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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ngkorboy

打人的戏剧与影像系文凭班林姓校友, 该原谅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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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12:2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atte3948 于 14-1-2009 12:20 AM 发表

汗颜多一次!竟然用那么不合逻辑的例子。。。


合不合逻辑是由你来决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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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12: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留下眼镜 于 13-1-2009 09:29 PM 发表
打人者,打人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孙春美。这表示孙春美平时就灌输仇恨给学生

我看是那学生本身的问题....
不是讲师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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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2:2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aruto@Chelsea 于 14-1-2009 12:23 AM 发表


合不合逻辑是由你来决定的吗?


算啦,这种人也不必要跟他说那么多..因为事情不是发生在他们身上..他已经认定打人就是很严重的罪行了..可能他以前被老师用藤条处罚过,现在对这些都觉得是很暴力的举动..怀恨在心吧..他说要从多方面去看,但是看来看去,他已经都是抓着林同学的暴力行为来说..多方面?没看到..请他来新纪元,好好问清楚,董总主席的所作所为吧..这种人,大多来搞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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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8: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aruto@Chelsea 于 13-1-2009 11:00 PM 发表
我们没有赞扬暴力,只是为恶有恶报鼓掌



果然矛盾!!!!恶人遭殴打,难道就不是暴力的一种吗?对于默许这样的殴打,还叫不赞扬暴力吗?

即使今天站在我们面前的是作奸犯科的人,要怎么惩罚他,即使被法庭判了鞭刑,执行惩罚的人并不是我们,绝对不能以“恶有恶报”来当借口!

我们不断地在要求马来西亚的司法独立,但要是私下可以对我们觉得应该“恶有恶报”的人挥拳,那我们不是等同于“法庭“了吗?因为我们自己也默许私下对任何人用刑了,同时每个人也都可以把自己当成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了。那我们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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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8: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留下眼镜 于 13-1-2009 09:29 PM 发表
打人者,打人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孙春美。这表示孙春美平时就灌输仇恨给学生



这个事情,并不能表示孙春美平时在课堂的教学如何。但是,这个case让我发现,孙春美老师存在的两个问题。

第一:前言不对后语
一时说不肯定打人青年是否来自自己的科系,一时又说他打人后第一时间联系他。

第二:知情不报,妨碍司法公正
既然林同学是第一时间就致电于她,就表示一开始孙老师就跟嫌犯进行联系了。而且,她没有理由不知道警方正在寻找这个人,知情不报,哪能不能等同于妨碍司法公正?

吊诡啊!

可能我有盲点,欢迎念法律的朋友给予教导与指正,感激不尽。

当然,我也不希望新院再添官司,已经够烦了!!!!!

[ 本帖最后由 定福庄 于 14-1-2009 08:26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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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9: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earer 于 13-1-2009 07:00 PM 发表
事情发生后,身边所有人都叹息他为何把前途毁在不值得的人身上。。。第一次,看到打人者受到同情。虽说打人不对,但碰到该打的人时,多希望能够回到从前的武林社会,出现豪杰侠客,惩罚小人,主持正义。。。
可惜。 ...


如何判断一个人该不该打?是主观性?还是客观性?还是说,多人说该打就是该打?
而打人那个,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负责,又有什么不对?
如果每个人不爽谁都可以乱来,这个社会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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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9: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iberOptic 于 14-1-2009 09:03 AM 发表


如何判断一个人该不该打?是主观性?还是客观性?还是说,多人说该打就是该打?
而打人那个,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负责,又有什么不对?
如果每个人不爽谁都可以乱来,这个社会还得了?



是的,判断一个人该不该打,是司法机关的工作。我们强调的是司法独立,当然不可以代替司法做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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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9: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神秘人1314 于 14-1-2009 02:21 AM 发表


算啦,这种人也不必要跟他说那么多..因为事情不是发生在他们身上..他已经认定打人就是很严重的罪行了..可能他以前被老师用藤条处罚过,现在对这些都觉得是很暴力的举动..怀恨在心吧..他说要从多方面去看,但是看 ...

不严重吗?哦!那你很恐怖下咯!照你的说法,打人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老师用藤鞭,都没有打我们的鼻梁,也没有打到我们流血送院上头条!请你不要诬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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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11: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潘永忠:“我唯一担心的是那位年轻人(林同学),这个事件会影响他一生的事业。”

虽然对潘永忠的了解不深,但他对这事件的表态倒是展现了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关怀与爱心,比起那些咄咄逼人,借题发挥的人物是可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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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11:1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OKKA 于 14-1-2009 11:04 AM 发表
潘永忠:“我唯一担心的是那位年轻人(林同学),这个事件会影响他一生的事业。”
..............



这一点,相信也是令大家忧虑的。不要说事业,以后升学都可能会有问题了。不知道会不会影响以后跟银行之间的借贷呢?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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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10: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nnyWong85 于 14-1-2009 10:07 PM 发表


或许有个形容词很不错用的,就是‘怒而不憎’。
对于打人的暴力事件我们极度愤怒,坚决反对使用暴力。
但是我们不会去憎恨林某,所以我们不会判他死刑,日后还是可以见面的。


补充一点,这里讨论的原谅和 ...


补充::::
在我的立场。。我不需要理会在这里的原谅分那么多种,,,,,
不原谅==因为打人
原谅=因为人会改过,,,
就是那么简单。。。。。
走了。。。这里很乱。。。好像很多辩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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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12: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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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1: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默许暴力的人都有一种很奇怪的价值观,因为服刑的不是他们,被打的也不是他们,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为何不可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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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09 01: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原谅不原谅的啦
总之谁做过什么事都要对自己做的事负起责任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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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09 05: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人者打人后根本还未回到新山,孙春美就发文告说谎说他和家人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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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09 08: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打的又不是你们,你们有什么资格谈愿不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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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09 11: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这么法治,相信应该没给polis喝过kopi

大马的法律都是没有公信力的啦,众所周知

从蒙古女郎案就可以看出。。。。。阿杜拉萨连讲sorry都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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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09 10: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定福庄 于 16-1-2009 12:49 AM 发表



那么,有必要让司法腐败下去吗?


我们只是平民,能做的东西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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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09 09: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谅?
那他自己想想看,下次不管什么情况下
他会克制自己的冲动吗?
这次原谅了,下次在工作岗位上,老板对他不是很好,最后炒掉他,他会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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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09 04: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苦苦的巧克力 于 13-1-2009 03:38 PM 发表
我们都应该宽容对待他,毕竟他做的一切都是冲动的,现在让他出来承认错误,面对必须遇上的后果。






啊哈哈哈哈哈哈! 如果你被我打了一拳,然后我在跟你say sorry,你会原谅我吗??

那个笨蛋学生上台打人是该被判7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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