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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tchek

“開車睡著不等同魯莽”‧經理撞死人罰款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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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1: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可能已经参考此案了。
atchek 发表于 12-4-2011 11:25 AM



    but不行啦,酱久了,那里可以突然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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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1 11: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2# 清池


    这个画家是不是也要打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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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1 11: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but不行啦,酱久了,那里可以突然就改?
skydog 发表于 12-4-2011 11:28 AM



    坚持自己没有喝酒 不就行了咯, 为了工作/应酬 挨通宵

被告可以坚持自己只喝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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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1: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cchiew


    KALAU ANDA TIDAK BERUPAYA MEMANDU, JANGANLAH MEMANDU。
atchek 发表于 12-4-2011 09:19 AM

這句話很強下...

其實, 除非別人跑过來撞你or机件突發失靈, 不然, 一切意外, 應與駕車者有直接关係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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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1: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清池


    这个画家是不是也要打鞭。。。。。。。。
atchek 发表于 12-4-2011 11:31 AM

官家放火... 可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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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1 11: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4# 老猫与蛇


    这句话 是每个人学驾车前所应该要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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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1: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算不算误杀?
还是下次有人因为推人导致他人撞墙死亡被告误杀,可以用“我因为打瞌睡,不小心推倒他人,应该算是疏忽,因为有先例,判9500和三年内不得靠近墙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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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1: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老猫与蛇


    这句话 是每个人学驾车前所应该要懂的
atchek 发表于 12-4-2011 11:41 AM

也許這里沒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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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cchiew 于 12-4-2011 12:17 PM 编辑
回复  kcchiew

假设是恍神导致疏忽造成的失误,刑法会比打磕睡来的严重吗?



...
卖华$发達 发表于 12-4-2011 09:17 AM



车祸意外都是疏忽造成,打瞌睡也是疏忽的一种。

虽然是疏忽,但罪名也有轻重之分;打瞌睡后闯红灯,碾过班马线的行人,或冲上巴士站,相信罪名就是鲁莽驾驶了。


就如我在楼上用的图片,如果车子撞那绑辫子的女子, 或撞那穿红衣的老人家,罪名应该是不一样的:




如果我们规矩的驾车,却不小心撞到乱过马路的行人,我们最多也只是犯了疏忽之罪,应该不算是鲁莽驾驶吧? (贴的标题或新闻的重点,应该不是说睡觉驾车,没有人睡着了还能驾车的。应该是打瞌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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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自己没有喝酒 不就行了咯, 为了工作/应酬 挨通宵

被告可以坚持自己只喝可乐
atchek 发表于 12-4-2011 11:32 AM



    也可以,喝可乐到精神亢奋。酱就不是喝酒驾车,无罪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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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车祸意外都是疏忽造成,打瞌睡也是疏忽的一种。

虽然是疏忽,但罪名也有轻重之分;打瞌睡后闯红灯 ...
kcchiew 发表于 12-4-2011 12:10 PM



    第二句与第四句互相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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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許這里沒教...
老猫与蛇 发表于 12-4-2011 11:53 AM



    law by law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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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撞那绑辫子的女子致死, 和撞那穿红衣的老人家致死,结果两人都死亡,有何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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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句与第四句互相残杀....
skydog 发表于 12-4-2011 12:19 PM



不会啊? 车子走自己的路,路人出现在路上,责任不能全在车主那里。 除非车子犯交通规则,不看班马线的路人,或跑到路肩上去撞人,那就不一样了。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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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距离来判断疏忽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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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距离来判断疏忽的程度?
Caesar712 发表于 12-4-2011 12:26 PM



如果驾驶员都不会疏忽的话,这世界上的车祸肯定会减少很多。


就算是疏忽的话,也得看对方在什么地方。 同样的打瞌睡,路肩上的老妇走自己的路,责任自然在车主那里;但绑辫子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车主就算是打瞌睡的话,也不一定就会撞到行人,除非该行人出现在道路中间,又不是班马线,你能说全部责任都在车主那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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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疏忽还是鲁莽,撞死人就是撞死人,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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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清池 于 12-4-2011 12:59 PM 编辑

回复 73# Caesar712


   撞那绑辫子的女子致死, 和撞那穿红衣的老人家致死,结果两人都死亡,有何分别?




当然有不一样的看解,

因为马路本来就是车子专用的,用车人是有交马路税的, 马路是要给车子行程顺畅才是社会文明效率,降低社会的成本
行人只能用行人道,或靠边走,或用交通灯,班马线,

绑辫子的女人大要大摆如无人之地的走到马路近中央就不对了,还背对车子,以为是在印度的街道吗?受伤了能怪谁呢?
那穿红衣的老人有交通安全意识,他只走在马路靠,还是面对车子, 是可以的接受的

所以两者的赔和罚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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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01: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啊? 车子走自己的路,路人出现在路上,责任不能全在车主那里。 除非车子犯交通规则,不看班马线 ...
kcchiew 发表于 12-4-2011 12:25 PM


肯定是双方要负责任。但法官给的理由太过kns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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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01: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cchiew 于 12-4-2011 01:17 PM 编辑
肯定是双方要负责任。但法官给的理由太过kns廖......
skydog 发表于 12-4-2011 01:01 PM



一个判词,肯定是需要从多方面来探讨, rash act (鲁莽)和 negligence (疏忽)相信在法律里会有很大的差异。


就如谋杀和误杀,判决就不一样了。


(还有,报导通常会以偏盖全,我们可能可以找法庭的记录来看双方怎么辩论,才能得到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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