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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cliew

〖西西留空间〗来自日叻务∶回顾权力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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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8-2008 11: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cliew 于 31-8-2008 03:21 PM 发表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Dari PP ke Parlimen ke PJ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31-08-08
翻译  ∶西西留
http://bp3.blogger.com/_8y-z4bVIC-E/SAG9cN7smYI/AAAAAAAAAMg/9 ...

歌词是原创,还是RPK改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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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8-2008 11: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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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9-2008 07: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脱氧核酸核糖(DNA)验证法令

翻译:James、Blue、西西留
校对版本:一校

(2008年)脱氧核酸核糖(DNA)验证法令
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的议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篇

绪论



1. 简称及开始

2. 释义

第二篇

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

3. DNA数据库的设立

4. DNA数据库的目的

5. DNA数据库的功能

6. 部长委任中介或团体执行法证DNA分析的权限

第三篇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数据库官员

7.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其他官员的委任

8. DNA数据库主管的功能与权限

9. DNA描述与资料的细节整合

10. 部长给予条款指示的权限

11. DNA描述或资料的存取

第四篇

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提取、储藏、销毁和DNA描述及资料的移除

12. 提取体内样本

13. 提取非体内样本

14. 拒绝样本提取

15. 自愿样本提取

16. 囚犯的DNA样本

17. 储存及销毁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

18. 嫌疑犯名单中DNA描述及资料的提取

第五篇

罪行

19. 干预、怂恿或企图干预样本的罪行

20. DNA描述或资料的非法使用或通讯

21. 私隐的义务

22. 干预、怂恿或企图干预DNA描述或资料的罪行

第六篇

普通

23. 与国外法律执法机构的合作

24. DNA数据库的资料成为决定性

25. 诉讼及审讯中的保护

26. 规例

27. 除外及过渡期


立法提案

标题

一项提供设立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提取DNA样本、法证DNA分析、有关DNA描述及资料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务的法令。

兹由马来西亚国会立法如下:

第一篇

绪论

简称及开始

1. 本法令称为《2008年脱氧核酸核糖(DNA)鉴定法案》。

2. 本法令必须由部长在「宪报」发表通告指定的一个日期起实施。

释义

2. 在本法令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化验师」(chemist)指任何附属马来西亚化学部的化验师,及包括附属马来西亚化学部的科学官员。

「法证DNA分析」(forensic DNA analysis)指任何为了判断个人身份为目的的分析。

「订明」(prescribed)指部长在此法令的规例下所做的订明。

「DNA数据库」(DNA Databank)指在第三条所设立的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

「DNA」指脱氧核酸核糖。

「适当的同意」(appropriate consent)指——

(a) 有关十八岁以下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 有关已达十八岁的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或

(c) 有关被拘捕,或身心发育不全的人士,无论其条件的产生是因天生或疾病感染或受伤,及无法了解法证DNA分析的普遍自然秩序,或无法指

出他是否同意交出他的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的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罪行」(offence)指将会在现行的任何法律下受处罚的任何作为(act)或不作为(omission)。

「DNA数据库主管」(Head of DNA Databank)指在第七条下所委任的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主管。

「部长」(Minister)指受委负责内政的部长。

「被扣留者」(detainee)指依据《联邦宪法》第149或150条下被逮捕及扣留的人士。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指任何警阶不低于副警监的警官。

「政府医药官员」(government medical officer)指在公共服务中注册的开业医生,包括在《1971年大学与大专法令【第30号法令】》下设立的大学教学医院中注册的开业医生。

「警官」(police officer)指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任何成员。

「滥用药物者」(drug dependant)指依据《1983年药物滥用(治疗和康复)法令【第283号法令】》下受收到法令或决定的人士。

「DNA描述」(DNA profile)指法证DNA分析中所衍生的基因资料。

「非体内样本」(non-intimate sample)指——

(a) 除了辱毛外的毛发样本;

(b) 从指甲或指甲内提取的样本;

(c) 除了拭子被拿取的地方外,从一名人士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取得的拭子就是一个体内样本;或

(d) 唾液;

「体内样本」指——

(a) 一名人士的身体、尿液或耻毛中提取的血液、精液或其他组织或体液;或

(b) 一名人士的性器(包括耻毛)或除了口腔外,一名人士的身体孔道所提取的拭子。

第二篇

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

数据库的设立

3. (1) 成立一个名为「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的DNA数据库。

(2) DNA数据库必须由DNA数据库主管进行管理、控制及监督。

(3) DNA数据库应该包含以下指标:

(a) 一个「案发现场指标」应该包含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所衍生的DNA样本及任何有关的资料,并被寻获于——

(i) 任何在罪行发生处的物件或任何地方;

(ii) 一项罪行的受害者身上或身体周围;

(iii) 一项罪行的受害者在罪行发生时所穿着或携带的任何东西;



(iv) 任何被有理由怀疑犯案的人士身上或身体周围;

(b) 一个「嫌疑人士指标」应该包含被有理由怀疑犯案的人士,及包括从无犯过任何罪行,被控上任何法庭的被嫌疑人士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

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c) 一个「定罪者指标」应该包含在任何成文法律中有任何罪名成立的人士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d) 一个「被扣留者指标」应该包含从被扣留者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e) 一个「滥用药物者指标」应该包含从滥用药物者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f) 一个「失踪人士指标」应该包含来自以下条件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i) 一名身份不明的死者的身体或身体部位;

(ii) 失踪人士穿着或携带的物件;或是

(iii) 如有需要,失踪人士的血缘近亲;及

(g) 一个「自愿者指标」应该包含来自作为志愿者的人士,为DNA数据库储存DNA资料之用途,及参考在 16(2)(a)段下的其他目的,所呈交的体

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未完)

[ 本帖最后由 ccliew 于 3-9-2008 07:11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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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9-2008 12: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4.
(1) 依据3(3)款,DNA数据库的主要目是存储及保持指标,作为与法证调查有关的人类辨认的用途。

(2) 附加于(1)款,DNA数据库中的DNA描述及任何相关的资料可使用在协助——

(a) 灾难下的人类残存部分的还原或辨认或作为人道用途;及

(b) 活人或死者的辨认。



DNA数据库的功能

5. DNA数据库的功能是储存DNA描述及有关法证DNA分析的任何资料,由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法证实验室执行,或随时由「宪报」所发布的命令下,由部长委任的任何中介或组织。

部长委任中介或团体执行法证DNA分析的权限

6.
(1) 依据第五条,部长委任中介或团体执行法证DNA分析的权限,应只能在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法证实验室无法执行任何法证DNA分析时才能执行。

(2) 部长可依据第五款的命令,指定该中介或团体所执行的法证DNA分析,受委机构必须只能在第4(2)款的使用条款下做出上述用途。


第三篇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数据库官员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其他官员的委任

7.
(1) 部长应该委任警阶不低于副警监的警官,在委任书所指示的期限及使用条款下,作为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主管。

(2) 部长应该委任警阶不低于高级助理警监的警官,作为此法令必须的达到的目的下,作为DNA数据库副主管,在此法令下,他必须约束于DNA主管的控制和指示下,行驶权利及履行职权功能。

(3) 部长应该从来自或附属于马来西亚化学部的警方人员、化验师及其他官员中委任此数量的DNA数据库官员,以必要的执行此法令的目的,他们的控制、只是及监督应该受约束与DNA数据库主管。

(4) 在此法令下,DNA数据库主管可在此条件、局限或限制下以书信,在他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征收、委任所有或任何在他权力下的功能于DNA数据库副主管或DNA数据库官员。

(5) 在第(4)款下的委任权可在任何时候由DNA数据库主管撤回,在此节下的委任权并不妨碍DNA数据库主管执行其权力或行驶其功能。


DNA数据库主管的功能与权限

8.
(1) DNA主管应该拥有以下功能:

(a) 负责DNA数据库的一般管理、行政及管理;

(b) 设立机制,促成对于DNA数据库储存的DNA描述及任何相关资料的收集、储存及普及;

(c) 确保DNA描述及任何相关资料安全储存及保密;

(d) 依据此法令所订明,对作为法证DNA分析的体内及非体内样本做储存及处置;

(e) 于此法令下,与外国法证执法组织合作;及

(f) 在授权下或依据此法令执行其他功能,及在任何追加的、无可避免的或此款下特定的任何功能的意义下,或促进DNA数据库为目的的情况下执行任何其他的功能。


(2) DNA数据库主管应该在必要下,或有关联到,或在此法令下行驶其功能的意义下,拥有其全部职权。


DNA描述与资料的细节整合

9.
(1) 倘若在以下状况,DNA数据库主管应该被授权整合DNA描述的细目及任何相关资料——

(a) 发生笔误时;及

(b) 他有足够证据证明输入错误后,在做出调整前,他应该在必要情况下,对交付给他的相关个人样本分析所衍生的资料做出细节整合。


(2) 此节下的权力应该单独由DNA数据库主管执行。

(3) 依据此节所做的任何整合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在DNA数据库中的DNA描述或相关资料的一项干预、怂恿或企图干预行为。


部长给予条款指示的权限

10. 部长可在此法令所规定下,指示DNA数据库主管依据此法令条款,协调有关DNA数据库主管的功能及职权行驶,DNA数据库主管应该根据这项指示执行。

DNA描述或资料的存取

11.
(1) DNA数据库主管、DNA数据库副主管、DNA数据库官员及任何化验师应该只在在下目的下存取、通讯或使用DNA描述及任何储存在DNA数据库的相关资料——

(a) 与其他DNA描述或任何执法组织所处理的任何罪犯调查资料的法证对比。

(b) DNA数据库的管理;或

(c) 对与有关资料相关的人士开通资料。


(2) 为了避免怀疑,在(1)款下,一名化验师在存取、通讯或使用DNA描述及任何储存在DNA数据库的相关资料时,仅能依据(a)项所说明的目的。


第四篇

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提取、储藏、销毁和DNA描述及资料的移除

提取体内样本

12.
(1) 对于任何人士提取体内样本的程序,必须依据此款下的项目所订明。

(2) 一个体内样本是——

(a) 一名有理由被怀疑犯案的人士;

(b) 被扣留者;或

(c) 滥用药物者,可提取作为法证DNA分析,仅若——

(A) 一名获授权人员授权提取,及

(B) 获得被提取体内样本的人士的适当同意下所出示所订明的表格。



(3) 依据第(2)(B)项下,一名获授权人员在获得适当同意后,只能在第(2)(A)项所授予的权力下,偌——

(a)他有合理的理由对于——

(i)怀疑那被提取非体内样本人士涉嫌罪行;及

(ii)相信该样本将会用来证实或反驳委员会关于该人所犯下的罪行;


(b) 在联邦宪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一百五十条下所生效的一项逮捕或对被扣留者所做出的扣留令;或

(c) 依据《1983年药物滥用(治疗和康复)法令》对一名滥用药物者所做出的命令或判决。


(4)获授权人员指——

(a)必须在第(3)款下以书面授权;或

(b)如果第(a)项无法应用,则可以口头授权,可是他必须确定他将尽快以书面授权。


(5) 从一名被提取体内样本的人士,应该对从他身上所提取的样本分析索衍生的资料获得授权。

(6) 一个体内样本应该只能由政府医务官员提取。


提取非体内样本

13.
(1) 对于任何人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程序必须依据此款下的项目所订明。

(2) 一个非体内样本是——

(a) 任何人被合理的怀疑涉嫌了罪行

(b) 被扣留者;或

(c) 滥用药物者,只可在获授权人员的授权下被提取非体内样本。


(3) 获授权人员可在第(2)款下行驶他的执法权,如果——

(a) 他对以下条件有合理的基础——

(i) 怀疑那个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人涉嫌罪行;及

(ii) 相信该样本将会用来证实或反驳委员会关于该人所犯下的罪行;


(b) 在联邦宪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一百五十条下所生效的一项逮捕或对被扣留者所做出的扣留令;或

(c) 依据《1983年药物滥用(治疗和康复)法令》对一名滥用药物者所做出的命令或判决。


(4) 一名获授权人员指——

(a) 必须在第(2)款下以书面授权;或

(b) 如果(a)项行不通的,则可以口头授权,可是他必须确定他将尽快以书面授权。


(5) 从一名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人士,应该对从他身上所提取的样本分析索衍生的资料获得授权。

(6) 非体内样本只可以在以下情况被提取——

(a)政府医务官员;或

(b) 警官或化验师


(7) 警官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可以提取某人的非体内样本来协助调查。


拒绝样本提取

14. 在此法令下,如果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一名人士——

(a)拒绝提供样本;或

(b) 拒绝被提取样本;或

(c)阻碍他人提取他自己的样本,即属违法,可被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被监禁,刑期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自愿样本提取

15.
(1) 任何人,除了那些已经在第12和第13条款下被提取了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除外,可在自愿的适当同意下授权于以所订明的表格指定一名警官替自己提取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唯该指定的警官的警阶必须是不低于副警司阶级。

(2) 如果当事人已经在第(1)款下,适当同意授权指定警阶不低于副警司阶级的警官替自己提取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该指定警官必须在还没有提取样本前,告知当事人此样本将会被谁提取、储存及用途——

(a) DNA描述和任何从当事人提取的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将会被储存在DNA数据库内,作为法证DNA分析的用途及、警方要求及第十一条下所列明的用途。

(b) 当事人可要求警官要存取资料;及

(c) 在第(1)款下,当事人也可在任何时间终止他的授权书。



囚犯的DNA样本

16.任何人因为他所犯下的罪行而已被定罪。在他监禁期间,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可能会被采取作为法证DNA分析用途。

储存及销毁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

17.
(1) DNA数据库主管只应保留所需要的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及必须安全和保密地储存起来,以作为法证DNA分析的用途。其余的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DNA数据库主管必须不能延时消毁。

(2) 储存及销毁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的程序必须依据订明。

嫌疑犯名单中DNA描述及资料的提取

18. 依据此条令下,从一名有理由被嫌疑罪行的人士所获取的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而——

(a) 调查证实他没有涉及任何罪行;

(b) 他所被控的任何罪名被撤销;

(c) 他已经被审讯或上诉的一项罪名,在法庭中被撤销;

(d) 他已经被审讯或上诉的一项罪名,被判无罪释放;或

(e) 他的样本被拿取后的日期起算一年间,他没有因罪行而被控上法庭,DNA数据库主管应该依据 (a),(b),(c),(d)或(e)项,在六个月内通知有关警区的负责警官,移除此人在DNA数据库中的DNA描述及任何相关的资料。


第五篇

罪行

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样本的罪行

19.
(1) 任何人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的个人非体内样本或体内样本,即属违法。

(2) 第(1)款下,任何人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的个人非体内样本或体内样本,即属违法,并可被监禁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五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3) 在此款下,任何人教唆委员会或企图犯下第十九条款下的罪行,即属违法,并可被入罪。


唯其罪行的监禁刑期不得超过最高刑罚的1/2的刑期。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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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9-2008 12: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DNA描述或资料的非法使用或通讯

20.
(1)除第11条及12条所禀明,进入DNA数据库获取DNA描述的人士或存取储存在DNA数据库内资料的人士,不应在此法令除外的目的下,使用或通讯该DNA描述或任何相关的资料。

(2) 第(1)款下,任何人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的样本或相关资料即属违法,并可被监禁,刑期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五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私隐的义务

21.
(1)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或有关部门官员能以任何理由,存取DNA数据库内任何关于DNA描述的数据、纪录、帐簿、登记册、来往公文、或材料,或资料,他必须已获得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及不得给予、泄露、透露、发布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任何人,例如文件、材料或资料,除非所述是需要的或已被授权于——

(a)此法令下,或订立的规例;

(b)任何成文法律下;

(c)任何法庭传召下

(d)在此法令或此法令的规例下,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的过程中所需。


(2) 任何触犯第(1)款,并被判有罪的人士应该被监禁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五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描述或资料的罪行

22.
(1) 如果一个人篡改或企图篡改任何DNA数据库在此有关的在藏有,保管或控制DNA描述或任何资料即属一项罪行。

(2) 这款的意向,篡改任何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 该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被更改或删除

(b) 介绍或添加到该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于任何新的DNA描述或相关资料

(c) 发生任何损害DNA数据库主管,DNA数据库副主管或DNA数据库官员能力的事件必须通过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


(2) 任何被提控触犯此罪者,一单定罪,可被判监禁,刑期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50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3) 根据本款,任何教唆委员会或企图犯下罪行者应承认罪行,并应定罪,有义务完成该项处罚的惩罚:任何监禁刑期施加不得超过一半以上的最高刑期为罪行。


第六篇

一般

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

23.
(1) 外国执法机构可能会提出要求于DNA数据库主管,将DNA数据库里面的DNA描述与外国的执法机构的DNA数据库里的DNA描述做比对,以判断此DNA描述里是否已已经涵盖在DNA数据库内及与外国执法机构对相关资料的协调。

(2)DNA数据库主管可在外国执法机构可能会提出要求一项罪行调查下,或在外国的刑事罪行检控中,将涵盖在DNA数据库的DNA描述与外国执法机构作为协调。

(3)在此条款下,「外国执法机构」指任何国家所成立的执法机构及包括由任何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成立的国际执法机构。


DNA数据库的资料成为决定性

24. 尽管任何书面的法律相反,从DNA的数据库得来的任何信息应被接纳为DNA鉴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于任何法院的决定性证明。

诉讼及审讯中的保护

25. 任何法庭内不应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诉讼,起诉或其他訴訟程序对付——

(a) 部长

(b) DNA数据库主管

(c) DNA数据库副主管

(d) DNA数据库有关部门官员

(e) 政府医药官员;或

(f) 化验师


当他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根据本条例的条款,履行他的权利、职责的过程中所导致的任何行为、疏忽或遗漏。

规例

26.
(1) 部长在可能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制定规例以充分落实,或进行该项条款。

(2) 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规例可作为——

(a) 订明在拿取和处理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程序;

(b) 订明为本条款的任何形式;

(c) DNA数据库的规范管理,行政和控制;以及

(d) 提供的任何事项于此条款,是必须或被允许订明或必要或权宜指定。



[除外]及过渡期

27. 任何在本法令未执行前,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所收藏及保管的现有DNA描述及任何相关的资料,应该在本法令执行后被视为在本法令下根据所使用的指标设立的DNA数据库所储藏及保存的一部分。

注释声明
第一篇

本提案宗旨在于建立一个法证DNA数据库、采取DNA样本、法证DNA分析、利用DNA描述和任何相关的资料,及有关连的事宜。

2. 所建议的法令中第一篇所包含的初步事项。

3. 第1条包含法案中的简称,及授权部长指定一个即将来临的日期执行所建议的法令。

4. 第2条包含所建议的法令中字眼的定义及表达。

第二篇

5. 所建议法令中第二篇包含有关建立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的规定、目标和功用。

6. 第3条规定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的设立,必须在DNA数据库主管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之下。这项条款亦订明DNA数据库所包含的指标。

7. 第4条及第5条订明DNA数据库的目标和功能。

8. 第6条寻求授权部长在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法证实验室无法进行法证DNA分析时,指定任何机构或团体分析法证DNA分析。

第三篇

9. 所建议的法令中第三篇涉及行政事务。

10. 第7条委任DNA数据库主管、DNA数据库的副主管和DNA数据库官员。

11. 第8条订明DNA数据库主管的职能和权力。

12. 第9条授权DNA数据库主管纠正详细的DNA描述及任何有关笔误的资料。

13. 第10条授权部长发出[普通性指示]于DNA数据库主管。

14. 第11条包含有关储存于DNA数据库的DNA描述和相关资料的存取、通信或使用的条款。

第四篇

15. 所建议法令中的第四篇论及从有关从被嫌疑人士身上拿取、储存和处理体内和非体内样本及取消DNA描述和相关资料。

16. 第12条指出拿取体内样本以及得到准许拿取之前必须符合的条件程序。

17. 第13条指出拿取费体内样本以及得到授权拿取之前必须符合的条件。

18. 第14条寻求有关拒绝提供样本的罪行。

19. 第15条的条款包含有关自愿给于体内或非体内样本及提供样本的人士之权利的程序。

20. 第16条为提供从囚犯采取DNA样本。

21. 第17条的条款包含有关储存与处置贮存于DNA数据库的体内和非体内样本的条款。

22. 第18条包含有关删除「嫌疑人士指标」DNA描述及相关资料的条款。

第五篇

23. 所提议的法令中第五篇包含有关所提议法令条文下的罪行。

24. 第19条规定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任何体内或非体内收集样本的罪行。

25. 第20条禁止除了建议法案以外的任何因素使用或通信DNA的描述或任何资料。

26. 第21条强制DNA数据库的主管、副主管及官员的保密义务。

27. 第22条规定任何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有关藏有保管或控制DNA数据库内的DNA描述或任何资料的罪行。

第六篇

28. 所提议法令的第六篇包含总则。

29. 第23条寻求授权于DNA数据库主管与外国执法机构的合作。

30. 第24条说明DNA数据库所含有的资料应得到任何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决定性鉴定。

31. 第十五条授权部长、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官员、政府医务官员和化验师,如果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在所建议法令下采取行动、诉讼或提控以行驶任何权力,职能和责任赋予豁免权。

32. 第26条授权部长在必要下修改规例的权力,以彻底贯彻及落实所建议的法令。

33. 第27条涉及储存及转移的条款。

财政影响

本条例草案将涉及目前无法确定的政府额外财政支出的数额。

[PN(U2)2548]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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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9-2008 01: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


以上是西西留发起,由James 和 Blue耗时3天所翻译出来的法令。

法规的翻译并不容易,也没有人愿意尝试。如果套一句肯尼迪的名言「不要问国家能够为你做什么,而是你能够为国家做一些什么?」,那我们就是在为这个国家花了2天时间贡献出汉化版DNA验证法令。翻译工作本来就是艰苦寂寞的工作,没有人鼓励,可是批评却源源不竭,西西留也找过一些法律工作者请求意见,可是得到的帮助不多,因此,希望在线上的读者如果从事法律工作,可自行校对审查,如果发现理解错误,或是输入错误,请留言更正。

最后,西西留在这里发布一项计划,翻译今年2007年稽查报告,虽然政府在今天的报张上「考虑」出版中文版,可是可能性不大。这是一份极为重要的文件,也详细的支出政府各部门的组织、运作、开销及舞弊的根源。

如果网友们看到以上消息可PM西西留,如果得到5位以上网友的自愿协助,这个汉化工程就会展开。

自愿翻译者不需顾虑自己的程度,只要看得懂马来文,兼懂得输入中文即可。而且汉化工程中每一位志愿者所需要付出的时间每日仅半小时至一小时。西西留会把所有部分切割,然后按次序发放原文。

目前稽查报告并没有完整电子版本,因此,所有原文必须由图档转化成文字后编排翻译。这个部分西西留会在编排后发放。

西西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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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1: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国语不及格

但是你为国家的贡献

给你一鞠躬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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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9-2008 04: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逐鹿问鼎∶这些都在算盘中,笨蛋!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It’s in the arithmetic, stupid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02-08-08
翻译  ∶泽民/西西留

这不只是要踢走国阵。这不只是要成立民联联邦政府。这是要保持种族之间的和平,稳定与和谐,以及避免让巫统有机会将整件事情种族化。

就在308大选后,《今日大马》便讨论过人民联盟能组成新的联邦政府的可能性,他们只需要有30个国阵议员过档。另一个《今日大马》的想法就是成立「联合政府」以促进大马的两党制政体。

毫无疑问的,两党制可以被人接受,但跳槽与联合执政的建议却不是这样。有的人甚至说我自大选后就「变」了,没有像从前一样说话。他们开始想我是不是遭受了「战斗衰竭症」,又或者是我操劳过度,需要休息以后再写。

我所患的「疾病」不过是政治现实(realpolitik)或是现实主义(pragmatism)的一种情况。让我们来看看:民联的82个国会议席到底可以做什么?他们甚至不足于能够阻止联邦政府蓄意破坏民联执政的五州。这很容易办到,只要堵住五州的发展拨款(如同他们在1999年对付登州那般),来届大选这几个州就会从新归入国阵手中(就如2004年在登州那样)。

一切皆是钱在作祟,只要州政府没钱,人民就会重新检讨是否还要让民联控制这些州属。看看2009年的财政预算案,这都是撒钱到最有可能跳槽的沙巴与砂劳越两州。巫统知道沙砂两州是最有可能的跳槽目标,所以他们答应挥撒几十亿到这两州去以确保他们留在国阵。

国阵拥有有140个国会议席,相对的人民联盟有82席——人民公正党31席,民主行动党28席及回教党23席,但那是全国的总席位。在半岛,民联共有80席,相对的国阵有86席。是的!在半岛,国阵仅多民联六席而已。只要有三个半岛的国阵议员过档到民联,那么民联就有83席对付国阵的83席了。

国阵里头的「主要玩家」是巫统(79席),马华(15席),国大党(3席)及民政党(2席)。但有13个巫统的议席议席在沙巴。所以,在半岛,巫统只有66席,而马华,国大党与民政共有20系(国阵共有86席相对民联的80席)。

沙巴与砂拉越肯定是「造王者」。实际上,按照法律,沙砂两州必须要有25%的国会议席,也就是说他们一直都是造王者。而目前比以往更是,因为在半岛,国阵和民联的议席是几乎分成50对50。而实际上,在半岛,民联的得票率比国阵还要多(51%对49%)。只是当你加入沙砂两州的得票率后,这比率刚好相反。

而「王中王」就是由泰益马目领导的砂拉越土保党(PBB),共有14席。接下来的是沙巴巫统共13席。砂拉越人连党(SUPP)及砂拉越人民党(PRS)各有6席,沙巴的民统(UPKO)与砂拉越的民进党(SPDP)各获4席——下来还有的是沙巴团结党(PBS)3席,沙巴进步党(SAPP)2席及沙巴的人民团结党(PBRS)和自民党(LDP)各一席。

总的来说,沙砂的56个国会议席中,巫统控制了13个,反对党(行动党)两个。剩下的41个掌控在东马国阵成员党手中。如果你把沙巴巫统的13席当作是「会员」席,那么东马的(国阵内)「敌对」议席就是54席了。再加上马华,国大党及民政,那民联就有74个议席可以「钓」了。

30席是民联所需要的而已,74席是很多,而这是假设66个半岛的巫统议席都留在国阵没有跳槽。

但要是79个巫统的国会议员都没有跳槽的话,这将会是问题。民联共有43位马来人国会议员,而非马来人39位。这还算可以,因为巫统不能说是非马来人控制反对党。但要有是30名非马来人国会议员过档到民联而使之能够组成新的联邦政府的话,那就有69为非马来人对43为马来人了。

这就是问题所在,也就是因为这样拖延了民联组成新联邦政府。安华的确是已经有了30席。其实还多过30席。但安华必须要非常小心的保持「平衡」。他不能组成一个拥有69个或更多非马来人而只有43个马来人的新联邦政府,到时巫统将会捉住这点来「证明」巫统几个月前所说的:非马来人掌握政权与及马来人已经失去政权。

是的!这首歌巫统自308大选以来就一直在唱。巫统一直都在说,马来人的政治权利被侵蚀了。然而当30名或更多的非马来人国会议员过档民盟和成立新联邦政府后,马来人将失去政治权力。

在几个月前柔佛巫统的一个对话会中,他们说后悔在1957年8月31日把公民权给了移民。现在这些移民有了公民权后却不会感恩,而把选票投给反对党。这些移民其实一开始就不应该给他们公民权,这些代表们一个一个的说,敦马及拉沙里也是该对话会的嘉宾。

你能看到拉沙里在听到这后,仿佛受到剧痛般畏缩了。他知道国阵之所以在308遭受空前的羞辱,完全是应为这些。这样的言论将没有帮助,这只会使情况更加糟糕。

巫统在最近的大选中把种族牌玩弄的淋漓尽致。然而他们到现在还是,就如巫统升旗山区会主席,他们还是指责大马出生的华裔及印裔为外来移民,他们还是称华印裔为忘恩负义的寄居者,他们还是叫华人和印度人回去中国印度,尽管这些人是在大马出生而不是外国。

在三八全国大选钱,人民进步党(People's ProgressiveParty,PPP)在马六甲主持了一个研讨会。在会中,巫统副主席和首席部长阿里鲁斯旦(AliRustam)告诉在场的一千名印度与会者说巫统不需要非马来人,他们甚至不需要沙巴和砂捞越。巫统在不需要非马来人,或沙砂人民的情况下,在马来西亚执政了50年,他们能够继续另外一个50年。

阿里鲁斯旦并没有被要求道歉,就连升旗山巫统区部主席也不需要,阿都拉巴达维说他是无意的。可是如果我曾说过类似的言论的话,明天一大早警察会出现在我家门口,我会被押到法庭,在24小时内被控煽动罪。这就是警方的高效率,即使我所说的内容不及巫统领袖所说的10%。

因为这种言论,这将触动跳槽,国阵的国会议员将会加入民联以组织一个新的联邦政府。巫统毫不尊重非马来人。巫统认为他们只需要买通沙砂两州,提供更多的发展资金,那他们就会继续死心塌地的做一只国阵的走狗。巫统知道马来西亚半岛的国会议席几乎是五五分账,因此,他们只需要贿赂沙砂两州,这样东马的54席就会继续留在国阵,巫统也最终继续抓紧主控权。

巫统也知道如果维持至少30个来自沙砂两州的30席,或甚至是马华、国大党或民政党的20席的话,跳槽人数将会不足。这将会造成民联的43个马来席位对联邦政府的69个非马来席位。这将正中巫统下怀,然后他们可以玩弄「马来人失去了政治权力」的种族牌,然后第二版的五一三将会成真。

这里有很多没有耐性的人,他们要安华今天就取代和成立新联邦政府,我们要求沙砂两州的30名国会议员现在就跳槽,他们要求安华告诉巫统去死吧!可是他不能这样做,他需要巫统,是的…他至少需要部分巫统党内人士。他需要至少15至20名巫统国会议员,联合15至20名非马来人国会议员,一同跳槽,这样他才能够阻止一个保持种族均衡的新联邦政府。这样的话,巫统就没有藉口说马来人失去了政治权力,巫统也无法利用这个课题煽动马来人情绪,触动另一轮的种族骚乱,就像发生在1969年五月十三日那样的事件。

这不止是把国阵踢走,这也不仅是组织一个新民联联邦政府,这是关系到维持各族群间的和平、稳定及和谐,抗拒巫统利用这些作为种族课题的机会。

安华——为了全体人民,他知道这一点。这也就是为他在做出行动前,小心翼翼的涵盖所有的基本面。他要马来西亚迈向2009年,我们不要回到1969年,这就是整件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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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8 09: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ccliew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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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8 04: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akaihutan 于 6-9-2008 09:09 AM 发表
ccliew 谢谢!
我会把它打印出来拿去kopi店,免费派!

我也可以帮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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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8 04: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帮忙派。还有很多老一辈的都不知道内幕。可是派的时候要小心,不要给人捉到。不然可能被控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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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9-2008 10: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毫不留情∶「孤注一掷」或「殊死之战」?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High-stakes poker game or gunfight at the OK Corral?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06-09-08
翻译  ∶西西留

今天我接到许多关心我的朋友的电话,他们告诉我政府正在考虑「不久」会援引《内安法令》拘捕我。如果事情发生了,很可能这就是我最后一篇文章了,至少直到2008年9月16日为止。

安华是否锐不可挡?
《今日在线》2008年9月6日

反对党领袖安华伊布拉欣在八月二十六日的峇东埔补选中获得空前的胜利,这表示在国内的政治海啸发生后的五个月,马来西亚人还抱着改革的心情。作者在本文中探讨了五个关系国家未来的关键性问题。

安华伊布拉欣是否锐不可挡?

这次补选中,他获得的选票巨差,不禁让人觉的国阵将需要就牛二虎之力才能阻止他。可是安华自己说过:「在政治中,一周如隔秋。」,意思是说万事无绝对。

如果以个人而言,是能够被阻止的,可是如果考量到令人心灰意冷的国阵政权的话,他已经成为了大马人希望的焦点。那是因为他是一位刁钻的政治家,或者如同那些舆论喜欢称呼他的那样——「变色龙」,他能够以十年前被逮捕的事件作为灵感,把自己塑造成改革运动的形象,在他的精心策划下,这个运动如火如荼的越演越烈。这个运动在结合其他反对党势力后,这股新的联合势力把他推举为前锋。在这个情势下,他成为了这股势力中不可分割的人物。

如果站在这一点来看的话,安华是没人能阻止的。国阵和巫统所能够趁着这个趋势做出的长期方案就只有完全的自我改革了,而在这个过程中,改变大马的政治,以将类似安华这样的显凸角色给掩盖或弱化。只要国阵拒绝改变,反对党的壮大,以及安华成为前锋的情况将会继续。

他将会在9月10日因鸡奸案而上庭,这是反对党的最大隐忧。到时将会有一群人为安华辩护,削弱控方的指控,包括证明这项对他的指控含有政治动机。

阿都拉的前途如何?

历史将会把阿都拉巴达维理解成一位「捡到便宜」的政治家,而且因为这点,他失败的政绩将会获得宽恕。可是在当前,很多来自两派的大马人迁怒于他软弱的领导能力以及没有改革的能力。再也没人会再以为他默不出声是「能人寡言」了。

他大势已去,他必须觉悟到对于国家的未来,改革是如何的关键。

如果安华企图夺权的计划无法实现,那攻击将会延续到十二月的巫统全国大会了。许多巫统领袖不愿意让阿都拉苟且喘延,同时,他们必须承担被边缘化的危险。一个人投入政坛是为了获得权力,如果权力结构中的一方在崩溃中,而在某些层面上,他必须判断是否还获得支持。

巫统的未来如何?

不久的将来大马人将会学习到政治联盟不过是权力均衡上的暂时性方案,而不是整体方案,所谓合久必分,分旧必合。

巫统几乎再也无法再创昔日的光荣史,这个光荣史仰赖国阵模式。今天就如同台湾的国民党在八十年代的情形那般,它必须经过根本性的变革。为了达到这点,它需要离开权力的宝座一阵子,它的党员必须了解到对巫统有好处的事未必就是对马来西亚有好处。

即使在党失去政权下,它还是能够卷土重来,可是将会是以崭新的姿态,通过新的联盟东山再起。最糟糕的情况是巫统可能会像南斯拉夫的共产党那般从此消失政坛,令人恐惧的是,国家也会因此而瓦解。最乐观的情况是大马政治趋向成熟,政党从此不再斗垮对方。

是非成败转头空。
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从现在至九一六,看的是什么迹象?

阿都拉在八月二十九日发表了预算案,而国会目前休会直到斋戒月结束为止。目前为止,我们可以观察周三,到时安华将会上庭。是否鸡奸案控状会被取消,接着国阵承认这是他们的暗算,然后他们撤退,在进行接下来日子的战斗呢?或是他们会继续原定计划,这样的话安华阵营将会尽力不让安华被关入牢内。

安华在上次被扣留时遭受的对待,使得他的中坚支持者担心如果他被扣留的话会再次遭受严重的伤害。

九月十六日是马来西亚日,这是需要观察的一个日子,在四十五年前的这一天,沙巴和砂朥越,连同新加坡共同加入联合邦。安华选择这一天作为清算日,因为这对东马来说是具有象征意义的,而一直以来他们Jude联合邦政府亏待了他们。他给了他们更好的承诺,这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策略了。

即使如果安华无法说服三十位国阵国会议员跳槽到她这边的话,人们预估他会使用戏剧性的方式标签这个日子。他可能做的是叫几个背叛者在九月十六日公开宣布他们的企图,然后看看是否会造成雪球效应。他也可以先不巫统国会议员的背叛。如果有九个叛逃者,那意味着巫统在国阵执政联盟中失去了大多数优势。而最大的期待就是整个党都倒戈相向,威胁国阵自身的生存。

还有一个重点需要观察的是下个月的巫统区部党选,到时阿都拉是否还受到支持就真相大白了。阿都拉在巫统中的挑战者是东姑拉沙里,他到时会紧锣密鼓的招兵买马。

如果安华成为首相,他将会是什麽样的领袖呢?

在目前,他夸张的言辞成为了广大大马人民希望的回响,而在这些群众中纷纷私语,到底他会成为什么样的领袖呢?目前马来西亚面对着领导人的问题,许多人对他抱着很大的希望。

安华必须在他的联盟政党间保持平衡,而我们将会见到他所做出的妥协。这是马来西亚的现实环境,可是我相信在他的监督下,互相对话的文化将会发展开来,这将会是个很伟大的跃进。我认为至少他可以做出妥协。

安华预期会利用全球经济焦点以加速制度上的改革,同时减少不同政党见不同议程的分歧。这里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而在他享受着政治上的支持时,他能够做出很好的表现,我相信马来西亚的新民主环境是可以预见的。

作者是东南亚研究所的成员。他的著作有《过度期的迷失》,《阿都拉与不悦政客下的大马》,《敦伊斯迈医生以及他的时代》。

※     ※     ※     ※     ※     ※     ※
2008年9月16日是马来西亚日,这一天也应该将会是安华伊布拉欣掌管政府的日子。今天,一些著名的人士加入人民公正党,接着预估会有更多人加入,最后将会是国阵国会议员的大跳槽。

请继续守着接下来的宣布。

很多人几乎不相信安华将真的在2008年9月16日夺权,一些人希望这不是真的,一些人说这是白日梦,其他人说安华不过是个赌徒,怀疑论者说安华正在躺在地上,等待预言的发生。主要浮现在每个人脑中的想法是:安华到底是在孤注一掷,或是将会成为一场殊死之战呢?

到目前为止,安华无法再继续再赌下去,没人叫他夺权。没人要他把限期设在2008年9月16日,这全是安华自己的选择,他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或是任何方面的内部凝聚力的影响。这是安华「自愿」执行这个计划的,没人逼他到这幅田地。

把所有的这些都考量进去的话,安华是不可能对他的「承诺」食言的,这样做的话会导致很严重的腐蚀他的诚信度。如果安华无法再2008年9月16日实现他的诺言的话,他将会从此消失在舞台上。如果2008年9月16日来到后无事发生,安华也将会成为「无事之人」,他将会金盆洗手,退出江湖。

安华不是初生之犊,他也不是业余政客,他可是沙场老将,没有理由像安华这样的政治家会摇摆不定。如果安华摇摆不定的话,他大可在2008年9月16日说:「偶开玩笑的啦!」

因此,在2008年9月16日将会有很多事情发生,如果没事发生的话,那表示安华的死期到了,而安华还不想死的那么早。如果安华无法兑现诺言,那将会触动人民公正党的死期的开始。

民政党正在脱离执政联盟的边沿。不!它不会加入民联,它将会继续维持一个「独立」的政党,它会重新出发,重建它失去的运气,恢复成在像在四十年前1968年建党初期那样。

民政党在脱离国阵后会成为一个最富有吸引力的政党,它会发动它的「重建」计划。真受不了!假以时日,当它改革成功,如1968年当初那样时,甚至连我也可能被吸引过去。民政党将不知会吸引许多的专业人才,同时也几乎包括了各种族。而如果安华在2008年9月16日摔了一跤,民政党将会大开门户接收所有失望的前安华派人士,这些人将不再相信安华的话了。

因此,如果不成功的话,孤注一掷的代价太高了,这不是游戏,这甚至也不是一场赌博,这是一场战致一兵一卒的斗争,这是一个「一战定江山」的局面,这是一场「破釜沉舟」的交战,这是一场「殊死之战」①!而只有一个人能够活着走出这样战斗,而这个人将会是安华。我把整副身家都投注在上面,天杀的!我的只有也在里头。

①OK牧场大决斗(gunfight at the OKCorral)是一场发生在1881年10月26日下午3时的一场枪战。枪战发生在亚利桑那州墓石镇的畜栏前。有位快枪侠维雅特艾帕尔(WyattEapr)以他精准和超快的拔抢术,快枪连毙三名仇家,一夜之间成了家喻户晓的英雄人物。此事件后来被拍摄成多部好莱坞电影。

今天我接到许多关心我的朋友的电话,他们告诉我政府正在考虑「不久」会援引《内安法令》拘捕我。如果事情发生了,很可能这就是我最后一篇文章了,至少直到2008年9月16日为止。因此,我也需要安华获得成功,如果不是的话,我将会呆在甘文丁一段日子,你将不会在接下来几年内在听到我的消息。

是的!我也下了注,不止是我的钱财,而是连我的自由在内,全给了安华,而如果安华无法在2008年9月16日兑现他的诺言的话,到时不止是他,就连我也将会步向悬崖。可是我有信心他将会做到!同时,我有信心我呆在甘文丁的日子将会是仅仅的两周而不是两年。


但是如果我猜错了……好啦!那我们在六、七年后再会,因为很肯定的纳吉敦拉萨成为首相时,他将不会再2010年之前释放我。反而他会在我两年扣留期届满后再另外加多两年,再两年,再两年,直到我老到不能思考,不能写字为止。

在我们再会前,如果我们能够再会的话,请保重,斗志长存。在我们面前还有很长的斗争要继续,以给我们所热爱的国土带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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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9-2008 10: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akaihutan 于 6-9-2008 09:09 AM 发表
ccliew 谢谢!
我会把它打印出来拿去kopi店,免费派!
原帖由 zhiwei81 于 6-9-2008 04:13 PM 发表
我也可以帮忙派。。。。。
原帖由 TallgeeseIV 于 6-9-2008 04:25 PM 发表
我也帮忙派。还有很多老一辈的都不知道内幕。可是派的时候要小心,不要给人捉到。不然可能被控煽动。

我也要!我也要!...............请问你们在派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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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8 10: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12# ccliew 的帖子

最坏的打算是当种族课题被炒热后,政府会用借口搞个大逮捕,宣布紧急状态,宣布宪法无效、解散国会,让 NOC 第二接管国家运作。

而且这会在 916 限期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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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8 11: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12# ccliew 的帖子

不知道为什么,看着这篇文章的时候,感觉到RPK很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气概。

尤其是最后这一句:
“在我们再会前,如果我们能够再会的话,请保重,斗志长存。在我们面前还有很长的斗争要继续,以给我们所热爱的国土带来改革。”

觉得热泪盈眶。我们的国家啊,路在何方?

P/S:不瞒你说,不是说我有不好的预感,我明天真的要去超市买米,未雨绸缪。下个星期大概是关键期,迟点去买的话也许不够其他auntie们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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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9-2008 11: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科學頑童 于 6-9-2008 10:56 PM 发表
最坏的打算是当种族课题被炒热后,政府会用借口搞个大逮捕,宣布紧急状态,宣布宪法无效、解散国会,让 NOC 第二接管国家运作。
而且这会在 916 限期以前完成。

这个课题是自导自演,何必闻歌起舞呢?
星洲是啊谁谁的报纸,和啊谁谁党一起一唱一和,民联根本无需回应,一回应就给抓到把柄。
「紧急状态」需要皇上御准,那是最后一道障碍。至于需不需要茅草呢?那是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作为文人政府,那也就是最后的手段了,泰国那套应该没有我们的份。
请上香求神保佑吧!大家以后的日子就靠挨不挨得过这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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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9-2008 11: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甜蜜蜜的大米 于 6-9-2008 11:03 PM 发表
不知道为什么,看着这篇文章的时候,感觉到RPK很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气概。
尤其是最后这一句:
“在我们再会前,如果我们能够再会的话,请保重,斗志长存。在我们面前还有很长的斗争要继 ...

大米好久不见了,最近老公孩子可好?

大米大大是性情中人。是的,这篇令人伤感,我翻译得也很难过,是感叹以后没机会用他的笔骂政府呢?还是习惯了,没得翻会很寂寞呢?

无论如何,做人当做RPK,这是肯定的,不是学他的狂,而是学习他的刚正不阿,学习他观察事物的全面性,这是我们华社所缺乏的,我翻译的目的也就是在把这种对人对事的态度带给华人,希望有朝一日,我华社也能出一个真正为国为民的决出的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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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8 11: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cliew 于 6-9-2008 11:11 PM 发表

这个课题是自导自演,何必闻歌起舞呢?
星洲是啊谁谁的报纸,和啊谁谁党一起一唱一和,民联根本无需回应,一回应就给抓到把柄。
「紧急状态」需要皇上御准,那是最后一道障碍。至于需不需要茅草呢?那是大家都不 ...


说到泰国那一套,不得不提一提我最近的经历。
话说泰国日前颁布紧急状态时,我把消息告诉一位马来同事,但是忘记了她是BN绝对支持者。
她冷冷地回我:“你很喜欢紧急状态吗?你很想我国也这样吗?支持安华啦,就会这样的下场。”
我马上反驳说:“我没说我喜欢紧急状态,我只是把新闻告诉你而已。再说,支持安华不代表我喜欢他,而是觉得国阵太腐败,换个人来做做,至少还是一个机会。看看阿都拉吧,他做了什么,他说了什么?看看我们的反贪污局,抓的尽是小鱼!”
她的回答很让我好笑:“那是阿都拉不要说太多话,他只是要努力工作而已。。。。。。”

我。。。。无语。不再说下去。说下去只会伤了和气,毕竟是日对夜对的同事。

别忘记,我们的身边还有很多如此自我满足的人。

一句“怕乱”,就能抹杀改革的重要性吗?
很多老百姓害怕改革,只是看到自己眼前的安危,却没有想到改革是为了让我们的下一代过得更好更有尊严。


再说回泰国的现状,其实根本没有报章上看到的那么坏,人家还是照常生活照常生产;我知道是因为我老公的公司,在泰国是有工厂的,还不是一样天天在赶着生产出货,根本就没有什么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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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8 11: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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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9-2008 12: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甜蜜蜜的大米 于 6-9-2008 11:36 PM 发表
说到泰国那一套,不得不提一提我最近的经历。
话说泰国日前颁布紧急状态时,我把消息告诉一位马来同事,但是忘记了她是BN绝对支持者。
她冷冷地回我:“你很喜欢紧急状态吗?你很想我国也这样吗?支持安华啦, ...

我在最近和果园的老乡村马来人聊起政府的事。
我说起了政府在各方面的贪污和行政运作的问题造成国家无法进步,人民也看不到前景。
他说他对巫统的贪污也感到反感,可是同时他也觉得安华会出卖他们马来人,老乡村马来人的看法在于回教是否会因为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民联会进一步的侵蚀回教价值观。
我说虽然我不是回教徒,可是回教的基本价值观和普世价值观是共存的。重点是回教没说过马来人主权,甚至强调了去种族性的理念。
我告诉这位老人,作为一个宗教实践者,你选择和一个贪污,但是承诺维护所谓的马来主权的人合作呢?还是实现回教的普世观,在公平的原则下发挥个人的所长?
他思考了一阵,若有所悟。
我想对于马来人的执着,其实其弱点就在于宗教和种族的互不共荣性。如果作为政客,只要抓住这一点,基本上要反击马来主权的论调是轻而易举的。
马来民族不是印尼人,我在这个巫统极度强大的马来社区看到的是一群有传统价值观,对自己信奉的宗教及其执着的民族。如果对他们的思维模式搞清楚了,其实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绝对不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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