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的這個我有考慮過.. 不過提前重點.. 如果對方公司.. 一直拖不請新人.. 那也很麻煩一下ㄟ...
我是 ...
TheLamer99 发表于 1-3-2011 12:41 PM 
如果是
“and", 也不具任何法律效应。。劳工法令是以保护员工的利益为先。 该公司就算必需要请到人才肯放人,也必需给个期限, 否则如果他十年不请人,那该员工不是要给他绑死十年?? 单单这一点,如果 A 做足2个月而离开前公司投身进你的公司, 你也不必怕 A 的前公司到劳工局诉 A, 因为 A 肯定不用赔钱。
各方所需的通知只需跟据offer
letter 所列明的 X 个月notice就可以了。
然后,如果该公司拖 A 的薪水,A 还可以先下手为强去劳工局投诉。 A 肯定会获得赔偿。
其实 A 来不来你公司报到纯粹是他自己的决定。 你是offer 他,而他又接受你的offer,大家你情我愿,就酱简单。 他和前公司的瓜葛,就算变成 IR case, 赢还是输,到最后也是由他自己出面。。 你不会有机会出场的。 所以从头到尾,都不关你的事。
题外话,甚么position的员工? 如果不是很难请的,就另谋他人。 因为跟据我的经验,有些人sign了新公司的offer letter后, 到最后又三心两意想反悔,结果就编出自导自演的故事来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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