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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feseeker

我买了实习医疗人员萧先生的书啦.. 气死了啦... 我好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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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8-2012 10:0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拒解釋就報警”‧網民限蕭源盛17日下午現身

哎哟, 好像已经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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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0: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huoshiren 发表于 17-8-2012 08:25 AM
那是你的焦点啦,不是我们的焦点啦,从头到尾搞不清楚状况,一直在那里长篇大论。是时候从牛角里面出来啦 ...

這個當然。。。很謝謝你再次幫我謄清了我的焦點和立場! 那是“你們”的焦點,是“你們”在搞的反蕭團和聲討運動,是你們的槍口對你們看不過眼的人(們)用“你們”的手發射的槍和彈,是“你們“的要求他人怎樣又怎樣,是”你們“開的頭,也是要”你們“去收的尾。。。當然是”你們“的焦點,跟我完全無關。。。謝謝你幫我再一次洗脫一切的嫌疑和證明我跟”你們“是完全沒有絲毫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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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0: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renwee510 发表于 17-8-2012 09:17 AM
有些人就是这样。
面子是人给的,丢是自己丢的
不懂装懂!

你和你的懂很多,很會照顧自己和別人面子也很為社會大眾服出犧牲的團友現在何處呀?記得報警的時候要站在最前面,讓我看新聞的時候,可以和我們這一般禽獸不如,不明白聖賢教導,沒讀過道德教育的爛民,可以有機會玩”猜猜看,他是誰?“的遊戲哦。。。!

是的,各位加油,你們要好好幹下去,這個社會不能沒有你(們),你們是我們神聖操守的最後一道牆,最後一層膜!   加油!  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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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0: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他成为真正的医生后而不在意钱和前途的问题, 继续到战地服务, 那就是真正的本性......

现在, 其实没什么大不了, Cari一大堆人都有在做, 去看旅游游记就知道了......

成为真正的医生后, 前途和钱途都光明, 放弃这种好的条件而选择到战地服务才真正值得敬仰.....但是你认为他是这样的人吗?

如果真的不要证明什么的人, 根本不需要捏造假学历, 因为那只是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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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0: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bashlyner 发表于 17-8-2012 08:56 AM
这事情还没有闹完?其实我觉得粉丝团不需要做到集体报案这一步,除非他们全部都是因为捐了钱而被骗的受害者 ...

很简单,如果能够让以后想要行骗的“骗子”们三思,让他们看到行骗后的下场,即使能够让少一个人受到伤害,也是值得的。

如果大家一再纵容,以后只会有越来越多的骗子出现,因为这件事就成了“事后道歉就没事了”的前例,根本不需要负上什么责任。

到时候骗子越来越多,人们不敢相信捐款慈善,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而那些被骗的,也很可能因此而受到伤害。

难道大家真的要等到搞出人命了,才开始认真地看待这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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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0: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探险家 发表于 17-8-2012 10:45 AM
如果他成为真正的医生后而不在意钱和前途的问题, 继续到战地服务, 那就是真正的本性......

现在, 其实没 ...

他好像不是所有人的維一目地而已咯。。。!我其實什麼都不懂的,還是讓那些懂得的人去說和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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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0:5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7-8-2012 08:15 AM
150# 已經幫我回答了。。。

這樣講就好啦。。 Lynas 的情況基本上是牽涉到政治。。

你也会分辨政治跟个人哦。因为之前都看到你拿lynas来说,就说一下咯,不过同样的case,我的点依然围绕在于人民有知情权,加上他已经公开筹款,社会更加有权利知道,lynas只是一个例子告诉你罢了。
还有对于114a条文,希望你本身有仔细研究一下条文,给你看一下主要的修正案
Recently government had proposed a Bill as to amend the Evidence Act 1950 which have the fear to restrict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Malaysia.

Amendment of section 3

2. The Evidence Act 1950 [Act 56], which is referred to as the
“principal Act” in this Act, is amended in section 3 by substituting
for the definition of “computer”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
‘ “computer” means an electronic, magnetic, optical,
electrochemical, or other data processing device, or a group
of such interconnected or related devices, performing logical,
arithmetic, storage and display functions, and includes any
data storage facility or communications facility directly related
to or operating in conjunction with such device or group of
such interconnected or related devices, but does not include
an automated typewriter or typesetter, or a portable hand held
calculator or other similar device which is non-programmable
or which does not contain any data storage facility;’.

New section 114A
3. The principal Act is amended by inserting after section 114
the following section:
“Presumption of fact in publication
114A. (1) A person whose name, photograph or pseudonym
appears on any publication depicting himself as the owner,
host, administrator, editor or sub-editor, or who in any
manner facilitates to publish or re-publish the publication is
presumed to have published or re-published the contents of
the publication unless the contrary is proved.
(2) A person who is registered with a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as a subscriber of a network service on which any
publication originates from is presumed to be the person who
published or re-published the publication unless the contrary
is proved.
(3) Any person who has in his custody or control any
computer on which any publication originates from is
presumed to have published or re-published the content of
the publication unless the contrary is proved.
(4)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
(a) “network service” and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have the meaning assigned to them in section 6
of the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Act 588]; and
(b) “publication” means a statement or a representation,
whether in written, printed, pictorial, film, graphical,
acoustic or other form displayed on the screen of a
computer.”.


希望我这个转帖不会被告咯,我只是看见了然后转帖来让你看罢了

请问你说的是最近修正的咧,还是整个条文,如果从最近修正的,我察觉不到是哪一条触犯到,如果你是说粉丝团公开他的学历跟经历,首先你要搞清楚,学历是他自己公开的,粉丝团只是负责求证,体验营只要去相关单位查询就可以了解是什么类型的。
这个法令好像是针对转帖文章那些的,粉丝团转帖的好像都是从第三方求证后得到的结论罢了。而且转帖的东西没有涉及什么刑事成分,完全根据萧医生提供的资料然后加以求证罢了,哪里知道最后都是假的!
粉丝团从头到尾没有去针对他个人的其他私事加以调查,多数的调查都着重于求证罢了,而不是可以调查,加上这已经牵涉到社会人民的利益了,所以更加有理由求证!
我只是根据法令来看啦,你有什么看法我也不懂啦,我不是法官,只是根据一般的英文了解来理解这个法律罢了,最后的诠释当然是由法官来做! 本帖最后由 bitbit 于 17-8-2012 11:01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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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0:5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p_s_k_9 发表于 17-8-2012 10:27 AM
你和你的懂很多,很會照顧自己和別人面子也很為社會大眾服出犧牲的團友現在何處呀?記得報警的時候要站在 ...

你可知道就因为有这样的"人"间接的造就了社会的冷漠?
试问将来还还有个真正的战地医生出来,还有人会天真的相信吗?
以前,每有乞讨或乐捐的来我一定给,现在我不会了.因为事实残酷的告诉了我那些都是骗人的.当中当然会有真正需要帮助的而得不到帮助的.这是谁的错?就是拜这些借大众善心行骗的假君子所赐的.
既然有牵涉到公众的利益就应该报警.不然老千就不算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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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pike 发表于 17-8-2012 10:48 AM
很简单,如果能够让以后想要行骗的“骗子”们三思,让他们看到行骗后的下场,即使能够让少一个人受到伤害 ...

講的時候好像不只是講他一個人罷了咯。。。!怎麼?講的時候批這個商,罵那個社?現在他們又改口風變成只是講姓蕭的一個罷了啊?那其他被講那些現在要怎麼辦?給他們爽爽想講就拿來講,講完又當沒有事,什麼責任都不用服嗎?那他們跟姓蕭的有什麼兩樣?現在不是他們想算就算了咯,話講出去是收不回來的了,你想算也要看別人願不願意算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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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事情应该告一段落了, 继续纠缠也没有什么好处......

真的很不爽的话就记得他的名字咯, 等他如果真的做医生后, 如果行为另你不满, 到时候才来翻旧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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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在网上散布谣言。讲了就算。长久带来的伤害,绝对比那个过不久就会被人淡忘的大。

网上不负责任言论却永远都想毒瘤一般,荼毒着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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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p_s_k_9 发表于 17-8-2012 12:39 AM
“民众拥有知情权,他没有理由要民众支持一个骗子,一个谎报自己学历甚至经历的骗子,而且甚至公开筹款这 ...

他没有承认骗人,只说口述引发错误与误会
意思就是媒体错误诠释他的意思。
你自己想想,媒体凭空想象出它的履历(医学毕业+3大专科?)他的经历(体验营变战区?助手变医生?)。有可能吗?

他根本没有承认到说谎,而是怪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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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7-8-2012 08:15 AM
150# 已經幫我回答了。。。

這樣講就好啦。。 Lynas 的情況基本上是牽涉到政治。。

请不要再拉lynas bersih进来,这里讨论的是萧“神”。
直接跳过我的回复,一再问其他网友一样的东西,已经觉得自己理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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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chtan69 发表于 17-8-2012 10:58 AM
你可知道就因为有这样的"人"间接的造就了社会的冷漠?
试问将来还还有个真正的战地医生出来,还有人会天真 ...

不會。。。反映事情的真相,和想把人趕盡殺絕是兩回事來的。。。
就如媒體,去掘發的任務是他們的(到某個程度上而已),去扮演控訴者和幫人定罪就不是他們的工作了!掘發之後如果有受害者覺得想以法律行動討回公道,那沒有錯,因為他(們)是以受害者身份去做這件事!
我想起了黛安娜王妃的死。。。難道是要怪她跟別的男人有路是她自己找回來的?你要拍照你就拍,幹嘛你要追着人家的車子不放?是不是可以說你做的出就不需要怕我們追,你要撞死了也是你罪有應得,跟我們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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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2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7-8-2012 08:48 AM
Bersih 跟 Anti Lynas 是出師有名。。
基本上是對整個國家的政局與體系以及國家未來有直接的厲害關係。。 ...
那麼。。 乾捏。。搞這些大龍鳳。。 擺明就是私人恩怨咯。。對嗎 ?
既然是私人恩怨。。 那些暴徒憑甚麼資格利用網路惡意宣傳 ??
難道沒有法律保護網路受害者嗎 ??
私人恩怨?
把一切个人化,就是国阵的逃避方式。

骗钱,冒名,这些都是整个社会的事情。
你有这样的思考方式,无怪警方会认为,被打抢也是个人恩怨,凭什么要警方插手?
难道没有法律保护被打抢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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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guang 发表于 17-8-2012 11:17 AM
他没有承认骗人,只说口述引发错误与误会。
意思就是媒体错误诠释他的意思。
你自己想想,媒体凭空想象 ...

我只是想知道他有沒有承認他的學歷是假的?
他說是誰歪曲他的”口述“內容,那是他跟那個人的關系,要打官司的是他和他”污蔑“(may be)的那一方或多方。。。跟你們有什麼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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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bitbit 发表于 17-8-2012 10:56 AM
你也会分辨政治跟个人哦。因为之前都看到你拿lynas来说,就说一下咯,不过同样的case,我的点依然围绕在于 ...

基本上他说不出到底犯了什么错,随便丢一条法律出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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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2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p_s_k_9 发表于 17-8-2012 11:24 AM
我只是想知道他有沒有承認他的學歷是假的?
他說是誰歪曲他的”口述“內容,那是他跟那個人的關系,要打 ...

你搞不清楚关系……

他说口述,别人乱写他。
问题是,他有很多次机会出来澄清他都没有这么做,别人叫他医生他也没有更正(有视频可以证明),出版社一定有给他过目他也不更正。
这么多次机会却没有澄清,那它就是自愿走上神台了,以医生之名骗钱了。
你明白?

如果他真的道歉+退钱的话,很多人都不会再追究,问题是他学习政治人物打官腔:
“是媒体错误诠释我的话!”
这一点让大家很不爽……
给他机会解释,道歉,认错,他不珍惜,那就法庭见了。

本帖最后由 guang 于 17-8-2012 11:30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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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guang 发表于 17-8-2012 11:29 AM
你搞不清楚关系……

他说口述,别人乱写他。

你好像故意不明白我在說什麼。。。

除非你就是那個為他做記錄的人,他給你假資料,害你傻傻去報導還是出版。。。你肯定有一百零一個理由去告他,先告他誤導你,然後才來想還有什麼可以告到他身敗名裂,最重要是幫你洗脫罪名還你清白的!
現在,請問。。。你是幫他做這一系列宣傳和曝光活動裡的那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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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1: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p_s_k_9 发表于 17-8-2012 11:39 AM
你好像故意不明白我在說什麼。。。

除非你就是那個為他做記錄的人,他給你假資料,害你傻傻去報導還是 ...

好当作我不懂你说什么。

现在的是
1. 他存心欺骗,媒体被骗了替他宣传。   〉〉〉他有错,媒体也有“没有查证”之错。
2. 他口述,媒体误会,他没有澄清。 〉〉〉他有错(没有澄清,很乐意登上媒体替他筑的神台),媒体有错,没有查证。

只有这两个情况对吗?
在这两个情况里面,大众都是被骗的一群,不管他们之间(萧+媒体)谁要告谁,两方面都还是有错。
我相信你要说的是只有萧有权告媒体/媒体告萧吧?
你忽略了被骗钱的大众……
还有冒名的罪名

我把我的立场写出来了,有什么不对请指教……
不然我真的不懂你在讲什么


本帖最后由 guang 于 17-8-2012 11:48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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