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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書推特開始湧現黑潮力量了!!】反 114(A)条文 你黑了嗎?加圖 加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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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1: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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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xinrong 发表于 15-8-2012 07:52 AM 
要工作了。。。最后留言
这条法令的确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为执法人员的素质,以及政府的无形影响力 ...
就是不喜欢。偶尔我喜欢roleplay下泡泡女生,又有些日本人喜欢当网上伪娘,要不然就上去搞些文字“非正常性行为”,那么需要对言论付责任就少了情趣了。
所以最后还是反对,国X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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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1: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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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xinrong 发表于 15-8-2012 11:52 AM 
你玩文字游戏。。
我的法律本身没错 是说“法律“自己没错,可我没说法律不会因着时代变迁而变成"有错 ...
3250当然心知肚明马奶下法律是搞什么用的。
党报会受对付的话,那么早五百年就被灭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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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1: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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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完美,只有更加好。
1,漏洞百出的條文+差勁的執法=災難
2,較完善的條文+公平的執法=太平
很可惜,現在的情況是1。所以我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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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1: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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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xinrong 发表于 15-8-2012 11:52 AM 
你玩文字游戏。。
我的法律本身没错 是说“法律“自己没错,可我没说法律不会因着时代变迁而变成"有错 ...
哈哈哈~恐怕你认为的企图心和真实的企图心有差异
不过你高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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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1: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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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2: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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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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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酷@铁面 发表于 15-8-2012 09:45 AM 
我不怀疑它是执法人员,但他绝对是一个单纯而直率的执法人员...
是不是都好,我沒興趣知道。。。
至於他的思想。。。可能還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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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3: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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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998 发表于 15-8-2012 03:00 PM 
是不是都好,我沒興趣知道。。。
至於他的思想。。。可能還小吧
我想可能入世未深,只看到黑或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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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4: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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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没有约束又何来自由?在社会普遍担心管理层的“严防死打”会威胁到个人的言论自由时,也应该反思个人在不受约束的网络环境下的一言一行会否因私废公、因己坏人。
虽然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是,我们也不能奢望每一位网民都是智者。在网民辨识力有高有低、部分网民意识被故意操纵的情况下,所谓的“言论自由”也不过是“空中楼阁”,远远谈不上真正的自由。
当然,针对社会“因言获罪”的忧虑,管理层在辨别和处理涉网犯罪行为过程中也应当审慎从事,避免事态过度扩大、过度扩散,从利民工程变质为伤民之举。最重要的,还是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网络管理相关制度法规,为公众合理、安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大开方便之门。
转载的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
我思想幼稚,智商不高,正好应了我们也不能奢望每一位网民都是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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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4: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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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4: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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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发表于 15-8-2012 04:32 PM 
誰要和你比有种?
什麼"不能接受网上一个人,网下令一个人咯!" 什 ...
你自己不敢鸟就以为全世界的人都跟你一样没X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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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4: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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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4: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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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4: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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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網絡上最深得網民支持及愛戴的,非討論區莫屬。
在討論區內,網民總可找到自己有興趣的話題,然後暢所欲言。無論是抱打不平、談情說愛、亂吹廿四,基本上在討論區內想講甚麼都沒有問題。
可惜自由得太久,就開始惹來網民的放縱。
有報道指警方正與律政司研究將網上討論區釐定為公眾地方,日後對於網上過激言論的執法,將有例可依,並且較容易入罪。
雖然香港互聯網協會創會主席莫乃光指,這個法例未必會影響討論區的言論自由,但日後在討論區留言,難免有所顧忌。
做成這個狀況,主要因為有網民不愛借自己在網絡的自由,一而再,再而三造出破壞網絡自由的事。
2010年,有青年在網上揚言「炸中聯辦」,如此嚇人言論,結果遭警方以有違公德行為罪拘捕,並成功入罪。對公眾造成如此恐慌的言論,難怪警方要拉人兼封舖。
雖然,大家都會認為他只是隨便說說,哪有膽量及能力進行這種恐怖襲擊,其實對一般網民來說,這些言論並沒有造成任何傷害,哪及網絡欺凌來得恐怖。
不知何時開始,對於與大部份網民持相反意見的少量聲音,網民就會團結一致,進行咒罵、起底等網絡欺凌行為,將對方的真身抽出,再加以鞭屍,令少數聲音從此不敢再發聲,網絡上從此只有大多數人的意見。
原來網絡自由,就只操控在大多數網民手裡,他們才有言論自由,非我族類者,則難以在網絡生存。
另外,今日亦有報道指,有援交妹利用互聯網作平台,進行性交易,再重重的透支網絡自由,令警方決定研究將網上討論區釐定為公眾地方,以杜絕此類賣淫活動。
雖說網絡上,大家不會使用真實名字,可以無拘無束、毫無責任地發表任何言論,但言論自由之下,網民也應該自律,濫用網絡自由,最終只會將之扼殺,屆時後悔就太遲了。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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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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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5-8-2012 05: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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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xinrong 发表于 15-8-2012 04:54 PM 
現時網絡上最深得網民支持及愛戴的,非討論區莫屬。
在討論區內,網民總可找到自己有興趣的話題,然後暢 ...
清者自清啊!你說的啊!
你有道理還怕說不過人家?
這種現象不是大馬網民而已,
全世界都有,但為什麼只有大馬有這法律來壓制網上言論?
台灣還把類似課題拍成電影,讓網民看了自我檢討。。。
(君不見馬英九也玩11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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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5-8-2012 05: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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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xinrong 发表于 15-8-2012 04:54 PM 
現時網絡上最深得網民支持及愛戴的,非討論區莫屬。
在討論區內,網民總可找到自己有興趣的話題,然後暢 ...
清者自清啊!你說的啊!
你有道理還怕說不過人家?
這種現象不是大馬網民而已,
全世界都有,但為什麼只有大馬有這法律來壓制網上言論?
台灣還把類似課題拍成電影,讓網民看了自我檢討。。。
(君不見馬英九也玩114A )
還有,請別一直模糊焦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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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5: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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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998 发表于 15-8-2012 05:14 PM 
清者自清啊!你說的啊!
你有道理還怕說不過人家?
韩国的《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
美国《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商在调查机关要求下,有义务向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当局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其他相关信息。
英国《调查权法案》、日本《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互联网审查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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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5: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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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xinrong 发表于 15-8-2012 04:19 PM 
转载的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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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佐国: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
(3)对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具体标准界定应十分慎重,必须以宪法第51条规定为底线,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不侵犯他人利益,而绝不能以国家网络管理的名义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在大多数的国家中,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残往往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还是应该谈谈特别法,因为特别法在每种政制下,对每个国家所可能接受的自由原则,能够起支持作用,也能够起摧残作用。”{9}由于网络言论自由和传统言论自由在场域、传播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因而对网络任何形式的过度的、不适当的管制都会降低因特网给人类带来的福利,减缓人类向信息社会推进的步伐。基于传统上网络的不受管制性和开放性、高效性,应当重新考虑传统的言论自由限制标准。”{10}
这就是大家的顾虑
(4)对于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责任认定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如果要对他人的言论自由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权利主张者必须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言论者有法律上认可的过错并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更大伤害,且这一限制不过多影响他人行使言论自由。”{11}
而不是到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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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05: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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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猫拳 发表于 15-8-2012 05: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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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佐国: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
不错,我看了这篇文章觉得他说得很有道理。。。看来网络监控还是要走assumption of innocence的路线。。。
真是谢谢你,我看只有你认真去读,大部分的人可能觉得我在模糊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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