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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受害者33

讨回900块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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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0:3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綺琦 发表于 14-11-2013 08:09 AM
讨回900没有错
但是为了900而做出威胁性言论就是有问题了

要知道其实男女分手后,他们已经不再是恋人了。
而是陌生人,有可能还是仇人。

既然不是亲人/情人,向陌生人/仇人讨钱自问有谁还会用很客气的方式?你自已会吗?(和平分手,还维持朋友关系的不算)

“请问您可不可以还我钱呢?亲爱的前女友,拜托您大人有大量,施舍点小钱让我买书吧”

自然都是:

“你到底要还钱吗?如果你不还钱,我就报警/我就告你”      
"现在你是要还是不还,还就一声,不还就两声“

从经验所得,向人好声好气讨钱通常都是以失败告终的。

总结:向仇人讨钱自然不会有礼貌/好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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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1: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概看了
好像只是一封sms就断定有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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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1:1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数目就无所谓咯,大数目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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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的反应一定是被美女的楚楚可怜而模糊了其他东西~
一直只会写瞎了眼x1, x2, x3的美女,果然可以博到很多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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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5 我很赞同
booboo + 1 我很赞同
梦寻雪缘 + 5 外表地却可以先骗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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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05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相机拿去卖啦。钱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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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oe89ncy + 5 把你的建议给他们看!
Cally_Lim + 5 突破盲点!好主意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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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07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2个都根本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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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彩虹天使 发表于 14-11-2013 10:38 AM
要知道其实男女分手后,他们已经不再是恋人了。
而是陌生人,有可能还是仇人。

他最笨在于SEND written东西而且还可以被KEEP的,这没办法咯

其实一段感情分时候男女都是如陌生人的,不过在我经验看来女生翻面的确是比翻书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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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彩虹天使 发表于 14-11-2013 10:38 AM
要知道其实男女分手后,他们已经不再是恋人了。
而是陌生人,有可能还是仇人。

他不是用那个方式
而是威胁性的方式 会危害对方周围朋友家人的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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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梨。 发表于 13-11-2013 07:08 PM
我去翻了那个女生的fb,也去翻了那个男生的fb,
女生说什么男生不愿意公开怕家人知道谈恋爱什么的
但是我却 ...

其实可以再详细去读那个Blog,因为那位男生放女生照片的那个FB是没有加任何的家人亲戚的 ,男人开另外一个帐号给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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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如果像各位讲的数目要分明,我真的觉得男生和女生也必须 list 一张清单出来,加埋那 RM1800 (相机的钱), 再慢慢算清楚就好。

一段计较的爱情,爱的成分绝对不会多。可见的那个男的不太爱那个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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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_candice 发表于 14-11-2013 12:45 PM
其实如果像各位讲的数目要分明,我真的觉得男生和女生也必须 list 一张清单出来,加埋那 RM1800 (相机的钱) ...

一段感情对错往往我们局外人很难分辨的

难听点当事人都会把对自己有利的事情POST出来吧了,你说对吗?

因此我们只能看戏,BASE ON 表面的来判断

表面来说,由于不是送的礼物,是当初KONGSI买的,男的要回也合情合理,不过做到威胁就太CHEAP了

就酱而已

女生看起来的确有很多证据证明男生是贱男人,BUT在数目来说,钱是应该分明的, 就好象合资买屋子,难道分手时候就因为不要见面,屋子就占为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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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12: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相机给男生,然后,和他讨rm900去买新的自拍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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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是女的,但对于我来说,你讨回900并没有错。

针对于你以下的问题。

合资购买房子,假设两人出钱一人一半,离婚后房子男方没份?
合资一起做生意,本钱一人一半,分手后男生没份?

这两题的答案是大同小异的。
买屋子一定用2的名字,有上律师楼签合约、屋契等等,
所以离婚后或分手后,屋子都有你的名字,法律上承认的。
*除非你们爱到浓时,买屋子只放1个人的名字,另1个人供屋,就难狡辩。
因此你供屋的收据不要丢,丢了更加难讨回钱。

至于做生意方面都说是合资的,不可能没有你的名字吧!
你们一定用2个人的名字一起开公司名字的麻。。。,在商业界来说这是“合伙人”,
私底下是情侣、夫妇还是朋友、好友就看自己怎么定义而已,
用2个人的名来注册商业执照做生意,是法律上承认的。
*如果注册公司只用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就很难狡辩。

一起生孩子,孩子长大后,做爸爸的也没份?
很难说,
1来他生了孩子,在报生纸不放你的名字,
2来,报生纸可以更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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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覺得,應該拿回。

我是女生,我也會還。
尤其對方已經開口要討回了。

用900看清一個人
不是很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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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_byd + 1 那怎么你不选择把相机还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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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0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开点就没事。。。你又不是等钱开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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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Zone]= 发表于 14-11-2013 12:55 PM
一段感情对错往往我们局外人很难分辨的

难听点当事人都会把对自己有利的事情POST出来吧了,你说对吗? ...

毕竟屋子跟相机真的是不同的东西,今天如果那个物品是屋子,我觉得女生肯定,也一定会还 (当然,如果她不还的话,她也是有点问题 = = ),
可是今天讲的是相机,就只是一部1800的相机。
我讲只是,不是因为我负担的起。对,他是学生,900可能真的很重要 (其实900对我来说也是很重要),
但是人家女孩子跟了你几年,难听点点,真的什么都付出了。反而就是你对人家冷冷淡淡,分手分到不清不楚,还要外面有女人 ...

我是男的,我真的不好意思拿回那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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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摩羯 发表于 14-11-2013 01:07 PM
我覺得,應該拿回。

我是女生,我也會還。

RM900 看清一个人,很值得 !!

但是,就是吞不下那口气 ~~ (给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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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我的话,我会给回那900块,不过既然你劈腿,还用威胁这种方式来讨回,那就不要怪我给回你的方式。
一,我也还是会公开blog,list完你的那些劈腿衰事。
二,我会把900块换成coin给你,砸死你算死你。
三,我会把你交谈记录或者见面记录都录下来或拍下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保护自己。
这样,我还是有还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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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股大大 + 5 我很赞同
Irenelovekevin + 5 最好是5分钱的那种!
JefOwner + 5 好个900大洋砸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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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_candice 发表于 14-11-2013 01:14 PM
RM900 看清一个人,很值得 !!

但是,就是吞不下那口气 ~~ (给我啦 )

分手后,對於這麼無賴的前任,最想做的事情,就是斷的一乾二淨

若是因為這900塊而讓需要跟對方糾纏不清

我會覺得很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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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1-2013 01: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_candice 发表于 14-11-2013 01:13 PM
毕竟屋子跟相机真的是不同的东西,今天如果那个物品是屋子,我觉得女生肯定,也一定会还 (当然,如果她不 ...

对我们会不好意思,but重点他有权讨回对吗?

屋子不还,法庭见咯

往往我们很容易被情绪所影响,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存在了

对看来那男的很贱,女的也付出了很多,那你可以歧视他人格,歧视他做法,不过如果只是楼主纯是否应该拿回相机的话,不拿回是人情,拿回是道理,就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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