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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0: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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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琦 发表于 14-11-2013 08:09 AM 
讨回900没有错
但是为了900而做出威胁性言论就是有问题了
要知道其实男女分手后,他们已经不再是恋人了。
而是陌生人,有可能还是仇人。
既然不是亲人/情人,向陌生人/仇人讨钱自问有谁还会用很客气的方式?你自已会吗?(和平分手,还维持朋友关系的不算)
“请问您可不可以还我钱呢?亲爱的前女友,拜托您大人有大量,施舍点小钱让我买书吧”
自然都是:
“你到底要还钱吗?如果你不还钱,我就报警/我就告你”
"现在你是要还是不还,还就一声,不还就两声“
从经验所得,向人好声好气讨钱通常都是以失败告终的。
总结:向仇人讨钱自然不会有礼貌/好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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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1: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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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看了
好像只是一封sms就断定有第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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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1: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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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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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反应一定是被美女的楚楚可怜而模糊了其他东西~
一直只会写瞎了眼x1, x2, x3的美女,果然可以博到很多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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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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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07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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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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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天使 发表于 14-11-2013 10:38 AM 
要知道其实男女分手后,他们已经不再是恋人了。
而是陌生人,有可能还是仇人。
他最笨在于SEND written东西而且还可以被KEEP的,这没办法咯
其实一段感情分时候男女都是如陌生人的,不过在我经验看来女生翻面的确是比翻书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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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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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天使 发表于 14-11-2013 10:38 AM 
要知道其实男女分手后,他们已经不再是恋人了。
而是陌生人,有可能还是仇人。
他不是用那个方式
而是威胁性的方式 会危害对方周围朋友家人的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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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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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梨。 发表于 13-11-2013 07:08 PM 
我去翻了那个女生的fb,也去翻了那个男生的fb,
女生说什么男生不愿意公开怕家人知道谈恋爱什么的
但是我却 ...
其实可以再详细去读那个Blog,因为那位男生放女生照片的那个FB是没有加任何的家人亲戚的 ,男人开另外一个帐号给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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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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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像各位讲的数目要分明,我真的觉得男生和女生也必须 list 一张清单出来,加埋那 RM1800 (相机的钱), 再慢慢算清楚就好。
一段计较的爱情,爱的成分绝对不会多。可见的那个男的不太爱那个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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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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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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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相机给男生,然后,和他讨rm900去买新的自拍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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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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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是女的,但对于我来说,你讨回900并没有错。
针对于你以下的问题。
合资购买房子,假设两人出钱一人一半,离婚后房子男方没份?
合资一起做生意,本钱一人一半,分手后男生没份?
这两题的答案是大同小异的。
买屋子一定用2的名字,有上律师楼签合约、屋契等等,
所以离婚后或分手后,屋子都有你的名字,法律上承认的。
*除非你们爱到浓时,买屋子只放1个人的名字,另1个人供屋,就难狡辩。
因此你供屋的收据不要丢,丢了更加难讨回钱。
至于做生意方面都说是合资的,不可能没有你的名字吧!
你们一定用2个人的名字一起开公司名字的麻。。。,在商业界来说这是“合伙人”,
私底下是情侣、夫妇还是朋友、好友就看自己怎么定义而已,
用2个人的名来注册商业执照做生意,是法律上承认的。
*如果注册公司只用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就很难狡辩。
一起生孩子,孩子长大后,做爸爸的也没份?
很难说,
1来他生了孩子,在报生纸不放你的名字,
2来,报生纸可以更改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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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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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拿回。
我是女生,我也會還。
尤其對方已經開口要討回了。
用900看清一個人
不是很值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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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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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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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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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羯 发表于 14-11-2013 01:07 PM 
我覺得,應該拿回。
我是女生,我也會還。
RM900 看清一个人,很值得 !!
但是,就是吞不下那口气 ~~ (给我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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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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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的话,我会给回那900块,不过既然你劈腿,还用威胁这种方式来讨回,那就不要怪我给回你的方式。
一,我也还是会公开blog,list完你的那些劈腿衰事。
二,我会把900块换成coin给你,砸死你算死你。
三,我会把你交谈记录或者见面记录都录下来或拍下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保护自己。
这样,我还是有还你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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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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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candice 发表于 14-11-2013 01:14 PM 
RM900 看清一个人,很值得 !!
但是,就是吞不下那口气 ~~ (给我啦 )
分手后,對於這麼無賴的前任,最想做的事情,就是斷的一乾二淨
若是因為這900塊而讓需要跟對方糾纏不清
我會覺得很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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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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