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不都是这样的吗?
计划未获批广告无准证 发展商“偷步”卖屋业
(吉隆坡8日讯)房地产大热,投资风气升温,竟有发展商铤而走险,在计划未获批准或未有广告准证前“偷偷卖”! 本报接获投报,指部分正在大卖的住宅项目,竟然还没获得地方政府的批准,一些没有广告准证的项目甚至刊登广告及开盘销售,发展商有违规或“走漏洞”之嫌。 同时,有关投诉也指发展商违例,在与购屋者签署买卖合约前收取订金或头期。 记者根据资料追踪,并抽样翻阅一些平面媒体的房屋项目广告,发现果然有住宅项目的广告,并未注明广告准证号码,或广告准证资料不实的现象。 “套用”广告准证 在进一步调查后,也发现部分发展公司甚至将其他发展计划的广告准证号码,“套用”在新推出的发展项目上,同样不符合房屋部规定,形同“乱乱卖”。 记者也抽样浏览发展商或发展计划的官方网站,结果发现,一些住宅房产促销广告的确未按照规定附上广告准证编号,有的则没有附上相关资讯,包括土地资料及单位售价等。 没执照参加展销会 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REHDA)主席拿督斯里任广财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说,住宅项目只有在申请到广告准证,发展商才能打广告宣传,并且开盘销售。 “有些没有执照的发展商,甚至公然参加房地产展销会,或在商场设立柜台宣传及促销,一些对购屋程序不了解的民众,就会因此上当。” 何雪芬:广告资讯不实属违法 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规定,除了发展商本身必须拥有准证,所有项目更必须得到地方当局的批准,项目获批后才能申请广告准证。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委员何雪芬向本报指出,广告准证不实或未获得准证就刊登广告或销售新楼盘等案例已不是新鲜事,甚至逐渐已成为业界“常态”。 她相信,可能是因为至今未有购屋者针对此事向有关当局投诉,使这些问题未被正视。 何雪芬说,法令与规范虽限制发展商在未获得广告准证前,不得以各类宣传方式促销住宅类房产。 “但是,执法不严,导致这个问题愈趋严重。” 她指出,广告准证资讯不实,或未注明广告准证,都属犯法。 “一经查获,相关发展商可被罚款或勒令暂停工程,甚至会被列入黑名单。” 何雪芬指出,发展商若未取得广告准证,不仅不能在平面媒体刊登广告,更不能派发宣传册子或在网上架设宣传网站,也不能向买家收取订金。 根据房屋发展修正法令(118法令),发展商若在未获得广告准证前就刊登广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 签约只收10%头期 在1966房屋发展法令下,针对“先售后建”而设的ScheduleG和Schedule H列明,购屋者在签买卖合约(Sales And Purchase Agreement)时,才缴屋价10%作为头期,发展商基本上不能在签约前收取大款额订金。 保障购屋者 这项修改主要是保障购屋者,减低发展商在签约前“倒闭”或因财务陷困无法动工时造成的损失。 但,何雪芬指出,一些“偷偷卖”的发展商,让买家将订金交给律师或房屋经纪托管,等到双方签署买卖合约时,才移交给发展商。 “这么一来,发展商可辩称并没有售盘,也没有非法收取购屋者的款项。” 她透露,在过程中,托管方甚至在未签署买卖合约前,就将订金转交给发展商。 “日后发生纠纷时,购屋者难以即刻取回订金,更要不停地上门追讨,精神、体力及金钱蒙受不必要损失。” 独家报道:陈爱玲、蔡晓薇、蔡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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