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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09: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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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用7大脚踩你的头。
1)中菲举行第十七次外交磋商,因为该会议的"标题“不符合你superkedah的format,结果讨论关于南海的事项居然被你成为无效!两个国家外交部在一起开一个无效的会议做什么?玩耍?好玩?
2)菲国会议记录造假,在中菲举行第十七次外交磋商,菲国本身因为不是主办方,所以其会议记录是造假?资料不是来自主办方=提供假资料?什么逻辑?
3)你这边说仲裁庭偷用联合国秘书长的名单,那边又说仲裁庭用的名单不是来自联合国秘书长,前后矛盾,自打嘴巴!
4)因为旅客通过旅游观光局的网站看到旅店名字,去定酒该店的时候,如果没有得到旅游观光局的首肯,就是犯了偷盗罪!莫名其妙!
5)第298条自己只保护一小部分的争端免于进入强制性程序,你居然认为一切所有争端都可以免除不用进入强制性程序?黑纸白字写得清清楚楚!
6)你自己说仲裁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才有效,你自己忘了第15部第一节才是双方自愿,而第15部第二节是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单方面就可以申请展开!而且条约已经写明如果中国不参加该仲裁,仲裁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7)你说中国不参与,所以不用给堂费,不过,条约里写双方均分堂费的负担,又再自打嘴巴!
你的论点全都错误百出,前后矛盾,还可以自己定规则,写法律,笑掉人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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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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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了太多次, 都一一被我打臉回去了.....
沒必要一再重覆....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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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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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貼出聯合國祕書長的
同意書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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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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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早就輸到趴地了,
挖出來再辯過有何益?
懶得回你啦, 不會給你翻盤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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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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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不对,你只是放图而已,你根本不敢反驳!
所以:
继续用7大脚踩你的头。
1)中菲举行第十七次外交磋商,因为该会议的"标题“不符合你superkedah的format,结果讨论关于南海的事项居然被你成为无效!两个国家外交部在一起开一个无效的会议做什么?玩耍?好玩?
2)菲国会议记录造假,在中菲举行第十七次外交磋商,菲国本身因为不是主办方,所以其会议记录是造假?资料不是来自主办方=提供假资料?什么逻辑?
3)你这边说仲裁庭偷用联合国秘书长的名单,那边又说仲裁庭用的名单不是来自联合国秘书长,前后矛盾,自打嘴巴!
4)因为旅客通过旅游观光局的网站看到旅店名字,去定酒该店的时候,如果没有得到旅游观光局的首肯,就是犯了偷盗罪!莫名其妙!
5)第298条自己只保护一小部分的争端免于进入强制性程序,你居然认为一切所有争端都可以免除不用进入强制性程序?黑纸白字写得清清楚楚!
6)你自己说仲裁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才有效,你自己忘了第15部第一节才是双方自愿,而第15部第二节是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单方面就可以申请展开!而且条约已经写明如果中国不参加该仲裁,仲裁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7)你说中国不参与,所以不用给堂费,不过,条约里写双方均分堂费的负担,又再自打嘴巴!
你的论点全都错误百出,前后矛盾,还可以自己定规则,写法律,笑掉人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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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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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旅客通过旅游观光局的网站看到旅店名字,去定酒该店的时候,如果没有得到旅游观光局的首肯,就是犯了偷盗罪!莫名其妙!
同样的道理,仲裁官全是由国际海洋法庭ITLOS的president负责点名,还有菲国根据unclos点名,他们根本就不需要问过聯合國祕書長!
唯一要问过的是仲裁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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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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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你完全不敢面对我的反驳,既然是你不敢反驳,当然输的是你!
又再放中指,没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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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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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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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死你不敢反驳!
继续用7大脚踩你的头。
1)中菲举行第十七次外交磋商,因为该会议的"标题“不符合你superkedah的format,结果讨论关于南海的事项居然被你成为无效!两个国家外交部在一起开一个无效的会议做什么?玩耍?好玩?
2)菲国会议记录造假,在中菲举行第十七次外交磋商,菲国本身因为不是主办方,所以其会议记录是造假?资料不是来自主办方=提供假资料?什么逻辑?
3)你这边说仲裁庭偷用联合国秘书长的名单,那边又说仲裁庭用的名单不是来自联合国秘书长,前后矛盾,自打嘴巴!
4)因为旅客通过旅游观光局的网站看到旅店名字,去定酒该店的时候,如果没有得到旅游观光局的首肯,就是犯了偷盗罪!莫名其妙!
5)第298条自己只保护一小部分的争端免于进入强制性程序,你居然认为一切所有争端都可以免除不用进入强制性程序?黑纸白字写得清清楚楚!
6)你自己说仲裁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才有效,你自己忘了第15部第一节才是双方自愿,而第15部第二节是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单方面就可以申请展开!而且条约已经写明如果中国不参加该仲裁,仲裁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7)你说中国不参与,所以不用给堂费,不过,条约里写双方均分堂费的负担,又再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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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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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7-7-2019 11:00 AM 编辑
不是打過你的臉了嗎? 還放? 陰魂不散哦!
情況不同, 如何類比?
1) 聯合國與其會員國是官方關係, 觀光局與旅客不是
2) 觀光局的旅店名單是made public, free usage,
聯合國仲裁官提名名單不是.
3) 仲裁有公約的法律效用, 觀光局名單沒有.
要列出不同的有一大把, 能打你臉就足了.....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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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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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得空, 去駡表情包的制作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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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0: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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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麼多無聊的冬冬, 貼上同意書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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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1: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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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错错!
1) 聯合國與其會員國是官方關係, 觀光局與旅客不是
管你们之间是什么搞基的关系,按照你的逻辑,只要名单是旅游观光局所有,那么就算不是什么官方关系,只要定该酒店,就是犯偷盗罪!
2) 觀光局的旅店名單是made public, free usage,
同样的,仲裁官名单也是made public, free usage!
3) 仲裁有公約的法律效用, 觀光局名單沒有.
ITLOS president和菲国完全是按照公约的法律条规行事,所以仲裁的合法性从这里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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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1: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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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1: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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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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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出示历来仲裁在要求名单里的人选出任仲裁官的时候,有得到联合国秘书长的同意书,那么就代表历来有该规则,那么我不就承认你赢咯。
不然的话,该规则是你自己一个人定的!
所以请你把历来的联合国秘书长的同意书全部呈上来,不然的话,就是所有的13个unclos annex vII仲裁,按照你的逻辑,都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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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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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這就明顯得很, 你的辯論永遠是基於你認定的事實,
而真正的事實你卻不理會, 不理睬, 一味無視...............
這種不是辯論, 是橫蠻無理強詞奪理!!!!
你還是不用辯罷! 一直要出醜, 神都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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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1: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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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 你要自行入座我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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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1: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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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不理"不告而取謂之窃"一事.....
公約沒有不表示你可以如此作.
管控你其他行為的法律多的是....OK, 儍X....
來來去去都是些被打臉文....打到我都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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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7-2019 11: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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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自己不学无术,拿出来会议记录,你却说是造假,中菲外交会议,你却说是title不合你的format,因此无效,所以:
所以, 這就明顯得很, 你的辯論永遠是基於你認定的事實,
而真正的事實你卻不理會, 不理睬, 一味無視............... 这不是你自己在无视铁证如山的证据吗?
這種不是辯論, 是橫蠻無理強詞奪理!!!!
你還是不用辯罷! 一直要出醜, 神都救不了你!
你这边说名单不是来自联合国秘书长,那边又说人家偷用联合国秘书长的名单, 名单不是来自他,那么就不是偷用。
如果偷用他的名单,那么名单就是来自他。
两者是不能同时出现的。
你自己为了要说仲裁非法,你自己的话被你自己打死,前后矛盾,互相冲突,你这不是出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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