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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猫

入境被拦截,官员刁难中国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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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2006 11: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不见这些狗官用那么积极的态度去对付他们的同乡非法外劳印尼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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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6 01: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惯就好。。 我们又不是 mohammad bin sud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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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6 01: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来人做事就是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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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06 07: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爱猫 于 27-12-2006 12:28 PM 发表

那请问怎样才可以生效呢?
他们对外宣布取消,是不生效的,就是将他们讲的话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了,那他们是做什么的?


这里不是中共人治的极权政府,政治人物说了就可生效。

大马的任何法律修改都要国会和上议会的批准先,最高元首签署后才能生效。至少二三年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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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在吉隆坡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9-12-2006 09: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rang_Utan 于 29-12-2006 07:37 PM 发表


这里不是中共人治的极权政府,政治人物说了就可生效。

大马的任何法律修改都要国会和上议会的批准先,最高元首签署后才能生效。至少二三年才能通过。



老夫在代令尊对你进行不吝教诲

你先看懂了新闻,你在发言
你先看懂了大马法律,你在发言
好吗?

要不别人只会笑话你是只会抱着电脑意淫,只知道人云亦云

你知道人云亦云的是什么吗?

那是畜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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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情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9-12-2006 10: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rang_Utan 于 23-12-2006 09:33 AM 发表
你以为大马的法律是你们小孩子的玩意儿。要取消法律条文也要经过国会的讨论和批准,副部长有什么资格说取消就取消。

移民官员照章行事是正确的,有法不执行是渎职行为。

要是外国人带不磺?土粼诖舐恚??...

我有一个问题想要问你,
你说副部长没有资格,难道你有资格么 ?如果你可以的话,你去做副部长吧!
我想你也不能,因为你是(畜牲)
哈哈哈哈哈哈

[ 本帖最后由 雅情 于 29-12-2006 10:59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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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2006 01: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雅情 于 29-12-2006 10:54 PM 发表

我有一个问题想要问你,
你说副部长没有资格,难道你有资格么 ?如果你可以的话,你去做副部长吧!
我想你也不能,因为你是(畜牲)
哈哈哈哈哈哈


畜牲都不来大马出卖尊颜。。。BUT。。

[ 本帖最后由 Orang_Utan 于 30-12-2006 02:09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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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12-2006 09: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rang_Utan 于 30-12-2006 01:28 发表


畜牲都不来大马出卖尊颜。。。BUT。。

请你认真读贴,然后才回,那个女子不是来出卖尊严,是来见他的未婚夫的。:@
请不要乱回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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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2006 04: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爱猫 于 30-12-2006 09:32 AM 发表

请你认真读贴,然后才回,那个女子不是来出卖尊严,是来见他的未婚夫的。:@
请不要乱回帖。
谢谢!!


要人尊重,先不要无厘头口出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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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2006 06: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rang_Utan 于 23-12-2006 09:33 AM 发表
你以为大马的法律是你们小孩子的玩意儿。要取消法律条文也要经过国会的讨论和批准,副部长有什么资格说取消就取消。




不一定!法律有分法令、行政颁令。。。等等。

独立后的国会所通过的法令叫ACT,由相关法令(ACT)授权部长颁定的行政颁令叫REGULATION,或 ORDER。

不管是ACT,REGULATION,或 ORDER,都归入法律的实质意义。

部长是可以不必经过国会讨论和批准,就可以取消REGULATION,或 ORDER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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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在吉隆坡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30-12-2006 07: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rang_Utan 于 30-12-2006 04:02 PM 发表


要人尊重,先不要无厘头口出污言。



老夫代令尊对你进行教诲


要获得别人的尊重


首先停止你那人云亦云的行径

因为中华民族有句话

叫做鹦鹉学舌,人云亦云

做事说话从来不经过大脑的是畜牲,不是人

说话从来都是道听途说,那是鹦鹉,也不是人,是畜牲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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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2006 05:1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道德的人在自慰着。。滚回去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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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2006 05: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30-12-2006 06:13 PM 发表



不一定!法律有分法令、行政颁令。。。等等。

独立后的国会所通过的法令叫ACT,由相关法令(ACT)授权部长颁定的行政颁令叫REGULATION,或 ORDER。

不管是ACT,REGULATION,或 ORDER,都归入法律 ...


要带足够钱是在act还是regulation里面?

假如要取消也要先公布在宪报上和由内务部长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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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007 11: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rang_Utan 于 31-12-2006 05:26 AM 发表


要带足够钱是在act还是regulation里面?

假如要取消也要先公布在宪报上和由内务部长宣布。



就其详细程度来看,应该属于“行政颁令”(Regulation)或“行政指令”(Order)。

这些法律当然必须先在宪报上公布。

在英语教导数理课的问题上,东海岸有一印度小学家长入禀法庭起诉政府违宪,就是没在宪报上公布,只有两页的官方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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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007 01:3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漂在吉隆坡 于 29-12-2006 09:19 PM 发表



老夫在代令尊对你进行不吝教诲

你先看懂了新闻,你在发言
你先看懂了大马法律,你在发言
好吗?

要不别人只会笑话你是只会抱着电脑意淫,只知道人云亦云

你知道人云亦云的是什么吗?

...


楼上的,我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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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7 09: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rang_Utan 于 31-12-2006 05:26 发表


要带足够钱是在act还是regulation里面?

假如要取消也要先公布在宪报上和由内务部长宣布。


看来你好像真的懂得好多, 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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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_lj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7-1-2007 08: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一个有争议的条款扣留女旅客就是强么!!!!!!!!
是不是自己太脆弱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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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Kiss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8-1-2007 12:5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rang_Utan 于 29-12-2006 07:37 PM 发表


这里不是中共人治的极权政府,政治人物说了就可生效。

大马的任何法律修改都要国会和上议会的批准先,最高元首签署后才能生效。至少二三年才能通过。




其实全部都不懂,别批评人家,马来西亚的条例都是一群为了自己利益的人所定。。。当你被人以某种手法令你无法找吃的时候才明白那就不会有那种骂人的动作了,我们马来西亚的华侨如果不是指中国的强大,我相信你在这里都不会以中文来书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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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_lj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8-1-2007 02: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汉种族主义者”,“李光耀已向世人说明中国年青一代是狐假虎威的民族狂热份子。”“中共人治的极权政府”“政治人物说了就可生效”
我不想说话了,我只想狂 ,不要对你不清楚的事情枉加评判,永远不要,那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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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07 07:3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ragonKiss 于 8-1-2007 12:56 AM 发表




其实全部都不懂,别批评人家,马来西亚的条例都是一群为了自己利益的人所定。。。当你被人以某种手法令你无法找吃的时候才明白那就不会有那种骂人的动作了,我们马来西亚的华侨如果不是指中国的强大, ...



要人治,可以去中国,没人阻止你。

当年大马华人跟马来人谈判时,你的伟大"宗祖国"正通过马共打手在捣乱。大马华人的谈判棋子是被共产党飞掉。

大马华人开办华校时,中国正在闹大饥荒。那时中国连吃都成大问题,还妄想强大。

又是一个知识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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