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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11: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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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违法的事情多了,劳教违法,人大不照样通过,自己打自己嘴巴的事情都有很多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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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11: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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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乱解释的是你吧!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
有正式的决议,你告诉我,违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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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11: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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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违反中国本身的宪法,正因为如此,习才要求停止劳教,这种自己打自己嘴巴的事情不要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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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11: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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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最高权力机关,也不等于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很有趣的說法, 能不能舉列?
在不違法違憲情況, 基本上要怎樣就怎樣吧!
"当然内地根本缺少法制'
不太明白你所說的缺少法制,
法制在中文與英文有不同的解釋,
基本上有三個意思:
(一) Legal system
(二) Legal institution
(三) Rule by LAW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你說的缺少法制, 是指那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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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一個國家缺少法制(??), 也請提出實證吧,
一把口就咬定, 就有點讓人不能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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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11: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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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来搞笑,按你的意思~~~与长期生活在殖民统治下的,没必要谈普选。
与长期生活在政教半合一、异族特权统治下的,也没必要谈普选。
所以……我一般是不和你们谈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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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11: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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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就劳教制度本身违宪,却照样实施不误。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解释当然应该依据法律本身,难道明明法律上写判处死刑可以解释成无罪释放?这种违法解释又如何令人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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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11: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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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毛的确没有必要谈普选,我不想恶意猜测任何人,但是如果连基本的事实都不顾,那就没有必要谈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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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11: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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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你没文化,你还要硬扯。
劳教制度被取消,不是因为1957年人大制定劳教制度本身违法。
而是中国国务院在1980年的决定,以及后来的具体实施办法,超出了劳教制度在1957年制定时划定的范围,并且违背立法时的性质的认定。
睁眼看清楚,看懂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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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1: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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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违反中国本身的宪法"
以法的觀點, 這應不存違憲問題.
查"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開宗明義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條".
只是在實施及後續追加與修訂上卻有違背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疑慮.
所以, 稱之為違憲的確不妥, 那些大叫違憲的人,
基本上根本無視它也是符合憲第一百條的吧.
要說, 只能說該法令, 造成憲法條文相互抵觸或稱為
mutual contradiction. 就釋法上有疑慮, 就該回歸
上一層的法律規範來探討之.
查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是屬行政法規(Administrative Law, 基本上不屬人
大職權, 報請人大批淮只屬例行公事).這個行政法規,
在法律的層次上,是低於現行的國家法律,
因此, 在解釋法律時, 不可採用行政解釋
(Administrative Interpretation), 而須採更高的
立法解釋(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查許多法律人的說法, 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
己抵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因為行政法規抵觸法律, 所以可視之為無效.
故此, 林希才等三十二名全國人大代表上書人大,
己知, 在2013年就正式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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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現行法律相互抵觸者在全世界是很常見的事情,
但因之而稱中國缺少法制是不是有點太超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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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輪子妓院的唬爛文, 甚麼習近平拍桌駡人的東西,
當奇文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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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2: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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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款)。”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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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2: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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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许多多法学专家都指出劳教违反宪法,这是没有疑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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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2: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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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自己也承认劳教违宪
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3/06/152471.shtml
首先,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重损害宪法法律的权威。《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教制度中公安机关不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也不经人民法院审判,便可随意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长达数年之久。可见劳教制度的存在实际上已经严重违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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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2: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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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缺少法制不仅仅表现在立法方面的问题,还有很多层面的问题,比如说行政官员干预案件,打官司要找人或者贿赂,司法在党领导下,缺乏独立性。连人大本身都可以任意解释法,律,这是权力的任性。指鹿为马,把死的解释成活的,这叫香港人怎么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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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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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人大批准不仅仅是形式,人大有权审查其是否合宪,一个严重违宪的东西随意批准,这表明人大本身都视宪法为儿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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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5:56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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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oyak00 于 2-5-2015 07:34 PM 编辑
tape 发表于 2-5-2015 02:51 PM
官方自己也承认劳教违宪
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3/06/152471.shtml
要研究问题,先要研究透彻,而不是只会看媒体报道。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涉及违宪的是这个,而不是1957年人大批准的《决定》。
所以人大不违宪,违宪的是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的法规。
另外提醒你——法制和法治,是两个概念。
香港也有法治问题,占中当中那么多违法犯罪,居然不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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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6:30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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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oyak00 于 2-5-2015 06:32 PM 编辑
要说违宪,其他地方我不管,但台湾地区是赤裸裸、从上到下的公开违宪,但却是有些人口中的民主自由之地。
相关问题,有兴趣可以查阅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关于领土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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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6: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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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以上的說明, 我很明顯的指出,
1957年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並不違憲. 我清楚的說一次 :
不違憲!
違憲之說是要到1982年, 由公安部制定的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中第二條 : "勞動教養
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
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
方法". 這一條文, 才造成往後的違憲說.
我在上一文己有指出:
"查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開宗明義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條".
只是在實施及後續追加與修訂上卻有違背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疑慮."
在追究法律的合理性時, 我們不能無視當時的時空背景.
像這類的條文, 當某一階段性的功能任務完成後,必然會
作出修正或廢止. 正如當年中華民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
馬國1948戒嚴緊急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 馬國盛名的ISA就是這個時期的產物).
中國在立國後, 國家也面臨許多問題.
而這個"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正是處理當時法律草創時期, 不週全不完備
的臨時加入的行政法規.
查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試摘錄以下數段, 其對象: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
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
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
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
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
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
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更重要的是: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
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
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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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很清楚了, 當初實施的確是一種
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 談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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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不想再長篇大論去追究違不違憲, 必竟這個行政法規,
被人所宣稱, 所違背的憲法是1982年所修定的82憲法第37條,
而所違背的法律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 1996年立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2000年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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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不合時宜, 這也是不能避免的吧.
我們不能以今論古, 它當時也負有時代性的任務.
在當年的時空背景下的產物. 在今天看來,
是那麼的不合理, 不人道及違反人權. 但在當時,
卻有助於整個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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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今天更要重視的是, 不合時宜的惡法,
立法機構有沒有作出修正?
很明顯的是 : 2013年勞動教養被廢止!
這還不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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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回到我對你的質疑, 你說中國大陸缺乏法制,
所以舉出這個勞動教養, 而這具爭論性的行政法規
也在2013年廢止了, 那這能證明到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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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6: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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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是這部才開始有違憲說. 日期應在1982年.
你應是打錯年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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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7: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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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你指出那個法學專家如是說, 1957年的勞教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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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5 07: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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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文章是由高郵法院法警大隊的佟廷礼所作.
是甚麼官方承認違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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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廷礼寫的東西, 只表示他的看法,和官方認定
會不會差太遠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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