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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然夜行者

下跪的越南人,发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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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14 12: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deadboybun 发表于 7-11-2014 10:44 AM
没办法,如果在马来西亚这条水就没办法嚣张了

店会被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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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14 12:49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ellyfish_8 发表于 7-11-2014 09:10 AM
男人可贵的是尊严。
你看金狮老板欠几亿都没向债主下跪,最后还不是咸鱼翻身?
钱被骗了可以再赚,面子 ...


以前有一位老闆告訴我,每個人都有一個價格。。。



或許這個價格包括錢,權力,家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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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14 10: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看到 目前新加坡講求法律嚴明 遇到這種事情 好像有點措手不及
報章也說這種狀況已經持續20多年了 而現在看起來 所有的官方機構的處理 好像還是很有限
看到這麼多騙人的case 論壇隨便看一下都看到一大堆 可是執法機構好像無能為力 只是給一大堆甚麼警告 告示等
要不是這次的受害者的可憐遭遇 加上網絡盛行 傳播快速 可能這也成為一大堆的無人問津的欺詐案中的一單而已

我反思 是自己在這裡待太久 變得太過軟弱 太過依賴政府嗎?
本來自己應該要時時提高警惕 這畢竟也是自己的責任. 怎麼好像甚麼都要政府去處理?

後來想想 如果這是零星的問題 我們也就算了 可是這是20年來一直都發生的事情 這好像就不太對了
如果是其他軟弱的政府 我也認了 可是在一個強調效率 法治的國家 這樣就有問題了
(當然 再加上當官的薪水狀況 心理總是有點不平衡 要求他們多做一點)

現在 看起來單靠"法律" 這東西 已經不能十全十美了 看執法當局是否能有創意的方式來處理這事情.
畢竟已經鬧大了 以這裡 "注重形象" 的習慣來說 應該會想辦法做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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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14 11:54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福瑞迪 发表于 6-11-2014 10:35 PM
.......

照片有点像某歌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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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12: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蘋果了



FireShot Screen Capture #002 - \'買iPhone6給女友遭詐 男跪地求饒反募得鉅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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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12:5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能说是发达。筹款是多,但他只要拿回他应得的。可见他是老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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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07:2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acer 发表于 8-11-2014 12:51 AM
也不能说是发达。筹款是多,但他只要拿回他应得的。可见他是老实人。

之前在越南有砸中国人的工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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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11: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只拿回損失的錢啦,哪來的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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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02: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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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02: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wakao2014 发表于 6-11-2014 02:46 PM
被骗了那$900=他3个月薪水。。3个月算很久吗。。

只有500吧,商店退回400,还有给一个200元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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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02: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ellyfish_8 发表于 7-11-2014 09:10 AM
男人可贵的是尊严。
你看金狮老板欠几亿都没向债主下跪,最后还不是咸鱼翻身?
钱被骗了可以再赚,面子 ...

這也不一定,這個越南人為了討回3個月薪水,什麽都放得下。
現在人家募捐了1萬新幣給他,他只要其中的550新幣。
對很多人來説,這個人是可造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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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02: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雁风 发表于 7-11-2014 10:47 PM
我只是看到 目前新加坡講求法律嚴明 遇到這種事情 好像有點措手不及
報章也說這種狀況已經持續20多年了 而 ...

新加坡有小额赔偿法庭和柠檬法来保护消费者利益,但这种买东西的纠纷,警方很难插手,因为卖便宜还是买贵了,事先有没有说清楚价钱,合约是否自愿签下,往往双方都各说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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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03: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I.haven 发表于 6-11-2014 03:51 PM
$950等于他4.75个月的薪水
(他每个月赚S$200)
他不可能不吃不喝,所以我估计他或许存钱存了6年以上

大家应该反思这个I-PHONE神话,让大家不知觉把好几个月的薪水换来一部所谓的“智能手机”。

听歌,看电影,打游戏,上社交网... 这些值得好几个月薪水吗?不说其他的,把时间花在这些活动上,值得吗?

智能手机... 呵呵,消费者的“智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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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04:09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紅凌 发表于 8-11-2014 02:37 PM
這也不一定,這個越南人為了討回3個月薪水,什麽都放得下。
現在人家募捐了1萬新幣給他,他只要其中的55 ...

那个店家存心欺骗。
那个买家贪小便宜(以为捡到比外面便宜的爱风6)和粗心大意(没看清合约)。

要是主角是你,你会觉得能够拿走收到的$10K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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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04: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缺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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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1-2014 08:10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dhui 发表于 8-11-2014 04:39 PM
真是缺德啊

无奸不成商。
就像中药店卖凉茶,
很多都是化学,浓缩调味剂泡滴。。。
不要看到一片小柠檬就以为是真的新鲜柠檬泡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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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1-2014 09: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wakao2014 发表于 6-11-2014 06:39 PM
黑白写在合约上,by law 是生效了的。。。

不一定,合約必須要逐條逐條簽,而且要由第三方人士(無利益衝突者)簽署。

簽署人必須年滿21歲,無精神或智力失常狀況,而且無被逼迫情形之下簽署,並且清楚了解合約條文內容。合約條文應該由英文書寫,字體大小必須10或以上。

在該越南遊客的例子,因為他根本不會英文,加上急著要IPHONE,是可以反悔。

當然,只要在簽名欄那裡放一句, “我已看過并清楚了解該合約每項條文”, 你就興旺發

HUAT 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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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1-2014 09: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以前的我,我也会这样做。他的心情我可以了解。而且我也清楚他只会拿回自己损失的钱。你们那些没有幸苦过的人当然可以说风凉话,尤其是在新山的华人。你们的日子太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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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4 02: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骨精强 发表于 8-11-2014 03:46 PM
大家应该反思这个I-PHONE神话,让大家不知觉把好几个月的薪水换来一部所谓的“智能手机”。

听歌,看电 ...

很多人会说值得,因为每天都要对着手机,对红米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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