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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cs283

翻译#2471∶毫不留情∶诬蔑行动党领袖是陈平亲戚的是巫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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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01: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奇問下,警察手槍的子彈是不需要做記錄的嗎?
他(sirul)用了2顆子彈,那他不需要做報告的嗎?

问∶MP5冲锋枪和灭声器是谁的?
答∶是武吉阿曼的特别行动组的,由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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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01: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想问拉伯,怎样弄到这些东西到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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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01: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Pak Lah:有錢能使鬼推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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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02: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wenlee 于 5-3-2009 01:56 PM 发表
真是想问拉伯,怎样弄到这些东西到手的


一切都在其掌握中,怎會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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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3-2009 03: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07# tapahkheong99 的帖子

一般的猜测是,特别行动组的人可以有这样的特权。

毕竟特别行动组不是一般的警察。

使用武器也有所不同。

任务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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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06: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cs283 于 5-3-2009 09:38 AM 发表
名字∶Sirul Azhar bin Haji Omar
身份证号码∶RF125591
种族∶马来人
出生日期∶29-1-1971
年龄∶35岁男性
工作∶警官
工作地址∶特别行动组,武吉阿曼
住址∶B-5-7,Semarak 5,Kota Damansara,八打灵再也,雪兰莪
其他地址∶41号,8英里路,章卡遮令,太平,霹雳。
.


又是“章卡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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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06: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抵达武吉阿曼,我把车停在食堂后面

小小失误,请改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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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10: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人物,现在靠爸靠母也没用了,等着他的只是吊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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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3-2009 10: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13# Wood2004 的帖子

不好意思。

这个资料太劲爆了。我是边看边译出来的。没有时间做校对。

希望尽快让多一点人看到。

无论如何,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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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10: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15# ecs283 的帖子

谢谢你的翻译,让我第一时间看到这么精彩的东西。。。。。
可是,却不知道要怎么转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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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11: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时候bara突然回马的话那真是好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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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9 07: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留下眼镜 于 19-2-2009 09:06 PM 发表
人家捉他不告他,他就反ISA,反ISA的,人家告他了,他就变调,他不再说纳吉夫妇涉及爆尸案,而是说他没有毁谤。注意,他不再强调纳吉有涉及爆尸案。


没有毁谤,并不等于他讲的是事实。


不否认,等于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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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3-2009 11: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一期《毫不留情》由于涉及法律条文甚多,因此不考虑翻译全文。

以下是一部分的翻译∶

我现下面对煽动罪的官司。看来根据马来西亚的煽动法令,我犯了罪。煽动法令最厉害的地方是不管我是否撒谎或说实话。即使我说实话,没撒谎,都算煽动。因此,我说实话就坐牢,若政府能够证明我所说的实话造成煽动。那就是在等着我的命运。

这表示说法庭可以阻止真相大白。我不能以真相作为我的武器。因此,我就不准许举证来支持我所写或说。不管我是否有证据阿边个就是蒙古女郎谋杀案的幕后人物,或阿边个也在现场出现。这对我的辩护都不重要,法庭也没有兴趣看这些证据。问题是: 我是否写了或说了他们说我有写和说的呢? 若我有,就有罪。我是否撒谎是不重要的,法庭也没有兴趣看我有些怎样的证据。

现在你可以知道为何他们选择饮用煽动法令,然后在第二场官司引用刑事毁谤罪来提控我了吗?这样的话,就不必争论我写或说的是否真或假。他们只要知道我是否做过。这表示说,真相不会在法庭上出现,也可以永远石沉大海。

若他们提控我做出虚假的声明或签署虚假的法定声明书,那我就得证明我没有做出虚假的声明,或签下虚假的法定声明书。那样的话,我所说过或写过的真相就非常重要。我们就需要让真相大白,这样我才能为自己辩护。真相必须要大白,才能证明我没有说谎。但是,这已无关重要,因为我面对的控状不需要真相大白。

实际上,当他们开始叫我来落口供时,控的是做出虚假声明的罪名。他们也许发觉,若我有证据证明的话,那不就是自投罗网了吗?因此他们才改变主意,引用煽动法令和刑事毁谤。这样的话会比较安全,因为不必提到真相,还能掩盖。

让我们来看看煽动法令是什么。这是当国王是由神委任,也不会犯错的时代的法律。质疑国王就等于质疑神,也就是煽动了。但那时是当国王可以叫尼斯的时代。今天,国王只是宪法下的君主,没有当年那些国王的行政权力。

在人民对Param Cumaraswamy的案件中,Param的煽动指控是:

你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约上午十一时在旧高庭大厦的雪州和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律师公会办公室内说出煽动的字句,也就是说,你的新闻发布声明的一部分,如已被下线的,(全文在此控状A表中附上) 因此犯上一九四八年煽动法令(修改于一九六九年)第四条第一项 (b)并在该法令的第四条第一项下受罚。

这场官司的法官是NH Chan, 就是那位如今因为对霹雳宪法危机的看法而声名大噪的人。他说民联的法律凭据坚固。

另一个官司是一个叫做Marina Yusof的。说她在槟城的一个行动党演讲中做出煽动声明。Marina成功证明她没有撒谎,但他们还是入了她的罪。这个,就如我所说,是因为真相并不重要。即使她说的是真话,也证明她有说过,就是犯罪了。

由于她的年纪,法庭决定只是罚她的款,没有给她坐牢。她交了罚款就回家了。若她不是超过六十岁的阿嫲,他们就关她坐牢了。她被发现有罪不是因为撒谎而是因为说实话。但她说出来的真相被认为是煽动性。

因此在我的煽动官司内,我的辩护就变得很危险了。我不能举证,无论我有什么证据。若我这么做,我就坐牢。反而,我会让他们证明我的确有这么做。若他们不能证明,我就能平安无事。为了证明我没有说谎,拿出我有的证据,这表示说我承认涉及有关行为,因此间接承认我犯了法,我就打输官司了。

许多人希望我会在我的官司上拿出证据。但政府更加聪明地,确保这不会发生。即使我准备输掉官司,冒着进牢的风险,辩护我虽然有这么说过,但没有说谎,法庭依然能够阻止这些证据呈庭,然后表示这些证据跟官司‘无关’。他们能够阻止我举证,除非有关证据涉及证明我没有涉及有关行为。若有关证据是证明我是否撒谎或说真话,那法庭就看都不想看。

实际上,我的案件是非常复杂的。举报我的警察说我煽动,因为我说了谎。因此,我的官司本来应该在意我是否说了谎。政府却发觉这么做的话是错误,因此试着不正式去更改我的控状。换句话说,他们要法庭注重我的煽动行为(我是否写了那篇文章) 而不是那篇文章是否真实或捏造。


看了这部分,我相信应该有很多人会明白,为什么RPK所掌握的证据不能够呈堂了。因为
1. 法庭可以阻止证据的呈堂。因为与RPK是否写了那篇文章无关。
2. 法庭可以接受证据,若这证明RPK所说属实。但是这样一来,RPK间接证实自己写了那篇文章。那么RPK就涉及煽动,准备坐牢了。

所以,RPK说,不管你怎么做,都是不对。
就请所有之前大声嚷嚷要RPK把证据呈堂的人,再来嚷嚷RPK应该怎么做。

[ 本帖最后由 ecs283 于 6-3-2009 11:50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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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09 04: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cs283 于 6-3-2009 11:43 PM 发表
最新的一期《毫不留情》由于涉及法律条文甚多,因此不考虑翻译全文。

以下是一部分的翻译∶

我现下面对煽动罪的官司。看来根据马来西亚的煽动法令,我犯了罪。煽动法令最厉害的地方是不管我是否撒谎或说实话。 ...


只能说一句,“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们仍需努力!"

如果这一代看不到改革,希望下一代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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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09 05: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煽动法令与刑事毁谤是执政者用来灭音的武器,严厉打击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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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09 11: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可不可以拍成电影?
我敢写包单,一定会成为马来西亚有史以来最卖座的电影!
(可能会比台湾的海角7号更卖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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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09 03: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cs283 于 5-3-2009 10:25 PM 发表
不好意思。

这个资料太劲爆了。我是边看边译出来的。没有时间做校对。

希望尽快让多一点人看到。

无论如何,谢谢你。


不要紧,我可以帮你看头看尾!感谢你那么热心的翻译,让我们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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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09 02: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4dboyz 于 7-3-2009 11:08 PM 发表
不知道可不可以拍成电影?
我敢写包单,一定会成为马来西亚有史以来最卖座的电影!
(可能会比台湾的海角7号更卖座)


我也是这样觉得,
现在整部'电影'只是差没有一个为揭发真相而四处奔波的帅哥律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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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3-2009 09: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cs283 于 6-3-2009 11:43 PM 发表
最新的一期《毫不留情》由于涉及法律条文甚多,因此不考虑翻译全文。

以下是一部分的翻译∶

我现下面对煽动罪的官司。看来根据马来西亚的煽动法令,我犯了罪。煽动法令最厉害的地方是不管我是否撒谎或说实话。 ...

看了这部分,我相信应该有很多人会明白,为什么RPK所掌握的证据不能够呈堂了。因为
1. 法庭可以阻止证据的呈堂。因为与RPK是否写了那篇文章无关。
2. 法庭可以接受证据,若这证明RPK所说属实。但是这样一来,RPK间接证实自己写了那篇文章。那么RPK就涉及煽动,准备坐牢了。

所以,RPK说,不管你怎么做,都是不对。
就请所有之前大声嚷嚷要RPK把证据呈堂的人,再来嚷嚷RPK应该怎么做。


等那個叫留下什麼什麼的進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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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3-2009 11: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征募导演/监制/演员

我写了个剧本,改编自这个马来西亚的真人真事,
有哪位导演/电影制作人要参与这部made in malaysia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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