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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12: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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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12: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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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12: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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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12: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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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12: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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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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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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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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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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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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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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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案仍保留未审先扣
颜贝倪质疑换汤不换药

公正党妇女组副主席颜贝倪(左图右)抨击国阵政府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2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案》以取代《1960年内安法令》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并没有诚意废除打压人权的恶法。
也是万挠区州议员的颜贝倪指出,在《2012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案》下,警察可以在没有拘捕令下扣留一人24小时,之后延长28天。
更严重的是若警方在28天扣留期届满前释放扣留者,警方可以申请庭令,在获释者的身上安装电子监控器,直到28天届满为止的做法是严重侵犯人权。
“首相纳吉于去年马拉西亚日前夕宣布废除《1960年内安法令》看来只是大选的糖果,并没有让国家的民主取得突破与前进,如今提呈的反恐代替法令,同样的认同“未经审讯的扣留”,因此对马来西亚的民主自由空间没有带来任何的进步。
颜贝倪评击国阵政府没有诚意落实民主改革,并质疑新的法令将是延续《内安法令》镇压反对党和社运领袖的政治打压工具。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94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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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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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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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安全与健康为最大考量
中华总商会吁政府终止稀土厂

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呼吁政府,以环境安全及人民健康为最大考量,终止关丹莱纳斯稀土厂计划。
这也是中华总商会首次对稀土厂课题发表明确的立场,它表示,虽然莱纳斯稀土厂多次表示其稀土厂安全可靠,不会产生辐射影响周遭生态环境;无论如何,对于民间团体及专家所提出的顾虑与隐忧,莱纳斯却未能有效地反驳及提出数据支持。
“这扰攘多月的稀土厂风波,对我国人民造成很大的困扰。”
亚稀厂历史记忆犹新
中华总商会说,1980年代的红坭山亚稀厂历史记忆犹新,提炼稀土将遗留数以千吨的辐射废料。
“曾为红坭山亚稀厂受害者治疗白血病的毒理学家贾亚巴兰认为,无论辐射程度的高低,接触这类废料依然是具有危险的。”
“据悉,红坭山亚稀厂埋废料地区,至今皆不允许人畜进入。”
因此,在重视人民健康及环境安全为优先考量的大前提下,总商会促请政府终止莱纳斯计划,以解决人民面对的困扰,相信这也将加强外资对投资我国的信心,促进我国东海岸工商经济发展。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94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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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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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议会民主监禁二十年
发表煽动假新闻坐牢五年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刑事法典》修正案一读,增设破坏议会民主的惩戒条文,以取代即将被废除的《1960年内安法令》中的相关条文。
新法案所增设的条文,不仅对付任何涉及或意图破坏我国议会民主的个人,更把印刷和电子媒体涵盖在内。
根据法案第124B条文,任何直接或间接涉及破坏议会民主的人士,最高刑罚是监禁20年。
第124C条文则指出,任何意图破坏议会民主的人士,最高刑罚是监禁15年。
法庭定义“破坏议会民主”
根据法案第130A,“破坏议会民主”意指一个人或团体,意图通过暴力或违宪手段,推翻或破坏议会民主。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国会走廊告诉《当今大马》,定义“破坏议会民主”的责任属于法庭。
他解释,“破坏议会民主”可以指任何事物,因此政府不能将罪行缩小到一个特定的范围。
出版刊物或将入狱15年
法案第124D指出,任何直接或间接印刷、出版、售卖、发行、散播或重新生产任何破坏议会民主的文件,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15年;除非被告可以解释,有关出版物是未经同意或事前不知的情况下,印刷、出版、售卖、发行、散播或重新生产,而他既不知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些刊物的内容。
法案指出,若任何人非法持有任何破坏议会民主的文件或出版物,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
意图入口刊物同样遭殃
此外,任何人入口或意图入口,任何破坏议会民主的文件或刊物同样遭殃,罪成的最高刑罚是监禁不超过5年。
若被告能向法庭证明,本身不知这些文件的内容,及没有充裕的时间来怀疑文件的内容,则被视为无罪。
禁发表煽动言论假新闻
法案第124H条文阐明,任何人通过报章、期刊、书本、通告、或电子媒体,口头发表或撰写煽动暴力或违法行为的言论,最高刑罚是监禁不超过5年。
同时,法案第124I指出,任何人通过报章、期刊、书本、通告、或电子媒体,发表引起社会恐慌的假新闻或言论,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不超过5年。
法案第124J条文则指出,任何个人或组织接获任何破坏议会民主的文件或出版物,应马上将这些文件交给警方,否则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不超过10年的最高刑罚。
涉及间谍活动终身监禁
法案阐明,任何人涉及非法或秘密盗窃“敏感资料”(sensitive information)的间谍活动,罪成将面对终身监禁。
这罪行包括意图将上述资料给予外国,来破坏我国的利益。
警方可没庭令查封资产
此外,纳兹里也提呈刑事程序法典和《1950年证据法令》修正案一读。
刑事程序法典增设3条文,赋予警方权力在没有庭令的情况下,搜查或查封他人资产,取得电脑资料及拦截通讯资料。
法案也强制警方,在安全犯罪法令下获得保释的被告安装电子监控器,以取代保释金。
网络发言须为言论负责
同时,《1950年证据法令》修正案,将法令中的“电脑”定义与《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的“电脑”定义一致。
法案增设的第114A条文指出,若任何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人士,一旦被鉴定为言论的作者,就必须对所发表的言论负责人。
该条文阐明,任何人的名字和照片出现在一个刊物上,而他被指为该刊物的拥有人、管理者、编辑、主编,他就被视为刊登或重新刊登刊物内容的负责人,除非他能提出证据反驳。
这些法案料将在下周,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二读。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94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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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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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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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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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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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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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2 08: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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