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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警告信是否一定要先给show cause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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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1-2014 03: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角度,如果你是个人才,有公司挖你过去,offer你一个星期做1天,RM10,000一个月(意思就是做1天RM2,500!!!)
当你上班报到后,公司给个memo你说,从今天开始,你做5天,价格没变。。。呵呵呵呵。。。。中骗了。。。。

如果是你的话,如何决定?继续做下去或者自己自动辞职?明明不是你的错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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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1-2014 03: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kai 发表于 22-1-2014 03:38 PM
若是不看未來和其他未知數(做壞名聲、日後相逢等),就專注於合同和勞工法令來說。。

他那個合約,應該 ...

僱員現在也要小心翼翼不被捉到可以逼你妥協的痛腳

对!比如说,HR会语带恐吓地说“你如果不来就必须交leave application或者MC"。。。问题是,我本来星期五就不必上班的,为什么要申请假期或者拿MC??!!

如果员工不小心申请了annual leave或者MC,也就是间接地承认了星期五变成工作日了。

所以这段时间,格外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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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4 04: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kai 发表于 22-1-2014 03:38 PM
若是不看未來和其他未知數(做壞名聲、日後相逢等),就專注於合同和勞工法令來說。。

他那個合約,應該 ...

马来西亚劳动法是针对RM2000或以下月薪的个人。所以他的情况是不能apply劳动法的。
何况劳动法只是很笼统的,灰色细节还是需合同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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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4 04: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角度,如果你是个人才,有公司挖你过去,offer你一个星期做1天,RM10,000一个月(意思就是做1天RM2,500!!!)
当你上班报到后,公司给个memo你说,从今天开始,你做5天,价格没变。。。呵呵呵呵。。。。中骗了。。。。

如果是你的话,如何决定?继续做下去或者自己自动辞职?明明不是你的错哟。。。。。


是的。公司可以设下陷阱。你也可以决定跳不跳。问题是你已经跳下去了(不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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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1-2014 04: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iwaaa 发表于 22-1-2014 04:11 PM
是的。公司可以设下陷阱。你也可以决定跳不跳。问题是你已经跳下去了(不来上班)。

我可以告诉你,事情跟你的理解刚好完全相反。

公司是不可以这样做的。。。呵呵呵呵。。。。俺已经咨询了4位labour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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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4 04: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找labour律师是最好的。他们会更了解合同内容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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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1-2014 04: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iwaaa 发表于 22-1-2014 04:37 PM
是的,找labour律师是最好的。他们会更了解合同内容和事实。

所以我可以很清楚地告诉你,alter/change是无法把4天硬硬改去5天的。至于如果他们把4天改成3天,我立刻答应呢。。。。

现在的话题似乎围绕在错误的中心,俺想知道的,就是公司在发出警告信之前是否一定要给show cause letter。因为俺的老师(他是某集团的Group HR manager,也是俺读MBA的HRM老师)说,如果没有给show cause letter就给警告信根本就是一个错误了。因为"you are being punished without trial"。

但是我找了全部相关的法律,都没有说明一定要给show cause letter,而俺的律师也说show cause letter是best practice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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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4 09: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话题似乎围绕在错误的中心,俺想知道的,就是公司在发出警告信之前是否一定要给show cause letter。因为俺的老师(他是某集团的Group HR manager,也是俺读MBA的HRM老师)说,如果没有给show cause letter就给警告信根本就是一个错误了。因为"you are being punished without trial"。


你的情况我也问了一些比较专业的,每个人的答案都是不必show case letter。但你也可以挑战,因为马来西亚还没有这种case在案。

反正你也已经咨询了4位labour律师,我不认为佳礼还有谁可以反驳4位labour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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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014 10: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iwaaa 发表于 22-1-2014 04:07 PM
马来西亚劳动法是针对RM2000或以下月薪的个人。所以他的情况是不能apply劳动法的。
何况劳动法只是很笼统 ...

2k以上,employment act應該還有吧。

是啊,其實好多不清不楚的,直接參考發生過的案例實況還比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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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014 10: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梦想之追求者 发表于 22-1-2014 03:43 PM
僱員現在也要小心翼翼不被捉到可以逼你妥協的痛腳

对!比如说,HR会语带恐吓地说“你如果 ...

所以說都是在消耗公司資源。。。

就好像作戰一樣

不過刺激好玩。。。反正大家心裡都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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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1-2014 11: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kai 发表于 24-1-2014 10:55 AM
所以說都是在消耗公司資源。。。

就好像作戰一樣

是一场非常好的工商管理经验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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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014 11: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kai 发表于 24-1-2014 10:52 AM
2k以上,employment act應該還有吧。

是啊,其實好多不清不楚的,直接參考發生過的案例實況還比較有效 ...

MALAYSIA EMPLOYMENT ACT 1955 AMD 2012
First Schedule - Section 2(1)
1. Any person, irrespective of his occupation, who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of service with an employer under which such person’s wages do not exceed two thousand ringgit a month.

定义上很清楚说明只限月薪RM2000或以下的员工。
其实还有一点很多人忽略的, 就是劳动法只在半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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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014 01: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iwaaa 发表于 24-1-2014 11:14 AM
MALAYSIA EMPLOYMENT ACT 1955 AMD 2012
First Schedule - Section 2(1)
1. Any person, irrespective  ...

原來……那麼不保啊~

不知道是好事壞事。。。

不過,我原本比較熟悉的也是東馬的法令,基本上是福利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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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014 01: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梦想之追求者 发表于 24-1-2014 11:00 AM
是一场非常好的工商管理经验哟。。。

畸形的大公司,通常是看不到那裡有這種浪費資源的自相殘殺,而沒法遏制。

也有渾然不知道的,完全被美好的假象所隱瞞而洋洋得意的高層。

這種事通常都沒任何職員想理,因為感覺和自己無關。。確然是沒有很直接的關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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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014 02: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unkai 发表于 24-1-2014 01:06 PM
原來……那麼不保啊~

不知道是好事壞事。。。

2000元是其中一个标准。(也是劳动法内人数最多的群体)
其他的:体力劳动者,家庭佣人,船运业的也是包含在内。(无论薪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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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014 02: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梦想之追求者 发表于 20-1-2014 03:36 PM
我照着合约做而已,并没有什么大胆不大胆的。

我问了IR的朋友,他们说没有show cause letter就直接给警 ...

其实,在还没给warning letter之前,他必须给你warning,如果你不服从,他可以给你warning letter的。
可是你说你的合约是4天工,第五天不必来公司,你没有做错。你照着合约走,就这一条就可以和他争了。
除非合约上有写,management有权可以决定以上的修改。
不过,还是和气生财嘛。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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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014 02: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于理,我个人觉得你星期五不上班没错。
你收到的insubordination仔细内容看是什么。如果是针对星期五上班的事情,还可以去辨。
不过,跟老板作对是很笨的一件事。今天他收回这个warning letter,明天他变出另一个名堂,跟星期五上班无关,你也一样逃不过。
除非你后台够硬,有把握干掉新老板或逼他就范,不然好好的nego一个exit package,或者你婉转的跟他表明心态你不会扯他或公司的后脚,是最好的。
Corporate world里,灰色地带很多。多有理,只要你权位不够高后台不够硬,也没用的。不要不知量力,乱乱去挑战上面。
做到像hero这样维护这个law那个law,是要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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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2014 03: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r.HoonG 发表于 28-1-2014 02:09 PM
其实,在还没给warning letter之前,他必须给你warning,如果你不服从,他可以给你warning letter的。
可 ...

除非合约上有写,management有权可以决定以上的修改

关于这点,我相信不必再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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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2014 03: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菁蜓 发表于 28-1-2014 02:49 PM
于理,我个人觉得你星期五不上班没错。
你收到的insubordination仔细内容看是什么。如果是针对星期五上班的 ...

老板心里有根刺,你怎么解释都没用的。
他既然摆明车马要铲除我了,就别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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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014 04: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梦想之追求者 发表于 28-1-2014 03:14 PM
老板心里有根刺,你怎么解释都没用的。
他既然摆明车马要铲除我了,就别再客气。

既然这样,为自己好好去谈一个exit package吧!
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
刚刚在隔壁帖看到有人说早死早超生。这是对的。
明知道结果一定是输的话,尽量争取福利,然后早早去其他公司发展,才是明智的选择。
年轻就是本钱,时间是很宝贵的。与其浪费青春在跟老板玩politic,不如用来增进自己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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