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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国有没有宪法或法律条文阐明:首相是可以被弹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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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9-2008 05: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下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如果安华拥有超过半数的国会议员在手,请问国会有没有权同过投不信任票来弹劾首相?如果没有,而阿都来不肯解散国会又不肯辞职,那又会是什么局面?也是不是这原因促使安华被逼向阿都拉“商量”和要会见元首。

PERLEMBAGAAN MALAYSIA
[http://wikisource.org/wiki/Perle ... 3_-_Badan_Eksekutif]
Perkara 43. Jemaah Menteri.
(1) Yang di-Pertuan Agong hendaklah melantik suatu Jemaah Menteri untuk menasihatinya dalam: penjalanan fungsinya.
(2) Jemaah Menteri hendaklah dilantik seperti yang berikut, iaitu:
(a) Yang di-Pertuan Agong hendaklah terlebih dahulu melantik sebagai Perdana Menteri untuk mempengerusikan Jemaah Menteri seorang ahli Dewan Rakyat yang pada hematnya mungkin mendapat kepercayaan majoriti ahli Dewan Rakyat itu; dan
(b) atas nasihat Perdana Menteri, Yang di-Pertuan Agong hendaklah melantik Menteri-Menteri lain daripada kalangan ahli mana-mana satu Majlis Parlimen;
tetapi jika sesuatu pelantikan dibuat semasa Parlimen terbubar, seseorang yang menjadi ahli Dewan Rakyat yang lepas boleh dilantik tetapi tidak boleh terus memegang jawatan selepas permulaan penggal Parlimen yang berikutnya melainkan, jika dia telah dilantik menjadi Perdana Menteri, dia ialah ahli Dewan Rakyat yang baru itu, dan dalam apa-apa hal lain, dia ialah ahli sama ada bagi Dewan Rakyat atau Dewan Negara.
(3) Jemaah Menteri hendaklah bertanggungjawab secara bersama kepada Parlimen.
(4) Jika Perdana Menteri tidak lagi mendapat kepercayaan majoriti ahli Dewan Rakyat, maka Perdana Menteri hendaklah meletakkan jawatan Jemaah Menteri melainkan jika atas permintaannya Parlimen dibubarkan oleh Yang di-Pertuan Agong.
(5) Tertakluk kepada Fasal (4), Menteri-Menteri selain Perdana Menteri hendaklah memegang jawatan selama diperkenankan oleh Yang di-Pertuan Agong, melainkan jika pelantikan mana-mana Menteri telah dibatalkan oleh Yang di-Pertuan Agong atas nasihat Perdana Menteri, tetapi mana-mana Menteri boleh meletakkan jawatannya.
(6) Sebelum seseoraag Menteri menjalankan fungsi jawatannya dia hendaklah mengangkat dan menandatangani di hadapan Yang di-Pertuan Agong sumpah jawatan dan sumpah setia dan juga sumpah simpan rahsia yang dinyatakan dalam Jadual Keenam.
(7) Walau apa pun apa-apa jua dalam Perkara ini, seseorang yang menjadi warganegara melalui penaturalisasian atau melalui pendaftaran di bawah Perkara 17 tidak boleh dilantik menjadi Perdana Menteri.
(8) (Dimansuhkan).
(9) Parlimen hendaklah melalui undang-undang membuat peruntukan bagi saraan anggota Jemaah Menteri.

[ 本帖最后由 sunofapril 于 16-9-2008 06:03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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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9-2008 12:3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完全没有~~~

不信任票可以~~
不信任过后有两个选择:最高元首解散国会/首相自动辞职
他不辞职的话,因为国阵政府已经是一个宣誓了的合法政府~~他还是政府,一个少数议席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
只是他要通过国会的法案被弹回来罢了,那些不需要通过国会的政策还是可以继续照跑~~啦啦啦~~

感动下~~~终于有人发觉这个漏洞了~~

[ 本帖最后由 kaiyet 于 17-9-2008 12:43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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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9-2008 09: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kaiyet 的帖子

谢谢kaiyet兄的意见。

我在时事畅谈区那儿想与大家讨论这点重要的法律漏洞,但是那边的网友仿佛都不要用理性的脑袋来想,一味只相信他们要的东西,完全忽视法律的操作原则,那就是一切根据明文条文来执行。

这漏洞可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当然这漏洞是可以带上最高法庭来判定,但那已是另一件事了。

如此,可以开始推敲,安华在916不能直接入主中央,到底是不是受到宪法第43(4)条文的限制。如果,正是此原因,那又有什么好办法可以弹劾现任首相。

[ 本帖最后由 sunofapril 于 19-9-2008 12:08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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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9-2008 03: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参考的例子也不多,n年前发生的砂捞越首长(我可能还没出世,所以不大懂)和1994年沙巴的拜林。
但是这两单和即将可能发生的这单不同。因为这两单都是州政府,在州政府出现问题/危机的时候,联邦政府是可以直接干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联邦政府的首领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到底由谁来决定?如果不信任票通过,元首不愿解散国会,首相不愿辞职,看来,反对党入禀法庭是避免不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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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9-2008 06: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kaiyet 的帖子

我想补充的是当年沙巴州的1994年大选和拜林赢了大选却后来政权被夺的情况有别。

1994年,拜林的PBB党仅险胜国阵几个席位。后来,一群中选的PBB州议员很快的就跳槽过国阵。造成拜林不被允许宣誓就任,失去了沙巴州。所以弹劾首长一事并不曾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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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9-2008 09: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便参考)

黄进发:陷宪法危机 反对安华觐见国家元首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 凌晨十二时十九分

(槟城17日讯)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WAMI) 主席黄进发对916未变天一事表示,安华愿用一个平稳开明的态度,在和平的情况下与首相进行协商,是一项可喜的事。

不过,他反对安华提出觐见国家元首,以获取国家元首的御准,因为这只会引起陷入宪法的危机。”

他解释,国家元首是无权力开除首相一职,“只有首相才有权力解散国会,要革除一名首相是必须通过国会议员投下不信任票,才可解散国会”。

他表示,目前政治局势不稳定,安华在此刻进行夺权大计,只会引起麻烦,牵连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如要进行选举是必须在和平及公平当下,首先是必须从中寻求真正的解决方案”。他建议双方在此刻应经过协商,寻求最完善的解决方案,或两者联合成立一个看守政府,作出一个具体的改革,直到下次大选再来公平的竞争。

“他们不能再互相玩弄政治的游戏,因为伤害的依然是无辜的人民”。

他表示,如果安华无法成功夺权,那就应继续扮演好反对党领袖的角色,为民好好服务才是。

他说,若一旦解散国会,这应交由人民公平来决定谁的去留,谁比较适合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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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9-2008 09: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提供以便参考)

可展延國會半年
首相享憲賦特權
(吉隆坡18日訊)憲法專家薩法魯基博士指出,雖然國會下議院會在開齋節后復會,但首相可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下,展延開會日期最多6個月。
他說,這是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特權,他有權這么做,根據聯邦憲法第55(1)條款,元首可在首相勸告下展延國會,只要上次開會日期與下次開會日期在6個月內。

“因此,首相可這么做。從民主角度來說,這是站不住腳的,但首相還可休息多6個月。”

薩法魯基說,如果首相決定展延國會6個月,這將會產生許多問題,此舉雖然合法,但不符合道德。

議長掌握決定權

提及如果首相不展延在10月13日召開的國會,民聯又有足夠議員人數時,新政府能否馬上成立一事,薩法魯基說,民聯可提出不信任首相動議,但下議院議會常規並沒有相關條款。

“因此,議員只能通過其他動議提出,但最終決定權仍在議長手上,議長首先需要足夠的議員支持有關動議,在辯論后才能接納。”

薩法魯基也說,從法律角度來說,除非元首有所決定,否則現任政府並不能反對民聯組政府。

如果首相不要國會在10月復會,他可勸元首,但殿下可以不聽勸告。這也等于說,殿下未根據憲法履行職務(因為殿下需要聽從首相勸告)。”

“但你可做什么?你不可把元首帶上法庭。就如登嘉樓州務大臣委任事件,元首或蘇丹否決首相勸告。”

薩法魯基說,因此,國陣最好的方案就是與元首共同努力,希望元首根據憲法行事。

他續說,如果政府通過正當選舉管道執政,大家應該遵守條例;如果政府根據法律成立,也需根據法律解散,而法律則闡明需要有不信任投票。

此外,針對民聯若執政,會在半年至一年間舉行全國大選一事,薩法魯基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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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9-2008 10: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提供以便参考)

民聯要投不信任動議
促首相923前國會開會
(八打靈再也18日訊)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今日致函首相,要求后者最遲在下週二(23日),召開緊急的下議院會議,以發動對首相及政府投不信任動議。
他聲稱人民聯盟擁有足夠力量,投首相及政府不信任動議。

安華說,民聯援引議會常規第11(3)條文,有此要求,此條文闡明首相有權召開國會議會。

“在此條文下,首相也應快速答覆,否則便是破壞國家民主程序及濫用其行政權限。”

安華也是人民公正黨實權領袖。他今日在黨總部召開記者會,這么說。

他說,民聯基于國會對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的領導及政府,已失去信心,因此要求召開緊急國會會議。

“民聯認為,首相必須對政局動盪及經濟疲弱,負起全責。”

安華說,信函由民主行動黨國會領袖林吉祥、回教黨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及他聯合簽署。

他也說,若民聯要求被拒,民聯3黨領袖將召開緊急會議,商討接下來的行動,民聯的行動將有多種可能性,覲見國家元首,是民聯最后管道。

安華也說,截至今日,跳槽的國陣議員依然是35,他們含概了各族的議員。

他不斷放話指得到足夠國陣議員跳槽,但遲遲不公開這些人士身分,一直予人“狼來了”印象。

對此,安華笑說:“呵,到時(國會下議院緊急會議),你便知道了?首相不信任,那他去國會便知道了。”

他說,民聯不久前致函阿都拉,要求后者保證不阻止議員的行動及逮捕他們,但至今未獲明確答覆。

“我不能公佈跳槽議員名單,確保他們的安全。這也是議員的要求。”

安華也說,他無法等到國會于10月13日重新召開,才發動不信任動議,因國家已一片混亂,不能再等。

安華也要求,政府應讓在內安法令下披扣的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出席當天的國會下議院緊急會議。

不擔心內安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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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2008 11: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1966年Sarawak的Stephen Kalong Ningkan是在州议员的不信任动议下遭除职的。他首先拒绝召开州议会,因为收到风有足够的议员要通过不信任动议来推翻他。后来Tunku Abudul Rahman在宪法150条款下宣布Sarawak进入紧急状态,以便联邦政府权限在紧急状态下超越州政府,然后召开州议会,发动不信任动议。
法律界学者普遍上认为Stephen和Pairin的案件可以在作为解除首相职务这方面成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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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9-2008 11:4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hebestguru 于 19-9-2008 11:34 AM 发表
1966年Sarawak的Stephen Kalong Ningkan是在州议员的不信任动议下遭除职的。他首先拒绝召开州议会,因为收到风有足够的议员要通过不信任动议来推翻他。后来Tunku Abudul Rahman在宪法150条款下宣布Sarawak进入 ...


很感谢thebestguru兄的珍贵资料。不知贵兄是否有Stephen Kalong Ningkan案件和Pairin 失权一案的更详细资料。在下非常感激若果贵兄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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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2008 11: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sunofapril 的帖子

有很多,不过在我的头脑里,这两天看我有时间的话我打了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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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9-2008 12: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thebestguru 的帖子

在此,谢谢你先。辛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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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9-2008 11: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hebestguru 于 19-9-2008 11:34 AM 发表
1966年Sarawak的Stephen Kalong Ningkan是在州议员的不信任动议下遭除职的。他首先拒绝召开州议会,因为收到风有足够的议员要通过不信任动议来推翻他。后来Tunku Abudul Rahman在宪法150条款下宣布Sarawak进入 ...


其实1966年是联邦政府介入州政府危机的参考案例,和目前的局势并不太接近,和目前局势最为相似的,应该是砂拉越在1987年发生的明阁事件。当时计划推翻首长的敦拉曼,召集了过半的州议员在吉隆坡明阁酒店开会,密谋在州议会进行时发难,共同发动不信任动议...当时砂州可是山雨欲来风满楼,政局表面平静暗地里波涛汹涌。

不过此计被首长泰益玛目识破,就即刻动身秘密飞往吉隆坡会见马哈迪,得到马哈迪默许后,再回砂州觐见州元首,先下手为强宣布解散州议会,举行州选,将心腹推上来。砂州政局在1987年前时常发生类似的倒阁危机(倒的是州内阁,砂州的政府行政和联邦相同,都是部长制Ministerial System,所以有内阁;半岛各州采用的是行政议员制State Exco System,半岛报章犯下的错误,就是也把行政议员制称为州内阁,其实“州内阁”的权力大很多,行政议员只是襄理行政事务),在1987年的明阁事件后,这类事情就没有发生了。

所以此事可以当成目前全国局势的一种参考案例,安华(明阁事件的敦拉曼)在发动不信任动议前后,首相(明阁事件的泰益玛目)可以通过解散国会来背水一战,虽然以现在局势来看,国阵在下次大选中会输得更糟糕,不过至少不让民联拿得那么容易。明阁事件符合州宪法精神,首相若这么做也符合联邦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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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9-2008 01: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aiyet 于 17-9-2008 12:38 AM 发表
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完全没有~~~

不信任票可以~~
不信任过后有两个选择:最高元首解散国会/首相自动辞职
他不辞职的话,因为国阵政府已经是一个宣誓了的合法政府~~他还是政府,一个少数议席政府( ...


其实不信任动议就相等于弹劾,只是字面上的不同罢了。宪法内确实没有非常明确的倒阁条文,只能连带援引对首相的不信任来倒阁。其实作为议会负责制,议席必须半数才可成立政府,所以我国其实并没有minority government这回事。如果真的是minority,你还必须找其他政党来凑合直至半数,以合法组织政府。如果这个受邀的政党没有加入国阵,这个政府就会是联合政府。

我们现在说回不信任动议。很明显的,要把首相弄掉,根据联邦宪法只有通过不信任动议方可。责任内阁靠的就是国会支持,议会不支持就必须滚蛋,所以除此外并无他法。就算首相被法庭判罪失去议员资格,议会也必须率先发动不信任动议把他赶走(如果脸皮厚得不肯自行下台)。其实在安华发出916讯息时我就在纳闷,安华把这些事情弄得看似非常简单,他作为一名资深议员,我其实并不相信他不知道程序,916并不容易实现。搞不好是要混淆敌人?

首先,就算有国阵议员跳槽,他们必须先取得在野党的党籍(责任议会制要求的是集体负责,既然在国会不支持自己党领袖,就必须推出该党,这就是党鞭制,当然,他们也可以选择不加入任何政党,只纯粹在政治观点上亲政府),并在新季国会召开后,连同民联议员提呈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展开不记名投票。

不信任案的理由必须是首相无法获得绝大部分的支持,即联邦宪法第43(2)(a)条文。只要不信任动议通过后即可倒首相,根据联邦宪法第43(3)条文,这也意味着议会已通过倒阁(因为内阁是由首相委任的)。但此时现任首相可以即刻觐见国家元首,根据联邦宪法第43(4)条文向国家元首建议解散国会,以寻求人民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元首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由于此时提出建议的“首相”并不是宪法中“获得大多数议员支持”的“合法首相”,因此和过去只当橡皮章的角色不同,这次国家元首可以自己决定,要不要听他的。

元首可宣布解散国会,但如果元首认为不必要,元首就可以革除首相,并在没有首相辅助的情况下,自己选择符合联邦宪法,即能够领导议会支持的议员出任首相一职,然后再由此人组阁。在此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元首的态度现在是至为重要,政局如何就全靠元首一句话。所以此事存在太多的变数,而且其他的事情政府可以绕过宪法、绕过元首,唯独此事不行,特别是已失去议会支持的责任内阁。

从法学惯例来看,元首自己选择议员出任首相的做法成数最小,因为元首必须确保这种跳槽成立政府的事情,不会被滥用,甚至成为一个不健康的惯例,所以最符合宪法精神,对国家最好的,也是解散国会。其实从法律角度看来,我其实也无法接受安华通过吸纳跳槽议员来成立新政府,这违反宪法精神。虽然说国阵也常违反宪法精神,但这并不代表安华也可以违反,如果安华和国阵一样不尊重宪法,那么,安华其实和国阵那堆粉肠有什么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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