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1-1-2013 12: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小弟,你加油,我明天有空再来反驳你。我先睡了。你也早点睡,不需要为你的歪理辩护,何苦一错再错~ |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21-1-2013 12: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善尽美 发表于 20-1-2013 09:49 PM 
干,上次我tag六寸几百次,躲起来屁都没回
这次也一样,也bo hoot到tag别人,还说自己有六寸
人之初,当初你是处于「不理会现处"峰巅",誓要另闯"巅峰"」之势,可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境界,我岂敢与你硬碰呢?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12: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ilverGold86 发表于 21-1-2013 12:29 AM 
比喻是比喻,你觉得有道理? C是B女朋友,B靠A生活,A就该连C一起养?
你觉得是比喻我没话说,但是如果 ...
我说的是,眼镜刮伤那部分。
C是B女朋友,B靠A生活,A就该连C一起养?
现在的社会,我看到的, 很多父母都不介意养媳妇的。这是要不要跟能不能的问题。 年轻情侣得到父母亲的照顾,这是福气。 如果要孩子好过,那就是一种应该。 其他的看他们自己的造化了。
我老师曾经跟我说过,有效地称赞一个人就要称赞他人的特质(强项)。 反过来说,有效地损一个人一样也得损他的特质(弱项)。 但是我还觉得 唯一能自爭辯中獲得好處的辦法,是 避免爭辯。 本帖最后由 贱猪头 于 21-1-2013 12:54 AM 编辑
|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21-1-2013 12: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ilverGold86 发表于 20-1-2013 09:56 PM 
其实关系到的人际,只是a和c。
不知为何阁下认为b也有权claim六吓寸。
那么, ...
虾?有这等事?
B和C同时去配眼镜,2个人拥有同等的机会。但是C却填了大多数表格,获奖了,C独占在“情理上”是不合理的。比如说,B和C合股买马票24打,B填了6个号码,C填了18个号码然后去投注,投注的钱大家平分出钱,但是B,C保留了各自填的号码的票根。如果C所填的号码中了头奖,是否钱就应该是由C独占?
在法律上,C完全可以自己去领奖,把钱独占,但是在情理上却会受人指责。
就算有,你的50%加事主的25%理论已经可以去仲裁庭claim回60寸。
但事主不是那么的说。他们"各自"填自己的名字的吧?
其二,姑且c填了大部分表格,也是b授权c填的吧?
其三,既然已经「授权」对方了,何来不合理之说?
其四,比喻偏离逻辑,我费事教会小孩拿石头丢我。
知道什么是「偏离」吗?金包银你这就示范了。 |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1: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20-1-2013 11:48 PM 
依我看,一方是帮亲不帮理,另一方是帮理不帮亲。林冲先生应该是站在帮理不帮亲的一方吧?
亲和理,给 ...
其实c 没有电视也并不吃亏,因为她本来就没有付出过,没有金钱损失。把电视让给a, b和c照样可以享有电视,也不见得吃亏。
這一點不同意,C渴望中獎,從她填幾份表格參加抽獎遊戲就可看出,這或許在你我看來只是舉手之勞,但願意花幾分鐘填表格參加抽獎遊戲的多數是女人,男人大多數懶得寫和會認為騙人的抽獎活動。
唉呀,騙人的啦,多數是給自己人中回的,這些話往往來自男人口中!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21-1-2013 01: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ilverGold86 发表于 20-1-2013 09:56 PM 
其实关系到的人际,只是a和c。
不知为何阁下认为b也有权claim六吓寸。
那么, ...
hor hor现在 换口供了。
你还记得你之前说过什么吗?
有种就不要改帖。
|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21-1-2013 02: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ilverGold86 发表于 20-1-2013 10:16 PM 
Bawani在北大一样给kak listen shoot 到没完没了。
这不是词穷的问题,而是场所的问题。[/b ...
长度问题根本是你自己提出来的,说不过我,就要说长度了。我不和你说长度,你就要我老师交待我的长度。我想尽善尽美已经把有关内容贴出来了,再次不必复述。
我不知道你老师是谁,更不会意图透过你老师来探索你的「长度」,虽然你已经表明了你老师很清楚你的尺寸,而且尽善尽美也知晓(想必是得到你老师的交代?或亲手测量过?),而且他还可能已经把你的相关的内容贴出来让大众欣赏。但贴在哪里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
但!我绝对不会对棍有兴趣!
|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21-1-2013 03: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ilverGold86 发表于 20-1-2013 10:28 PM 
c to b 是转赠。c拥有过后,c认为b的需要性很强烈,或补贴大床般的施舍b六吓寸。
你注意用 ... 我同意你说的C是电视机的法定拥有人。但是站在情理上,爱情板块的人大多数是站在B那一边的。
现在C寄人篱下,当然不想失去B这个靠山,B虽然也是靠A来养,但是没有B,C就不能享受现在的生活。C需要再另外寻找一个愿意像B那样供应衣食住行的。C是很想独占电视机,但是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也选择让出了电视机。
如果B真的要横刀夺电视,他真的不需要“乞求”我们的意见,请林小弟在用词方面请小心。
情理?在情在理吧?
这跟法律不外人情没有什么分别。但意思和你那一套相差很远。
就算是「现在C寄人篱下」,c 还是有尊严的。而且,就算b和 a 不拿出代价,c 也有可能会找另外一个靠山,未必就「不能享有现在的生活」。
更贴切的说法是,b 想不劳而获,不想付出代价,就想天天吃鲍鱼;而c 也傻到双手奉上60寸,和任由b无限制的探讨自己的深度,这就没法子了。
这是傻,不是权益的问题。
如果 b 以利益来钳制 c 就范的话,这也不是「情理」的问题,而是威逼利诱她就范的问题。
即使,b 的金钱来源不是由b自己赚取,而是摊大手板向a拿,也不能摆脱威逼利诱c就范的嫌疑。
|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3:1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9: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9:1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贱猪头 发表于 21-1-2013 12:48 AM 
我说的是,眼镜刮伤那部分。
C是B女朋友,B靠A生活,A就该连C一起养?
那你还没有看到精彩的哦,请看原帖227-,228楼,呵呵。
父母是不介意养媳妇,但是有需要说儿子亏欠女友?他是那门子逻辑?交往不是你情我愿?
你继续看下去,你就会看到他在爱情板的精彩演出,呵呵。
|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9: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冲 发表于 21-1-2013 12:50 AM 
虾?有这等事?
虾?有这等事?
呵呵。 “其实关系到的人际,只是a和c。
不知为何阁下认为b也有权claim六吓寸。
那么,如果你是法官,要考虑到「法外情」,或「法律不外人情」,你怎么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上青字是你自己说的,你现在装傻?呵呵
B和C同时去配眼镜,2个人拥有同等的机会。但是C却填了大多数表格,获奖了,C独占在“情理上”是不合理的。比如说,B和C合股买马票24打,B填了6个号码,C填了18个号码然后去投注,投注的钱大家平分出钱,但是B,C保留了各自填的号码的票根。如果C所填的号码中了头奖,是否钱就应该是由C独占?
在法律上,C完全可以自己去领奖,把钱独占,但是在情理上却会受人指责。
就算有,你的50%加事主的25%理论已经可以去仲裁庭claim回60寸。
但事主不是那么的说。他们"各自"填自己的名字的吧?
其二,姑且c填了大部分表格,也是b授权c填的吧?
其三,既然已经「授权」对方了,何来不合理之说?
其四,比喻偏离逻辑,我费事教会小孩拿石头丢我。
知道什么是「偏离」吗?金包银你这就示范了。
我一直强调我是用情理来分析了,你怎么一直纠缠在50%,25%呢?
“授权”就表示是授权填表格吧,有把有可能获得的奖品一起给吗?我和你说情理,你要说法律。
我和你说理,你跟我说6寸。我问你为什么一直说6寸,你说6寸是我自己说的。
你自己知道什么是偏离,并且很好的示范了。我给你拍拍手~
本帖最后由 SilverGold86 于 21-1-2013 09:21 AM 编辑
|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9:2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冲 发表于 21-1-2013 01:49 AM 
hor hor现在 换口供了。
你还记得你之前说过什么吗?
hor hor现在 换口供了。
你还记得你之前说过什么吗?
有种就不要改帖。
我都不知道你在兴奋些什么?我举多一个例子有错吗?你不能反驳,就说人家该说辞?另外,都说要你注意中文了,你怎么一直说人家说的话是“口供”?
我根本没有必要改帖。
如果你有种,请你回答我之前的帖,不要逃避哦。没种不用紧,不要回这个帖就好,呵呵。请参考以下问题哦。
Bawani在北大一样给kak listen shoot 到没完没了。
这不是词穷的问题,而是场所的问题。
同样的,我选择沉默,不代表我理亏。
你的意思是你之所以你选择沉默,不是因为词穷,理亏的问题,而是因为你在爱情板块无法表现出你是“才子”?我这样理解有错误吗?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误,那么我请问你:
1. 我多次要求你解释你的荒谬的论述,你怎么不敢正面反驳?所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自诩为才子的林小弟,怎么会因为场地问题而选择沉默了呢?
2. 你一开始的时候不是叫嚣要挑战我的,挑战了我,为什么又先保持沉默?如果你觉得是场地问题,在你保持沉默之前,怎么又喋喋不休,说些歪理是自己像个跳梁小丑?
3. 你如果觉得是场地问题,怎么不邀请我来哲学板块来和你辩论?你开了帖,又不敢tag我。如果我没有看到这个帖,我就被你断章取义来找回你在爱情板块失去的自尊了。
如果你觉得是长期问题,这里是哲学板块,请畅所欲言~
再说,如果跟他纠缠下去,就会「延伸」出不止是长度的问题,很可能会进入「深度」的摸索。
平阳不是我这种才子可以克服的地方。既然你那么的看不顺眼,而且还分段的拿我的帖来泼,你大可以tag他来与我对质,不必泼妇骂街式的说我断章取义。
长度问题根本是你自己提出来的,说不过我,就要说长度了。我不和你说长度,你就要我老师交待我的长度。我想尽善尽美已经把有关内容贴出来了,再次不必复述。
如果进入深度的探索,那只有可能是你想要把话题带到深度上面去。你自己承认了,很好~幸好你有自知之明,停止往深度探索,不然爱情板块真是不堪入目。我真想不通你这个“才子”,怎么脑子都是长度深度的问题,你就不能正面反驳我的疑问?
平阳不是你能待的,你也没机会待,那时虎和狗待的地方,你充其量是南郭先生来充数罢了。
断章取义,泼妇骂街是你的拿手好戏,我既然来了,你就会重施故技的,大家会看见的~
|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9: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9: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小弟,你慢慢回复吧。你可以尽量偏离话题,我会把你拉回来的。
我的目的就是要你说,你说的越多我才有东西好反驳,我不需要你认输,只要让大家看到你的脑残言论,对我的话避重就轻不敢反驳,我的目的就达成了。
我要的就是撕破你装成世外高人的外表,显露出你低俗,色情的内在,呵呵。“6寸”,“鲍鱼”,你的比喻很好嘛~我喜欢这样的你,大爱~ |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10: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唔好呀 发表于 21-1-2013 01:00 AM 
其实c 没有电视也并不吃亏,因为她本来就没有付出过,没有金钱损失。把电视让给a, b和c照样可以享有电视, ...
拜托不要鸡蛋里挑骨头。我相信这里十个人里面,九个人都认为法理上电视归c。电视归c的法理上依据,是因为她以自己的名义填写参赛表格并且中奖,这是大家的共识。
我要指出的不是法理上的问题,而是伦理上,心理上,道义上的问题。
法律上c中奖,电视归c完全没问题。可是a 和b在心理上,道义上,没有理由要完全配合c。这就是说假如c选择把电视带回家给她父母,b对c作出报复什么,只能说有这样的因就有这样的果。b当然有错,c也有责任。
在这件错综复杂的争论上,唯有a 是大家必须在心理上给予配合的。不管站在伦理立场,道义立场,b 和 c都要在心理上给予a尊重。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12: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还真 发表于 21-1-2013 10:30 AM 
拜托不要鸡蛋里挑骨头。我相信这里十个人里面,九个人都认为法理上电视归c。电视归c的法理上依据,是因为 ...
中肯。
在法理上,电视机是属于C的。你的用词很精确,你说了10个人里面,9个人都认为“法理上”电视归C。这点我是认同的。我从没有不承认C在法律上对电视机的拥有权。
你从情理伦理的分析也很符合人情世故。这么多回帖,你的回帖最中肯,从法理上,情理上,伦理上都分析到位了,和我的见解几乎吻合。
哲学板块是有高人,可惜不是那个逻辑混乱,语无伦次,低俗,无聊,龌龊的林冲啊~
至此,无憾。
林冲的回帖,当作消遣就行了。有人愿意拉下脸皮来娱乐大家还是值得鼓励的~
|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12: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法律,不说人情,只说逻辑,
A买眼睛给B的初衷:A想讨好B;
A买眼睛给C 的初衷:A想讨好B;
B接受A礼物的初衷:爸爸买礼物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
B接受A送礼物给C 的初衷:B爱C,不用自己出钱就可以讨好C,
C 接受A的礼物:贪小便宜,
眼镜店把60寸送给C 的初衷:60寸总要送出去的,送给谁都没有关系,一切只为了宣传效果。
所以针对A送礼物给C 这件事来看:A为了讨好B,B为了讨好C,C 贪小便宜。
如果60寸给A:A讨好不到B,B讨好不到C,C 贪不到小便宜;
如果60寸给B:A讨好不到B(因为B会认为60寸是眼镜店送的,不是A送的),B讨好不到C,C 贪不到小便宜;
如果60寸给C:A可以讨好B,B可以讨好C,C 贪到小便宜。
所以说电视机应该归C,如果A不满意,就是A觉得电视机比B重要,
如果B不满意,就是B觉得电视机比C重要,
就是这样简单。 |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1: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迷茫羔羊 发表于 21-1-2013 12:45 PM 
不说法律,不说人情,只说逻辑,
A买眼睛给B的初衷:A想讨好B;
A买眼睛给C 的初衷:A想讨好B;
A为什么要讨好B和C?
|
|
|
|
|
|
|
|
发表于 21-1-2013 01: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澄清,我从没量过金银的尺寸
我只量过林冲的,而且和我在场一起量的人很多
也不是我们想量,但是他硬硬show出来,还说他在哲学论坛也show了很多,我们才委屈去量
他的那个黑黑细细的
我们还拍照留念 |
|
|
|
|
|
|
| |
本周最热论坛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