载留言,同时亦有不删除留言的权利。欢迎网友们自由发表建设性、负责任言论,凡色情、粗言秽语、辱骂、人身攻击等不负责任言论一经发现即删除,不另通知。若读者发现有留言出现问题,请联络我们。本网站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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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1-2008 08: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濠江龙! 于 8-11-2008 09:47 PM 发表


阿叔我查到事发的经过了。。


在2006 年 7 月 25 号 (25/7/2006) ,有个家伙在佳礼的槟城论坛发了一个新帖。。那个家伙在新帖里面放了一张梁宗宝的照片(blur photograph) ,然后在帖子里面写道:有 ...

惨了。。。Norwich Pharmacal Doctrine.... 难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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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11-2008 09:4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风之骄 的帖子

在下只是想知道而已。并无恶意。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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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11-2008 09: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网管 于 7-11-2008 06:24 PM 发表
  保护网友的私隐是佳礼论坛的责任,我们会尽全力去捍卫网友们的权益,但我们也不能忽略法侓

上所需负起的责任,要如何两者都能兼顾,这是我们正在检讨的事项,我们欢迎大家一齐来参与讨论

“佳礼论坛法律研 ...


谢谢网管的澄清。

问题可能是,即使论坛有意维护,但在法律下,论坛的实权或能力又到哪里。看来,只有看那事件的审批结果来做个准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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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11-2008 09: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濠江龙! 于 8-11-2008 09:47 PM 发表


阿叔我查到事发的经过了。。


在2006 年 7 月 25 号 (25/7/2006) ,有个家伙在佳礼的槟城论坛发了一个新帖。。那个家伙在新帖里面放了一张梁宗宝的照片(blur photograph) ,然后在帖子里面写道:有 ...


这位朋友,谢谢你的宝贵资料。

你很神通广大哦,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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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11-2008 09: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濠江龙! 于 8-11-2008 09:49 PM 发表


法官是根据英国 House of Lords 的 Norwich Pharmacal Doctrine 来批准有关揭露网友个人资料和 IP 的申请。


House of Lords case of  Norwich Pharmacal Co v Customs & Excise Commissioners [1974]  ...


这是很好也很宝贵的参考资料。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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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1-2008 04: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濠江龙! 于 8-11-2008 09:47 PM 发表


阿叔我查到事发的经过了。。


在2006 年 7 月 25 号 (25/7/2006) ,有个家伙在佳礼的槟城论坛发了一个新帖。。那个家伙在新帖里面放了一张梁宗宝的照片(blur photograph) ,然后在帖子里面写道:有 ...


香港龙哥仔还真是有两把刷子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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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1-2008 01: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濠江龙! 于 8-11-2008 09:47 PM 发表


阿叔我查到事发的经过了。。


在2006 年 7 月 25 号 (25/7/2006) ,有个家伙在佳礼的槟城论坛发了一个新帖。。那个家伙在新帖里面放了一张梁宗宝的照片(blur photograph) ,然后在帖子里面写道:有 ...

意思就是说cari没钱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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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1-2008 01:3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unofapril 于 7-11-2008 09:14 AM 发表
看到以下这则新闻,不禁让我担忧,到底佳礼论坛会如何回应以下这件事情。又想弄清楚,到底论坛会捍卫网友们的私隐到什么程度?比如违背法庭的指令,还是将遵从然后交出网友的资料。

希望网管可以解释清楚。谢。

其实cari不泄漏网友的隐私他是做到了,

在没有court order的情况下交出网友资料或许能说为泄漏,

之前lowyat.net也发生了某家店发律师信给lowyat forum admin要求他们交出网友资料,但是lowyat.net还是保护了该网友的资料,因为单单一封律师信是没有权利要求某个organization泄漏他人隐私的,除非执法单位或法庭的court order指示下,他们才需要交出,这件事没错的话最后不了了之

可是现在的问题却是cari已经收到court order,所以我觉得交出该网友的资料属于可接受的事情,毕竟每个人需要为了自己的言行负责,不然违反庭令的话,答辩人应该是会被控告

大概是这样,因为我只是大概问了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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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1-2008 07: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onathan^w 于 11-11-2008 01:36 AM 发表

其实cari不泄漏网友的隐私他是做到了,

在没有court order的情况下交出网友资料或许能说为泄漏,

之前lowyat.net也发生了某家店发律师信给lowyat forum admin要求他们交出网友资料,但是lowyat.net还是保护了 ...


对阿。有些论坛可能看到律师信就腿软而乖乖的交给他。现在等到庭令才决定下一步怎么做,证明佳礼论坛是尊重网友的隐私而不被相关人士滥用,当然网友也该为自己的发表言论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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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1-2008 10: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情况就好像。。。不负责任的人在电梯里撒泡尿,拉屎,涂鸦,然后拍拍屁股走人了事,留给人家一大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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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1-2008 05: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2750二号 于 11-11-2008 07:48 AM 发表
对阿。有些论坛可能看到律师信就腿软而乖乖的交给他。现在等到庭令才决定下一步怎么做,证明佳礼论坛是尊重网友的隐私而不被相关人士滥用,当然网友也该为自己的发表言论而负责。


原帖由 kaiyet 于 11-11-2008 09:11 AM 发表

如果是单单交出该有问题帖的楼主的IP,我觉得非常应该。但是据我了解,该order也包括了交出所有在该帖留言网友的IP,这样是非常无理的。我希望cari公司针对这点提出上诉,保护大众网友的隐私和权益。

具体我没有看到庭令要求交出什么,
不过如果只是交出涉及者的资料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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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1-2008 03: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題外話:在國外的網絡世界,即使是對私人領域發表惡意性毀謗與攻擊言論,也是會遭受法律對付的,不只局限于政治而已。不明就里的網友如果在論壇上對某些人大罵三字經,也是有可能會被判坐牢的。

雖然目前大馬仍未有完整的網絡管制法律(全憑某府suka suka對付的),但也請大家慎重發言。不要以為別人看不到汝,或是換了個Dynamic IP就會沒事的。=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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