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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RX_Luc8809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过这样的事情,去和大马彩做RM100天的path time,最后却没有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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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1: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hn_squall 发表于 19-11-2012 01:39 PM
我所谓的报警是说我遇到老千而已!

那我知道,我是指没证没据,你觉得警察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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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1: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RX_Luc8809 发表于 17-11-2012 11:25 PM
看了大家的留言,觉得就是有像大马彩这样走法律露洞的公司,所有这社会上就多了一项不公。只要把钱交给代理 ...

我被你炸到了。。。 都叫你好好跟进自己的case, 跟大马彩的负责人说,
然后跟他要代理的联络和注册。。
这个是你应该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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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1: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搂主,只在这里怨是没有用的。

要解决问题,第一最基本要知道的是,你的agent公司是什么?地址在那里? 还有,你是怎么找到这份工作?一定有一个管道的不是吗?

我觉得这样讨论下去,没有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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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2: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Haw 发表于 19-11-2012 01:29 PM
可是...还是有人认同了。

这还不算什么,最让人心寒的是有人还搬出一遍劳工法企图误导楼主让楼主 ...

他們搬法律出來之前。。 都搞不清楚 LZ 是屬於那一個 Ent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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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2: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ellowei 发表于 19-11-2012 01:49 PM
我被你炸到了。。。 都叫你好好跟进自己的case, 跟大马彩的负责人说,
然后跟他要代理的联络和 ...

回你的点评:我的是有签署的,就一个两面的简易协议书...

主要是确保不要有人临征脱逃...还有不要有人迟到。
内容也涉及薪金、出粮方式、工作&休息时间等等...

可能有些是没有的,但凡事还是讨个黑白底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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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2: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9-11-2012 02:00 PM
他們搬法律出來之前。。 都搞不清楚 LZ 是屬於那一個 Entity ..

那个我没多说什么(说了也白说)

但他到现在还没有出来解释给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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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2: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Haw 发表于 19-11-2012 02:36 PM
那个我没多说什么(说了也白说)

但他到现在还没有出来解释给楼主...

目前。。。他們的啦啦隊嘛都沒出現 kok...

等下你看。。。。那些啦啦隊跑出來的時候。。 魑魅魍魉妖魔鬼怪。。一一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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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3: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9-11-2012 02:54 PM
目前。。。他們的啦啦隊嘛都沒出現 kok...

等下你看。。。。那些啦啦隊跑出來的時候。。 魑魅魍魉妖魔 ...

啦啦队...办公憩园会有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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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3: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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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3: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吧~!这是唯一方法只有弄大事情他们才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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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4: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马服饰 发表于 19-11-2012 03:53 PM
报警吧~!这是唯一方法只有弄大事情他们才会重视

重視也是那些代理重視。。 大馬彩沒必要理會樓主。。 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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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4: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Haw 发表于 19-11-2012 03:26 PM
啦啦队...办公憩园会有酱的东西

基本上都是為了拗而拗。。根本沒顧慮到現實到底是怎樣。。

你下面就一個腦殘了。。 鬧大了給誰重視 ?? 樓主承擔得起鬧大的後果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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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5: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9-11-2012 04:12 PM
基本上都是為了拗而拗。。根本沒顧慮到現實到底是怎樣。。

你下面就一個腦殘了。。 鬧大了給誰重視 ? ...

看他还没搞清楚状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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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5: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Haw 发表于 19-11-2012 05:09 PM
看他还没搞清楚状况啦...

我也搞不清楚 those idiots 頭腦到底在想些甚麼東西。。。

動不動就勞工法令,勞工局,IR...
搬到一大堆成功勝訴的列案。。跟有人介紹過成功勝訴的列案書籍給人。。
甚至有人頂過我說成功勝訴的列案有一本書那麼厚。。

是。。沒錯。。 自從 1965年至今。。 僱員成功勝訴僱主的列案的確有一本書那麼厚。。

但是。。 敗訴的列案的檔案。。一個月裡面就比一個人高。。
而且 IR 成功起訴僱主的成功率一直都在下降從沒上升過。。這點他們又不講 ??

起訴僱主。。 贏的話就說 jek.. 如果失敗。。 那個僱員會有好日子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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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5: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9-11-2012 05:18 PM
我也搞不清楚 those idiots 頭腦到底在想些甚麼東西。。。

動不動就勞工法令,勞工局,IR...

重点是他们忽略了一件事,我个人觉得啦。
那些胜诉的案例,雇主不会弥补之前犯下的错误吗?
为了避免下次又被雇员起诉,该雇主肯定已做好防范措施(除非又有漏洞被捉到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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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05: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Haw 发表于 19-11-2012 05:29 PM
重点是他们忽略了一件事,我个人觉得啦。
那些胜诉的案例,雇主不会弥补之前犯下的错误吗?
为了避免下 ...

對啊。。 一看就知道那些根本就是沒實戰經驗的傢伙拿出來放屁的東西。。。
那些列案。。 全部嘛都講爽而已。。。

每一次敗訴,工會律師團一定會檢討以及研究如何防範。。
加上現在的資訊工藝如此發達。。所有防範的模式以及文件。。幾乎都是所有商家互通的。。
又有秘書公司配合防範。。。 目前僱員勝訴的比率只有越來越少而已。。

反而。。 控告僱主不遂,反被清算,被反控的僱員越來越多而已。。。
基本上。。那些被反控的僱員。。根本就不值得去同情。。
如果不是自己先 gatai 先咬人。。僱主肯定不會浪費那些資源去對付一個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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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10: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RX_Luc8809 发表于 18-11-2012 10:38 PM
可能有些人看不懂,包括我,可以精简翻译一下?

第七章

承包商和主要業主

33. 主要業主(principal)和承包商對工資的承擔.

(1) 當主要業主把全部, 或部分業務或生意, 讓承包商去進行, 主要業主和承包商, 都得共同, 或個別負責擔當承包商, 或小承包商, 所請來施行此項工作的工人的工資;

不過:

(a) 若合約是建筑工程, 主要業主不必擔當在此小節下付給工資的責任, 除非他也是建筑承包商或房屋發展商.

(b) 主要業主, 承包商和任何小承包商(非雇主者), 不必負責擔當雇員超過任何連續三個月的工資; 和

(c ) 對于在第三章條文下拖欠的工資, 雇員必須從工資發給日算起九十天內, 提訟主要業主或在第十五章下, 向總監訴訟追討之.

(2) 除雇主本人外, 任何人在此節付給雇員工資者, 可以用民事訴訟, 向雇主索回他所付出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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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10: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Haw 发表于 18-11-2012 11:14 PM
看来这也帮不到楼主,因为他们之间没有black & white。

Under the Employment Act 1955 "Contract of service" is defined as:“contract of service” means any agreement, whether oral or in writing and whether express or implied, whereby one person agreesto employ another as an employee and that the other agrees to serve his employer as his employee and includes an apprenticeship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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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10: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9-11-2012 08:34 AM
呵呵。。 這個是 contractor.. 不是 contractor's Employee

如果。。那個跑路的代理收不到大馬彩的錢 ...

你在讲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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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1-2012 11: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kk_0 发表于 19-11-2012 10:27 PM
Under the Employment Act 1955 "Contract of service" is defined as:“contract of service” means an ...

先不说能不能帮到(我说没用)

如果这代理真的公司倒闭跑了路,那么大马彩也无需付上什么法律责任。
因为他们一定有付款给该代理的底,也就是他们的责任已尽。

不信的话你可以去问问

离题分享下:
我之前就有听那些发展商分享,有些Sub-Con在工程结束之后被Main Con吞了工钱跑了路,结果全部跑去找该他讨公道,那时还闹很大说什么要打人还说要报警告他们。

还搬出一大堆Contract Document等等来讲..闹上警局,只差没有找议员上报纸

有些事即使有你所谓的法律存在,可是人家私底下已经有了Agreement。
该发展商有证据证明已经付清了该工程款项,而那些Sub-Con是和该Main Con签约的,不是该发展商。

根本就动不到人家半条毛,最后还不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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