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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的法律中有條例寫明"同性戀"是非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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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AIYET好大火气。

网友们大家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讨论,义务解决大家的疑问。

询问口气还那么没礼貌,好自为止。

我不是律师,发言纯属讨论。
我同意OPO的说法。谈情说爱不涉及刑事法,没有犯罪之说。

我反贱,谁要告我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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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N.UNITED 于 19-8-2009 05:12 PM 发表


哇!果然是司法界找吃的。原来左搭右,右搭左的话连大便不出也能报警。幸好现在MALAYSIA人民对于还一知半解, 不然的话就大条了。
昨天张三来报警说大便不出,今天又来个李四说一样的话。
...

更够力的是,如果你不给我报警,我就用回同样的provision报警,讲你不给我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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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律師 于 19-8-2009 05:10 PM 发表


阿Sir, 阿Sir

这个我懂, BZ 的说的 114 是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不是 Penal Code 啦


PAISEH........!!!!
原来是刑事程序法典。一时看错了。
怪不得看到我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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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aiyet BZ

天气热, 别生气

也许说者无心,

如是有心,

也好, 当着是一種激勵, 是时候去拿回个律师牌,报答他吧

看来CARI有律师的存在,
(虽然跟你们说我是假的)

造成网友很多不便,

如我还要在这里吹水, 我应该放弃这个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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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9-8-2009 05:13 PM 发表
KAIYET好大火气。

网友们大家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讨论,义务解决大家的疑问。

询问口气还那么没礼貌,好自为止。

我不是律师,发言纯属讨论。
我同意OPO的说法。谈情说爱不涉及刑事法,没有犯罪之说。

我 ...


啊, 你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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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律師 于 19-8-2009 05:21 PM 发表
Kaiyet BZ

天气热, 别生气

也许说者无心,

如是有心,

也好, 当着是一種激勵, 是时候去拿回个律师牌,报答他吧

看来CARI有律师的存在,
(虽然跟你们说我是假的)

造成网友很 ...

问题是现在part time和commitment太多没时间去上课~~
你的id没有造成任何的不便,我一样可以说我是律师,在网上,谁会跟你拿PC看~但是我选择坦白。
你也可以说你不是律师~反正在网上用个nick,谁知道你是谁啊?
你没有放弃这个id的必要~

[ 本帖最后由 kaiyet 于 19-8-2009 05:32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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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律師 于 19-8-2009 05:23 PM 发表


啊, 你回来了

是的前辈,别来无恙吗?

家里电脑坏了,不能常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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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ndrewH 于 18-8-2009 11:32 PM 发表
我可以证明王律师是真正的执业律师.

我是在一个朋友的聚餐会上见过他一面。王律师人很友善和蛮有幽默感的。
可是当时聚餐会上有很多人,我看王律师应该已经忘记我是谁了。


Alamak, 看漏了

是 2750 吗

我给了每个月 新的 rate, RM3,000.00

你干嘛没写我英俊,俏洒, 人见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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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了, 回主题

LZ, 我不打算答你,

之前BZ和网友们已给了最好的答案了,(但被 删了)

完。

[ 本帖最后由 王律師 于 23-8-2009 02:53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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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9: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还真热闹。。。 居然各位都懂些法律。。。 来帮小弟解答一下被遗忘的成人问题!

我没那么严肃,不管律师不律师的,都可前来帮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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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10: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楼主的什么“關於法律的當然只有問律師或法官才是能得到最明確的法律上問題”,脑中不禁出现小兔崽仔的影子!

法律领域,浩瀚无疆,只有未见过世面的小兔崽仔才会觉得律师、法官的见解,才是真知灼见,金科玉律!

楼主,你不爽我把你联想到“未见过世面的小兔崽仔”?觉得精神受损、情绪受损、名誉受损的话,欢迎你也把我列为被告。

BZ,收到诉状时,通知我一声。你还记得我告诉你,我的另一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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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11: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19-8-2009 10:53 PM 发表
脑中不禁出现小兔崽仔的影子!

只有未见过世面的小兔崽仔 ...




你找我啊 ? 有没有带紅蘿蔔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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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11: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19-8-2009 10:53 PM 发表
我看了楼主的什么“關於法律的當然只有問律師或法官才是能得到最明確的法律上問題”,脑中不禁出现小兔崽仔的影子!

法律领域,浩瀚无疆,只有未见过世面的小兔崽仔才会觉得律师、法官的见解,才是真知灼见,金科 ...

我收到的时候,我joint你就行了~

老实说。。。你跟我说的时候,我LLB都还没毕业~别说到那么久~我上个星期做过什么来已经开始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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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11: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aiyet 于 19-8-2009 11:14 PM 发表

我收到的时候,我joint你就行了~

老实说。。。你跟我说的时候,我LLB都还没毕业~别说到那么久~我上个星期做过什么来已经开始忘了~



没酱久。。。你那个时候开始念LLM,念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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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11: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19-8-2009 11:19 PM 发表



没酱久。。。你那个时候开始念LLM,念完了吗?

剩论文~因为家里有事,就defer回来了~结果defer到现在。。。

话说回来,我那时接受当版主的条件是你也要上任的~所以我被诉,我绝对会join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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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2009 08: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19-8-2009 10:53 PM 发表
我看了楼主的什么“關於法律的當然只有問律師或法官才是能得到最明確的法律上問題”,脑中不禁出现小兔崽仔的影子!

法律领域,浩瀚无疆,只有未见过世面的小兔崽仔才会觉得律师、法官的见解,才是真知灼见,金科 ...


就是因为我也不是律师,法律懂得一点,所以我在潜水~怕怕受到起诉书而丢饭碗还丢脸丢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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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1 08: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Kaiyet BZ

天气热, 别生气

也许说者无心,

如是有心,

也好, 当着是一種激勵, 是时候去拿 ...
王律師 发表于 19-8-2009 05:21 PM


我好喜歡你的哈士奇

超可愛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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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1 08: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现在part time和commitment太多没时间去上课~~
你的id没有造成任何的不便,我一样可以说我是律师, ...
kaiyet 发表于 19-8-2009 05:26 PM


那我的 ID 可以改成 江椰樹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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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1 05:2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的确没有文明说同性恋不合法。(穆斯林除外)

可是刑事法典有说sodomy, oral sex 之类的行为,属于非法。。applicable for 男女、男男、女女、不男不女

所以,你可以在外面牵手,但是却不可以被抓到有非法的行为。

穆斯林除外,沙利亚已经ban 了同性恋,属于非法(haram)。装扮成不男不女,也属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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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5-2011 11: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问,哪条文在刑事法典说Oral sex 和sodomy是犯法的?

请解释:斯林除外,沙利亚已经ban 了同性恋,属于非法(haram)。装扮成不男不女,也属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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