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也删贴?(BZ删除428警方暴力,能证明他误导网友的铁证!)
[复制链接]
|
|
发表于 15-5-2012 10: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贺龙元帅 于 15-5-2012 11:03 AM 编辑
请各位放心.此案必定不会如楼上说的扫进地毯地下
少安毋躁给超坛一些时间去处理好麽?
evo_ce9a 发表于 14-5-2012 11:35 PM 
谢谢! 至少给一些事情的进展, 好过完全没回应,如果站在会员立场,
投诉了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说事情在办着,会给大家一个交代。大家也会变得心浮气躁,
也会误会是否没有意愿解决问题。管理者请小心处理敏感问题, 必要给与一些进展讯息,
让会员们能明白你们再为他们处理事情,否则会员情绪一再挑动就会成为更大的问题。
疑难区是解决问题, 而不是延伸更多问题,
提醒军事版规
军事天地规则(暂行)
欢迎大家来到佳礼论坛军事天地板块。请您来这里发贴、浏览的同时,遵守下列规则,谢谢:
1.请用户勿在论坛发布任何虚假、诽谤、造谣、中伤、猥亵、淫秽、色情、暴力、辱骂、侮辱、骚扰、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言论和资料、破坏种族和谐等违法信息;言论中不能带有宗教偏向或情绪,也不能挑起种族或宗教社群之间的不满情绪或纠纷;请用户尊重网上道德,不得使用污秽、诽谤性或淫秽化名(包括以符号、同近音字等作为掩饰的化名),尊重他人,不对其它发表言论者进行人身攻击。
-有犯规者一律删除并扣最少100分到500积分, 重犯者直接贬为乞丐
5. 禁止发表恶意误导性、不切实际内容
-此类帖将被扣最少50分或10%积分(视何者为高),发表者将获通知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发表于 15-5-2012 10: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鹤 于 15-5-2012 10:24 PM 编辑
经过询问,steven268h版主给的理由是“灌水+惯犯“所以删帖不给以理由,这点我们经过商议,都一致认同处理不当。而且是版主自己先离题提及政治上的课题,网友只是针对其发表回复,所以不算犯规。
因此,网管会给与该版主一个警告+扣除600分。
后续的问题如修改版规我们会尝试与该版版主商量,希望可以获得改进。
如果有任何补充,请理性发表,一切发泄、离题、人身攻击的回复将会被严办,此帖24小时后关闭。 |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9: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询问,steven268h版主给的理由是“灌水+惯犯“所以删帖不给以理由,这点我们经过商议,都一致认同处理不 ...
鹤 发表于 15-5-2012 10:21 PM 
身為版主犯下了這麼嚴重的錯(可以說是濫用權力和挑釁網友開罵戰意圖制造論壇混亂和不安),居然只是草草給個警告和扣600分?(分數對版主有用嗎?)不如說對那版主隔空打屁股好囉......
如果網友犯下這樣的錯,恐怕帳號被送去朝鮮了......原來佳禮所行的是兩性制.......以後版主有犯錯還是別投訴好了......因為得罪版主外,根本就沒有給予合情合理的處罰.......嗚呼哀哉啊...嗚呼哀哉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9: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鹤 于 16-5-2012 10:00 AM 编辑
身為版主犯下了這麼嚴重的錯(可以說是濫用權力和挑釁網友開罵戰意圖制造論壇混亂和不安),居然只是草草給 ...
漢高祖 发表于 16-5-2012 09:24 AM 
内部的事情在还没有定夺之前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11: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贺龙元帅 于 16-5-2012 11:54 AM 编辑
这是决定了的裁决,所以公布出来先给投诉者一个交代。后续的问题我们还在商量如何做。
鹤 发表于 16-5-2012 11:39 AM 
我提议一下一个方案, 既然是版主做错, 而且网管给与警告, 和600分。
而网友觉得惩罚不够, 因为身为版主有必要以身作则, 更何况有些部分, 他是意图删除一些证据。
我斗胆给个提议, 管理层要留着个人的话, 网友又对他没信心,
我提议他在同样的板块发一个道歉帖, 置顶三天,解释版主和会员一样必须遵守版规,
不得以权谋私, 而向当事人和会员们道歉。这事就算告一段落,好吗?
如果连这样道歉法都不肯的话, 那么这版主可是不认错, 那留着也只是自找问题,
以后还是出现同样问题, 因为都不觉得有错。
管理层和当事人可以考虑这个方案。
至少大家想要看到的是有诚意的道歉。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16-5-2012 01: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16-5-2012 01: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4: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4: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oshiren 于 16-5-2012 04:53 PM 编辑
我提议一下一个方案, 既然是版主做错, 而且网管给与警告, 和600分。
而网友觉得惩罚不够, 因 ...
贺龙元帅 发表于 16-5-2012 11:52 AM 
这个方案很好。
PS : 一个跳出来说了具体的惩罚,然后下令24小时里关帖,另一个又跳出来说,没有具体的结论。。。。。要大家给点时间。。。。。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5: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贺龙元帅 于 16-5-2012 05:18 PM 编辑
回复 Boilwater
1)在数个月之前,论坛已经通过,系统已经更改设置,版主最高一帖只能扣300分。
如果 ...
OPO 发表于 16-5-2012 04:37 PM 
其实我满遗憾一点, 管理层没有让版主道歉的习惯, 如果版主不知错, 你扣我的分数照扣,
我仍然拥有权利去执行我想要的。
你认为分数扣多少, 他会疼吗?本质有没有达到效果。 道歉是诚意改革的开始,
如果坚持没有错, 那就辞职吧, cari有cari的规矩, 连管理层都管不了版主,
那岂不是版主都可以成为小拿破仑? 还记得幕尤丁说过他没有权力制衡校长吗?
你的回复给我这样的感觉。本事故受害者是boilwater, 至少版主必须还他一个道歉在那个板块上。
作为版主你有约束板块的权利, 但是你也必须被板块约束,版主运用自己的权利不当,当下做删帖或者屏幕
那个决定已经有为自己的言论图利之嫌,权利是双面刃, 要为自己言论负责, 还给会员一个清白,
至少boilwater说的情况是事实,删帖会让人家以为boilwater说的不是事实, 骗人, 这方面boilwater
利益上有受到损害性,你可以扣他六百分, 但是没有澄清boilwater所坚的持道理而歪曲了它本来的意思,
公平吗? 扣分数不会让boilwater得到什么,相反向他道歉不是合理吗?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5: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方案很好。
PS : 一个跳出来说了具体的惩罚,然后下令24小时里关帖,另一个又跳出来说 ...
huoshiren 发表于 16-5-2012 04:41 PM 
后续的问题如修改版规我们会尝试与该版版主商量,希望可以获得改进。
如果有任何补充,请理性发表,一切发泄、离题、人身攻击的回复将会被严办,此帖24小时后关闭。
5)最后,解决方案/治本方案在商议中。可以说的是:军版的铁腕政策有必要有所调整。。
请给点时间。。
讲的应该是同样的话吧。。 =〉这个帖的处理已经解决。但后续的问题,军版的问题,还需要时间商议。。。
.gif) |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16-5-2012 05: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5: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16-5-2012 05: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16-5-2012 05: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5: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4# 贺龙元帅
做错事,道歉是合理的。俺也没说不应该道歉。。
还是哪句,道歉不应该是被命令做的。否则有等于无。如果被命令,心不甘情不愿的道歉,有用吗?
另外,俺只说佳礼没权力命令版主道歉。俺没说佳礼不能制衡版主。。
就如法官,警察,老板等,其实也没权利命令人道歉。最多只可以宣判坐牢,开发单,炒鱿鱼。。。
.gif) .gif) |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6: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贺龙元帅 于 16-5-2012 06:11 PM 编辑
回复 贺龙元帅
做错事,道歉是合理的。俺也没说不应该道歉。。
还是哪句,道歉不应该是被命令做的。否 ...
OPO 发表于 16-5-2012 05:56 PM 
明白, 但是个人认为必须有道歉约束力在,本质上,你知道分数没什么意义的,
扣在多, 也不会对boilwater有任何的帮助, 反而出帖说明经过, 还boilwater才是一个公道。
我曾经有两三千个字, 来换一行十个字的道歉, 公道在那里?
要当版主就明白这是个磨练来的, 不是给你权利妄为, 如果连做错事基本的道歉都不作,
那么, 每个人都想抢这个位来做, 你们选版主有一定的标准吧, 选有品德来当吧, 对不对?
你需要没品的版主吗?
道歉不应该是被命令做的。否则有等于无。如果被命令,心不甘情不愿的道歉,有用吗?
如果道歉不应该是被命令做的,,如果不被命令,而变成不情愿道歉 , 对boilwater和会员们有用吗?公道吗? |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16-5-2012 06: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16-5-2012 07: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16-5-2012 08: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漢高祖 于 16-5-2012 08:23 PM 编辑
回复 贺龙元帅
做错事,道歉是合理的。俺也没说不应该道歉。。
还是哪句,道歉不应该是被命令做的。否 ...
OPO 发表于 16-5-2012 05:56 PM 
這位超版是在誤導大眾嗎?什麼叫"就如法官,警察,老板等,其实也没权利命令人道歉。最多只可以宣判坐牢,开发单,炒鱿鱼。。。"?
在國會里,如果有議員的言論有傷害到另一位議員時,議長是有權力命令這位犯規的議員向受害者道歉.在法庭中,法官一樣有權力命令犯法的人向受害者作出道歉......問題在於犯規的是否遵守這項命令.比如犯規的議員固執的不向受害議員作出道歉,議長可以把有關的議員逐出議會......你到底明白嗎?還是你故意在誤導大眾??
以下是一些關於法官有權力命令作出某些行為或履行某些義務的資料 : (請注意第19條)
http://bo.io.gov.mo/bo/i/2007/16/lei02_cn.asp
第十九條復和
一、復和措施是指召集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人舉行復和會議,旨在協助青少年不再作出不法行為,使其認識其行為的不正確之處,以及使青少年能真心悔過、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二、在復和會議中應透過協商,定出青少年所須作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的行為: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就由其造成的財產損害,向被害人作出全部或部分經濟上的補償;
(三)為非營利機構進行社會性質的活動;
(四)遵守被認為必需的行為守則。
三、復和措施由法官依職權決定採用,又或經社會重返部門在判前社會報告中或在執行其他教育監管措施期間建議而決定採用,但均須徵得被害人同意。
四、在執行其他教育監管措施期間,如法官決定改用復和措施,則終止原先採用的教育監管措施。
五、向被害人道歉是指青少年於復和會議中在被害人面前,就其所作的行為表示歉疚。
六、經濟上的補償可分期給付;法官根據青少年的經濟能力許可分期給付和訂定有關金額。
七、進行社會性質的活動的期間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且應在一年內完成。
八、遵守行為守則的期間最短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
第二十條復和會議
一、復和會議由負責有關程序的法官主持;如經法官以附理由說明的批示許可,亦可由社會重返部門的人員主持。
二、由主持復和會議的人召集上條第一款所指的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人,包括青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青少年的實體,被害人,社會工作服務範疇技術員,以及主持人認為適當的其他人出席會議。
三、如復和會議由社會重返部門的人員主持,則該人員須自達成復和之日起計十五日內編製復和建議書,並將之送交法官認可。
四、復和會議可分多次舉行,但須自採用復和措施的裁判作出之日起計三個月內結束。
五、如復和不成或未能依期完成,則由法官依職權或經負責主持復和會議的社會重返部門的人員建議,對該裁判進行重新審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30178/8994916.html
官員做了錯事,公民有權要求其公開道歉;但公民做了錯事,如果法官不判其道歉,官員是沒有權力通過批示的方式要求其公開道歉的。事情就是這麼簡單,那位質問“老百姓為何不公布個人財產”的領導,應該不會再次大呼不公吧?
這位超版分明在誤導大眾,請網管出來解釋,是否佳禮準許其超版任意在公開的論壇誤導大眾!!!!!!
這位超版還要挑戰關於法官都沒權力命令人(犯法的)作出道歉嗎?需要更加證據嗎?
http://www.singtao.com/archive/fullstory.asp?andor=or&year1=2001&month1=10&day1=6&year2=2001&month2=10&day2=6&category=all&id=20011006a06&keyword1=&keyword2=
終 審 庭 五 位 法 官 昨 一 致 裁 定 根 據 涉 案 條 例 七 十 二 條 ﹐ 法 官 是 有 權 命 令 一 名 不 情 願 的 被 告 人 道 歉 ﹐ 但 須 在 特 殊 罕 見 的 案 件 中 ﹐ 法 官 才 可 考 慮 行 使 這 權 力 。 以 本 案 而 言 ﹐ 被 告 司 機 沒 有 懊 悔 或 悔 改 之 心 ﹐ 亦 從 未 顯 示 有 此 意 ﹐ 故 此 道 歉 也 只 是 徒 具 姿 態 。 被 告 針 對 原 告 女 乘 客 的 騷 擾 ﹐ 必 須 遭 終 院 譴 責 ﹐ 並 透 過 宣 布 此 乃 非 法 行 為 ﹐ 清 楚 顯 示 社 會 絕 不 容 忍 此 等 做 法 。
這位超版是否知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也是一項罪行嗎?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
|
|
|
|
|
| |
本周最热论坛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