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公司七亿美元去了哪?买cincin、开豪趴、贿赂选民?从《鲸吞亿万》看Good Star 舞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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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2025 10: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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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你啦,我要講的已經講完
你要講 W 嘛嘛清廉,換W 嘛嘛上去大馬就沒有貪污了,ok,你開心就好
你要講 Z 是被 X施壓收下 100 million 的,ok,你開心就好
如果定罪 Z,不符合你要的故事,你會不開心,ok,你開心就好
发表于 7-2-2025 10: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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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公本來就可以特赦,你去問阿公
2你去問 AG 比較好,你問我的話,我的答案就:不是說沒有57個就定不了。就好像很多案子,一個 DNA 證據可以抵 100個人證人的證據,所以沒有有力證據,再多證人也可能都定不了。當然法官也是人,法官也可以 mistake。但是正確、根據法律判的話,還是有一個合理範圍的。你這個人就是,不符合你的故事,你就不理會法律合理範圍,符合你的故事,你就要求跟死死法律。
34567 你去讀判決書啊,你不是很喜歡讀
发表于 8-2-2025 12: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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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wY 发表于 7-2-2025 10:51 PM
1阿公本來就可以特赦,你去問阿公
你不是说法律没有问题吗?
所以,我就给你机会证明我所说的以下事情跟法律无关。来,我稍微更改一些问题。以下问题都是yes or no的问题。你可以回答“是”或“不是”。你也可以为你的答案给予解释。
1. 为何纳吉在SRC案被定罪后,还可以申请特赦,这是否法律允许的?
2. SRC案,控方用了57个证人的证词才能让被告入罪。以你的看法,这是否和法律有关系?
3. Felda案,有证人证明Isa Samad收钱。高庭判Isa Samad受贿罪成。上诉庭推翻高庭判决,判Isa Samad无罪。上诉庭的判决,以你的看法,这是否和法律有关?
4. 阿末扎希的签证系统贪污案。在高庭审讯期间,控方没有撤控,法官判他无罪。以你的看法,法官的判决,是否和法律有关?
5. 1mdb篡改报告案。以你的看法,纳吉无罪释放,是否和法律有关?
6. 2012年,上诉庭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判强奸犯Noor Afizal罪成,但不需监禁。以你的看法,法官的行为,是否法律允许的?
7. 罗斯玛的逃税和洗黑钱案。被告向法庭申请撤控,法官批准。以你的看法,这是否和法律有关?
发表于 8-2-2025 01: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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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25 07: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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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wY 发表于 7-2-2025 10:40 PM
隨便你啦,我要講的已經講完
纳吉被定罪,你很不开心。明白。
发表于 8-2-2025 09: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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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NUTsucks 发表于 8-2-2025 07:44 AM
纳吉被定罪,你很不开心。明白。
沒有,他應該為 1MDB 負責
发表于 8-2-2025 10: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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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wY 发表于 8-2-2025 09:52 AM
沒有,他應該為 1MDB 負責
你的演技真棒,有资格拿最佳男主角奖。诺你不去当演员,是马来西亚娱乐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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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25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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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那麽想隨便你,反正我不是
我不需要説服你,你也不可能被任何人説服,因爲你只想要聼你想聼的故事
发表于 8-2-2025 11: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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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死人
Tommy 最近在被問到爲何當年 AGC 沒有起訴 Zeti 家人的時候,也拿 Gopal 出來講,好像是説雖然他是 AG,但是 Gopal 決定的東西他無權過問
當然人已經死了,我們無從得知
Zeti 被問到新加坡警察通知 BNM 她家人的 1MDB 錢的時候,Zeti 也説什麽 BNM financial intelligence 的 team 是獨立運作的,他們做什麽她不會知道
高官看起來都很喜歡講我不知道,我的下屬都是很獨立的
发表于 9-2-2025 01: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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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可以幫我明白,爲什麽你那麽執著於證明劉特左是納吉 alter ego / mirror image 的必要性。不要叫我去問死人。
我跟你不一樣,我這個人是可以被説服的
按照你貼出來的法律條文,納吉就是死定的,因爲法律就是直接講明,你是 public officer 你有權力批准一些東西,然後你批准了你 receive gratification
納吉是 1MDB 的最高決策人,他是無法説他什麽都不知道推卸責任的,就算他真的是什麽都不知道他這麽説都沒用,因爲他就是最高決策人,一堆批准文件上也有他的簽名,完全符合法律上action的定義,都是白底黑字的。然後剛好,那些錢又進到了他的個人戶口,也是白底黑字的符合receive gratification的定義
這跟很多其他案子,包括你問的,是不一樣的
比如説你大砂國的舊日大貪白毛,他的cousin很有自信的説了,他從來不經手不露臉,所以要證明 action 這個就很難了。他的律師也説,他們的經手人本地金流的部分,都是靠你砂國最ulu的地方的山藩做nominee,就算給執法人員名字都找不到人的那種,要怎麽查,證明 receive gratification 很難
再比如河馬的案子被放掉,新聞是說法官說控方無法證明河馬戶口内不明的錢的來源,receive gratification 這個就有問題了
再比如林冠英案子,我記得證人是説是 cash,用袋子裝。這個要證明 receive gratification 就是完全靠證人證詞了,證人只要被挑出疑點,基本上就沒了
納吉的案子根本就沒有這種問題,除非,我搞錯了,那些定罪必須的 action,都不是他做的,是劉特作做的??? 如果本來就證據確鑿證明納吉的action了,還白底黑字,我就不明白證明劉特左是納吉 alter ego / mirror image 的意義何在?
再舉一個例子,小鮮肉賽沙迪的案子,在證據呈堂前,很多人相信他是清白的,説他是被政治迫害,衆籌還一堆人捐錢,這邊的網友還哀嚎賽沙迪的案子讓他細思極恐,我看差不多到了寢食難安的地步了,結果法官講,青年團團長對青年團擁有最高決策權,你是團長,青年團的錢卻轉賬到你的個人戶口,構成 offence。那些小鮮肉的支持者也 diam 了啊。因爲有罪在這種case就是那麽簡單直接。
你要證明的是什麽?證明納吉有罪?早就證據確鑿證明了。還是是爲了證明劉特作是清白的?劉特左自辯是這麽説的呢,他很無辜的,他只是中間人呢?那就別演了,直接講吧?
发表于 9-2-2025 10: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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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wY 发表于 8-2-2025 11:27 PM
你要那麽想隨便你,反正我不是
我不需要説服你,你也不可能被任何人説服,因爲你只想要聼你想聼的故事
...
👏👏👏
厉害。你的演技真让我甘拜下风。
我很喜欢看剧的。还有吗?
发表于 9-2-2025 10: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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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污衊人就厲害
要看戯,看這個,你大砂國的:
VIDEO
发表于 9-2-2025 11: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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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MNUTsucks 于 9-2-2025 11:32 AM 编辑
JowY 发表于 9-2-2025 01:44 AM
或許你可以幫我明白,爲什麽你那麽執著於證明劉特左是納吉 alter ego / mirror image 的必要性。不要叫我 ...
你要證明的是什麽?證明納吉有罪?早就證據確鑿證明了。還是是爲了證明劉特作是清白的?劉特左自辯是這麽説的呢,他很無辜的,他只是中間人呢?那就別演了,直接講吧?
这个你可以放心。没有人说刘特佐是无辜。纳吉的1mdb案,按照现在的情况,控方已不需要刘特佐成为证人。
发表于 9-2-2025 11: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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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wY 发表于 9-2-2025 01:44 AM
或許你可以幫我明白,爲什麽你那麽執著於證明劉特左是納吉 alter ego / mirror image 的必要性。不要叫我 ... 或許你可以幫我明白,爲什麽你那麽執著於證明劉特左是納吉 alter ego / mirror image 的必要性。不要叫我去問死人。
你不需要问死人。Gopal Sri Ram去世后,他主控官的位就被其他人取代。现在的主控官还活生生的。
1mdb案,纳吉被控25条罪。其中4条是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
借用其他人的嘴巴来间接下令,也算是“action”。
根据一些控方证人的供词,有些命令是刘特佐下的。证人认为,表面上这些命令是刘特佐下的,但实际上是纳吉利用刘特佐来间接下这些命令。证人也有解释为何他们这么认为。
这些供词都非常重要。
要用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来控告任何人,我认为最好是尽量将被告所采取的所有行动(action)的证据都呈上法庭,越多越好,包括那些小动作。这不只增加入罪的机会,还增加被告自辩的难度。
我们假设被告采取了10个行动,包括小动作。控方成功将这10个动作的所有证据都呈上法庭。在自辩时,被告须要为这10个动作进行反驳。就算被告成功反驳了1项被动作,还有9个动作须要反驳,难度增加很多倍。
发表于 9-2-2025 01: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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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劉特左只是傳話筒,聼起來真的頗無辜的
okok 我明白的
发表于 9-2-2025 01: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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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纠结折腾为什么只是那鸡一个人坐牢?你不累的咩?。。。
发表于 9-2-2025 01: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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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納吉案的文件簽名及金流證據這些白底黑字的證據不是 Bulletproof 的?好像安華鷄奸案的 DNA 證據那樣是有可能被推翻的,所以證人證詞很重要?
還是我誤會了什麽
发表于 9-2-2025 06: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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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wY 发表于 9-2-2025 01:39 PM
所以納吉案的文件簽名及金流證據這些白底黑字的證據不是 Bulletproof 的?好像安華鷄奸案的 DNA 證據那樣 ...
我们普通老百姓可以不需根据法律来做出判断。但是,在法庭的审讯中,法官必须依据法律来做出判决。
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的定罪条件中,其中一项是证明被告有利用自己的职权。在纳吉的1mdb案中的资金流向证据只能证明纳吉银行户口里收到的钱来自1mdb。在法律上,这还不能证明纳吉利用自己的职权。还须要其它的证据。
签署文件,符合反贪会法令第23(2)条文所说的“take any action”。但是,控方还是需要证明签名是被告的。被告可以辩称签名不是自己的。在自辩时,辩方律师甚至可以传召笔迹专家成为辩方的专家证人。如果有控方证人亲眼看到被告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这个证人的供词非常重要。
就算有闭路电视拍摄到被告在某个文件上签名,但是拍摄不到被告所签的是什么文件,或者视频不清晰,还是须要证人来证明被告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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