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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1 09: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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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公司員工的收入,往往只有老板的一千份之一,勞資懸殊很大。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到有哪家馬來西亞公司,愿意與員工們共享公司的營利。(這裡講的是利潤的平均分配,偶然發出一點兒花紅之類甜品者不當此論。)
出錢的人是公司的業主,他們不會把出力的人叫來,問他們該拿多少巴仙的營利。如果沒有工會或市場壓力,他們只給員工法律所限的最低限度薪金。有時,為了避免人才外流,給某些員工特別的津貼。也有所謂“重金挖角”這回事,但那遠遠算不上利潤分享。
出錢的人主導一切,出力的人不名一文。這是馬來西亞公司的普遍文化,國家的悲劇。
他們對企業的了解可能只是皮毛,但因為他們是大股東,企業主,他們對公司要發多少,自己拿多少,有絕對的發言權。
出力的人忙忙碌碌,一天8個鐘頭在工作罔位上,有做不完的工作,開不完的會議。他們必須報告工作情形,設定工作目標,工作之外還是工作,是沒有家庭、不會生病的會走路的機器。
他們不許批評公司的決策,不可以對主管談加薪,不可以質詢公司的財務,不可以踩踏“地雷”。那些代表資方,給他們寫價格標簽的人物。
出錢的人滿腦子陳腐觀念,把出力的人當作一批生產工具、會走路的機器、一種特殊的能源。付給員工的薪水是成本的一部份,當然是越少越好。
出力的人對業務一清二楚,把最好的時光和青春獻給企業。他們是真正的經營者。
然而,對於最重要的營利的分配,他們被令噤聲,所講的道理都不是道理。
實際上,機構要生存和運作,必須有人給它出錢,也必須有人給它出力。出錢的人冒著一定的風險,可能還要付利息,有權分取企業利潤不在話下。
然而他們不能獨攬一切,他們必須考慮出力的人所付出的犧牲。
錢財只能換來建築物、機器、工具和原料,還得靠智慧和才能之手,去使用這些器材,以制造出種種可賣錢的價值。
因而,出力和出錢,乃是企業裡兩種不同的角色。兩者之中,人的因素,往往比錢來得重要。
如果錢不夠,企業可以由小做起。但如果有錢卻沒有適當的人,那就連一步都踏不出去。
而所謂“商業機構”,歸根到底,還不是一種人際的合作關係嗎?有哪個企業,不是由人的分工合作而成?又有哪個企業,不是由於各造之間的合作消失而解散?
英文的“機構”(corporation)一字,來自拉丁文corpus,乃“一組人”之意。這組人自然不是烏合之眾,而是一群互相配合的人。而“合作”(co-operation)一字,也與corporation的讀音十分相近,顯然人們對這個道理早有体會。
有了良好的合作,財富自然產生。財富是合作精神的果實、企業價值的最佳反映。
致於如何處理這共同創造的財富,最合理和最自然的方法,已一目了然。當然是回歸到合作精神上去。
最能反映這種合作精神的,莫過於將所有出錢和出力的人召集一起,大家輕松坐下,開誠佈公地進行協商,以決定各人應得的酬勞。
比罷工、革命更有價值的東西
如果這樣的事發生在馬來西亞,我國必將成為世界上最好的國家。
然而這期待中的美麗新世界,迄今尚未出現。出錢的人龔斷利潤的自私態度,已給社會帶來了惡劣的影響。
它使人們拼命往錢看,使那些收入低微的員工誠惶誠恐,水深火熱。它使企業內充滿了不文明的人事的傾軋。
然而,出力的人無法隻手改變這個局面。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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