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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舞者小敏

我已经给了辞职信,在notice period老板却突然发裁退信给我要马上走人也不赔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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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ikapo7788 发表于 14-8-2012 03:26 PM
社会做生意,做莫讲到好像黑社会那样?

這個社會本來就是強食弱肉。。 適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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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l_wind 发表于 14-8-2012 02:37 PM
我都不要去理会你的回复了,你还是拼命的仙家+吹水
劳工部门的运作程序我很清楚,你少来说一大堆东西就是 ...

哎喲。。 你點 LZ 去跳海你反而說我是仙家 ??
好咯。。 你厲害咯。。。LZ 日後找不到工作你來負責咯。。 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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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arvardChan 发表于 14-8-2012 02:35 PM
哈哈!!! 试过才知。 我就是那个“胜利者”。

然後你的 Ex 公司怎樣 ??生意越做越大呢 ?還是你越來越難找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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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12:42 PM
看來你被張君寶明朝大炮他們那幾個仙家仙到很夠力一下。。
你去過勞工局投訴過僱主嗎 ?? 你知道 ...

80% 保护雇主? 不用紧,剩下的20%范围和权力足以压制所有雇主。

人家做生意,算盘可是算到pak pak声的,有那多余的钱去整死一个前员工,倒不如丢两个月人工给他收口不是更好?
做生意的是求财,不是求赢,求赢的人当不了老板。你没见过大蛇屙屎不代表别人没见过啊~~眼光要开阔一点咯。

我身边发生过的就有3单,连probation还没过被扫出门还胜诉的都有。
什么鬼奇怪的理由胜诉的你想都想不到呢!
1)公司老板吩咐其余员工排挤A君,强制大量工作,没有给予应有的援助 / training,令到当事人A君精神紧张,影响家庭生活,兼解雇事件造成他信心全无,并且患上忧郁症,判赔偿3个月薪金。
2)公司无故解雇B君,程序上不合理,没有给予事前counceling或3封警告信,基于雇员是家里经济支柱,必须给予适当的缓冲期,判赔偿8个月薪金 ( 雇员原本索偿16个月,因为他一年半毫无收入,经过调解,赔一半兼写推荐信)
3)C女投诉被性骚扰(公司主管=老板的弟弟),结果遭解雇,投诉无理对待,因为无法得到C女,故意在工作上刁难,属于不正当运用职权 (赔偿我忘记是多少了,倒是上过小报的新闻)因为最后那位主管被抓到把柄,自己承认的。那位老板虽然有被传召,可惜似乎把弟弟推出去做挡箭牌。

A君是印度人送货员,每天都骑摩托出去偷懒,也不明白为什么他居然可以胜诉,这个是我老爸工厂的员工
B君是马来人工程师,因为不批准一份偷工减料的文件而被老板扫地出门,这个是我朋友的前同事
C女是东马华人,很漂亮的人,平时穿着稍微性感了一点,但是性感不代表滥交,要怪就怪那位主管自己用下半身思考。这是我一位远方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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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提起勇气告上劳工部,他们会提供免费的律师帮你索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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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weetin 发表于 14-8-2012 03:48 PM
社会原本就是弱肉强食的世界,只不过做生意的都尽量用合法的手段干掉对手。。很多时候所谓的win&win situ ...

哈哈,说得也是,不过鞋子也要穿厚一点,不然很容易提到铁板的。
上的山多终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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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09:42 AM
當然需要啊。。 不然你以為當個股東老闆這樣容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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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03:59 PM
LZ 老闆的情況。。 我看是收盤居多。。 不是解僱這樣簡單而已。。
而且。。 就算 LZ 老闆玩不出甚麼花樣 ...

问题就是产生在这里!,在有效的离职通知期间突然解雇信,而且不是立刻发薪水,这就是很有问题了。
而且EPF 算到不清不楚,
我也试过以前有一家公司没有给EPF的,虽然没有在Apply letter里面写,但是至少有口头讲述,
我还接受得到,而且当他们要解雇我之前,至少还会和我商量然后让我自己呈辞,虽然老板不是个好人,但是至少程序上没有什么可以挑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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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ikapo7788 发表于 14-8-2012 04:09 PM
哈哈,说得也是,不过鞋子也要穿厚一点,不然很容易提到铁板的。
上的山多终遇虎。

就算踢到铁板,也只能怪自己实力没人强算错数。。没人会可怜,要伤心难过可以。。不过几天就好从新爬起来因为世界不会因为你我而停止,商场上从来只有锦上添花,没有雪中送炭这回事。。。就算有也只是看中你我还有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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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ikapo7788 发表于 14-8-2012 04:05 PM
80% 保护雇主? 不用紧,剩下的20%范围和权力足以压制所有雇主。

人家做生意,算盘可是算到pak pak声的 ...

如果我跟你說。。 目前勞工法令完全不可能保護員工你信不信 ??
每一條勞工法的存在自然就有另一條法令來抵銷。。
就比如說解僱法就好。。 就偏偏跑出了一個 RM2K 低薪作為限制。。
單單這一個就可以贏到完。。
然後就是 Appointment letter 不可以禁止員工參與工會。。 但是卻可以加入任意調動這個選項。。
就算那個員工薪水少過 2K。。 我們也都還可以以 subcon 的方式去僱用,當不需要這批人力資源的時候,該 subcon 公司可以運用「搬家」的方式解僱員工。。基本上也不必賠甚麼東西。。

剩餘的那個 20%.. 除非那個僱主真的很 celaka 那種啦。。 e.g. 一個星期 OT 超過 60小時那種。。 或者 EPF / SOCSO 沒報那種。。 總之是抵觸了很基本的福利。。那個才真正有發揮效果的作用。。

不難發現。。 論壇裡面他們喊的基本上都是無病呻吟的案例。。
那些福利基本上已經遠遠超越了勞工法令的基本福利條件。。所以基本上就根本不應該受理。。

很多員工勝訴的 case.. 根本原因就是 HR 方面沒做足防範功夫而已。。
一些公司甚至連一份比較像樣的 application form 或者 appoiment letter 也沒有。。
就算有了那些超級完美的文件。。 還是有簽名方式這個法律漏洞可以跑。。

所以說。。你覺得勞工法令保護得到員工嗎 ??? 對我而言。。 根本保護不了員工。。

以上這些。。只不過是「技術性」的玩意而已。。 Not to mention 其他壓力上,勢力上的打壓。。

沒錯。。 商家通常都是花錢了事,
但你別忘了喔。。 每一次員工成功勝訴,基本上商家的防範措施就多了一層。。
我們公司所以今天在 HR 程序上幾乎無敵。。那也是要多虧歷年來各種員工勝訴的案件作為參考例子。。
再說。 。嘿嘿。。 解僱案件 對比 成功勝訴的案件比例而言。。 基本上 100/1 的對比都不到。。

還有一樣就是。。 商家有時候寧可挨罰款。。也不會對員工妥協。。你知道為什麼嗎 ??



本帖最后由 披狼皮的羊 于 14-8-2012 04:22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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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ikapo7788 发表于 14-8-2012 04:17 PM
问题就是产生在这里!,在有效的离职通知期间突然解雇信,而且不是立刻发薪水,这就是很有问题了。
而且 ...

對我而言 LZ 根本沒有問題咯。。

correct me if i'm wrong..

打個日期的比方。。

01/Aug 2012 - LZ 交辭職信
02/Aug 2012 - LZ 收到 July 月份的薪水
03/Aug 2012 - 資方解僱 LZ

這個情況之下。。 LZ 是為主動的一方。。 所以資方絕對有權力縮短 LZ 的 Notices Period。。
這只不過是一項非常普通得再不過的辭職程序而已。。

現在 LZ 的要求是 Aug 的薪水。。。在沒去上班的情況之下。。 要求 8 月份薪水那就非常不合理。。
就算當真算了下去。。 最多 LZ 也只能獲得 8 月份 3 天的薪水而已。。

當然。。如果以上的日期與動作倒轉。。 那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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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04:02 PM
然後你的 Ex 公司怎樣 ??生意越做越大呢 ?還是你越來越難找吃 ??

Ex公司,好久没去打听了。
我就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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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weetin 发表于 14-8-2012 04:18 PM
就算踢到铁板,也只能怪自己实力没人强算错数。。没人会可怜,要伤心难过可以。。不过几天就好从新爬起来 ...

我都不知道他們還在發甚麼夢。。

資方當真要解僱一個員工。。他奶奶的。。也不必怎樣去鬧。。
先砍掉他的 insentive 跟 allowance 再派他去守水塘就。。不必一星期對方就乖乖丟信那種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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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arvardChan 发表于 14-8-2012 04:33 PM
Ex公司,好久没去打听了。
我就越做越好。

去打聽看看再講。。 人總是要面對過去的。。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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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04:37 PM
去打聽看看再講。。 人總是要面對過去的。。不是嗎  ???

为何“人總是要面對過去的”???教历史吗?
人總是要面對“未来”的,现在必须做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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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4: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04:21 PM
如果我跟你說。。 目前勞工法令完全不可能保護員工你信不信 ??
每一條勞工法的存在自然就有另一條法令 ...

我们似乎偏离很厉害了

老羊你那句话可不能乱说,小心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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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5: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04:27 PM
對我而言 LZ 根本沒有問題咯。。

correct me if i'm wrong..

每次这种帖就一定会有这种情况出现。
10个人里面 9个角楼主去劳工部 1个就阻止搂主,那一个人就肯定是你。
希望我不会遇到这种事

其实我不懂所谓的正确做法,所以不敢给意见。

不过根据楼主的描述,我觉得(其他网友:就个人意见而已,先自认是菜鸟,还请多多指教)
楼主的薪资是多少?如果给得很高的话,要你包山包海我觉得还算合理。
那么那位老板说“不要把工作分得太清楚”,我是觉得蛮合理的啦。
怎么说 Account Supervisor 的薪水应该不会低到哪里去吧?

那么,他要你立刻打包走人,请问楼主除了那封信之外还带走了什么?
只是楼主没有粮单?那位被炒的 Assistan t呢?也是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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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5: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04:27 PM
對我而言 LZ 根本沒有問題咯。。

correct me if i'm wrong..

这有点不明白,为何说倒转就不同了?

请说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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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5: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的羊 发表于 14-8-2012 04:27 PM
對我而言 LZ 根本沒有問題咯。。

correct me if i'm wrong..

不是缩短notice period, 而是直接炒楼主鱿鱼,

【谁知道过了3天    那老板突然发了裁退信给我要我马上离开公司   信上写我态度有问题,没有工作之类
重点是老板自己没有签名   而他却要我acknowledge   我不同意信上写的所以拒绝签名
可是老板的态度很强硬    就是要逼我马上离开公司    我就要求他马上付我薪水+赔偿+给我薪水单】


我觉得不爽要炒就炒干脆一点,直接写觉得双方不适合就好,干嘛乱写别人态度有问题?没有工作?
连薪水单都拿不出来,就是很有问题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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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5: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Haw 发表于 14-8-2012 05:00 PM
每次这种帖就一定会有这种情况出现。
10个人里面 9个角楼主去劳工部 1个就阻止搂主,那一个人就肯定是你 ...

能够站在另外一个角度看待事情不是一件坏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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