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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esliewu

[法律问题] 口交算不算是违反自然性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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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2:0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aiyet 于 4-9-2008 01:13 AM 发表
应该不算,因为并没有最重要的因素penetration的存在~~~

这帖。。。会不会到最后变色请帖。。。担心下。。。

penetration是什么意思? 版主效率蛮高的,放心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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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10: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流浪的小狼 于 4-9-2008 02:07 AM 发表

penetration是什么意思? 版主效率蛮高的,放心拉

进入的意思
在sex offence里面,这个因素很重要~~
从很literal的interpretation来看强奸的定义的话,甚至连用手指插入别人的鼻子都算强奸~~但是这当然只是存在于理论上而已啦~~现实不会发生~~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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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2: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惟诚 的帖子

奶茶所知,星加坡是允许肛交的,但需要双方同意,而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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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2: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流浪的小狼 于 4-9-2008 01:11 AM 发表
乳交呢? 呵呵  


哈哈! 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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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2: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奶茶 于 4-9-2008 02:30 PM 发表
奶茶所知,星加坡是允许肛交的,但需要双方同意,而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

又好像是~~~
Sexual assault by penetration
376. —(1)   Any man (A) who —

(a) penetrates, with A’s penis, the anus or mouth of another person (B); or

(b) causes another man (B) to penetrate, with B’s penis, the anus or mouth of A,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if B did not consent to the penetration.

不懂我找到的版本是不是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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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9: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phone sex 和 cyber sex 算不算是违反自然性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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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11: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6# 81070 的帖子

完全不算~~~
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绝对是性骚扰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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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02: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奶茶 于 4-9-2008 02:30 PM 发表
奶茶所知,星加坡是允许肛交的,但需要双方同意,而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


哦...你是对的,新加坡国会已在2007年10月通过内政部提呈的修改法案,把《刑事法典》第377条文废除了,现在确实是允许肛交,但有数项条件,第一,必须在私密的地方进行(意味,就是不可在公众地方,就算那个地方没有人,也不行);第二,必须是异性交;第三,成年+双方愿意;

而禁止同性交的肛交条文第377A条仍保留了下来...我之前说的,不允许肛交,是建立在同性的第377A条文(因为在我之前的贴,不少人都谈同性恋时代),就因为我模糊带过,所以没有明确写明,抱歉。

kayiet版主找到的376条文,其实是性侵罪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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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10: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惟诚 的帖子

原来~~
谢谢 惟诚前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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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9-2008 12: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肛交、口交的确算是犯法的,只是法律跟不上社会开放的步伐所以多多少少算在灰色地带。
某前部长被公开看到口交却没被告我也很奇怪。

不管双方是不是自愿和未成年少男或少女有性行为也是犯法,
但是看看今天有多少少男少女未成年都已经有过性行为经验,甚至还堕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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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9-2008 09: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ogetherwe 于 14-9-2008 12:28 PM 发表
肛交、口交的确算是犯法的,只是法律跟不上社会开放的步伐所以多多少少算在灰色地带。
某前部长被公开看到口交却没被告我也很奇怪。

不管双方是不是自愿和未成年少男或少女有性行为也是犯法,
但是看看今天有多 ...


馬來西亞的法律虽然是Common law 的传統,但在很多方面都沒有"与时並进". 两个原因,1)效率 2)政治因素, 谁要放弃既有的权力? 灰色地带就是总检查司 (Attorney General) 发挥的地方.

AG 是馬來西亞数一数二最有权力的人物. 他有絕对的权力來決定要不要起訴一个欵犯.
在外国, 控诉的权力是在Public Prosecutor 身上因为AG 作为內閣的法律顧问在表面上已经不中立.
蔡部长不被提控即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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