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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记得之--94年团结党谁先跳槽?(#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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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13 03: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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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3 12: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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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3 04: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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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suen 发表于 16-7-2013 12:27 AM
政治部要知道地点应该不难吧
可能还没找到场地
如果提早公布场所的话,可能会突然间另有人租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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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8-2013 06: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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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换去10月4日了。
不过9月27日在新加坡也有一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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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13 04: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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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M 发表于 29-8-2013 06:38 PM
展期换去10月4日了。
不过9月27日在新加坡也有一场讲座:
轮落到要在国外(或外国人)来告诉你“马来西亚”立国历史和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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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13 05: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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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tm 发表于 30-8-2013 04:36 PM
轮落到要在国外(或外国人)来告诉你“马来西亚”立国历史和真相。
那么多丑事,那里能够在国内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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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9-2013 09: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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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记得,现在来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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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9-2013 09: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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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9-2013 09: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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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rm250, 联络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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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9-2013 12: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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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M 发表于 24-9-2013 09: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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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RM250花了,听了一个没有改变任何现状的座谈会,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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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9-2013 01: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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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9-2013 01: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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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tm 发表于 24-9-2013 12:46 PM
如RM250花了,听了一个没有改变任何现状的座谈会,值得?
当然改变不了现状,但是对将来的局势可能会有不同。(除非沙巴砂拉越人都满意现在的处境,不需要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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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9-2013 03: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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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M 发表于 24-9-2013 01:53 PM
当然改变不了现状,但是对将来的局势可能会有不同。(除非沙巴砂拉越人都满意现在的处境,不需要更改)
我个人觉得都是去听那些(被邀请)所为的学者,或曾在政府部门,又或曾和50年前的事有些认识和接触很少者。出来谈谈,就连我们这里沙坛或从网络里自己找资料,还比(可能)现场听的还要更多,更真,更是接近事实。可以公开讲的,都已被修饰过。在马来西亚(或东南亚,还是亚洲各国)要出了国看的,讲的才有接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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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0-2013 0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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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0-2013 10: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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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13 09: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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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13 09: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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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团结党得到更多议席,
可是沙统和人民党得到的“总票数” 多过团结党,
也就是较多人支持的政党/联盟不能执政,
引发后来的暴动
这和今年的“停电”黑色集会类似
哈里士為86年暴動辯護
指是團結黨背叛與沙統盟約導致
2013/10/13
亞洲時報
http://sappcn.blogspot.com/2013/10/86.html
(本報訊)前首長丹斯里哈里士承認,1986年暴動確實引起了一些縱火傷人事件,但強調州内馬來人與穆斯林群體發動的和平示威行動乃情非得已。
他說,1985年州選舉期間,沙巴團結黨與沙統簽署協議,若兩黨共同贏得四十八席中的多數議席,便合作推翻沙巴人民聯盟,一同組成聯合政府。
“此協議乃由已故敦慕斯達法代表沙統,以及丹斯里百林吉丁岸代表團結黨簽署,並獲得高庭承認,而當時拿督楊德利也是團結黨,這個背叛沙統(馬來人及穆斯林)之政黨的最高理事會成員之一。”
他指出,此情況若在其他國家來說,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因爲這可是涉及種族與宗教。
他在前晚舉行的與楊德利公開辯論會上指出,當年團結黨贏得四十八席中的廿六席(多數席二席)時,若計算沙統與沙巴人民聯盟聯合所得之總票數是多於團結黨的,但該黨不但毀約及背叛沙統,還自己成立政府。
“我清楚記得,在最終成績公佈後,已故敦慕斯達法曾派代表向六位人民聯盟的黨員,是否要支持沙統,有關代表也告訴我,沙統被團結黨背叛了,然後我便告訴那六位人民聯盟的黨員,他們可選擇是否要支持沙統。”
當時,敦慕斯達法也曾多次嘗試致電丹斯里百林,但是後者卻不願與其通話。眼見此情況,敦慕斯達法才相信已被團結黨和百林背叛,在無從選擇下唯有前往州元首府聲討首長職,以保守一個多元種族的政府。
“他跟我說,如果他獲委為首長,便能夠有條件與團結黨交易,以成立一個聯合政府。”
哈里士認爲,敦慕斯達法和沙統在被背叛和被剝奪成立一個多元種族或聯合政府的情況下,之後他所採取的行動是可以理解的。
“馬來人和穆斯林群體深刻清楚到一個國家的政府是非常重要的,因爲政府能夠決定一個國家和人民的未來,政府可以摧毀或讓一個國家與人民,包括種族和宗教繁榮起來。”
他也透露,多米尼和詹姆斯伯特里這兩位被新加坡永久禁止入境的人,更是協助團結黨背叛沙統的關鍵,他們之後還獲得團結黨政府“獎勵”三萬公頃的土地,一塊原為人民聯盟在拿篤實南加為無土地之沙巴漢所保留的土地。據悉,他們兩人之後以一千二百萬令吉將該土地出售。
因此,他覺得作爲團結黨政府高級内閣成員之一的楊德利,應該為該政黨執政九年間所做出的事情負責任,這包括:
a)在公共服務、獎學金和商機方面,削減馬來人與穆斯林群體的權益;
b)撤回與廢除沙巴基金會内屬於沙巴漢的四十萬股;
c)將原為人民聯盟為六萬名無土地之沙巴漢(每人十五公頃)保留的九十萬零三百卅公頃土地中的六十萬公頃土地售予吉隆坡公司;
d)將政府資產以低於市價售出;
e)團結黨政府“獎勵” 多米尼和詹姆斯伯特里三萬公頃的土地;
“因此,自覺對人們權益有責任的本州馬來人與穆斯林群體才會選擇和平示威,而身同胞的我在看見同伴們被團結黨和楊氏背叛後,我也加入有關示威行動,以示支持與嘗試壓抑他們的怒氣和鬱悶。”
哈里士:一九八五年回教徒示威
合情合理事非得已
2013/10/13 華僑日報
http://sappcn.blogspot.com/2013/10/blog-post_13.html
【亞庇十二日訊】前州首席部長丹斯里哈里士強調,一九八五年州内馬來人與穆斯林群體當年舉辦和平示威行動乃合情合理,事非得已的。
他說,猶記得在1985年的州選舉期間,沙巴團結黨同沙統簽署協議,若兩黨共同贏得48席中的多數議席,便合作推翻沙巴人民黨,一同組成聯合政府 此協議乃由已故敦馬士達華代表沙統,以及丹斯里百林吉丁岸代表團結黨簽署,並獲得高庭承認,而當時拿督楊德利也是團結黨,這個背叛沙統(馬來及穆斯林)之政黨的最高理事會成員之一。
哈里士聲稱,此情況在其他國家來説,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因爲這可是涉及種族與宗教。
他在昨晚出席同進步黨主席拿督楊德利得辯論會上指出,當年團結黨贏得48席中的26席(多數席2席)時,該黨不但毀約及背叛沙統,還自己成立政府。
他說,其實當年若計算沙統及沙巴人民黨聯合所得之總票數,是多於團結黨的。
"我清楚記得,在最終成績公佈後,已故敦馬士達華曾派代表向六位人民黨的黨員,是否要支持沙統,有關代表也告訴我,沙統被團結黨背叛了,然後我便告訴那六位人民黨的黨員,他們可選擇是否要支持沙統。"
當時,已故敦馬士達華也曾多次嘗試致電丹斯里百林,但是後者卻不願與其通話。眼見此情況,已故敦馬士達華才相信已被團結黨和丹斯里百林被判,這讓無從選擇,唯有前往州元首府聲討首席部長職,以保守一個多元種族的政府。
"他跟我說,如果他獲委為首長,便能夠有條件同團結黨交易,以成立一個聯合政府。"
哈里士認爲,已故敦馬士達華和沙統在被背叛和被剝奪成立一個多元種族或聯合政府的情況下,之後他所採取的行動是可以理解的。
"馬來和穆斯林群體深刻清楚到一個國家的政府是非常重要的,因爲政府能夠決定一個國家和人民的未來,政府可以摧毀或讓一個國家與人民,包括種族和宗教繁榮起來。"
彼間,他也透露,多米尼和詹姆斯伯特里這兩位被新加坡永久禁止入境的人,更是協助團結黨背叛沙統的關鍵,他們之後還獲得團結黨政府"獎勵" 3萬公頃的土地,一塊原為人民黨在拿篤實南加為無土地之沙巴漢所保留的土地。
而據悉,他們兩人之後以1千2百萬令吉將該土地出售。
因此,他覺得作爲團結黨政府高級内閣成員之一的拿督楊德利,應該為該政黨執政九年間所做出的事情負責任,這包括:
①在公共服務、獎學金和商機方面,削減馬來與穆斯林群體的權益;
②撤回與廢除沙巴基金會内屬於沙巴漢的40萬股;
③將原為人民黨為6萬名無土地之沙巴漢(每人十五公頃)保留的90萬零330公頃土地中的60萬公頃土地售予吉隆坡公司;
④將政府資產以低於市價售出;
⑤團結黨政府"獎勵" 多米尼和詹姆斯伯特里三萬公頃的土地;
"因此,自覺對人們權益有責任的本州馬來與穆斯林群體才會選擇和平示威,而同為馬來與穆斯林的我,在看見同伴們被團結黨和拿督楊背叛後面,我也加入有關示威行動,以示支持與嘗試壓抑他們的怒氣和鬱悶。"
在這當兒,楊德利聲稱,當年的示威隊伍中的確有穆斯林參與,但他們卻沒有涉及縱火、翻車或傷人等激烈行爲,做出這些行爲的都是外來者,並乃由哈里士所帶領。
針對此控訴,哈里士反駁,這些巴夭、蘇祿人,並不可説是外來人,畢竟他們從五百年前開始,便已來到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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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8-10-2013 10: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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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1)楊德利挑起的哈里士於1976年簽署石油協議並交出岸外開採權予聯邦而僅獲得五巴仙石油稅,
哈里士解釋,當時石油發展法令已在國會通過,因此州政府無論同意與否,都必須遵守。
石油發展法令已在國會通過,若沙巴州拒絕簽署,岸外石油依舊屬於聯邦政府所有,而沙巴甚至連五巴仙石油稅都沒有。
楊德利反駁指若按照哈里士所言,那聯邦政府直接接管岸外石油就好了,何必需多此一舉,再與產油州屬的州政府簽署石油協議。
他說,他一而再地問哈里士究竟是在哪裡和在怎樣的情況下簽署石油合約,但後者一直不回答。
(2)哈里士則質問楊氏本身在擔任首長的兩年,為什麼不針對廿條款一事向聯邦爭取,要等到現在才提。
楊氏回應,在他擔任首長時,前首相馬哈迪擁有極大的權力,甚至還有可以縮減九位蘇丹的特權。
"更何況當時我要優先處理的是沙巴治安的問題,所以若要到三寶顏及印尼各地訪問搞好雙邊關係,乃需要聯邦的大力支持,因此必須暫時放下有關沙巴特權的問題。"
他說,當傑菲里於一九八七年提出廿條款課題時,最後被內政部以內安法令逮捕,但現今一黨獨大的局面不再,整個國家政局改變,沙巴和砂拉越應抓緊這個機會,向聯邦爭取更多的權益。
楊德利問在怎樣情況下簽石油協議
哈里士叫楊德利成立「香蕉共和國」
2013/10/13
亞洲時報
http://sappcn.blogspot.com/2013/10/blog-post_6986.html
(本報訊)前首長丹斯里哈里士建議前首長拿督楊德利通過取得國會三分二多數議席成立“香蕉共和國”,自己當總統改變石油協議、廿條款等問題!
他揶揄楊氏既然對石油稅等課題如此熱心,何不在來屆大選透過影響選民,飛象過河西渡西馬贏得三分二國會的優勢,屆時就能實現修改石油發展法令的希望。
“我勸告你(楊氏)在來大選到全國競選,爭取控制國會三分二多數議席,到時你就讓沙砂脫離馬來西亞並建立‘香蕉共和國’,自己當總統,你可封莫哈末諾(進步黨顧問兼人民黨時代州財長)為京那峇魯蘇丹,我當議長。”
哈里士是前晚在此間與楊德利進行的公開辯論會上,針對後者連環質問有關州政府於1976年簽署石油協議、廿條款、1984年納閩聯邦化、1985年州元首府奪權事件及1986年暴動事件,以反諷口吻作出回敬。
針對楊德利挑起的哈里士於1976年簽署石油協議並交出岸外開採權予聯邦而僅獲得五巴仙石油稅,哈里士解釋,當時石油發展法令已在國會通過,因此州政府無論同意與否,都必須遵守。
他也援引澳洲的案例,指岸外石油歸聯邦政府所有,岸內則歸州政府,而這也是全球的共識,因此就算州政府將之訴諸國際法庭,結果還是一樣。
“因此,聯邦政府擁有岸外石油,若沙巴州當時不簽署石油協議,國油也無需和不必把給予沙巴州五巴仙石油稅…沙巴沒有失去九十五巴仙的石油,反而獲得原本屬於聯邦政府的五巴仙石油稅。”
他指出,已故前首長敦法史迪芬在1976年空難前舉行的首次州內閣會議中同意簽署該協議,敦法在雙六空難當天也因此事飛往納閩,但不幸發生空難逝世,所以繼任首長的他才到吉隆坡簽署州內閣早已同意的事項。
“該石油協議是由西馬草擬的,況且砂拉越和登嘉樓已簽署該項石油協議,他們的領袖也不是笨的,若覺得該協議對他們不利,他們會簽嗎?”
不過,哈里士坦承,沙巴州如今應爭取更高的石油稅,而這必須由沙巴及砂拉越的國會議員在國會爭取,若有關要求合理,肯定獲得其他國陣國會議員的支持。
無論如何,楊德利反駁指若按照哈里士所言,那聯邦政府直接接管岸外石油就好了,何必需多此一舉,再與產油州屬的州政府簽署石油協議。
他說,他一而再地問哈里士究竟是在哪裡和在怎樣的情況下簽署石油合約,但後者一直不回答。
“我實在想不透在吉隆坡簽署石油合約和州立法議會究竟為何可以在同一天進行?當時是1976年,民航班機並沒有像今天那樣頻繁。同時,哈里士也沒有回答出席者的一些提問,如為何那麼急著簽約。”
另外,沙巴立新黨主席兼冰古州議員拿督傑菲里吉丁岸也針對石油稅課題詢問哈里士,若沙巴州當年沒有簽署該石油協議,今日是否依然保有岸外的石油。
哈里士僅回應石油發展法令已在國會通過,若沙巴州拒絕簽署,岸外石油依舊屬於聯邦政府所有,而沙巴甚至連五巴仙石油稅都沒有。
哈里士:若不滿大馬成立
進步黨可設法贏取三分二議席
屆時修憲讓沙砂脫離大馬
2013/10/13
華僑日報
http://sappcn.blogspot.com/2013/10/blog-post_9205.html
【亞庇十二日訊】前首長丹斯里哈里士建議,若沙巴進步黨對馬來西亞的成立不滿,大可在來屆大選時設法攻下三分之二的國席,並修改憲法,讓沙砂脫離馬來西亞。
"然後你便可在沙巴成立"香蕉共和國",而砂拉越則成立達雅之國,屆時,你還可以封莫哈末諾(人民黨時代財長兼現任沙巴進步黨顧問)為京那峇魯蘇丹,並在砂拉越找個達雅名人成立拉惹布洛克之國。"
他說,"你(楊德利)既然一直認為成立馬來西亞是個錯誤,那我勸告還年青與有很多想法的你,可以在第十四屆大選時,到全馬拉票,攻下超過三分之二的議席,就可以作出改變,到時把馬來西亞改成香蕉共和國,成為第一屆總統,並讓沙砂脫離馬來西亞。"
他最後還補充,若真的成功組成香蕉共和國,他甚至願意擔任國會議長。
哈里士是在昨晚舉行的辯論會上,與楊德利針鋒相對時,數度提出上述建議來諷刺楊氏,卻遭到現場楊氏支持者向他大喝倒采。
彼間,楊德利在廿條款課題上也指出,沙巴在成立馬來西亞契約時簽署的廿條款,應受到尊重,因為這能捍衛沙巴的權益,實行一國兩制,確保沙巴與其他成員馬來亞、新加坡及砂拉越平起平坐。
"雖說廿條款不能與馬來西亞憲法有衝突之處,但沒有馬來西亞(契約),何來馬來西亞憲法?而現在,就是因為廿條款沒有受到兌現,本州今時今日才會喪失諸多特權。"
而哈里士表示,廿條款的項目都被聯邦憲法所概括,況且,也沒有法律說明制定聯邦憲法時要參考馬來西亞契約,所以廿條款並不再生效。
期間,他則質問楊氏本身在擔任首長的兩年,為什麼不針對廿條款一事向聯邦爭取,要等到現在才提。
楊氏回應,在他擔任首長時,前首相馬哈迪擁有極大的權力,甚至還有可以縮減九位蘇丹的特權。
"更何況當時我要優先處理的是沙巴治安的問題,所以若要到三寶顏及印尼各地訪問搞好雙邊關係,乃需要聯邦的大力支持,因此必須暫時放下有關沙巴特權的問題。"
他說,當傑菲里於一九八七年提出廿條款課題時,最後被內政部以內安法令逮捕,但現今一黨獨大的局面不再,整個國家政局改變,沙巴和砂拉越應抓緊這個機會,向聯邦爭取更多的權益。
"如果傑菲里現在爭取廿條款的落實而被內安法令逮捕,我想他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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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4 09: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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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014 09: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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