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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角度看楞严经 - 以人食羊。羊死为人。人死为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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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1-2011 1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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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也是源自于上座部,但没有禁止在家人看或听戒律。
白衣不得聞律
「毘尼者。禁律也。為二部僧。說撿惡[僉*殳]非。或二百五十。或五百事。引法防姦。猶王者祕藏非外官所司。故曰內藏也。此戒律藏者亦如是。非沙彌清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也。」《分別功德論》(T25, no. 1507, p. 32, a11~a15)
「毘尼中說白衣不得聞。」《大智度論》(T25, no. 1509, p. 66, a12~a13)
「問曰。仙人墮處有幾許苾芻。答曰。強逾二萬。問曰。苾芻之眾其數已多。所有經典未知多少。報曰。苾芻經典總有三藏。問曰。其一一藏數量如何。報言。一藏頌有十萬。問曰在家俗侶頗得聞不。報言。得聞二藏謂論及經。毘奈耶教是出家軌式。俗不合聞。」《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T23, no. 1442, p. 672, b28~c05)
不為未受具足戒者說
「若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四事十三事。得波夜提。說三十尼薩耆九十二波夜提。越毘尼罪。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眾學威儀。越毘尼心悔。說比丘尼八波羅夷十九僧殘。得偷蘭罪。三十尼薩耆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羅提提舍尼眾學威儀。得越毘尼心悔。說沙彌沙彌尼十戒。得越毘尼罪。下至俗人五戒。得越毘尼心悔。」《摩訶僧祇律》(T22, no. 1425, p. 338, a22~a29)
「若為未受具足人。說波羅提木叉五篇名者。越毘尼罪。」《摩訶僧祇律》(T22, no. 1425, p. 448, b29~c01)
在佛世時,曾有人不懷好意,偷學比丘戒(包括各種僧團運作的法規,例如:布薩自恣)而混進佛教僧團(盜住),造成僧團的困擾。如下所引的律文:
「佛住舍衛城,廣說如上。爾時,有檀越就精舍中飯僧。時有一人,黑色大腹,來在上座處坐。須臾,僧上座來問:汝幾臘。答言:坐處食飯一種用,苦問歲為?上座威德嚴肅言:咄!汝下去。復坐第二上座處。須臾,第二上座來問:汝幾歲。答言:坐處食飯一種用,苦問歲為?如是展轉,乃至沙彌中,沙彌推排問言:誰是汝和上?誰是汝師?沙彌有幾戒?沙彌應數有幾?初名何等?一者一切眾生皆仰食。二二名色。三三痛想。四四聖諦。五五陰。六六入。七七覺意。八八正道。九九眾生居。十十一切入沙彌法,應如是數。答言:我是難陀優波難陀上眾弟子。諸比丘以是因緣,往白世尊。佛言,非難陀優波難陀上眾弟子。此是自出家人。若如是人比未曾入布薩自恣中,後有好心得與出家受具足。若曾入布薩自恣中者,是名盜住,不聽出家受具足。若王子若大臣子避難故,自著袈裟,未經布薩自恣者,得與出家。若曾經布薩自恣者,不聽出家。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先入上座床下盜聽。若沙彌聰明,若覺知初中後語者,後不得受具足。若闇鈍若眠,若意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語者,後得受具足。若盜住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者,應驅出。若度出家受具足者,得越比尼罪,是名盜住。」 《摩訶僧祇律》(T22, no. 1425, p. 417, a13)
http://www.cbeta.org/data/discuss/vinaya.htm
大乘的大藏经里就有经文说在家人不可以看或听戒律。
根本說一切有部,据说是从上座部分出来的部派。
但无法证实是否所有上座部的部派皆主张白衣不闻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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