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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舞者小敏

我已经给了辞职信,在notice period老板却突然发裁退信给我要马上走人也不赔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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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10: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舞者小敏 发表于 13-8-2012 03:45 PM
可是他的公司是有商业注册的
就算是真的倒闭   难道就不需要付员工薪水吗?有这样的law??

你还没confirm,保护你的也只有那offer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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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11: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舞者小敏 发表于 14-8-2012 07:10 PM
谢谢你的意见
这间公司没有HR   出薪水的就是那个老板
termination letter没有公司的letter head没有老 ...

那有他的签名和他的designation吗?签了那张解雇信,证明他解雇你。你不签,他能反咬你说是自己要辞职的。到时候可能你只拿得回EPF +SOCSO, 拿不回薪金。。

去劳工局吧。。
EPF + SOCSO+ 他欠你的薪金是一定要还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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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12: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01:34 PM
只要你有少許經商的思維。。
你就知道這個世界從來都沒有無良的僱主。。只有貪而無厭,不通世務的員工而 ...

"這個世界從來都沒有無良的僱主"

你是我活到现在,遇过最嚣张也是最笨的人

对了,好奇问问你是不是都支持BN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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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8: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xmplab 发表于 15-8-2012 12:43 AM
"這個世界從來都沒有無良的僱主"

你是我活到现在,遇过最嚣张也是最笨的人

我囂張笨沒差啊。。反正有權在手就好。。
你永遠記得這一點。。 商業機構管理層不必靠員工選出來。。 所以根本沒有必要「贏取」民心。。更不必靠選票。。

這個世界本來就從來沒有無良的僱主。。
因為你連稍微一點經商的思維都沒有。。才會如此認為。。。

你先問你自己。。 你老闆開門做生意第一個 objective 是甚麼。。然後第二個 objective 是甚麼。。
然後你就會覺得你嗆我的那些話。。其實你是在 Jerk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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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8: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舞者小敏 发表于 14-8-2012 06:44 PM
谢谢大家的关心   我没有想到大家会讨论到这么激烈

还有谢谢这只披着羊皮的狼   给了这么多宝贵的意见 ...

如果他連上個月的薪水都沒發給你。。你嘎嘛不直接去告給他死 ??不發薪很大罪咧。。。
雖然說他是有權拖到 8號才發薪給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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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8: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i 发表于 14-8-2012 06:51 PM
现在我这行的,丢信要一个月通知,但是如果是要cut cost,就直接叫我打包。。。

除了cut cost,也怕我们 ...

PBB 如果叫你打包。。你就轉到。。

聽說今年你們會很爽喔。。 有消息是 6 個月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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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8:4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舞者小敏 发表于 14-8-2012 07:22 PM
谢谢你   我现在是担心他的人消失  不要还我薪水+薪水单
毕竟现在那间公司是没有营业的

我講一句比較現實的話啦 har..
人間消失。。他是肯定人間消失。。
至於你追回薪水的那個部分。。基本上。。 呵呵。。凍過水。。這點你要有心理準備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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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8:5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HarvardChan 发表于 14-8-2012 04:41 PM
为何“人總是要面對過去的”???教历史吗?
人總是要面對“未来”的,现在必须做好自己。

歷史是我們面對未來的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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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8: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kikapo7788 发表于 14-8-2012 04:55 PM
我们似乎偏离很厉害了

老羊你那句话可不能乱说,小心114

沒有亂講。。是事實來的。。。
我說的那些。。哼哼。。。基本招數而已。。
如果 you know what i know.. 你就知道大馬勞工法令。。他媽的根本就不值得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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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8:5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Haw 发表于 14-8-2012 05:00 PM
每次这种帖就一定会有这种情况出现。
10个人里面 9个角楼主去劳工部 1个就阻止搂主,那一个人就肯定是你 ...

如果 10個裡面9個阻止 LZ 去勞工局。。那麼。。打雜的競爭就很高了。。

喂。。老大。。 生意已經很難做。。 你少介紹競爭者來強食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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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8:5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Haw 发表于 14-8-2012 05:06 PM
这有点不明白,为何说倒转就不同了?

请说明下

如果他老闆 goreng 他在先。。。。LZ 就佔了很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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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9:0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weetin 发表于 14-8-2012 05:23 PM
嘿嘿嘿。。我还是那句没意见再说网络的东西你知我知就好,再说实际情况是什么只有LZ知
不过你用 ...

其實炒人的最高招。。是把人賣掉,然後對方還給你數鈔票那種。。。

所以我一直說 LZ 老闆的人不錯。。LZ 基本上不應該為了那一兩個月的薪水去刁難他老闆。。

LZ 做會計的。。
如果我是 LZ 的老闆。。 LZ 分分鐘被我賣掉了之後。。
過後他還要替他的新老闆開支票給我(賣他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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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9: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kikapo7788 发表于 14-8-2012 05:21 PM
不是缩短notice period, 而是直接炒楼主鱿鱼,

【谁知道过了3天    那老板突然发了裁退信给我要我马上 ...

這就是縮短 notices period 啊。。
你也會說過了三天。。 也就是辭職信之後的事情了。。。
所以不算是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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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9: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跟据受雇佣法令只要月薪少於1千5就受雇佣法律的保护。如果多过1千5那就要去工业法庭。以你的情况来说只要你根据招聘书上所写的给予合理的通知,只要是任何一方提早结束关系都必须倍偿对方所剩於工作日的工资。根据你在上面写的清楚阐述公司可以解雇你而不须给予事先通知或赔偿如果你破产,操守有问题,犯错,犯罪或是有不良的行为而造成你不适於担冈这份工作。问题是你有没有犯了上面所说的呢?你现在的优势是辞职后公司才解雇你又不赔偿和缴交EPF&Socso,而你的劣势是没有新水单,这有一点棘手。我弟媳也遇到同样的情况不过他最后他放弃追讨。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把你所拥有的文件带去工业法庭(劳工部)迅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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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9:4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N2N 发表于 15-8-2012 09:18 AM
楼主跟据受雇佣法令只要月薪少於1千5就受雇佣法律的保护。如果多过1千5那就要去工业法庭。以你的情况来说只 ...

十分赞同,千万别做沉默的羔羊。
叫你旧无良老板工业法庭见。
到现在我的旧旧公司都无法唱衰我,因为赔偿的时候还附加封赔偿信。
In case 听到任何他抵毁我的明誉,把它那出来让它告诉大家是谁错,谁衰。
要听专业意见就听劳工部或MTUC的,就去一趟MTUC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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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9: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5-8-2012 09:07 AM
其實炒人的最高招。。是把人賣掉,然後對方還給你數鈔票那種。。。

所以我一直說 LZ  ...

我倒日认为不是他老板好人,而是他老板没这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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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10: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weetin 发表于 15-8-2012 09:52 AM
我倒日认为不是他老板好人,而是他老板没这人脉

說的也是。。很多專業人士出身的老闆。。 都很缺人脈這張皇牌。。

不過話說回來。。做生意的。。人脈還是一個問題。。買賣點子那個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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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10: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50912cmea 发表于 14-8-2012 07:03 PM
3. 如果员工辞职,给了notice, 老板在 notice period 炒人,只能算是缩短 notice period. 因为某程度上员 ...

谢谢分享了宝贵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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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10:3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50912cmea 发表于 14-8-2012 07:03 PM
3. 如果员工辞职,给了notice, 老板在 notice period 炒人,只能算是缩短 notice period. 因为某程度上员 ...


不好意思
某烟英文造诣不好

从字面意思了解到的是
contract of service is terminated by either party without notice
“A 没有给 notice 就跑掉”
or if notice was given, without waiting for the expiry of that notice.
“或 A 给了 notice, 但 A 还没等 notice period 完就跑掉”

然后
“unexpired term of the notice” 指的是什么?
看不明白这一句



有听人说过
很多法令 字面意思 和 专业人士 的解读是不一样的
再加上 法令也其实是一个参考
印象中 法庭依照先例判案的几率比较高
所以 读law 的人都要读很多 case study (as 一样的法令在不同的condition 会有不同的诠释方式)


请问 50912 是 从事跟 law 有关的行业的么?
因为看起来你对这些 act 都很熟

某烟先感谢你的赐教了

本帖最后由 你抽的烟 于 15-8-2012 10:38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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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10: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5-8-2012 09:07 AM
其實炒人的最高招。。是把人賣掉,然後對方還給你數鈔票那種。。。

所以我一直說 LZ  ...

如果我是你老羊的老板,我一样会把你卖掉。
因为我看扁你, 你“畏惧”老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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