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143 发表于 18-2-2013 09:33 AM 
其實 我覺得你們有一個盲點 首先沙巴是加入馬來西亞成為馬來西亞一個州 沙巴的石油自然由中央政府來控制 ...
亲爱的同胞,
这里你有一个非常大的盲点,sabah & sarawak 不是加入, 而是当年
MALAYA + SABAH + SARAWAK + SINGAPORE + BRUNEI (好像有) 成为 MALAYSIA
他们都是有 同等地位的合作伙伴 (故有些人不喜欢合并这个字)
http://www.malaysia-today.net/mtcolumns/guest-columnists/54297-correction-no-referendum-was-held-in-sabah-sarawak-and-malaya-on-malaysia
http://www.freemalaysiatoday.com/category/opinion/2012/09/15/sept-16-a-black-day-for-sabah-sarawak/
教育的失败造成你我 西马人都无法充分的了解。 这里还有很多我们不知道的世界呢
此外还有 18/20条约 , sabah 18条, sarawak 20条 几乎被毁约了。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_v2.php?n=24988
20条款契约
第一条:宗教
在联邦宪法下,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条款不适用于沙巴和砂拉越。这两州不应该被制定有任何官方宗教。
第二条:语言
(a)在联邦宪法下,马来语(BahasaMelayu)是联邦的官方语言,
(b)在“马来西亚日”开始的10年内,英语必须继续使用,
(c)英语应被列为沙巴和砂拉越的官方语言,对各州和中央政府沟通时可在所有的场合使用,并且没有时间上限制。
第三条:宪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应建立在马来亚宪法的基础上,并在制定时获得各州的同意。与此同时,沙巴和砂拉越的宪法也应受重视。
第四条:联邦最高元首
沙巴和砂拉越无权角逐联邦最高元首一职。
第五条:国家的正式名称
应称为马来西亚(Malaysia)而不是马拉尤联邦(MelayuRaya)。
第六条:移民权
外人进入沙巴的移民控制属于中央,但中央政府对外人进入沙巴和砂拉越应先得到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首肯。联邦政府不应反对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所需人才入境,除非是具有严重的保安理由。沙巴和砂拉越在入境与出境事务中有保留权。
第七条:王位继承权
沙巴和砂拉越都无此一继承权。
第八条:婆罗州化
联邦应加速沙巴和砂拉越公共服务系统的婆罗州化。
第九条:英国官员
尽量鼓励英籍官员留任直到有适当沙巴和砂拉越人选可以取代时为止。
第十条:公民权
凡是独立后在沙巴或砂拉越出生的婴儿应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
第十一条:税务与财务
沙巴和砂拉越有经营与控制自身之财务、发展基金和税务的权力。
第十二条:土著特权
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应享有与马来亚之马来人一样的特权,但沙巴和砂拉越不必完全跟随马来亚所设定针对特权之方案。
第十三条:州政府
(a)首席部长应由州立法院之非官方代表选出;
(b)沙巴和砂拉越应采用类似联邦政府的部长制(MinisterialSystem)。
第十四条:过渡时期
在加入马来西亚的七年过渡期内(不一定是加入马来西亚的头七年,也可是其他重大事件),沙巴和砂拉越之立法权力将由州宪法赋予,联邦政府暂无权力插手。
第十五条:教育
原本的教育制度应获得保留。州教育事务应全权由州政府所管制。
第十六条:宪法维护
未经过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无权修改或撤消联邦宪法内保障州人民与政府的条款。任何修改州宪法之权利乃属于沙巴和砂拉越人民所拥有。
第十七条:联邦国会代表权
在划分选区时应考虑沙巴和砂拉越州之人口分布与发展潜能。
第十八条:州首长
应命名为YangDi-PertuaNegeri。
第十九条:州名
应命名为Sabah& Sarawak(沙巴和砂拉越)。
第二十条: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
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土地局与地方政府委员会的管理权,将只局限在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将在州宪法下管理本身的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的事务 本帖最后由 蝙蝠俠貓頭鷹 于 18-2-2013 01:56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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