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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08: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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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1# 清池
因为再公正的文化,也会出现误会的冤案,所以要开门给其脱罪
你這句話的意思 和這句類似 “因为再文明的社會 也會有出現沒有教養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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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08: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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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2# atchek
你這句話的意思 和這句類似 “因为再文明的社會 也會有出現沒有教養的人" 不,我是说世上再良好的司法制度,都可能会有漏而出现一两宗冤案
就好像如果你来做法官十年,你能保证在这十年任期中,你不会因为案情的复杂而判下一两宗冤案吗?
或好像你做父母的,你能保证你不会有几件误解,而罚错你的孩子吗?
这和教養的关系是在手握权力时要保持很谨慎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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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08: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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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池 于 15-4-2011 08:59 AM 编辑
回复 272# Caesar712
2。 讲真的,民主就是少数人的权益被剥夺,不过不代表多数人就是正确的。 只是因为火没有烧到自己,就不管而已。而且除了控方(也是公民),绝大多数人根本没有抱有期望,这样被漠视真的都没有影响?要大多数人都关注才有影响,那法官下判时肯定被大家影响,到时你会不会把底裤穿在外面然后飞出来讲法官是公正的?
反过来说,如果这件意外是那老人开车睡了而撞死那年轻人的话,司法也都不想要送这老人进牢房的
从两面来看,不管是老人或年轻人都会给第一次初犯意外者的轻判, 哪里有是少数人(这里指公民当中)的权益被剥夺的不公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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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08: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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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cchiew 于 15-4-2011 09:12 AM 编辑
为何高庭没有这上诉案的记录呢?
无论如何,以下是法庭对鲁莽和疏忽的定义:
PENAL CODE
Causing death by rash or negligent act
304A. Whoever causes the death of any person by doing any rash or negligent act not amounting to culpable homicide, shall be punished —
(a) in the case of a rash act,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5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or
(b) in the case of a negligent act,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2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DIFFERENCE BETWEEN RASH AND NEGLIGENT ACT
Bhalchandra Waman Pathe v The State of Maharashtra (1969) 71 Bombay LR 634 (SC), as cited with approval in Lim Hong Eng v Public Prosecutor [2009] 3 SLR(R) 682 distinguished between a rash act and a negligent act: “... Criminal negligence is the gross and culpable neglect or failure to exercise that reasonable and proper care and precaution to guard against injury either to the public generally or to an individual in particula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out of which the charge has arisen it was the imperative duty of the accused person to have adopted. Negligence is an omission to do something which a reasonable man, guided upon those considerations which ordinarily regulate the conduct of human affairs, would do, or doing something which a prudent and man would not do...”
没有人会认为驾车的时候打瞌睡是应该的,但有多少人驾车的时候不会打瞌睡呢? 而那时候我们究竟做了什么选择? 如果家园只要5分钟就到了,我们会不会停下来睡个小觉才回家?
这里还有个前阵子需要坐牢的案件,虽然只是偷一些东西:
http://lwb.lawnet.com.sg/legal/lgl/rss/subcourts/12109.html
没有时间的话可以只看第19和20段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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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09: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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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池 于 15-4-2011 09:36 AM 编辑
回复 279# 老猫与蛇
我们假设你也是来自民主社会的体制
同样的,在你国土,你也只是属公民,不是司法,不是政府(行政),不是国家(制宪); 各互不所属
你的影响力只在于在选政府的权力 (来自公民权),来维护你自己的利益,但没有影响司法或国家(制宪)的能力
还有,若你只是少数人的意愿,而不是大多数人的意愿,那也无能为力影响选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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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09: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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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池 于 15-4-2011 09:45 AM 编辑
回复 285# kcchiew
这里还有个前阵子需要坐牢的案件,虽然只是偷一些东西:
但是我们也要看这国土司法文化的联贯性,
如果在他们的建国四十余年里,对于初犯于交通意外撞死人都是给于相对的轻判,
而不冒然的严历送他们进牢房的话,
那就是说这司法的判断是有联贯性的,有系统文化的,没有不公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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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09: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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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老猫与蛇
我们假设你也是来自民主社会的体制
同样的,在你国土,你也只是属公民, ...
清池 发表于 15-4-2011 09:08 AM 
天马行空了這么多, 我还是下面青字的結論. 應該说非常感谢你花时间打將多字來表訢SG派的思想結構...
所以... 维护的是自己的利益... 维护在自己的利益下所產生的法官的任何判定结果...
一條龍跑完... 最終目地就是... 维护及接受任何的结果,不以自身思考能力去判断对與錯及道徳正義...
就是愚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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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5-4-2011 09: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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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atchek
不,我是说世上再良好的司法制度,都可能会有漏而出现一两宗冤案
就好像 ...
清池 发表于 15-4-2011 08:45 AM 
那么你认为这个案件是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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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5-4-2011 09: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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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5# kcchiew
条文里没有明确说明 打瞌睡是疏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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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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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池 于 15-4-2011 10:29 AM 编辑
回复 288# 老猫与蛇
所以... 维护的是自己的利益... 维护在自己的利益下所產生的法官的任何判定结果...
一條龍跑完... 最終目地就是... 维护及接受任何的结果,不以自身思考能力去判断对與錯及道徳正義...
但是你的罗辑不对,因为之所以说公民在选其政府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
但这利益不是只是物质文明的东西而已,因为这利益也包括公民的精神文明,如他们的宗教价值观,他们的道德价值观,
他们的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如 平等,民主,自由,互助,友爱,公平,公益 等)和他们的世界文化的价值观(如 和平,博爱,科学 等)
这些都是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因为都来自他们本身的自古以来的宗教价值观,传统道德价值观 和现代文明的科学价值观
他们的维护这些公民的精神文明的实际方法,就是文明定义的清楚把这些精神文明写进国家宪法里
所以宪法代表国家,政府可以换来换去,但国家宪法没有动摇到,所以大多数公民的意愿,精神文明,利益,没有动摇到,被保护和维护着。公民的精神文明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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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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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老猫与蛇
但是你的罗辑不对,因为之所以说公民在选其政府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
但这 ...
清池 发表于 15-4-2011 10:10 AM 
对 对 我的罗辑是对的, 你站在你圈子里看, 我站在你圈子外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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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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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池 于 15-4-2011 10:18 AM 编辑
回复 289# atchek
不,大多数公民信服这判决还是有他的联贯性的,要从司法历史中的相同意外案件来做比较
不常看到交通意外初犯案进牢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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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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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atchek
不,大多数公民信服这判决还是有他的联贯性的,要从司法历史中的相同意外案 ...
清池 发表于 15-4-2011 10:17 AM 
那么你的冤案是指哪一个?
李铭顺 就做过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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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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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92# 老猫与蛇
对 对 我的罗辑是对的, 你站在你圈子里看, 我站在你圈子外看
你是外星人? 你们没有社会制度? 说来听听你们是外星人的社会制度文明有多完善,我们可以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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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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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池 于 15-4-2011 10:28 AM 编辑
回复 294# atchek
是的,还有别的吗?此个案有别好像是因为他撞过后开车跑,是被人举报,是吗?(记不大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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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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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96# 清池
我问你, 新加坡有什么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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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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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老猫与蛇
你是外星人? 你们没有社会制度? 说来听听你们是外星人的社会制度文明有多 ...
清池 发表于 15-4-2011 10:21 AM 
你不知道除了follow制度外, 也應該得有自身思考能力去判断对與錯及道徳正義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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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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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池 于 15-4-2011 10:38 AM 编辑
回复 297# atchek
我不从司法工作,不能完整的讲,在我俗人的记忆中,没有印象
但理智告诉我每个地方都会有的,因为人和物的文明进化中都还没有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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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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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池 于 15-4-2011 11:03 AM 编辑
回复 298# 老猫与蛇
你不知道除了follow制度外, 也應該得有自身思考能力去判断对與錯及道徳正義的嗎
人类文明的进化,就是能把好的东西,或改善的地方,把它制度化,做一个标准,流传下来利益后世
世间的对错判断和道徳正義,是随着时间和国土文化而改变的, 一个时代前的对,在另一时代可能是错了,
一个地方认为那是道徳正義的,但在另一个地方是不道徳正義的
所以世间的对错判断和道徳正義,是由那时代居住在那里的人群的共识所定的,随而写进宗教,族训,宪法,而成为制度标准的
当今大家是在谈论就是普世价值观,因为世界变小了,进大同了,就要有共同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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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1 10: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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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除了follow制度外, 也應該得有自身思考能力去判断对與錯及道徳正義的嗎?...
老猫与蛇 发表于 15-4-2011 10:35 AM 
"只要圣经里提及的,都是真实不虚,不需要理由"的这种思想其实深植在很多人的脑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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