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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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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6-2008 01: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 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 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 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⒈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自: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⒉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表1-1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好眼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㈡ 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⒈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⒉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⒊单纯的语言残疾。
不分级


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听力损失程度
聋 一级聋 ≥91dB
二级聋  90-71dB
重听 一级重听 70-56dB
二级重听 55-41dB

注:
1.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2.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智力残疾 :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
(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
(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注:
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㈣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㈤ 精神残疾 :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
(极重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
(重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级
(中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
(轻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以下情况不属于精神残疾范围:
1) 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
2) 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1分"或个提均被评为"0分"的。
注:由于对《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的使用,需要专业的精神病医生来操作,为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或误会,这里不公布《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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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08 03: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提供原文连接。
残障分类标准会因地方文化与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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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08 05: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横眉冷对 的帖子

我想版主是找到外国的资料吧,本地很少有这么齐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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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08 05: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弟兄姐妹 于 23-6-2008 05:21 PM 发表
我想版主是找到外国的资料吧,本地很少有这么齐全的资料。


本地也有齐全的资料,多数英文或国文,看怎么找而已。
所以要求他提供原文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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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08 06: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横眉冷对 的帖子

对噢,我竟然忘了这世界有马来文的资料。谢谢你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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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08 06: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弟兄姐妹 于 23-6-2008 06:03 PM 发表
对噢,我竟然忘了这世界有马来文的资料。谢谢你的提醒。


这位弟兄姐妹,你到底哪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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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08 03: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地的精神療養院有完整的資料可以參考
可是這些地方不開放給公衆,要用社團/學校的公函申請拿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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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7-6-2008 09: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横眉冷对 于 23-6-2008 05:59 PM 发表


本地也有齐全的资料,多数英文或国文,看怎么找而已。
所以要求他提供原文连接。

不要以为马来文的资料就很多 !!!

以前上网找马来文的资料时候 ,
多数是印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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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7-6-2008 09: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横眉冷对 于 23-6-2008 03:47 PM 发表
请提供原文连接。
残障分类标准会因地方文化与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

原文在那里我就不知道啦 !
我是从另一个论坛抄进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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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08 10: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合国致力于提高残疾人地位的努力


    由于精神的、身体的和感觉上的损伤,世界上有5亿多的人患有残疾。无论他们生活在世界上的什么地方,他们的生活常常由于身体上的或社会上的障碍而受到限制。而其中大约80%的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
  
   残疾人常常由于众人的偏见和无知而遭到歧视,而且往往难以获得基本的生活设施。这是一种“默无声息的危机”,不仅影响到残疾人自己和他们的家庭,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人类潜能的一个重要的资源库被忽视了。残疾往往是由于人类的活动而造成的,或者仅仅由于不小心而造成,因此,国际社会应该提供援助来结束这种“默无声息的紧急情况”。
  
   自建立伊始,联合国一直在寻求提高残疾人的地位,改善他们的生活。联合国对残疾福利和权利的关注基于该组织的成立宗旨,即倡导全人类的人权、基本自由和平等。正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盟约》及其他相关人权规范所确认的,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拥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他们的公民、政治、社会和文化权的权利。
  
   联合国专门机构对改善残疾人的状况的贡献是显著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了专门的教育;世界卫生组织在健康和预防上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残疾儿童的项目,并在与非政府组织国际康复会的合作中提供技术援助;国际劳工组织推动残疾人进入劳动市场,并通过国际劳动标准和技术合作活动提高了经济的融合。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 http://www.un.org/chinese/esa/social/disab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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