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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xyz

聘请合约重要吗?蒙查查的人还不快点进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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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y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7-5-2006 05: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xyz 于 17-5-2006 02:14 PM 发表
什么叫 permanent worker 但要簽三年 contract?你到底是 permanent 雇员,还是合约性质的?合约是怎样写的?

虽然整本合约不能带出来,但你可以要求公司电邮合约内容给你,没有 letterhead 和签名,这样你考虑 ...

要BOND三年吧, 已經約定要去看合约, 如果再要求电邮合约内容给我,會不會怪怪的

[ 本帖最后由 story 于 18-5-2006 09:57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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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5-2006 05: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是 bond 三年,如果公司有提供训练,这是很正常的。
就算是不合理的训练,你不妨当它是磨练。

如果已经答应去看合约,也可以当场要求他们给你一份合约内容,不用是正式的 format,只要有合约内容就可以了,这样的要求很正常,没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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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情^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8-5-2006 10: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想 请 各 位 帮 忙
---目 前 我 的 薪 水 不 超 过 RM1500, 可 是 我 所 签 的 appoinment letter有 列 明Either party has to give 2 months notice or pay in lieu这 样 的 话 我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follow合 约 , 还 是 我 可 以 只 给 一 个 月 通 知才 能 够 离 职  ?

---我 的 工 作 是 幼 教 , 合 约 上 没 有 列 明 annual leave但 口 头 上 说 过 我 们 的 annual leave是 放 在 12月 假 期 时 给 的 , 平 时 都 只 能 是 unpaid这 样 的 话 我 还 能 够 用 annual leave来 set off 吗 ?法 律 上 的 annual leave是 多 少 天 呢 ?

---我 有 看 到 你 说 合 约 有 ‘活 ’和 ‘死 ’的 合 约 , 但 我 的 情 况 是 合 约 说 为 了 偿 还 trainning fee我 必 须 做 两 年 但 没 有 说 如 果 中 途 离 职 需 要 赔 偿 , 这 样 的 话 是 不 是 表 示 我 可 以 随 时 离 职 ?

[ 本帖最后由 ^放情^ 于 18-5-2006 11:01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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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5-2006 08:3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目 前 我 的 薪 水 不 超 过 RM1500, 可 是 我 所 签 的 appoinment letter有 列 明Either party has to give 2 months notice or pay in lieu这 样 的 话 我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follow合 约 , 还 是 我 可 以 只 给 一 个 月 通 知才 能 够 离 职  ?

follow 合约 --〉两个月的离职通知。

我 的 工 作 是 幼 教 , 合 约 上 没 有 列 明 annual leave但 口 头 上 说 过 我 们 的 annual leave是 放 在 12月 假 期 时 给 的 , 平 时 都 只 能 是 unpaid这, 样 的 话 我 还 能 够 用 annual leave来 set off 吗 ?法 律 上 的 annual leave是 多 少 天 呢 ?

如果合约没有注明,就可以 apply 劳工法令的条例。

服务一年以上,少过两年 - 8天年假
服务两年以上,少过五年 - 12天年假
服务超过五年及以上 - 16天年假

雇主有权决定几时让雇员放假,例如你的 case,只在12月。但如果离职,你是可以用年假来 off set 离职通知的。Again,雇主可以不批准 off set,但他们必须算回年假钱给你。

我 有 看 到 你 说 合 约 有 ‘活 ’和 ‘死 ’的 合 约 , 但 我 的 情 况 是 合 约 说 为 了 偿 还 trainning fee我 必 须 做 两 年 但 没 有 说 如 果 中 途 离 职 需 要 赔 偿 , 这 样 的 话 是 不 是 表 示 我 可 以 随 时 离 职 ?

我不大清楚你的合约是怎样写,如果不能给你更具体的答案。其实对于 training 和 bond 方面的问题,是必须有详细的条例,例如 :

1. 训练多久
2. 在那里训练
3. 训练内容
4. 每日训练时间
5. 会延长训练吗
6. 训练期间薪金怎样计算,有没有津贴 (国内/国外)
7. 要 bond 多久
8. 可以中途要求离职吗
9. 中途要离职需要赔偿多少钱

都必须先详细列在合约里。

曾经有个网友告诉我他被骗到新加坡卖猪仔了,美其名可以到新加坡训练,本来只是半年,最后变成一年,只有训练津贴,没有薪金,只有区区几百元马币 (大马的生活水平),虽然公司有提供住宿,但津贴少得可怜,在新加坡生活得很清贫。但合约已经签了,没有办法。所以签合约真的要看仔细。

[ 本帖最后由 wxyz 于 19-5-2006 08:42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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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5-2006 02: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同事薪水没超过RM1500,她的appointment letter里是要她给45天Notices,她昨天去问Jabatan Buruh,对方说没超过千五薪水,而又在那没工作超过两年,可给四个星期就跑人.超过两年但没超过五年的就给6星期通知,超过五年的就给8个月通知.真的吗?

想请教一下,

我的薪水是超过千五,我的appointment letter里是要我给一个月通知,但我上个月又签了一封Indemnity Letter,里面提到如要辞职就得给两个月通知,这意识说我完全死路一条的顺从公司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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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5-2006 03: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写错了,超过五年者是给八星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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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5-2006 04: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同事薪水没超过RM1500,她的appointment letter里是要她给45天Notices,她昨天去问Jabatan Buruh,对方说没超过千五薪水,而又在那没工作超过两年,可给四个星期就跑人.超过两年但没超过五年的就给6星期通知,超过五年的就给8个月通知.真的吗?

既然合约已经清楚注明离职通知的要求天数,你签了名就等于同意这项条例,必须给45天的通知,我已经再三向劳工局查证了。除非合约没有说明,那一切就根据劳工法令,明白吗?

我的薪水是超过千五,我的appointment letter里是要我给一个月通知,但我上个月又签了一封Indemnity Letter,里面提到如要辞职就得给两个月通知,这意识说我完全死路一条的顺从公司咯?

既然签了 indemnity letter,那表示你已经同意2个月的新条例,不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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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5-2006 04: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yingying0328,没错,根据劳工法令,你所说的离职通知天数是正确的 - 4/6/8 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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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5-2006 05: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明白了,
谢谢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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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5-2006 09: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薪水是超过千五,新公司email給我的appointment letter沒有LETTER HEAD 和簽明..新公司和我在不同州署,不能去他們工司簽appointment letter,也不能拿到他們的HANDBOOK看,只有口頭承諾, 我要如何做呢?
通常簽了appointment letter才辭職, 但我的情況, 新公司又要我儘早過去, 遲辭職又拉遲了我過檔的時間, 我要如何做呢?
通常這樣的情況是否要求新公司寄正本的appointment letter给我,雙方簽名後我才辭職?

[ 本帖最后由 story 于 25-5-2006 09:38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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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5-2006 08: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 email 給你的 appointment letter 沒有LETTER HEAD 和簽明,可能只是让你看看内容而已,正式的 appointment letter 是应该有 letterhead 和签名的。可能等到你同意他们的内容,他们会邮寄正式的 appointment letter 给你,签了之后,你收一份正本的,另一份正本需要给回公司 (courier 回去也行),或者你需要亲自去总公司签约。

口头承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切还是要有白纸黑纸才行。

最好签了新合约才离职,请确定合约上有雇主的签名。不然你这里请辞,那里又突然反口说不要你了,不是两头都不到岸。

你面试的时候,你难道没有告诉他们你不能马上上班吗?既然你需要 serve notice,要马上离开也可以,叫新公司赔钱给旧东家就可以了,要不然你自己赔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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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06 02: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朋友刚刚在一家公司工作一个月,到目前还未confirm。她打算离开该公司,但基于sign up offer letter时有一条规则是这样子的:
未confirm的职员想离职必须提早两个星期给予公司通知。想请问这条规矩在劳工法令里头奏效吗?有legal power吗?因为之前好像听说过任何未confirm的职员其实可以on the spot离职,或给予前几天的通知就行了。

我朋友打算和他好去好来,于是向他商量可否一人让一步,只帮他们做多一星期?谁知道老板却说这一个星期她必须做,而且是没有薪金可领的,而且还要她赔下个星期的工资!不然,她可以赔两个星期的工资,然后立刻走人。如果我朋友不肯就范,他就会到劳工部去black list她的名。

想请问这些条件(尤其是第一条)有理吗?如果在劳工法令前是不是可以采取防卫的措施?

我朋友向同事打听过,之前有几位同事有些立刻走人,却不懂有没有受到这样的对付。有些帮他们做完两个星期,但所得到的工钱却是不足两个星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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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7-2006 02: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也要看你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怎样。
就好像我的一个朋友resign.
在合约里写明要3个月的通知,但是老板给他一个月就可以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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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7-2006 10:2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路口 于 3-7-2006 02:10 PM 发表
我有一个朋友刚刚在一家公司工作一个月,到目前还未confirm。她打算离开该公司,但基于sign up offer letter时有一条规则是这样子的:
未confirm的职员想离职必须提早两个星期给予公司通知。想请问这条规矩在劳工 ...

必须根据你签的合约,给两个星期的通知,不然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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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s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6-7-2006 10: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各位可以给我advise.
30th June收到公司的信stated that due to bad economic situation & finacial difficulties face by the company 20% paycut of your salary will effect on 1st July.
另外一封信是说明this is to confirm that your employment is currently with this company since November 2004.
居然工司facing finacial difficulties,我想自愿裁员(volunteer to be retrenched).
第一张appointment letter 是12th March 1999, on contract basis, without epf. Confirmation letter was on 1st Sept. 1999 as permanet staff.在2004年公司有官司所以在2004的十一月薪水就由新公司发给.但是并没有给new apoointment letter.到目前也没有收到appointment letter from the new company.假如我要retrench我能得到几个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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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7-2006 12: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公司换老板 (change of ownership of the business),新老板不愿意继续聘用旧员工,旧的合约就会自动失效,旧老板必须赔偿雇员 ---> Regulation 8(2) (amended)。

如果新老板愿意继续聘用旧员工,他必须在 change of business ownership 的7天内,发出新的聘请合约给旧员工,而且聘请条件不能差过旧雇主,这样,雇员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接受新的聘请 ---〉Regulation 8(1)(amended)。

当雇员接受新合约,他的雇佣期限是继续从旧雇主那里开始算起,中间不会有中断 --〉Regulation 8(3)(amended)。

根据 Regulation 4(1)(c),雇员如果因为私人理由自愿终止合约 (voluntary termination of service),雇主是不用赔偿雇员的。

所以 12c,你要仔细点,除非公司提供自愿遣散计划 (VSS),不然你自己求去的话,一分钱都没有的。

如果你是被解除合约(lay off),赔偿如下:

服务达到1年但少过2年 --〉10天薪金
服务达到2年但少过5年 --〉15天薪金
服务超过5年及以上    --〉20天薪金

[ 本帖最后由 wxyz 于 6-7-2006 12:08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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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s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6-7-2006 01: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我并没有收到新的appointment letter,假如我request for new appointment letter,my seniority 是否以first appointment letter 算起?
我可以短讯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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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7-2006 05: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晓得你跟旧老板的合约是怎样,既然是 contract,为什么又有 confirmation,所以不能 advise 你关于雇佣期限的算法。

首先你要区分你的雇佣是 “Contract of Service”  还是 “Contract for Service”。

注:Contract of Service = Contract of Employment

“Contract of Service”  means any agreement, whether oral or in writing and whether express or implied, whereby one person agrees to employ another as an employee and other agrees to serve his employer as an employee and includes an apprenticeship contract --> Section 2 (1)

不是每个工作的人 (Worker)都是拥有 Contract of Service 的“雇员”(employees)。有些工作人员是提供服务给别人,这就是 “Contract for Service”。这些人是自雇的,例如 contractor 等,并不受雇佣法令保护。他们不属于劳工法令、公积金、社会保险、工业法令等的范围,所以他们不能得到像雇员的福利和保护。

法庭是很难区分这两种合约。当工作人员投诉他的公司没有帮他缴交公积金时,就容易产生雇佣纠纷的疑问。雇主在法庭会尽量证明工作人员是 Contract for Service 的聘请方式,这样工作人员就不能享有任何 contribution。

另外一个情况就是当工作人员在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的 Section 20 下投诉 unfair dismissal,那就必须由法庭决定工作人员到底是 “Contract of Service”  还是 “Contract for Service”。

要如何区分 “Contract of Service” 和 “Contract for Service” 呢?那就要做几个不同的测试。

今天法庭普遍上采用 Multiple Test,他们从合约的不同方向测试雇主跟工作人员的合作关系。会影响法庭决定的因素是:
- 有没有付薪金
- 雇主运用多少的支配权
- 有没有个人服务的需要
- 有没有专有服务的需要
- 如果生意成功,工作人员会不会得到盈利或者亏损
- 谁拥有作为工作用途的设备和单位
- 有没有缴付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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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06 08: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拿到聘请合约,想麻烦楼主帮我看看有何不妥。

有些条规不是很明白,想请教你。

1.如果公司在probation period欲terminate我的service,而对方有给与解雇通知,公司是否要赔偿我?

2.The employee's working hours shall be the normal working hours as practices by the Company and any changes thereto shall be notified to the Employee from time to time. The management reserved the right to change the working hour, working days, rest day or rest hour.
这有何不妥?

3. Wherever as required the Company will grant normal remuneration fro all gazette Federal or State Public Holidays
这有何不妥?

4. Bonus may be considered annually and is based on the overall performance and year end profits. This is extended at the sole discretion of the company.
这有何不妥?

5. 合约没有列明要缴sosco但epf却有。

6. As a general rule, the Labour Regulations shall be followed unless special directives from the Director General are allowed.
这有何不妥?

7.The management reserved the right to transfer you from department to department with notice. The straight action will be taking for those ignore this clause.
这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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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06 01: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满天飞

有些个人案件并不需搞到那么复杂。 不对的请见谅 = 做满3-6个月CONFIRM LETTER 是必须要有的。那些不是来做工的人,请你们坚持做一个月再等/拿薪水好不。那些是真的为公司付出的人,不妨当面和公司谈发一张EMPLOYMENT LETTER。你如果有料,怕什么辞职。公司不发薪水给你,是不是你搞错了,没搞错的话打官司你肯定赢的。既然你不愿等发薪日子到,那么你去找日薪的工作吧。如果公司既然那么差,就辞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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